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0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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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会抚养费标准

浙江社会抚养费标准

浙江社会抚养费标准浙江省社会抚养费是指由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需要抚养的人负担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的一种经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省制定了相应的社会抚养费标准,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或其他需要抚养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一、未成年子女社会抚养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社会抚养费标准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而定,具体标准如下:1. 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包括食品、衣物、住房、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

生活费标准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和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而定。

2. 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费,包括学杂费、书本费、辅导费等教育相关费用。

教育费标准应当根据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的收费标准和实际需求来确定。

3. 未成年子女的医疗费,包括医疗保险费、看病费、药品费等医疗相关费用。

医疗费标准应当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健康状况和医疗保障情况来确定。

二、其他需要抚养的人社会抚养费标准。

除未成年子女外,其他需要抚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残疾人等。

对于其他需要抚养的人,社会抚养费标准同样应当根据抚养人的经济能力和被抚养人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1. 其他需要抚养的人的生活费,包括食品、衣物、住房、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

生活费标准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和被抚养人的实际需求而定。

2. 其他需要抚养的人的医疗费,包括医疗保险费、看病费、药品费等医疗相关费用。

医疗费标准应当根据被抚养人的健康状况和医疗保障情况来确定。

三、社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社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依法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被抚养人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四、结语。

总之,浙江省的社会抚养费标准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或其他需要抚养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而设立的。

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社会抚养费是民生领域的重点工作,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各地都有不同标准,本文为您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0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主体为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即因地制宜,各有差异。

法条链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该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照像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征收对象第二条凡是拥有一定经济来源,能够承担抚养费义务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抚养义务的个人,均属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第三章征收依据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法定抚养义务;2. 被依法强制执行抚养义务;3. 取得生育津贴资金;4. 拥有产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经济资源。

第四章征收程序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征收通知:税务机关向征收对象发送征收通知书,明确征收事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及支付期限;2. 缴纳抚养费:征收对象按照征收通知书上的要求,将应缴纳的抚养费及时缴纳到指定账户;3. 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对征收对象缴纳的抚养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缴纳的金额及时、准确、完整;4. 违法处理:对未按时履行抚养费义务或者虚报、少缴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追缴、罚款等处理。

第五章征收标准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征收对象的经济状况、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将由地方政府依据实际情况设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章抚养费使用与管理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补贴弱势群体的生活费用;2. 支持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医疗保障;3. 建设社会福利设施,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条对于拒不缴纳抚养费、虚报、少缴抚养费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八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抚养费征收通知书范本;2. 抚养费缴纳单范本;3. 抚养费使用报告表。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社会抚养费:指由拥有一定经济来源、能够承担抚养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赡养费用。

2. 征收对象: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程序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程序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程序①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①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②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③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社会抚养费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讲解员张跃一、征收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征收对象及标准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提交材料由征收机关调查取证四、办理流程1、立案:征收单位发现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经审查后予以立案。

2、调查: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权利: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4、作出决定: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对情节复杂或征收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5、送达:作出征收决定后,征收单位应在7日内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决定书。

6、执行:当事人应在收到征收决定收后30日内一次性缴清;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的,可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分期缴纳。

对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县人口计生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是指国家对未成年人、成年无劳动能力的人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抚养的人,由其亲属或者其他义务人承担抚养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指根据受扶养人的生活需要和抚养人的经济能力,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和征收方式。

合理的征收标准可以保障受扶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可以减轻抚养人的经济负担,是社会抚养费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首先,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受扶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来确定。

这包括受扶养人的食品、衣着、住房、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开支。

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健康状况、不同教育阶段的受扶养人,征收标准应当有所区别,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

同时,也要考虑到当地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确保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能够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其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抚养人的经济能力。

抚养人的经济能力是指其收入、财产状况、生活水平等因素。

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抚养人的经济能力来确定,不能过高或者过低。

如果征收标准过高,可能会加重抚养人的经济负担,影响其正常生活;如果征收标准过低,可能会无法满足受扶养人的实际需要,影响其生活质量。

因此,征收标准应当在充分考虑抚养人经济能力的基础上,既能保障受扶养人的生活需要,又能减轻抚养人的经济负担。

最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受扶养人和抚养人的意见,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因标准不合理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只有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征收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受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落实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宗旨和目标。

综上所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确定是社会抚养费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

合理的征收标准可以保障受扶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可以减轻抚养人的经济负担。

因此,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受扶养人的实际需要和抚养人的经济能力,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照表
社会抚养费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第13条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十条 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能够规范、高效地进行,制定合理的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内容展开讨论。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原则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

公平性意味着对于纳税人的收入、财产等情况要进行客观评估,确保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金额合理。

公正性要求相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不能有任何偏向,不得对纳税人进行特殊对待或歧视。

公开性要求相关信息和政策公开透明,使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

依法依规意味着征收管理工作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进行。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经济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征收标准的制定应该考虑到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既要合理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兼顾社会抚养费的财政收入。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应该明确,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收集和评估:相关部门需要收集纳税人的收入、财产等信息,并进行评估,确定应纳抚养费的金额。

