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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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录入、查询

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录入、查询

人口信息应用
• 总人口查询
1.总人口查询①:按个案基本情况查询,可查询总人口数, 总人口数=男性总人口数+女性总人口数+未说明性别总人 口数+未知性别总人口数
• 按人口变劢查询
1.按出生人口、死亡人口、迁入人口和迁出人口分别查询
人口信息应用
• 育龄妇女查询
1.按基本情况查询; 2.按孩子数查询①; 3.按婚姻怀孕状况查询; 4.按生育现象查询; 5.按落实措施查询②
信息更改
• 姓名身份证更改:对于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有误 的,进行信息修正
1.信息项中的出生日期与性别不能与其自劢关联变劢; 2.进行姓名身份证更改的已婚人群,还需修改其配偶个案 信息中的配偶信息项及婚姻史中的配偶信息项;如果有子 女的,还需在子女个案信息中对父母信息项进行修改。
人口信息应用
• 综合服务人口计划
信息更改
• 出生人口:先增加个案,父母信息项需填写完整,然后在 育龄妇女管理的子女表中将信息项补全; • 迁入人口:增加了迁入日期字段,如果填了迁入日期,就 纳入迁入人口进行统计; • 迁出人口:个案或育妇注销原因为迁出的,纳入迁出人口 进行统计①; • 死亡人口:个案或育妇注销原因为死亡的,纳入死亡人口 进行统计②; • 育妇超龄注销需要手工进行,由信息引导生成名单,在育 妇管理中手工注销,四史信息随同注销。
人口信息应用
• 计划生育工作查询
1.独生子女查询 2.双女户查询 3.征收社会抚养费查询 4.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查询
人口信息应用
• 常用固定查询
1.按人口情况查询:户籍人口,常住人口; 2.按育龄妇女指标查询:育龄妇女,已婚育龄妇女; 3.按出生指标查询:子女信息; 4.按计划生育手术指标查询:手术类型

陕西省信息化验收方案

陕西省信息化验收方案

陕西省市、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项目检查评估方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八年九月目录人口计生信息化项目建设检查评估方案 (2)检查评估组专家职责 (5)检查评估组协调员职责 (5)检查评估工作人员的纪律和要求 (5)现场检查评估步骤 (6)县级人口计生信息化项目建设检查评估表 (7)市级人口计生信息化项目建设检查评估表 (22)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主要信息调查表 (34)检查评估工作流程 (35)汇报会后座谈提纲 (37)人口计生信息化项目相关文件资料附件列表 (38)人口计生信息化项目建设检查评估方案根据《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决定》(陕人口发[2007]99号)、《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人口计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通知》(陕人口办发[2008]22号)等信息化系列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评估目的(一)加强“两网、一库、三级平台”建设,提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质量,规范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建设,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实际应用,提高信息化在计生工作中的整体效能。

(二)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建立信息化持续投入机制,健全、稳定信息化队伍,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三)总结信息化建设经验、研究、探讨新情况和新问题,指导基层信息化建设。

二、检查评估内容检查评估内容按照目的分为考核、检查和评估三个方面内容。

考核内容是指《陕西省人口计生信息化项目市、县建设标准》(陕人口发[2007]99号)24项要求;重点检查内容是指2008年省上下发有关信息化文件的要求;评估内容是对信息化整体发展需要了解的相关内容。

检查评估内容按照工作任务、保证措施分为以下五个部分:(一)领导重视情况。

主要包括信息化机构、编制、技术人员配备、经费投入、采取的措施及制度落实等情况。

(二)网络及软硬件建设1、市、县人口计生部门接入电子政务网情况,双网双线局域网建设情况、乡级信息化建设情况,村级信息化推进情况。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冯月菊就新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接受采访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冯月菊就新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接受采访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冯月菊就新《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接受采访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近日,就《条例》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等读者感兴趣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冯月菊。

记者:据我了解,原有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9月颁布的,已经实施了6年,在促进依法行政、稳定低生育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想知道是什么原因促使我们对《条例》进行重新修订的?冯月菊:你说的很对。

2002年9月颁布实施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我省新的历史时期一项重要的地方法规。

《条例》颁布实施6年来,在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日新月异和各项改革的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特别是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路、新的要求,原《条例》有许多地方不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所以需要修改。

具体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新的精神需要在《条例》中充分体现。

二是我们面临着人口增长压力加大、人口素质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普惠政策与计生优惠政策不协调不兼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机制体制亟待建立等方面的问题,要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对原《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是各地近年来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出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充实到《条例》中,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通过多次反复的调研、修改、审议,新《条例》在2002年《条例》5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15条,修改了30多条,总的目的是使之更加符合实际的需要,更加符合依法行政的需要,更加符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

