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1号)
最新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

ⅩⅩ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本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及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及《Ⅹ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行政区域内拟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时,按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两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从两点间可通行的大门中间线开始测量。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城网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5000元以上,城乡结合部、自然村寨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2000元以上)。
第六条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的距离是指两点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街道是指宽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含人行道),其余均为其他街道、巷。
营业面积是指用户经营商品的实际使用面积。
第二章合理化布局标准第九条城区街道合理化布局标准:繁华商业街道: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小于20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七年二月五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无【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07(000)035【摘要】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44)【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1【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与实务

第一部分:基本问题 第二部分:条文解读 第三部分:几点意见
第一部分
基本问题
1、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 2、规范行业的重要提示 3、重点制度的提示 4、新增和需要完善的法律文书 5、禁止性规定
一、 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精神 主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的精神 及原则。遵从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 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这是国家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在立法方面的战略要求。新办法 吸收和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
修改背景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社会法治进程,提 出了修改的要求。 2、落实我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提 出了调整的要求。 3、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义务,提出了细 化的要求。 4、烟草行业改革发展新阶段、新形势、新 任务,提出了修改的内在要求。 5、社会环境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提出了更 具体更高的修改要求。
1、职权法定的精神 决不能超越上位法。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内 容,无论有多么重要,都剔除在外。杜绝实施过 程中的隐患。如提高罚款额度的要求、把取消经 营资格并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等。 2、权责对等的精神 这是依法行政的一个突出特征。烟草行业推 进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 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新办法对应整 个过程的管理行为逐一细化了责任,增加了对责 任监督的可操作性,并且在体例上设立了一个专 章,把责任落到了实处。
5、申请资料补正通知书。第22条第2款 6、烟草专卖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依法享有 陈述、申辩权。 7、依法撤销烟草专卖许可决定书。告知依法 享有的权利。 8、不准予延续决定书。
五、禁止性规定 (1)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销售烟 草制品。(41条) (2)禁止取得烟草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为 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 卖品加工业务。(53条) (3)禁止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 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禁止回收 利用的残次的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54条)
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1号)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证
特种证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批发证 零售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生产经营类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
1、第十四条第(二)项:将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有固 定经营场所”细化为“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2、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 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 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 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履行公约义务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中对通过因特网进行烟草 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做了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 得向18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 新办法吸纳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内容,对中小 学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禁止自动售货机售 烟、限制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等方面做了规定。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一)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单位可以单独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 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 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 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这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是指烟草行 业的卷烟生产点、地市级烟草公司所属的批 发点等。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 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监督管理PPT课件

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程序是否在许可 办理场所公开;
行政许可实施的结果(包括方便公众查 询的许可明细或名录)是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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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零售户监督检查情 况。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定期对零售户监督检查的 记录内容(包括亮证经营、守法经营、检查 登记事项、许可证的变更、注销、延续等使 用情况以及检查方式、检查人员签字等)是 否齐全、完整; 监督检查记录是否放置在办公场所,并允许 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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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改委51号令关于零售 许可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体制 监督管理包括一是对持证人的监督检查(35条);
二是专卖机关内部监督检查(36条)。 (二)监督检查方式
对持证人的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书面检查、现场 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37 条)。目前,专卖部门采取的方式多为现场检查,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51号令的相关规定,书面检 查应成为对持证人的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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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销(第46条、第47条) 撤销的两种情形: 一是第46条规定的因发证机关的过 错造成错误发放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 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是第47条规定的因为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的过错取得许可证的,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 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监督管理
法规处 廉江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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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存 在的主要问题:
(一)集中办理许可证、集中审批许可 证、随意暂停办理许可证的问题。
(二)依职权的行政许可行为缺少依据 的问题。
(三)依申请类的行政许可存在审核申 请材料不严格、实地核查内容不详实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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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更加方便。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 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细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 请条件。
(十一)明确了监督检查方式,扩大 了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 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 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 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 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 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 情况;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1、依法增加相关条款,落实入世承诺。 根据中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应当统一烟草专卖 许可程序,使用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既可以经营国产卷烟, 也可以经营外国卷烟。 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特零证” 新办法第三十条 2、对外资进入烟草经营领域作出明确禁止规定。 新办法的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 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 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证
特种证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批发证 零售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生产经营类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
(十)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法定事项 发生改变应当变更或者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 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 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 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 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十四)增加了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规定。
(四)适应行业改革
近几年,烟草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和新问题。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建立母子公司或母 分公司体制,商业企业建立母子公司体制,企业类 型或者法人资格发生变化;随着和谐社会主题的提 出,烟草行业如何妥善处理与社会的和谐关系成为 烟草行业必须解决的课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 有新办法来解决。
(三)履行公约义务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中对通过因特网进行烟草 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做了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 得向18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 新办法吸纳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内容,对中小 学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禁止自动售货机售 烟、限制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等方面做了规定。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一)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单位可以单独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 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 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 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这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是指烟草行 业的卷烟生产点、地市级烟草公司所属的批 发点等。
(五)连锁分店需要分别申请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连锁店分店的法律性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
他组织。
(六)外商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批 发和零售业务。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 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 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 经营业务。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 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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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 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 或组织实施的惩戒,属行 政制裁范畴。如拘留、罚 款、吊销许可证照。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 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 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 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 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如强制戒 毒、查封、扣押、冻结等。
2012年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考试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主 讲 人:殷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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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基本制度Biblioteka 251号令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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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号令主要条款解读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 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 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 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 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 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 专卖给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 烟 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 烟草专卖批发企 业许可证;(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五)适应社会发展
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在农村营销 网点建设出现了新的需求、商业连锁经营、商业企业 性质变更转换、商场场柜分割、社区改造、业主流动、 家族家庭成员共用许可证件、持证人自行有偿出租出 让许可证件等问题不断出现,这些问题需要新办法加 以解决。
51号令主要条款解读
2005年上半年,相关工作正式启动。10月,国家局法规司起草了《烟草 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年底,国家局上报国家发改委, 将制定新办法列入了国家发改委2006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 上,形成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针对这个修订草案, 国家局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了部分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工商企业、零售户、 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专家 的意见并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 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 2006年10月,草案由国家局研究通过后,上报国家发改委。12月27日, 国家发改委第13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 提出的意见,经过修改形成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清样稿)》。 2007年2月5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签发了委第51号令,发布了新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共有七章六十六条,自2007年3月7日起施 行。
(十三)九种可以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的情形。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
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 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第十四条第(二)项:将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有固 定经营场所”细化为“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2、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 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 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 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和参考因素
程序
制定机关
(四)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坚持公 开原则。
1、第十五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2、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 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 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3、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 公众查阅 。
(十二)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 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三条第四款(e):在五年之内,在广播、电 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因特网上广泛禁止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十六条第一款(d):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自动 售烟机不能被未成年人所使用,且不向未成年人促销 烟草制品。
(十二)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 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八)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设 下限。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 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人既可 经营国产卷烟也可经营外国卷烟。
2003年,国家局下发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 于适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 第三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 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 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作性,无法满足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重 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审批轻监督、重权力轻 责任。
新办法:是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具体实施的表现
形式,要求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结合烟草行 业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规定,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 业得到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