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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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江苏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江苏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生育政策,在这种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之下,如果有人违反规定超生的话,那么就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用,当然每个地方的具体政策都是不一样的,因此许多人都想知道江苏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一、江苏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江苏省规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谁?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

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果是什么?应该缴纳而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直接的后果是:由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切实维护。

王学进一问三不知的社会抚养费非规范不可

王学进一问三不知的社会抚养费非规范不可

王学进:一问三不知的社会抚养费非规范不可全国社会抚养费收了多少?审计署表示“不知道”;针对律师发出的公开申请,14个省份不知道;广州市财政局确认,仅今年上半年,广州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就达到3亿元,但用在哪里,还是不知道。

(9月9日《新京报》)一问三不知,社会抚养费真成了一笔彻头彻尾的的糊涂账。

近来有论者撰文呼吁审计署全面审计社会抚养费,要求算清这笔糊涂账。

但审计署迄今尚未表态,是否准备审计,原因是审计难。

对此,国家审计署9月2日在官网发布的文章中已有所表述,称因缺少最关键、最核心的基础数据,对社会抚养费的审计非常困难。

看来,审计署是指望不上了。

一笔每年高达约200亿、从1980年算起总额1.5万亿至2万亿元的社会抚养费,居然无法审计,真是不可思议。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姚宏文9月3日再次确认了这点,并且解释说,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

既然如此,那怎么会无法审计呢?问题是这些规定都是写在纸上的,实际执行情况并非如此。

说是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管理,其实多半还是返还给计生部门,或者就是留给乡镇了。

一些县级政府甚至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乡镇、村一级计生专员,以此来鼓励他们好好从事“得罪人的工作”。

正因如此,一些地方出现为收取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对“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的现象。

那么,返还给计生部门和乡镇的这部分钱的支出情况又如何呢?除了有部分用于职工工资奖金外,其余的用来购车、吃喝和当作福利私自享受了。

至于《办法》规定的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云云纯粹是扯淡。

笔者关注社会抚养费很久了,从未看到社会抚养费用于扶助失独家庭、生育保险等计生事业上的报道,更不见用于资助失学儿童、解决穷人看不起病等社会事业的消息,总之,社会抚养费早已是名不符实。

新疆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

新疆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

新疆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

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

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在我国,我国的基本国策是计划生育政策,是为了抑制人口的快速增长,但是近一两年我国又实行了二孩政策,并且鼓励生二胎,但是这并不代表计划生育政策就不存在了,两个政策不矛盾,超生还是会受罚,超生了就要支付一定的社会抚养费,那么在新疆,新疆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新疆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关于超生罚款的问题,各个省的征收标准不同的,这个一般在各个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予以明确。

具体新疆超生罚款的最新政策2017年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

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其实我国公民早就已经在相关的网站上不断呼吁,各地必须要出具非常明确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因为过去一直以来社会抚养费就是由计生机构向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收取的,可以因为有些信息的不公开透明导致社会抚养费的去向问题产生过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

所以江苏省政府也通过相关渠道向本地市民公布了,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社会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其中,社会抚养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也备受关注。

一、什么是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其主要对象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

二、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北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基础标准和个人差异化标准。

其中,基础标准是指每个受抚养人员每月应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个人差异化标准则是根据受抚养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目前,北京市社会抚养费的基础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而个人差异化标准则根据受抚养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包括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受抚养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其个人差异化标准将根据其年龄进行调整;对于残疾人,其个人差异化标准将根据其残疾等级进行调整。

三、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意义北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其具体意义包括:1. 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和谐。

3.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足尽管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主要包括:1.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过低,难以满足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2.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缺乏差异化,难以满足不同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

3.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缺乏透明度,难以保障其公正性和可信度。

五、结语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

其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社会抚养费制度

社会抚养费制度

浅谈社会抚养费制度摘要长期以来,人口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为控制人口数量,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制度就是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本文结合社会抚养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存在的问题,对社会抚养费制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法律体系法律规范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2-02人口过多带来的社会问题在我国非常明显,控制人口数量使其与社会的持续发展是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

在《宪法》中对国家推行计划生育进行了确认,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国务院亦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各地也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目前,我国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规定已形成体系,但在司法实务中仍有大量的问题出现。

尤其是近几年来社会人口老龄化、独生子女进入生育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无序、结果不平等等社会问题日益凸显,行政相对人的不服从与媒体的质疑,都引发了公众对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关注。

