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银行系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10.18•【文号】银发[2012]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8日银发[2012]24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印发),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5]208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印发),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公文是人民银行依法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金融规章及发布金融政策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管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分支机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2.07•【文号】银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2006年2月7日银发[2006]2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或疑问,请向总行办公厅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履职水平。
三、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总行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工作职责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和金融资源配置战略;(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经济调查和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十三)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十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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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2000年10月23日银发[2000]32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任命非领导职务时,要按照本意见所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范围、原则、名称、条件和程序进行,并认真研究制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二、在实施工作中要结合干部聘任制、任期制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建立。
三、要不断总结经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为了规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制定本意见。
一、设置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在分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心支行及上述机构内设的处、科级机构和支行设置。
二、设置原则(一)行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明确机构“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需要逐步进行;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的职数比例限制,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不得平均设置。
上级行应多于下级行,监管部门、承担党政双重职责的部门应多于其他部门。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单位或内设部门的领导职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银办发[2008]219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9月3日银办发[2008]219号)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转正任职定级、职务升降工作,合理确定科级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文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文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级以下公务员任用工作,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级以下公务员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二章首次任职定级第四条新录用到总行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
第五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5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4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22级。
(二)新录用的具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工作经历满3年的(不含试用期,下同),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任命为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工作经历满3年的,任命为主任科员,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任命为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银发[1992]11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2.05.09
【实施日期】1992.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
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5月9日银发(1992)110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行属各大专院校、管理干部学院,印制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总行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建立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制度,是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分行党组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对试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人事司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干部
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正确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干部的任用、培训、奖惩以及发现和培养人才提供系统的、客观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与原则
干部定期工作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价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对干部进行阶段性评价,激励和监督干部尽职尽责,积极工作。
考核工作应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群众监督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主要指各级分(支)行行长、副行长以及各级、各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和遵纪守法、廉洁奉人、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2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2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0349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6a.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1999年6月15日银发[1999]20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1997年5月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健全干部监督机制,督促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离任时,由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审计,并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含监管办事处、营业管理部)、重要业务部门、行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重要业务部门是指资金、财务、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四条离任审计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时的必经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
第五条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正、副行长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其工作职责,确认其责任:(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二)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调查研究、深入论证、集体讨论的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三)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情况,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金融监管不力、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不当等问题应负的责任;(四)信贷资金管理、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对本单位违规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应负的责任;(五)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情况,对本单位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案件应负的责任;(六)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业务报表数据、文件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七)执行干部管理制度和政策情况,对于任人唯亲、用人失察、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2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9129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46.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年11月15日银发[2012]26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识别和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守则》、《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分支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组织关系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事业单位、协会、团体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该冲突可能影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并直接或间接地使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利益冲突发生的过程,将其分为以下三类:(一)潜在的利益冲突,即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清收信用社不良贷款及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不良贷款工作方案(推荐阅读)

清收信用社不良贷款及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不良贷款工作方案(推荐阅读)第一篇:清收信用社不良贷款及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不良贷款工作方案清收信用社不良贷款及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不良贷款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驻株各银行(银行监管)机构:为全面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优化我市社会信用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及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不良贷款专项清收活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及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不良贷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认识。
不良贷款的沉淀直接影响银行(信用社)的稳健经营和良性发展,严重削弱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
清收不良贷款是事关经济发展环境,事关市场经济体系的大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不良贷款清收的重要意义,站在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战略高度,真抓实干开展专项清收活动,做到组织协调到位、力量配置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工作目标到位,确保专项清收活动取得成效。
二、统一领导,加强组织。
市政府成立了清收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专项清收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制订目标明确、职责清晰的清收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清收工作的日常督查、指导和协调,及时总结清收经验,汇总上报清收工作进度,扎实推动专项清收活动的开展。
三、统一做法,加强考核。
不良贷款专项清收活动采取“逐级负责、分步推进、全面考核”的方式进行。
全市上下要齐抓共管,各县市区要采取强有力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组织手段、法律手段及媒体曝光等措施,多法并举全面清收。
市政府将适当调整各县、市、区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值,将不良贷款专项清收完成情况纳入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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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银行系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4]13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4.07.07
【实施日期】2004.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银行系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2004年7月7日银办发[2004]130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系统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2004]85号)要求,总行制定了《人民银行系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人民银行系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系统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2004]85号)要求,总行决定在人民银行系统全面开展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对象、范围和重点
人民银行系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的对象是总行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分支行以及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县支行领导班子成员。
清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