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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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制度

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制度

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气象灾害频发,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制度,有效管理和利用物资资源。

二、目的和意义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制度旨在明确物资的采购、储备、调配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保障物资的供应和使用效益,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应对能力和效果。

三、管理责任和职责1. 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物资采购、储备和调配工作,并组织物资的配送和使用。

3. 物资管理人员负责物资的台账管理、损耗和报废处理等工作。

四、物资采购1. 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合理确定物资采购的种类和数量。

2. 物资采购应遵循政府采购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 物资采购应充分考虑物资的质量、价格和供应能力,优选本地或附近地区的供应商。

五、物资储备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物资储备库,确保物资储备的安全和可靠。

2. 物资储备库应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物资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3. 物资储备库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进行物资调整和补充。

六、物资调配和配送1. 物资调配应优先考虑灾区的需要和紧急性,确保物资及时送达。

2. 物资调配应建立积极稳妥的调配机制,确保物资的合理利用和再利用。

3. 物资配送应做好路线规划和监控,确保物资的安全和准确配送。

七、物资使用1. 物资分发应注重公平、公正,符合灾民的实际需求。

2. 物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物资的有效利用。

3. 物资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物资使用的合理性和效果。

八、物资损耗和报废处理1. 物资管理人员应做好物资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物资的损耗情况。

2. 物资损耗应及时登记和报告,有关物资的维修和补充应及时进行。

3. 物资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应的报废记录和报告。

防汛 物资管理制度

防汛 物资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黄(沁)河防汛安全,加强防汛物资管理,保障防汛物资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南省黄河防汛物资细则》和国家、委、省、市有关物资管理规定,结我局防汛物资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岗位责任制:一、主管科长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河南省黄河防汛物资细则》的规定,全面履行本部门物资设备管理、供应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相关要素、职能分配等管理职责。

2、根据本单位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审核物资设备出入库表。

及时安排防汛物资的供应。

并及时清算防汛物资 .3、组织、协调各会计岗位的会计工作,做到密切配合、相互制约、手续完备、有序进行。

4、财产清查制度是财经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共同进行财产清查工作。

结合财产清查,促使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法。

根据单位情况,按照管理要求,协助有关部门核定资产需要量和防汛物资储备定额。

5、催促和配合保管员定期对物料仓库盘点清查,发现帐、物、卡不符时,找出原因予以调帐或者上报处理。

6、物资采购、物资资料、帐册、报表的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编制相关的统计报表,以及利用计算机管理采购与物资工作。

拟定和执行预算,分析预算与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各项经济效益,为单位负责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7、负责资金、物资、机构等各项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搞好安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安全运行。

8、做好科员的思想工作,上传下达,及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9、完成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器材会计岗位责任制1、认真宣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有关物资方面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坚持原则,坚守岗位,搞好本职工作。

2、加强物资、设备管理工作,掌握各种材料消耗定额,办理本单位物资申请、核销、报废、进出库手续,组织料物供应。

3、建立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并随时登记记账,准确及时填报上级规定的各种器材报表。

人防安全防汛管理制度范本

人防安全防汛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防工程防汛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在汛期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人防工程。

第三条防汛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确保人防工程在汛期安全无事故。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建立人防工程防汛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防汛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汛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防汛演练,提高人防工程防汛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人防工程防汛工作责任如下:(一)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为防汛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防汛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二)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为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防汛工作负总责。

(三)各部门负责人对所辖范围内的防汛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防汛准备第九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按照防汛工作要求,制定详细的防汛工作方案,明确防汛任务、措施和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汛前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人防工程结构安全、防水设施、排水设施等是否完好;(二)防汛物资、设备、工具是否准备充足;(三)防汛人员是否熟悉防汛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定防汛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责任人。

第四章防汛应急处置第十二条遇到汛情预警,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二)做好人员疏散、物资转移等工作;(三)确保防汛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四)加强应急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四条遇到严重汛情,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全力组织抢险救援;(二)确保人员生命安全;(三)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三篇)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三篇)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防汛期间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国范围内的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防汛物资储备是指应急防汛救援工作中的各类援助物资,如抢险救灾设备、物资和器械等。

第四条防汛物资储备主管单位是国家、省、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汛物资储备的种类和储备量第五条防汛物资储备的种类主要包括抢险救灾设备、救援器械和物资。

第六条抢险救灾设备的储备量和种类应根据本地区的防汛救灾需求进行科学测算,确保满足各项救灾任务的需要。

第七条救援器械的储备量和种类应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需求进行科学测算,确保能够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八条物资的储备量和种类包括食品、饮用水、药品和日用品等,应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需求进行科学测算,确保能够满足各项救援任务的需要。

第三章防汛物资储备的管理第九条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由防汛物资储备主管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防汛物资储备主管单位应加强对防汛物资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科学合理的储备方案,确保物资的及时储备、更新和调度。

