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福州大学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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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2.28•【文号】公境港〔2009〕331号•【施行日期】2009.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09〕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局(处):1997年5月,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实施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对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我局重新制定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定居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内地和香港、澳门的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从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严格按照《定居规范》受理审批,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地要采取措施严把审核关,有效防范和查处定居申请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严格落实《定居规范》(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规范内容。

《定居规范》在申请条件中,明确偕行子女、无依靠子女申请年龄为未满18周岁,增加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类申请事由;在审批程序中,进一步细化了工作环节,明确面见询问制度、现场面像采集制度,规范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内部核查制度、与港澳有关部门存疑个案核查制度,完善了公示制度和工作时限等要求。

国际处(港澳台办)相关工作流程图手册

国际处(港澳台办)相关工作流程图手册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要工作流程手册(试行版)2019年8月前言国际合作交流及港澳台事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为了使该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和透明,服务我校师生,满足我校对外合作交流的需求,加快我校在新时代国际化的进程,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对国际合作交流及港澳台事务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作了《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要工作流程手册》,供大家参阅。

该手册左侧页为相关事项的工作流程图,包括事项内容及其工作程序指引。

由于该手册为首次尝试,难免有错误或疏漏,为了便于您反馈意见,在右侧页设计了“修订意见页”。

查阅左侧流程图时,如有意见和建议,您可记录在右侧提供的“修订意见页”内,给予我们反馈,后续我们将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同时,该页也可作为您外事工作的记录页。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目录一、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办理流程二、外事接待工作流程三、申办国际会议工作流程四、外籍教师聘用工作流程五、外籍教师公寓管理流程六、学生赴国(境)外交流交换选派流程七、公派出国汉语教师和汉语教师志愿者选派流程八、外事资料归档流程九、因公临时出国(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流程十、外籍教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办理流程2二、外事接待工作流程三、申报国际会议工作流程34 四、外籍教师聘用工作流程五、外籍教师公寓管理流程56六、学生赴国(境)外交流交换选派工作流程七、公派出国汉语教师和汉语教师志愿者选派流程78八、外事资料归档流程九、因公临时出国(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流程10 十、外籍教师突发事件应急流程。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工作(一)受理部门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二)申请条件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港澳通行证办理流程

港澳通行证办理流程

港澳通⾏证办理流程对于港澳通⾏证办理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申请材料⼀、往来港澳通⾏证核发及签注:1、申请⼈⾝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份证原件(申请⼈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簿;军⼈只需交验⾝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2、港澳关系⼈⾝份证件资料;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4、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5、⼯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6、提交2⼨半⾝正⾯免冠照⽚4张;7、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证。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证核发: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近期正⾯免冠彩⾊照⽚(规格为32mm×40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式⼆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

2、交验居民⾝份证和户⼝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4、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申请⼈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赴港澳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办理程序往来港澳通⾏证核发及签注:⼀、受理(⼀)岗位责任⼈: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作⼈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同时,根据《⾏政许可法第三⼗⼆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向有关⾏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内⼀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政机关专⽤印章和注明⽇期的书⾯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出入境通行证由公安部确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

第三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一)从事边境贸易的(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三)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

特殊情况下,经省级公安机关报经公安部批准,边境地区县(市、区、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第四条申请人系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如下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一)》(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申请人系非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前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一)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其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三)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0年版)

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0年版)

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0年版)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卫健系统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开展XX区2019年干部因私出国(境)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制定XX区卫健局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如下:一、证件种类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管理对象区卫健局、区计生协会、区红十字会全体在职在编干部,各医疗卫生单位所有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区卫健局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各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合同工。

三、总体要求1.把握因私出国(境)管理的三大关键环节:审批、证件管理和登记备案。

2.干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不超过15天;出境(指香港、澳门)旅游的,不超过7天,1年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一年出国(境)次数不作要求。

四、登记备案1.区卫健局、计生协会、红十字会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各医疗卫生单位正副院长(主任)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由区卫健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区妇计中心除正副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干部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由妇计中心人事部门办理。

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除正副院长(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在各单位备案,原则上要求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

4间乡镇卫生院、3间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除正副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人员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自行备案登记。

区卫健局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由局办公室登记备案。

2.新进入卫健局的干部和新调入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正副院长(主任)要及时填写《出入境管理特殊身份人员报备信息登记表》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按要求在15天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各单位新进人员备案由各单位自行做好备案登记,需到公安机关备案的人员(除正副院长(主任))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按要求在15天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

2007-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7-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出[2007]2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局、处: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等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属于中央事权的观念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与保障公民出国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密切相关。

《护照法》明确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属于中央事权,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

《管理办法》赋予公安部确定、暂停或者终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的权力,进一步强化了中央事权的理念。

《工作规范》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和制作普通护照的标准、程序及各环节的职责、工作内容和要求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普通护照签发管理中央事权落到实处。

各地要认真学习《护照法》、《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增强对普通护照签发管理中央事权的认识,严格按照《工作规范》行使普通护照签发、管理职权,不得擅立标准、越权行事。

二、进一步完善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制约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实行部、省、设区市、县(市、区、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四级管理模式。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制定普通护照签发管理的政策、工作规范,规定普通护照的式样并监制,规划普通护照签发管理系统的建设,通过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进行信息化管理、业务分析研究,集中制作普通护照。

出入境审查制度模板

出入境审查制度模板

出入境审查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物品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入境审查工作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物品进行审查。

第三条出入境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通关顺畅。

第四条出入境审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出入境人员审查第五条出入境人员应当依法办理出境入境手续,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对出境入境人员的申请材料,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询问、查阅相关资料、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等方式,对出境入境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查。

第八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出境入境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对不予批准出境入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并依法解释说明。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出境入境人员进行必要的背景审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治安管理的人员出境入境。

三、交通工具和物品审查第十一条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依法办理出入境手续,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物品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检查、卫生检查和海关检查。

第十三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物品进行抽检,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出入境交通工具和物品,可以采取扣留、封存、销毁等措施。

第十五条交通工具负责人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物品的安全负责,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审查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出入境审查工作按照受理、审核、审批、执行的流程进行。

第十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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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工作(一)受理部门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二)申请条件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3、团队旅游。

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

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其他。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6、逗留。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三)申请材料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1、探亲。

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3、团队旅游。

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个人旅游。

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6、逗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

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该意见由工作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签署,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

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具体要求如下: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6、未满16周岁,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7、常住户口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六)受理内容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3)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4)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二、审批工作(一)审批部门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对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二)审批内容1、审核。

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备及符合规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人员、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是否属于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人员、是否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认为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2、审批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后,根据受理审核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

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式样见附件三)。

三、签发工作(一)签发部门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发。

签注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

(二)签发要求1、未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

2、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签注。

3、签发的签注出境有效期不得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如签注的出境有效期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重新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将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剪去右上角后,发还申请人。

4、不得向申请人签发两本(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签发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签发机关签发新签注时,应当将前一个仍有效的同一前往地的签注注销。

5、申请人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发证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信息资料通报给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签注种类、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和备注往来港澳签注分为6个种类: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其他(Q)和逗留(D)。

根据申请事由分类签发。

1、探亲签注。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商务签注。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根据各地制定的审批条件,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团队旅游签注。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4、个人旅游签注。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5、其他签注。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6、逗留签注。

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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