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品库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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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确保医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药店医保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保药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医保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医保药品的流失、损坏和过期。

第五条药店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药店应当建立严格的医保药品采购制度,明确采购流程和采购标准,确保采购的医保药品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药店应当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药店应当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筛选,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药品质量。

第九条药店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采购的医保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应商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条药店应当建立严格的医保药品储存制度,确保储存条件符合国家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药店应当对储存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储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药店应当建立储存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储存的医保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储存条件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药店应当定期对储存的医保药品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药品的质量。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药店应当建立严格的医保药品销售制度,明确销售流程和销售标准,确保销售的医保药品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药店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药店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销售的医保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购买人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

医保进销存管理制度

医保进销存管理制度

医保进销存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医保药品、耗材的进销存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提高医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医保进销存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药品配送企业等所有涉及医保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的单位。

三、管理制度1. 进货管理(1)所有医保药品、耗材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医保目录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采购非医保药品和耗材。

(2)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耗材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等信息,确保采购的药品、耗材符合医保规定。

(3)采购人员必须保留完整的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发票、药品、耗材的出库单等,以备查核。

2. 销售管理(1)所有医保药品、耗材的销售必须严格按照医保规定进行,不得超范围销售或串换目录。

(2)销售人员必须核对就诊患者的医保信息,确保销售的药品、耗材符合患者的医保报销范围。

(3)销售人员必须保留完整的销售记录,包括销售发票、药品、耗材的出库单等,以备查核。

3. 库存管理(1)所有医保药品、耗材的库存必须建立完善的账务系统,确保账物相符。

(2)库存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及时发现和处理库存异常情况。

(3)库存管理人员必须保留完整的库存记录,包括药品、耗材的入库单、出库单、库存盘点记录等,以备查核。

4. 信息管理(1)所有医保药品、耗材的进销存信息必须通过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上传和下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信息管理人员必须对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3)信息管理人员必须对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定期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四、监督检查1. 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药品配送企业等所有涉及医保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的单位必须接受医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医保部门对进销存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 医保部门对进销存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对管理规范、服务质量高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制度范文

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制度范文

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药品及库存物资的管理工作,确保药品和物资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工作。

二、责任与权限1. 医院药剂科负责制定和实施药品及库存物资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药品和物资的采购、配送、储存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2. 各科室负责根据患者的需求和临床需要提出药品和物资的需求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3. 药剂科负责审批和定期更新医院的药品目录和物资清单,并负责药品和物资的准入和退出工作。

4. 各科室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药品和物资的采购工作,并确保采购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5. 药剂科负责药品和物资的储存和保管工作,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6. 医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医院药品和物资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工作,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需求计划与采购1. 各科室根据患者的需求和临床需要,编制药品和物资的需求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2. 药剂科负责审批和汇总各科室的需求计划,并制定采购计划。

3. 采购计划应包括药品和物资的种类、数量、规格、要求和预计使用时间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 采购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采购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5. 采购合同和票据要妥善保管,备查无误。

四、药品和物资的准入和退出1. 药剂科负责药品和物资的准入和退出工作。

2. 药品和物资的准入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经过注册、审批和验收等程序。

3. 药品和物资的退出应及时进行,对过期、损坏和过时的药品和物资要及时处理和更新。

4. 药品和物资的准入和退出记录要详细、准确,并按照要求进行保存。

五、药品和物资的储存与保管1. 药剂科负责药品和物资的储存和保管工作。

2. 药品和物资的储存要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和分级,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警示。

3. 药品和物资的储存环境要符合相关要求,包括温度、光线、湿度和通风等。

医保药店进销存管理制度

医保药店进销存管理制度

医保药店进销存管理制度一、引言医保药店作为保障民众用药需求和医保政策实施的重要环节,其进销存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医保药店的经营行为,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医保药店进销存管理制度。

二、进货管理(一)供应商选择医保药店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供应商,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等。

在选择供应商时,应严格审查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建立供应商档案,定期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更新。

(二)采购计划根据药品的销售情况和库存水平,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明确药品的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价格等信息,并经药店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采购验收药品到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应按照药品的质量标准和采购合同的要求,对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有效期等进行检查,核对药品的数量、规格、剂型等是否与采购计划一致。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及时入库,并填写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购进记录医保药店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

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

三、销售管理(一)销售凭证医保药店在销售药品时,应向顾客开具合法有效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注明药品的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价格、生产厂商、销售日期等信息。

(二)医保结算对于医保结算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认真核对顾客的医保卡信息,确保医保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按照医保目录和报销比例,准确计算医保支付金额和个人自付金额,并在销售凭证上注明。

(三)销售记录医保药店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顾客姓名、医保卡号等。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 年,但不得少于3 年。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提高医保药品使用效率,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店应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药品精细化管理,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药店应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服务。