一、社会抚养费的基本理论(一)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从新中国建立到六十年代后期,我国人口迅猛增长,先后经历了两个人口出生高潮期。

人口无计划的盲目增长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矛盾开始显露出来,政府注意到控制人口盲目增长的必要性。

一九七一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一九八〇年国务院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从思想上、理论上阐述了计划生育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一九八〇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一九八二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退休老年人子女抚养费补贴政策

退休老年人子女抚养费补贴政策

退休老年人子女抚养费补贴政策近年来,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退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解决老年人子女抚养问题,提供必要的资金补贴,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退休老年人子女抚养费补贴政策。

本文将探讨这些政策的背景、实施细则以及对退休老年人生活的影响。

1. 政策背景退休老年人子女抚养费补贴政策的实施是因为我国老龄化问题加剧,许多退休老年人正面临子女抚养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子女照顾父母已不再是一种必然现象。

许多子女不得不外出工作或追求个人发展,无法亲自照顾老人。

退休老年人子女抚养费补贴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退休老年人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2. 政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退休老年人子女抚养费补贴是由其子女支付,并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

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下:2.1 抚养费计算方法退休老年人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测算。

通常以退休老年人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支出为基础,结合子女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抚养费标准。

2.2 政府资金补贴政府会根据各地区的退休老年人人数和经济发展水平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

这些补贴主要用于提高抚养费的水平,确保退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3 抚养费支付方式子女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通常可以通过银行代扣、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

政府会定期对抚养费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退休老年人得到应有的补贴。

3. 对退休老年人生活的影响退休老年人子女抚养费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改善退休老年人的生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3.1 减轻经济负担退休老年人子女抚养费补贴政策的实施减轻了退休老年人的经济负担。

通过子女支付抚养费和政府提供的资金补贴,退休老年人能够获得额外的收入,用于支付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提高了生活质量。

3.2 提升社会地位实施退休老年人子女抚养费补贴政策,也让退休老年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得到提升。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案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案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案____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案一、前言社会抚养费是指由国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病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生活救助和福利保障的费用。

为了保障特殊群体的生活需求,维护社会公平与和谐,我国将在____年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进行一系列改革与调整,确保其公平、合理、高效的运行。

二、征收对象____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为所有拥有经济收入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1. 个人征收对象:所有劳动收入超过一定额度(暂定为每年10万元)的个人,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农民等。

2. 企事业单位征收对象: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三、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将依据征收对象的经济能力和应负的抚养责任来确定。

1. 个人征收标准:个人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年收入金额和家庭成员人数来确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年收入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个人,需要按照所得额的5%缴纳社会抚养费。

- 年收入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个人,需要按照所得额的10%缴纳社会抚养费。

- 年收入超过50万元的个人,需要按照所得额的15%缴纳社会抚养费。

2. 企事业单位征收标准:企事业单位的征收标准将根据企业税收和雇佣人数来确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企业税收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需要按照税收额的1%缴纳社会抚养费。

- 企业税收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需要按照税收额的2%缴纳社会抚养费。

- 企业税收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需要按照税收额的3%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征收范围和用途1. 征收范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社会抚养费相关的特殊群体,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病残军人等。

2. 使用用途:社会抚养费的使用用途将主要用于特殊群体的生活救助、医疗费用、儿童教育、老年人养老金等方面,确保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征收程序和监管机制1. 征收程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将由税务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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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最新政策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4日通报,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为14.56亿元。

至此,已有24省份公开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近200亿元。

向社会公开其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结果则是各地征收额差异悬殊。

其中“冠军”江西省高达33.8618亿元,最后一位青海则仅有350.48万元。

国家也在制定计划逐步的进行对社会抚养费,公开公示。

【征收规定】
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

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性质
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

变更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存在问题
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
第一,“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即使是这样,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好多强制性的。

孩子还没生下来,由于和“计划生育的”顶了几句嘴,被带到了“公社”里拘留了。

可能这就涉及到了我国的“人权”问题;
第二,这些钱被收了以后弄到哪里了,是不是用在了“社会抚养”上。

这可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
第三,为什么会由于地方上的“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就跟着变了,而且是变高了。

协商好了一次交清,却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换而改变;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时是不是也要缴这个费用,让人感觉和“旧社会”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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