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20160623

合集下载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6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四)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投标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强行政管理,推进科学决策,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采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招标开始或者邀请投标的方式选定中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家授权投资公司、国有独资配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涉及中国境内采购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涉及对外国提供工程承包、物资、劳务、科技人员外聘项等涉及对外国提供工程承包、物资、劳务、科技人员外聘时发生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四条经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权依法依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规定的实施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委托的实施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机构,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的程序与条件第七条招标投标的程序根据采购性质和金额的大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对重点工程可以协商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的方式适用于比较明确、相对简单的采购项目;“邀请招标”的方式适用于采购项目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或者采购市场较小的情况;“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适用于项目特殊、采购目标不明确、技术需求不确定等情况。

“协商采购”的方式适用于重大工程、对市场竞争要求不高的项目。

第八条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条件应当公开公示,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区域和行业限制条件、报名要求、资质预审条件、评标办法、中标及不中标的结果公示等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报价函、技术方案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九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当设有时限,确保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和递交。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一、交易中心的定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2.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二)条: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建市[2005]208号: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招标工程必须进场交易的规定1.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一)条: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

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

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2.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3.建设部124号令第六条第二款: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一、招标法律法规概述招标法律法规是指规范招标过程、保障公平竞争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在招标过程中,遵守招标法律法规是确保公平竞争、保护各方权益的重要保障。

下面将对招标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概述。

二、国家层面的招标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规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招标投标的程序、条件、要求等内容,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规是针对政府采购领域的招标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

该法规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程序、条件、要求等内容,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三、地方层面的招标法律法规1.各省级行政区招标法律法规各省级行政区根据国家层面的招标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招标法律法规,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省级招标管理办法、招标文件编制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等。

2.各地市级招标法律法规各地市级政府也根据国家层面的招标法律法规和省级招标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招标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市级招标管理办法、招标文件编制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等。

四、行业特定的招标法律法规除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招标法律法规外,不同行业也有其特定的招标法律法规。

例如,建造工程领域的招标法律法规、能源领域的招标法律法规等。

这些法规主要针对特定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对招标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招标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招标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平竞争招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保障各方在招标过程中的公平竞争权益,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

2.提高招标效率招标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指导,能够提高招标过程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为各方提供更加高效的招标服务。

3.规范招标行为招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能够规范招标行为,明确各方的权责义务,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招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招投标法全文(2016最新版)

招投标法全文(2016最新版)

招投标法全文(2016最新版)作为配置和获取工程、货物以及服务等资源的一个重要方法,招标投标在我国越来越多的经济行为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招投标法》的作用也越显得重要和突出。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法律内容吧!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0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6

20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6

201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16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要指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和共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1)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

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原则《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中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当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程序是:建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择优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标采购药品目录;提交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召开信息发布会;澄清招标文件;投标截止;开标;分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定量评价确定入围品种;定性评价确定中标候选品种;招标人确定中标品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科技项目招标:按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科技项目、课题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课题(1)科技项目招标范围按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应当实行招标。

招投标法

招投标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额度的要求
1、强制招标范围: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 39 号)第八条规定: “(一)基础 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四)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必须进行招标,包括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等。
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613号公布,自2012年2月 1日起施行。 ◆目 录 (总共85条) 第一章 总 则 (共6条) 第二章 招 标 (共26条) 第三章 投 标 (共11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共16条) 第五章 投诉及处理 (共3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20条) 第七章 附 则 (共3条)
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目前我市招标相关监督手续办理要求为:在发目名称、招标方式、招标组织 形式、招标范围等),在招标办办理招标告知及备案、招标过 程现场监督(包括告知登记、招标情况备案、招标前置手续审 查、招标全过程书面及电子文件备案等),纪委监察已不再参
二、招投标的一些基本规定
(一)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额度的要求 (二)关于招投标监督的要求 (三)关于招标前置条件的要求 (四)关于招标方式的要求 (五)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要求 (六)关于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的要求 (七)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需经财政评审的要求 (八)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九)关于招标几个时间的要求 (十)关于评标办法的要求 (十一)关于评委的要求 (十二)关于定标的要求 (十三)关于投诉的处理要求
目录·
一 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 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 三 一些基本规定
一、招投标的法律体系
◆构成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几个层次: 招标投标法律规范是国家及政府部门用来规范招标 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 规范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 ●第四层次 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2、强制招标限额: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 准规定》(计委令第 3 号)第七条规定: “ (一 )施工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 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 而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 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 号)第二条规定“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项目 50 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 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 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 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 行招标。
◆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 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
如: ●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局1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05号令)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赣府发„2004‟10号)
◆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 ● 对制定本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必须招标的条件、招 投标的原则、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共14条) ● 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招标人、招标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定义,并对招标程序的法定期限 、招标文件内容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 投 标 (共12条) ● 对投标人进行了定义,对投标人的数量、投标要求及 联合体投标等进行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关于招 标采购方面的规定;
如: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的通知‣(赣建字„2006‟7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14‟3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 资格审查监管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3‟1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 评标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0‟1号)
二: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总共68条) 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 第二章 招 标 (共14条) 第三章 投 标 (共12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共15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共16条) 第六章 附 则 (共4条)
◆目前我省实际操作执行的是施工 50 万、货物 50 万、服务
30 万的招标限额标准,据悉国务院目前已拟定新的招标限额
标准,在原计委令第3号的基础上翻了一番,并明确各地方人 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
范围和规模标准。
(二)关于招投标监督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 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 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 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 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第一章 总 则 (共6条) ●对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各部门对 招投标的监管职责划分、交易市场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共26条) ●对招标核准、邀请招标的条件、可以不招标的条件、自 行招标的条件、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招标职业资格、招标 的法定时间期限、招标程序要求、对招标人的要求、两阶段 招标、投标保证金及标底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 投 标 (共11条) ●对禁止排斥限制投标、投标的行为、串通投标的认定、 弄虚作假的认定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共16条) ● 对开标的时间地点、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定标 要求、合同签订期限、履约保证金、分包等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 投诉及处理 (共3条) ●对投诉处理的时间、处理配合及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20条) ● 对招标人违法行为及处理、投标人违法行为及处理评 标委员会违法行为及处理、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及处理等进 行了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共3条) ● 对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的处理、条例实施时间等进行 了规定。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刘 东 2016年6月23日
前言
◆什么是“法”?
法是“法令、规章、制度”,是“标准、模式”,是“方 法、办法” 法律法规,通常是指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什么是招投标?
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人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 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 济活动过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共15条) ●对开标的时间、开标的程序、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的纪律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中标的原则、中标后 的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共16条)
●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的法 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 附 则 (共4条) ●提出了投诉的权益,并明确了本法开始施行的时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目前我省施工招标前置的标准手续要求
为:立项批复、土地证、资金证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备 案表、招标事项核准。
(四)关于招标方式的要求
1、招标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第十条规定: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 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 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标。” 2、适用于邀请招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第十一条规 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号)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 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与招投标过程,仅在招投标事项可能出现违纪违规时按其职责
进行检查。
(三)关于招标前置条件的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30号 令)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 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 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05号)第十条规定:“ 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批准;(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 经完成;(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五) 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 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