第十一条防汛物资储备主管单位应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物资的数量、种类、储备地点等信息,并保持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

第十二条防汛物资储备主管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对物资进行检验、验收和储存,确保物资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防汛物资储备主管单位应制定物资调度预案,确保物资在应急救援中的及时调度和分配,并追踪物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防汛物资储备主管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储备物资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资的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防汛物资储备主管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和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防汛物资储备的补充和更新第十六条防汛物资储备主管单位应定期进行防汛物资储备的补充和更新,确保物资的齐全和适时可用。

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5篇)

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5篇)

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工作,保证电厂财产的安全,根据《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以及《发电企业业绩评估指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汛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防汛任务:确保凌津滩大坝、发电厂房安全渡汛。

第四条防汛目标:遇工程设计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水淹厂房。

对于超标准洪水采取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五条防汛工作的重点是确保防汛电源、排水系统、泄洪闸门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和防汛通信系统的稳定运行;精心作好洪水预报、调度及大坝安全监测工作;采取一切措施严防水淹厂房事故发生,保证水工建筑物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厂属各单位和全厂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及家属都有维护防汛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防汛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防汛机构:(一)厂部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并下设防汛办公室、防汛抗洪抢险队。

(二)厂防汛领导小组: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任组长,副厂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防汛办公室设安全生产部,正副主任分别由安全生产部主任、副主任及水工船闸工区主任担任。

成员由水工船闸专责工程师、水工观测、泄洪系统等岗位负责人组成。

(四)根据防汛抗洪抢险的需要成立防汛抗洪抢险四个预备队。

分别组成如下:发电抢险队正副队长由发电运行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发电运行工区全体成员;检修抢险队正副队长由五强电力和新光电力负责人、电气维护工区、机械维护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电力检修全体成员、电气维护、机械维护人员;水工抢险队正副队长由水工船闸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水工、船闸工区全体成员;后勤供给队正副队长由厂综合部、凌津滩车队负责人、后勤专责担任,成员为综合部管理人员、生活服务、医疗、运输、等岗位成员组成。

第八条防汛领导小组职责:(一)厂防汛领导小组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单位防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领导全厂的防汛工作。

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制度范本

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防汛抗旱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调用、补充和更新等工作。

第三条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储备第四条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分为中央储备、省级储备和市县储备三个层次。

第五条中央储备物资由水利部负责,主要包括:大型排水设备、大型防洪物资、大型抗旱设备等。

第六条省级储备物资由省级水利部门负责,主要包括:中型排水设备、中型防洪物资、中型抗旱设备等。

第七条市县储备物资由市县水利部门负责,主要包括:小型排水设备、小型防洪物资、小型抗旱设备等。

第三章物资管理第八条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库应当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明确物资入库、出库、报废、调拨等环节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物资入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物资质量合格、数量准确。

第十条物资出库应当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确保物资调拨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物资报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十二条物资调拨应当及时、准确,确保物资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最大效用。

第四章物资调用第十三条防汛抗旱物资调用应当遵循“先应急、后备用、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第十四条防汛抗旱物资调用应当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确保物资调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防汛抗旱物资调用过程中,应当确保物资调拨及时、准确,并做好物资使用记录。

第五章物资补充和更新第十六条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应当定期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物资储备的充足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物资补充和更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物资补充和更新应当优先考虑以下原则:确保物资储备的充足性、提高物资储备的先进性、降低物资储备的成本。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XX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防汛物资管理制度

防汛物资管理制度

防汛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工作,保证指挥部、施工现场、作业队驻地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防洪工作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汛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讲究实效”的原则,对防汛物资进行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

第三条防汛物资的管理应包括储备、配备、调拨和使用等方面,确保防汛物资的完好无损,以满足突发自然灾害天气的应急需求。

第二章防汛物资的储备与管理第四条防汛物资的储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储备计划,确保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防汛物资应存放于安全、干燥、易于access 的场所,并根据物资的特性进行分区分类、整齐划一、合理堆放,确保调用方便。

第六条防汛物资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是保证防汛物资完好无损的重要环节。

应定期对防汛物资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确保防汛物资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防汛物资的出入库应进行登记,健全防汛物资台帐和管理档案,做到实物、台账相符。

第八条防汛储备物资属政府专项物资,必须专物专用。

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章防汛物资的调用与使用第九条防汛物资的调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部门(或个人)根据实际需求向防汛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防汛物资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物资的性能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防汛物资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损坏或不足,应及时报告防汛办公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换或补充。

第四章防汛物资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防汛办公室应对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调用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确保防汛物资的完好和有效。

第十三条防汛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防汛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防汛物资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防汛物资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防汛办公室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做好防汛工作,确保防汛物资的充足和有效。

