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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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11•【字号】冀人口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人口发〔2010〕1号)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安排全年工作,突出重点,真抓实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七届五次全会以及李克强副总理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按照“保稳定、惠民生、强服务、促统筹”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在继续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首要任务的同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作来抓,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服务功能,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全面提升全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继续把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一)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层倡导和综合协调。

全面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

通过举办全省人口计生工作研讨班、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辅导,深入学习领会李克强副总理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人口计生工作的认识。

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宣传阵地,大力宣传李克强副总理讲话精神,在全省形成高层倡导、群众参与的工作氛围。

充分发挥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实行例会制度,推动各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落实。

《河北省人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河北省人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对《条例》具体应用中的若干问题做如下规定:一、关于《条例》第十九条(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双方无子女的公民,适用于以下情况:1、双方均为初婚的;2、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3、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4、收养过子女,但已解除收养关系的。

(二)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条件并办理收养登记。

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子女,达到收养年龄且补办收养登记的,领取《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以下简称《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后,可以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三)《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不适用于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依法收养的独养子女视为独生子女,可以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

(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其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8、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9、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于二等乙级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伤残程度。

(五)平原、丘陵、山区、坝上、沿海地区的划分,按现行划定的区域范围执行。

(六)《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所称再婚夫妻,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有过离婚或者丧偶史的夫妻。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河北省社会抚养费是指对未成年人、成年无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抚养的人的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被抚养人的生活需要和抚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在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其生活需要和抚养人的经济能力确定。

在确定未成年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实际需求,同时也要考虑抚养人的经济收入情况,避免对抚养人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

在河北省,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应当与当地的物价水平、平均收入水平相适应,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对于成年无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抚养的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也应当根据其实际生活需求和抚养人的经济能力予以确定。

这部分人群通常包括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自给自足的人群,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

因此,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这部分人群的特殊生活需求,同时也要兼顾抚养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过高或过低的征收标准对双方造成不利影响。

总的来说,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照顾被抚养人的生活需求,同时也要考虑抚养人的经济能力,避免征收标准过高或过低对双方造成不公平的情况。

只有合理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才能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

希望河北省能够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制定出合理、科学的标准,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3.07.18实施日期:2003.10.01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省境的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01•【字号】冀人口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人口发[200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安排全年工作,突出重点,真抓实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九年一月一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2009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紧围绕“低生育水平得到稳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有新突破、育龄群众得到实惠、计划生育事业有新发展”的工作目标,着力抓好稳定低生育水平、计生惠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创新,培树典型。

抓住重点,抓出亮点,以优异的成绩向建国60周年献礼。

一、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力促后进转化,千方百计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一)严格实行并不断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

继续实行严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组织考核并严格兑现奖惩。

继续坚持从省到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考核评估,认真落实重点管理、一票否决、追踪奖惩制度。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冀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冀发[2007]17号2007年10月1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全省少生3400多万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正确认识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

当前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但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

全省已进入长达10多年的第四次出生人口高峰期,总人口每年净增40-55万人;人口素质总体不高,出生缺陷发生率较高;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居高不下,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隐患;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压力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

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仍有差距,工作难度依然很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机制创新滞后,不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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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冀人口发[2009]2号)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我省于2003年的9月22日出台了《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试行)》”),迄今已五年有余,期间全省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程序(试行)》规范实施征费和处罚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法制影响。

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杜绝不当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实行立案在县,强化县级执法责任;征费和处罚文书分开表述,简化整合文书等。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均应当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追究法律责任相结合,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费或者处罚。

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因违法实施征费或者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两个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按规定指定管辖,禁止出现多头执法或者执法空白。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确实需要跨行政区域开展调查、取证等行政行为的,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做到应征尽征,当罚则罚,禁止以任何方式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征收(处罚)任务。

第二章征费和处罚的实施主体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决定;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

第八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需要委托时,应当制作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时效、依据等必要事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征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

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征费,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征费。

第九条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活动,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在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禁止委托或者指派其他不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行为。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三章征费和处罚的决定程序第十条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均应按本章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实施征费或者处罚应当先行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

在呈报立案审批时,应一并附送案源有关材料。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立案审批的,视为案件不成立。

第十二条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应按以下规定指派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人员。

(三)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四)调查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主要适用于询问违法行为嫌疑人。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制作取证笔录,主要适用于调取物证和书证等证据。

询问笔录、取证笔录经被调查人、证据提供人审阅无异议后,应当在指定位置签名或者盖章。

被调查人及其他证明案件情况的人,可以亲笔或者委托他人代笔书写证词。

调查人员不得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调取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一般应当调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调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调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调取报表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调取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一般应当调取物证原物。

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调取其中的一部分。

第十五条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处理意见。

调查处理意见应对以下事项作出判定:(一)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二)处理案件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三)行政处罚案件中,是否违法事实轻微可依法不予处理;(四)是否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法应撤销案件;(五)是否已构成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若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

被指定的案件审理人,应当是未参与本案调查的政策法规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机构负责人或者政策法规工作人员参与本案调查的,直接由立案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经立案机关负责人同意,拟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前,应当先予实行行政告知,并书面制作告知笔录。

经行政告知后,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且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超出法定标准最低征收额度50%的;(二)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三)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的;(四)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五)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六)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不实行行政告知、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不依法举行听证的,不得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告知或者听证程序完毕后,当事人对拟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无异议或者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的,经立案处理机关负责人同意,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一)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二)被征费(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三)征费或者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四)征费或者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五)征费或者处罚的具体内容及标准;(六)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七)不服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八)不履行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决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日期。

经行政告知及听证程序,当事人提出新的有效事实及证据的,应当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根据补充或者重新调查结果,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九条在调查取证、送达回执等过程中,需要由当事人签字的,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笔签名;当事人拒签的,可以在文书相应位置做好记录,并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条对社会公众人物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应当向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征费和处罚的执行第二十一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费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上一年实际经济收入总额的材料:(一)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二)属于民营企业经营者或者个体劳动者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三)属于城镇无业居民的,由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四)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

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征费决定机关经审查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征费决定机关或者受委托机关代收代缴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收到费款或者罚款后,收费(款)单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费(罚款)票据。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1、作出征收(处罚)决定的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审判)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

3、其他依法应当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由征费或者处罚决定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应当在村级政务公开栏中公示。

当事人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其单位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后,由征费决定机关发给其《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当事人履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责任完毕后,处理机关应向其出具《河北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结论证》。

第二十七条征费(处罚)程序结束后,应将全部有效执法文书、相关资料证明等收集制作执法案卷,做到一案一卷、标准规范、逻辑合理、有机统一。

第二十八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程序严格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给予行政处分:1、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2、在执法环节、执法步骤、文书式样、文书填写等方面未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的;3、超过有关法定时效实施执法行为的;4、其他违反程序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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