二、医保药品的采购与储存第四条药店应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医保药品,不得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购进业务由相关采购、验收人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第五条药店应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药店的中药饮片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销售。

第六条药店应严把在柜中药饮片的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中药饮片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第七条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

第八条药店应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中药饮片及时补充,确保中药饮片供应及时。

三、医保药品的销售与服务第九条药店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第十条药店应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

第十一条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

四、医保药品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目录
1.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概述
1.1 目的和意义
1.2 相关政策法规
1.3 体现的管理原则
2. 药品进货管理
2.1 采购渠道及要求
2.2 进货记录和备案
2.3 合规验收
3. 药品销售管理
3.1 医保药品销售流程
3.2 医保药品销售记录
3.3 监督和核查
4. 药品库存管理
4.1 库存盘点与管理
4.2 库存调剂与转运
4.3 库存过期药品处理
5. 药品信息管理
5.1 药品资料归档和备份
5.2 药品信息交流与更新
5.3 技术培训和管理人员信息管理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概述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药店药品的采购、销售、库存和信息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制度的落实,不仅可以确保医保药品使用的合规性,还可以有效防止药品流通中的各类问题和风险。

药品进货管理
药店应根据相关政策法规选择正规的采购渠道,建立进货记录并进行
备案,确保每批药品的合规验收,避免假冒劣质药品的流入。

药品销售管理
药店应严格按照医保药品销售流程进行操作,保留销售记录并配合监
督和核查工作,确保销售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药品库存管理
药店需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管理,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同时要注
意库存调剂与转运,合理处理库存中的过期药品,避免造成浪费和风险。

药品信息管理
药店需对药品资料进行归档和备份,保证药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要及时交流和更新药品信息,加强技术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信
息管理能力。

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医保用药越来越普及。

为确保医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二、概述本制度适用于全部零售药店的医保药品管理工作,包括进货验收、库存管理、销售配送、退换货处理等。

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医保用药的合理性。

三、零售药店医保药品进货验收管理1.严格执行进货验收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进货验收记录,记录药品名称、生产批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

2.对进货的医保药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查药品的出厂日期、有效期、保存条件、标识、说明书等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如发觉问题应适时与供应商联系。

3.对于进货的药品,应当在24小时之内开展验收工作,确保采购的医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四、零售药店医保药品库存管理1.采纳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或手工记录来管理库存情况,在库存管理中采纳“先进先出”原则进行药品出入库。

2.对于医保药品,应建立单独的存放位置,合理设置库存数量上限和下限,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掌控库存数量。

3.定期开展库存清查和整顿工作,确保库存数据的精准性,防止盘点数据与实际库存不符。

五、零售药店医保药品销售配送管理1.零售药店应当依照规定实行配送管理,确保配送的医保药品质量符合规定,并记录相关信息,保留配送单据和验收记录。

2.在商品售出时,应适时核查顾客的医保证明,并记录相关信息,保留单据和记录。

3.对于医保药品的售出,应当依照结算规定实行结算管理,禁止与合作医疗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结算。

六、零售药店医保药品退换货管理1.对于已销售的医保药品,应当建立退换货管理制度,适时处理顾客申请的退换货。

2.对于退换货的医保药品,应当进行质量追溯和排查,处理方法包括化验检验、定点销毁、停止销售等方式。

3.在进行退换货时,应当核实顾客的医保证明,缴回原销售单据,并且在退换货记录中记录相关信息。

医保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

医保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

医保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药品的进销存管理,提高医疗保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保药品进销存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等。

第三条医保药品进销存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药品管理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当根据自身疾病情况,按照医疗机构的处方要求使用医保药品,不得私自购买或使用未经医师处方的药物。

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医保药品的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进货管理第六条医药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相关资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符合标准的医保药品。

第七条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医保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经销企业在向医疗机构进货医保药品时,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合格的药品产品和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

第九条医疗机构在进货医保药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留进货记录和验收报告,并妥善保存药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进货的医保药品进行质量抽查和检测,确保药品的质量达标。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经销企业在销售医保药品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并提供合格的产品信息和购药指导。

第十二条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销售报告制度,确保销售记录真实可靠,做到一票一货。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购买医保药品时,应当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经销企业作为供应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购买医保药品后立即进行验收,并妥善保管销售记录和进销存报告。

第四章库存管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库存管理制度,对医保药品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低温、阴凉、干燥的环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库存的医保药品进行盘点,确保库存记录和实际库存数量相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清查过期、失效和破损的医保药品,并及时进行处理,不得出现过期药品流入市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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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药品库存管理制度1 目的根据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医保定点药店的相关规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柜药品应建立单独的进、销、存管理系统,为规范医保药品库存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2.1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2.2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 号)2.3 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5〕29号)2.4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沪人社医发(2010)59号2.5 《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1)59号3 职责3.1 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药品库存的管理工作。

