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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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的要求,经各相关部门审议通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已经制定完毕,现印发给各相关单位,请按照规定执行。

一、划型标准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承担着推动就业增长、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等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划分中小企业,明确其发展方向和政策扶持措施,制定该划型标准。

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依据和原则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法》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法》,系统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定义、范围和划型标准的制定程序等重要内容。

2.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指标。

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具体内容1.企业规模划分根据企业从业人数、年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三个规模层次。

2.企业行业划分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将中小企业划分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多个行业。

3.企业地区划定将中小企业地区划定为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华北地区、西南地区、华东地区等几个区域。

四、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和配套政策1.各级要根据划型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其健康发展。

2.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和服务,提供技术咨询、市场培训、融资支持等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3.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知识产权审查优先通道,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五、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表附件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表包含了具体的划分指标和标准,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参考和调整。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法:指国家颁布的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法律文件,随文附件为一份法律名词解释。

2.企业从业人数: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劳动者总人数。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尊敬的各位企业负责人: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促进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通知如下:一、背景。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着划型不清、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二、目的。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通知。

三、内容。

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从业人数等指标,并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进行综合评定。

2. 划型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

3.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管理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 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主动申报自身的划型标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5.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调整应当及时公布,并且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调整合理合法。

四、保障措施。

1.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划型申报。

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划型标准的公平公正。

3. 对于违反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格维护划型标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落实要求。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落实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

六、结束语。

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力量,规范划型标准,对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推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落实,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6.18•【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施行日期】201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2011年6月)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2011年6月)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07月04日 11:57来源:工信部字号:T|T0人参与打印转发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正式风格的范本: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经过我单位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现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通知如下:

一、划型标准的制定背景及目的1.1 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科学的划型标准。

1.2 制定目的本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明确中小企业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便于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依据标准开展工作,并提供指导和规范,促进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

二、划型标准的内容和方法2.1 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中小企业是指根据企业规模、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从业人数等来界定的一类特定类型企业。具体定义如下:

(1)按照资产规模划分:主要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总额来界定,一般划分为小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三个层次。

(2)按照年销售收入划分:主要根据企业年销售收入来界定,一般划分为小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三个层次。

(3)按照从业人数划分:主要根据企业职工总数来界定,一般划分为小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三个层次。

2.2 划型标准的具体规定根据以上定义,我单位制定了具体的划型标准,详细内容见附件1。

三、划型标准的执行和监督3.1 划型标准的执行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应按照本文所述标准,依法对中小企业进行划型,并将划型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3.2 划型标准的监督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划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划型行为,确保划型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请见附件1。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中小企业是指根据企业规模、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从业人数等来界定的一类特定类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其竞争力,我国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便更好地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下:一、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主要包括企业规模、经营状况、所有制形式、创新能力等多个方面。

企业规模是划型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以年营业额、资产总额或从业人数来衡量。

经营状况是企业划型的另一个重要指标,包括企业的盈利能力、发展潜力等。

此外,所有制形式和创新能力也是划型的考量因素之一。

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意义。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扶持政策,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其次,划型标准有助于中小企业自身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企业规范经营、提高管理水平。

此外,对于投资者和合作伙伴来说,划型标准也提供了更为清晰的企业信息,有利于投资和合作的决策。

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

为了确保划型标准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划型标准评价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服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的划型工作,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信息,接受划型评估。

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宣传解读,促进划型标准的落实。

四、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将不断完善和更新。

未来,我们将进一步细化划型标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宣传解读,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总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期待着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推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落实和完善,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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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修订
工信部等四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型。

这次划型标准修订重要突破和亮点在于新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

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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