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1993年2月6日农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和建设,增强其推广服务功能,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农村经济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站是国家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接受县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第三条乡镇站的基本职责是:宣传贯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乡镇政府搞好牧政管理工作;开展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培训指导村级服务人员、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牧民;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组织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第四条鼓励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第五条乡镇站应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农牧民,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畜牧业为目的,不断捉高服务质量,推动当地畜牧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化。

第六条县和县以上畜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乡镇站的管理,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存在问题,为乡镇站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乡镇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

县畜牧主管部门重点负责业务、财务、人事工作的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县乡既要分工,又要协作。

第八条乡镇站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畜牧、人事、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人事部[1992]农(人)字第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编制和补充人员由县畜牧主管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编制。

第九条编制内人员由录用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组成。

乡镇站应安排好未进编的在岗集体人员、农民技术员的工作,可允许其留在站内从事服务或经营性工作,与编内人员统一管理、统一报酬。

经费主要靠服务创收解决。

第十条乡镇站编制应主要用于安排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乡镇站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过专业培训达到相当水平。

第十二条乡镇站站长由县畜牧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调后,由县畜牧主管部门任命。

要保持乡镇站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从事技术工作的时间,人员安排调动由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但要征求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2022年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新制订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全文内容PPT模版

2022年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新制订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全文内容PPT模版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
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
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
第四条 鼓励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 或者组织具体承担。
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依法执业,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兽医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兽医人员提 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 恤。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只要在其它幻灯片上重要上述步骤, 便可以 将所有 需要设 置时间 间隔的 幻灯片 处理完 毕,只 要在最 后弹出 的对话 框里单 击按钮 “是” 表示确 认后, 所设置 的时间 间隔便 可以生 效LHJ+FHX 。 只要在其它幻灯片上重要上述步骤, 便可以 将所有 需要设 置时间 间隔的 幻灯片 处理完 毕,只 要在最 后弹出 的对话 框里单 击按钮 “是” 表示确 认后, 所设置 的时间 间隔便 可以生 效LHJ+FHX 。
9月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 件审查办法》和新制定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其中,《动 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引言概述: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和诊疗服务制度是保障农村地区动物健康和农民养殖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和诊疗服务制度的内容。

一、乡村兽医管理制度1.1 兽医从业资格要求:乡村兽医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包括兽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1.2 兽药管理:乡村兽医在使用兽药时需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包括兽药的购买、储存和使用等环节。

1.3 疫病监测与报告:乡村兽医需要负责对养殖场的疫病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以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二、乡村兽医诊疗服务制度2.1 诊疗服务范围:乡村兽医提供的诊疗服务包括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等。

2.2 诊疗设备和药品配备:乡村兽医需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和药品,以提供有效的诊疗服务。

2.3 诊疗服务宣传和教育:乡村兽医需要积极宣传和教育农民,提高他们对动物健康的重视和诊疗服务的认识。

三、乡村兽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3.1 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乡村兽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3.2 保护农民的利益: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兽医行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合格兽医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

3.3 提升农村地区的兽医服务水平:乡村兽医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升农村地区的兽医服务水平,改善农民的养殖环境和收益。

四、乡村兽医诊疗服务制度的重要性4.1 保障动物健康和福利:乡村兽医诊疗服务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和治疗动物的疾病,提高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水平。

4.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乡村兽医诊疗服务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养殖业的产量和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4.3 增加农民收入:乡村兽医诊疗服务制度的健全,可以为农民提供高质量的兽医服务,增加其养殖业的收入。

五、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和诊疗服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5.1 增加培训和考核机制:加强乡村兽医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站是国家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肩负着动物防疫、品种改良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工作,由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乡镇站的主要工作职责:宣传贯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普及工作;依法承担辖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做好辖区内动物免疫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与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等有关的技术服务和监督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培训、指导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级防疫员)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工作;承担辖区内畜禽品种改良实施和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辖区配种员和技术员的管理,推广优良种畜禽,指导专业户、规模养殖场、配种站搞好畜牧生产,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科学饲养管理水平;负责建立辖区内畜禽养殖(或免疫)档案;负责辖区内畜牧业生产情况数据资料统计;承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1第四条乡镇站应该把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逐步分开并剥离,进一步加强公益性职能。

公益性职能主要体现在加强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落实好动物免疫的各项措施,加强对动物防疫和兽药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畜禽养殖(或免疫)档案,做好辖区内畜牧业生产情况数据、资料的统计;加强村级防疫员、配种员、技术员的管理,加强品种改良工作的实施和监管,开展好技术培训工作。