3.2 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药品的进、销、存的具体操作。

4 管理概要4.1 医保药品用药范围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包括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

(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其他处方药、中药饮片)4.1.1 需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用药范围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处方药。

4.1.2 登记销售的其他处方药仅限于上海基本药品目录(688种)范围内,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名单》以外的其他处方药。

4.1.3 非处方药仅限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非处方药品目录》范围内,且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包装上印有0T(标识的非处方药。

4.2 电脑信息管理要求公司信息管理总部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设两个独立的电脑操作系统:医保操作系统和非医保操作系统。

门店应在医保操作系统下,管理、操作医保药品的进销存业务。

4.3 医保药品库存管理4.3.1 进货431.1 医保柜台需要进货时,门店应进入医保点菜窗口进行点菜进货。

431.2 配送中心根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点菜的单号,开具医保药品配送出库单。

4.3.2 验收4.3.2.1 医保药品的验收参见《门店商品验收管理制度》。

4.322 验收完毕,将医保药品配送出库单单独按月装订,保存备查。

4.3.2 销售4.3.2.1 根据医保的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规范销售医保药品。

4.3.2.2 主动向顾客提供销售凭证。

4.3.3 储存4.3.3.1 经验收合格的医保柜药品,参照公司质量管理制度陈列储存。

4.3.3.2 对库存医保柜药品按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每月做好医保柜药品养护工作。

4.3.3.3 每天至少做一次医保库存药品的数据传输工作,完成医保库存药品动销盘点,确保医保库存药品的数量、批号等电脑信息与实物相一致。

4.3.4 调拨由于经营的需要,当医保药品数量不足时,可以向非医保柜进行调拨,即从非医保柜调入到医保柜;反之非医保柜也可向医保柜进行调拨,即从医保柜调入到非医保柜。

4.3.4.1 通过ERP系统进行调拨的门店:每次调拨应及时在ERP系统中登陆调出方账户,输入需要调拨的医保药品信息,选择“非医保柜”或“医保柜”,电脑系统自动生成并保存《调拨出库单》和《调拨入库验收单》备查;再登陆调入方账户,完成调入商品入库手续。

该医保药品调拨只是店内内部调拨,不需要另行审批和验收。

4.3.4.2 不能通过ER療统进行调拨的门店:每次调拨应及时手工填写“门店商品调拨、验收单”,按填表要求进行填写、签名,“门店商品调拨、验收单”存档保存备查,并在电脑系统做好退货调拨,保存相应的单据。

4.3.4.3 确保所销售的医保药品的批号与实物一致。

5 表式《门店商品调拨、验收单》门店商品调拨、验收单调出单位:调入单位:调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该表用于商品调拨时(含医保柜与非医保柜的商品调拨)填写;2、调出门店需填写:发货人: 验收结论: 验收人: 验收日期:调出单位、调入单位、调拨日期、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单位、生产厂家、数量、批号、有效期、发货人;3、调入门店需填写:外观质量、验收结论、验收人、验收日期;4、该表一式二份,调出门店与调入门店各一份,存档保存备查。

F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

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

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 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第三,第四,第五注释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

⑧参差:高低错落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⑨飞龙:雕有龙形的船只。

北征:北行。

⑩邅(zhan1沾):转变。

洞庭:洞庭湖。

(11)薜荔:蔓生香草。

柏(bo2伯):通“箔”,帘子。

蕙:香草名。

绸:帷帐。

(27) 期:相约。

不闲:没有空闲。

(28) 鼂(zhaol招):同"朝”,早晨。

骋骛(wu4务):急行。

皋:水旁高地。

(29) 弭(mi3 米):停止。

节:策,马鞭。

渚:水边。

(30) 次:止息。

(31)周:周流。

(32) 捐:抛弃。

玦(juel决):环形玉佩。

(33) 遗(yi2仪):留下。

佩:佩饰。

醴(Ii3里):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 芳洲:水中的芳草地。

杜若:香草名。

H(35) 遗(wei4味):赠予。

下女:指身边侍女。

(36) 聊:暂且。

容与:舒缓放松的样子。

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间。

既相约又失信却说没有时间。

朝骋骛兮江皋,早晨我驾车在江边急急奔驰,夕弭节兮北渚。

晚间我停鞭在北岸滩头休息。

鸟次兮屋上,众鸟栖息在这空闲的屋顶上,水周兮堂下。

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缓围绕。

捐余玦兮江中,将你赠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将你赠的玉佩放在澧水岸边。

采芳洲兮杜若,采来香草装饰这芬芳的洲渎,将以遗兮下女。

这一切都是你留给我的信物。

时不可兮再得,难道那往昔的时光不可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暂且慢步洲头排除心中烦恼。