这个过程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绝不能随意或滥用职权。

2.通知和缴纳:纳税人应当及时收到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通知,并按时缴纳相应金额。

通知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涵盖缴纳时间、地点、方式等要素。

3.征收凭证:纳税人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应获得相应的凭证,以确保缴费记录的可追溯性和可核实性。

4.征收记录和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收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与惩处为了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公正和规范,监督与惩处机制应当得以建立和运行。

监督部门应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结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涉及到纳税人的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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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0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1、超生的;
4、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
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会不会进一步调整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作为维护生育秩序的手段,从目前的情况看,仍然有存在的现实需要。

”杨文庄表示。

不过,随着近些年人口形势的变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社会抚养费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备受关注。

国家卫生计划委也很关注,也
反复强调,要求依法规范征收主体和征收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做好信息公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

“我们收到全国很多意见,有赞成的,有反对的,有希望对某些条文进行调整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根据
社会的反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正在继续推进有关的工作,具体什么时候能实施,我没有一个准确的答复。

”杨文庄说。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并公开征求
意见。

其中,“拟统一征收标准,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等
新变化引发热议。

“老谋子的运气不好啊!”不少网友调侃道,如果张艺谋的3个
孩子是新条例实施后被发现的,就不用交700多万的“天价”社会
抚养费。

也有人将此解读为是在变相放开二胎。

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
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

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

统一执法区域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

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

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撤销乡镇罚权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

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
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权利,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征收范围缩小不合程序但不违法不罚
《条例》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

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
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特别是明确提出,没
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条例》首次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强调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增加调查环节当事人申辩禁加重罚
在2002年《办法》中,并未就超生行为进行调查的规定。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征收、补充调查、撤销案件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此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明确“乱收费”下征费指标属“乱收费”
在2002年《办法》中,对于“乱收费”的标注仅为“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
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上述行为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
处理。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赞:统一标准、完善程序、确定范围
“《条例》在原来基础上作出的一些修改和完善,是值得肯定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

首先被肯定的,是社会抚养费拟统一征收标准,并设置了上限。

竹立家说,过去,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不同地区间存在巨大差异。

本次《条例》送审稿明确规定,对于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
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3倍封顶,这等于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征收标准了。


竹立家说道。

同时,此次《条例》送审稿还进一步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调查程序。

“在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的征收程序规定。

”律师吴有水告诉记者,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孩子的生育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都
有权征收社会抚养费。

“因此,几个地方的计生部门经常相互打架。

明明已经征收了,但彼此还不认账,这种局面经常出现。

”吴有水说道,根据《条例》送审稿,不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资格被统一到了户籍所在地,征收
主体也明确为,由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
决定,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
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也有效避免了重复征收的局面,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吴有水说。

在吴有水看来,《条例》送审稿还有一大亮点,就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吴有水说,这意味着,未
婚妈妈等“非婚生育一胎”的人,可以不用再交“超生费”了。

此前,北京“未婚妈妈”于军的遭遇曾引发不少人同情。

因为未婚先孕,于军成为一名“超生者”,面临一笔数额不菲的社会抚养费,女儿的户口也因此迟迟落不下来。

不少舆论认为,对“未婚妈妈”收“社会抚养费”,就是一种变相的打劫。

“很多时候,她明明没有超生,但就是因为没有准生证,所以要缴这笔费用,这其实是欠考虑的。

”吴有水说,新的修改,无疑是
一件好事。

忧:公开程度不够,罚款议价空间依然存在
但对于“公开”的修改,吴有水坦言,自己是喜忧参半的。

此前,吴有水跟社会抚养费的公开问题“较过劲”。

2013年7月,他向全国31个省(区、市)的计生和财政部门发出申请,要求公
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然而,一个月后,仅有
一半的计生和财政部门给出了答复。

也因此,此次《条例》送审稿中的修改,让他眼前一亮。

《条例》中明确提出,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
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
年度征收总额。

“这样的主动公开,提高了政府执政的透明度。

”吴有水赞叹道。

但同时,他也流露出担忧。

“《条例》中只有收入的公开,却缺少
支出的透明。

”吴有水说,“尽管《条例》提到要收支两条线,但
没有对支出的公开,只怕这条规定也会成为空话。


竹立家也表示,所有的公共收入,收和支的公开,都是缺一不可的。

去年12月,全国24个省份陆续公布社会抚养费的年度征缴总额,200亿巨款流向及用途引起广泛关注。

“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
现实,不禁让人生疑:这笔钱,到底用在了何方?
“《条例》送审稿中提出要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年度征收总额,是进步。

但我们还需要再进一步。

”竹立家说,这笔钱是怎么花的,用在了哪些地方,公众也是有权知道的。

此外,竹立家还提到,一些规定还需要再细化一些。

比如,3倍罚款的上限只是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二胎。

但对于二胎以上的三胎、四胎等,《条例》送审稿只规定要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这就存在议价的空间。

”竹立家认为,“加重”到什么程度,应该制定出明确的标准。

“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能有含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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