经营性职能主要是开展配种、疫病诊疗、兽药经营等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第五条乡镇站应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农牧民,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畜产品安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根据地理位置、辖区大小和畜禽饲养量的多少等情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并组建成为一个中心站。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一、引言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是为了规范乡村兽医行业的管理和提高诊疗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本制度旨在确保乡村兽医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农村地区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养殖收益,保护农村养殖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 乡村兽医管理机构:每一个乡镇设立乡村兽医管理站,负责该乡镇范围内的兽医行业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责:a. 监督和指导乡村兽医行业的规范运营。

b. 审核和批准兽医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c. 组织培训和考核兽医从业人员,提高其诊疗技能和服务水平。

d. 监督兽医诊所的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确保安全和卫生标准的达标。

e. 采集和分析乡村兽医行业的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兽医从业人员资格要求1. 学历要求:具有兽医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2. 从业经验:具备一定的兽医从业经验,熟悉乡村养殖业的实际情况。

3. 资格证书:须通过乡村兽医管理机构的审核,获得兽医从业资格证书。

四、兽医诊所设施要求1. 诊所场所:兽医诊所应位于农村地区,方便农民前来就诊。

2. 诊所面积:诊所面积应满足兽医从业人员诊疗工作的需要,同时要保证兽医诊所的通风、采光等基本条件。

3. 诊所设备:诊所应配备必要的兽医诊疗设备,如手术台、药品储存设施、检测设备等。

4. 卫生条件:诊所应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诊所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五、诊疗服务要求1. 诊疗流程:兽医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诊疗流程进行工作,包括接待、问诊、检查、诊断、治疗和跟踪随访等环节。

2. 诊疗记录:兽医从业人员应详细记录每一次诊疗过程,包括病史、体检结果、诊断和治疗方案等。

3. 药品使用:兽医从业人员应根据诊断结果合理使用药品,遵守药品使用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4. 诊疗宣传:兽医从业人员应向农民宣传兽医诊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农民对兽医诊疗服务的认识和信任。

六、质量控制和监督1. 质量控制:乡村兽医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监督和指导兽医诊疗服务的质量。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自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合法权益,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接受继续教育。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具体承担。

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依法执业,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兽医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二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第七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二)2009年1月1日前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依法备案或登记,且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

乡镇兽医站规章制度

乡镇兽医站规章制度

乡镇兽医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乡村家畜兽医卫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兽医站的运营行为,保障农村兽医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乡镇兽医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乡镇兽医站是乡村兽医基层实施单位,是政府提供基本兽医服务和兽药供应的窗口,是农村兽医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乡镇兽医站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户提供家畜兽医卫生保健服务、兽药供应和技术指导,预防和控制家畜疾病传播,维护畜禽生产健康和农村环境卫生。

第五条乡镇兽医站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保障质量、提供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乡镇兽医站设站长一名,其他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乡镇兽医站应当设立办公室、诊疗室、药品库房等工作场所。

第八条乡镇兽医站工作人员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乡镇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乡镇兽医站应当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加强党的建设,做好自身建设工作。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一条乡镇兽医站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家畜兽医卫生保健服务:为农户提供兽医诊疗服务,帮助预防和治疗家畜疾病,保障家畜健康。

(二)兽药供应:提供兽药销售服务,做好兽药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技术指导:为农户提供家畜养殖、饲料配制、防疫措施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帮助提高家畜养殖水平。

(四)疫病防控:做好疫病预防工作,加强家畜兽医卫生监测和报告工作,保障农村兽医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乡镇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家畜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家畜养殖户信息搜集和记录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乡镇兽医站应当定期开展家畜兽医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家畜兽医健康知识,提高农户兽医意识和兽医卫生水平。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四条乡镇兽医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恪守职业操守,热爱兽医事业,秉承为农民服务宗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牧兽医站的管理,规范畜牧兽医站的工作流程,提高畜牧兽医服务水平,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牧兽医站,是指县级及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设立的专业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管理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畜牧兽医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牧兽医站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五条畜牧兽医站的组织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地域特点进行设置,确保畜牧兽医站的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畜牧兽医站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与服务第八条畜牧兽医站应当积极开展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将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传播给养殖户。

第九条畜牧兽医站应当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养殖户解决生产中的问题。

第十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对畜牧兽医技术的培训,提高养殖户的技术水平。

第四章疫病防治与监控第十一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严格执行疫病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疫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三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畜牧兽医站的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规定,保证财务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第十六条畜牧兽医站的考核与评价应当根据工作绩效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

第十七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九条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
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第十三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第十四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第十五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二十条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2年的。

第二十一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信息汇总通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