赏析在屈原根据楚地民间祭神曲创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两首最富生活情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

人们在欣赏和赞叹它们独特的南国风情和动人的艺术魅力时,却对湘君和湘夫人的实际身份迷惑不解,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争论。

I从有关的先秦古籍来看,尽管《楚辞》的《远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灵”,《山海经•中山经》中说“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但都没有像后来的注释把湘君指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说成追赶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迹象。

最初把两者结合在一起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

书中记载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时,“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

’”后来刘向的《列女传》也说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间,俗谓之湘君”。

这就明确指出湘君就是舜的两个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

到了东汉王逸为《楚辞》作注时,鉴于二妃是女性,只适合于湘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为“湘水之神”。

对于这种解释。

唐代韩愈并不满意,他在《黄陵庙碑》中认为湘君是娥皇,因为是正妃故得称“君”;女英是次妃,因称“夫人”。

以后宋代洪兴祖《楚辞补注》、朱熹《楚辞集注》皆从其说。

这一说法的优点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属两人,虽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烦,但仍没有解决两人的性别差异,从而为诠释作品中显而易见的男女相恋之情留下了困难。

有鉴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楚辞通释》中采取了比较通脱的说法,即把湘君说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说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于按舜与二妃的传说一一指实。

应该说这样的理解,比较符合作品的实际,因而也比较可取。

虽然舜和二妃的传说给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带来了不少难以自圆的穿凿附会,但是如果把这一传说在屈原创作《九歌》时已广为流传、传说与创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中又有“帝子”的字样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尧之二女等等因素考虑在内,则传说的某些因子如舜与二妃飘泊山川、会合无由等,为作品所借鉴和吸取也并不是没有可能的。

因此既注意到传说对作品可能产生的影响,又不拘泥于传说的具体人事,应该成为我们理解和欣赏这两篇作品的基点。

由此出发,不难看出作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个前后相连的整体,甚至可以看作同一乐章的两个部分。

这不仅是因为两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点暗中衔接,而且还由于它们的末段,内容和语意几乎完全相同,以至被认为是祭祀时歌咏者的合唱(见姜亮夫《屈原赋校注》)。

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达了因男神未能如约前来而产生的失望、怀疑、哀伤、埋怨的复杂感情。

第一段写美丽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打扮后,乘着小船兴致勃勃地来到与湘君约会的地点,可是却不见湘君前来,于是在失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箫。

首二句以问句出之,一上来就用心中的怀疑揭出爱而不见的事实,为整首歌的抒情作了明确的铺垫。

以下二句说为了这次约会,她曾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饰得恰到好处,然后才驾舟而来。

这说明她十分看重这个见面的机会,内心对湘君充满了爱恋。

正是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她甚至虔诚地祈祷沅湘的江水风平浪静,能使湘君顺利赴约。

然而久望之下,仍不见他到来,便只能吹起声声幽咽的排箫,来倾吐对湘君的无限思念。

这一段的描述,让人看到了一幅望断秋水的佳人图。

第二段接写湘君久等不至,湘夫人便驾着轻舟向北往洞庭湖去寻找,忙碌地奔波在湖中江岸,结果依然不见湘君的踪影。

作品在这里把对湘夫人四出寻找的行程和她的内心感受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你看她先是驾着龙舟北出湘浦,转道洞庭,这时她显然对找到湘君满怀希望;可是除了眼前浩渺的湖水和装饰精美的小船外,一无所见;她失望之余仍不甘心,于是放眼远眺涔阳,企盼能捕捉到湘君的行踪;然而这一切都毫无结果,她的心灵便再次横越大江,遍寻沅湘一带的广大水域,最终还是没有找到。

如此深情的企盼和如此执着的追求,使得身边的侍女也为她叹息起来。

正是旁人的这种叹息,深深地触动和刺激了湘夫人,把翻滚在她内心的感情波澜一下子推向了汹涌澎湃的高潮,使她止不住泪水纵横,一想起湘君的失约就心中阵阵作痛。

第三段主要是失望至极的怨恨之情的直接宣泄。

首二句写湘夫人经多方努力不见湘君之后,仍漫无目的地泛舟水中,那如划开冰雪的船桨虽然还在摆动,但给人的感觉只是她行动的迟缓沉重和机械重复。

接着用在水中摘采薜荔和树上收取芙蓉的比喻,既总结以上追求不过是一种徒劳而已,同时也为后面对湘君“心不同”、“恩不甚”、“交不忠”、“期不信”的一连串斥责和埋怨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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