第五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动用防汛物资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汛物资管理使用制度

防汛物资管理使用制度

防汛物资管理使用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气候变化和全球暖化导致的极端天气事件的增加,防汛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言,建立和完善防汛物资管理使用制度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介绍防汛物资管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要点和流程,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个指导性的参考。

二、概述防汛物资管理使用制度是指在防汛工作中,对防汛物资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它的存在可以确保防汛物资的准备充足、使用高效,从而提高防汛工作的效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制度内容1. 防汛物资采购管理1.1 制定采购计划:根据防汛需求和物资储备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防汛物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种类和品质要求。

1.2 采购程序:建立健全的采购程序,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评标、签订采购合同等环节,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1.3 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核和评价体系,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并建立合作长期稳定关系,确保供应商的物资质量和供应能力。

2. 防汛物资储存管理2.1 储存场所:确保防汛物资储存场所的安全、干燥、通风、防潮和无火源环境,防止物资受损、腐烂和受潮。

2.2 物资分类储存:根据物资种类和属性,合理分类储存,确保物资易于管理和使用。

同时,建立物资台账,确保储存信息记录完整、准确。

2.3 物资保养和维护:定期检查防汛物资的保质期和使用状况,及时处理破损、损坏或过期物资,确保储存的物资处于良好状态。

3. 防汛物资使用管理3.1 物资调配和分发:根据实际灾情和需求,合理调配防汛物资,确保物资的及时分发和使用,提高物资利用率。

3.2 物资使用记录:建立物资使用记录制度,对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物资领用人员、领用数量、使用时间等信息,便于后期统计和核查。

4. 防汛物资处置管理4.1 物资报废审核:建立物资报废审核机制,对过期、损坏或严重磨损的物资进行审核和处置,确保防汛物资的更新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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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防汛管理工作,使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向莆公司、集团
公司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防汛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防洪工作方
针,立足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灾,确保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和
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条 认真贯彻《防洪法》,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统一规划,服
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
局利益的原则,信守合同,努力做好本单位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指挥部所属各单位要齐心协力、切实担负起防汛的责任,
所有员工都应自觉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 防汛工作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
门管理。防汛工作的责任由各项目部的正职承担(正职外出期间由主
管生产的副职承担)。
第六条 本制度适应于指挥部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的
防汛领导小组,各项目部应成立由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的抢险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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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抢险队伍等,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八条 各项目部必须根据施工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编制当年的防
汛规划,突出防汛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方案。
第九条 各项目部要抓好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增强防汛
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十条 各项目部要充分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做到早抓、早检查、
早落实,把好汛前检查关,消灭防汛“死角”,切忌走过场。汛前检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防汛组织机构(即: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
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灵活。
2、防汛制度、措施、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3、水工建筑物(即:施工围堰、防洪墙等)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
求、是否安全可靠。
4、动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是否状况良好,
使用可靠;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5、对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跨塌和泥石流等山地灾害的施工作业
点,是否制定预防应急措施和组织有抢险队伍。
6、对受洪水影响范围内的居住点和建筑物以及大型设备是否搬
迁、撤退或已采取其他防洪措施。
7、对会遭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防汛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其内容
应包括: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大纲与管理;汛期值班、汛期巡视、
检查、汇报制度;防汛物资的管理;汛期汛情及灾情的汇报;防汛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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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年度防汛工作总结等。
第十二条 各项目部在防汛期间,必须保证“思想、组织、人力、
物资、经费、措施、工作”的落实和到位,确保安全渡汛。
第十三条 在主汛期间、大暴雨过程中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加强对生产、生活区、防汛工作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
患及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各项目部在汛期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网点和业
主方面的联系,确保通讯畅通,能及时、准确了解和传递有关的气象、
水情、汛情预报资料,不失时机的组织防洪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 对发生洪水灾害的施工点,指挥部、各项目部应积极
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的工作和物资的供给。
第十六条 洪水灾害发生后,所在项目部应在水毁建筑物相应位
置设置警戒线,作出醒目标志,并派员值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同
时还应配合当地政府积极组织员工开展自救和恢复生产、发展生产的
工作。
第十七条 对所发生的灾情,经核实后,应如实地逐级上报主管
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十八条 在遭遇超标洪水或泥石流袭击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
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设备和建筑物摧毁的施工项目,应在24小时内将受
灾情况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上报建设单位、集团公司。
第十九条 各项目部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洪渡汛指挥部成员名
单、联系电话及防汛方案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格式上报指挥部,由指挥
部安全质量部上报建设单位、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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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汛期结束后,各项目部应对防汛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借鉴来年。总结报告应汛后前报指挥部安
全质量部,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上报建设单位、集团公司。

第三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指挥部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防汛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而给单位造成损失
和影响的,根据损失的大小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视其严重程度,在
追究经济责任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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