记者:此次《条例》修订主要涉及哪些方面?冯月菊:主要涉及行政部门职责、生育政策、奖励优惠政策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陕卫办监督发[2014]20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发〔2014〕208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深入贯彻《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文件精神,落实《陕西省2011年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项目考核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有效解决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相对薄弱问题的重要契机。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发挥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本地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确保卫生监督协管项目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卫生监督协管相关文件,明确各项服务工作内容的内涵外延,所涉及到的工作,必须全面开展,按要求完成,切实解决部分地区工作开展不全面的问题。

完善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管理机制,以推广《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试行)》为契机,落实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范围,建立起规范的服务流程,要梳理、明确不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上报信息至上级相关部门,保障服务质量。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县级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参加省级进修培训给予一定生活费用补助的通知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县级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参加省级进修培训给予一定生活费用补助的通知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县级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参加省级进修培训给予一定生活费用补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3.02
•【字号】陕人口发[2007]25号
•【施行日期】2007.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县级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参加省级进修培训给予一定生活费用补助的通知
(陕人口发[2007]25号)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杨凌示范区计生局:
根据《陕西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进修培训计划》(陕人口发[2006]85号)和《关于十一五时期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进修实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06]95号),我省第一批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已分别在西安交大医学院第一、第二附属医院临床进修学习。

为了使进修学员能够安心学习,切实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困难,现就进修学习期间给予补助一定生活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1、凡参加省级进修培训人员进修学习期间,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不变。

2、进修人员的进修费用和住宿费用由省人口计生委全额负担,个人承担生活费用。

各派出进修人员单位,对进修期间服从管理、按时出勤,且顺利拿到进修结
业证书的学员,应给予每人每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具体数额由各派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销学员进修期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陕人口发[2007]3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4.28【实施日期】2007.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陕人口发[2007]35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口计生委(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规范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

第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将所购置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的类型、数量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管理使用制度。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印发《陕西省人口计生系统法制宣传第五个五年规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印发《陕西省人口计生系统法制宣传第五个五年规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印发《陕西省人口计生系统法制宣传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12.28【实施日期】2006.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印发《陕西省人口计生系统法制宣传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杨陵区计生局:现将《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结合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简称“五五”普法规划)。

一、“五五”普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五五”普法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制政府的要求,围绕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治理,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口法治环境。

(二)“五五”普法的主要目标按照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扎实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素质,营造全社会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普遍受到系统的法制教育与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和依法管理的自觉性,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各项监督制度;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普及率进一步提高,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制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评估验收试行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评估验收试行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评估验收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陕人口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评估验收试行方案》的通知(陕人口发[2007]34号)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杨凌示范区人口计生局: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创建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活动深入开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活动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特制定《陕西省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评估验收试行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陕西省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评估验收试行方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活动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57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核心,通过创建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加强基础建设,推动科学管理,加强优质服务,宣传生育文明,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提升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二、评估验收内容(一)领导重视。

主要包括村级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和服务设施建设情况。

(二)依法行政。

主要包括生育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建设和村民自治情况。

(三)优质服务。

主要包括“三查”服务制度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四)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

主要包括法定奖励优惠政策和其它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宣传教育。

主要包括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开展情况。

(六)生活环境。

主要包括村容村貌、生态环境、饮水安全、生活方式、邻里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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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生局、财政局:现将《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方案》、《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要严格执行奖励对象确认的政策条件和程序,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凡是把握不准的,由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书面形式报省人口计生委答复后执行。

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基层干部的培训,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确保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顺利开展。

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附件:1、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方案2、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工作方案3、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二○○七年十一月七日附件1: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方案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对农村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采取了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并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方面。

二、条件对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3、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

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

三、实施时间、范围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农村全面实行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制度。

四、资金来源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的奖励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8∶1∶1的比例承担。

2001年1月1日以前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奖励,由各市(区)、县(市、区)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兑现,所需经费由各市(区)、县(市、区)自筹解决。

五、奖励金的发放奖励金的发放采取“直通车”的形式,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中介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金直接汇入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奖励金分三年兑现,当年兑现2000元,次年兑现1000元,第三年兑现1000元。

六、申请、审核、兑现奖励金程序(一)个人申请。

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领取《放弃生育二孩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认真填写后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逐户核实情况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在《申请表》上签注评议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公示期限为7天。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申请表》集体研究审核,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对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的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公示期限为7天。

(四)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对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相关资料报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生育二胎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注明具体原因。

如需相关资料,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五)签订协议。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将签署意见的《申请表》返回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与申请人签订《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见附表2,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申请人留一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一份)。

《协议书》应当由申请夫妇双方共同签字。

(六)落实节育措施。

申请人持《协议书》到县级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相应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落实节育措施单位向申请人出具《放弃生育二孩申请人落实节育措施证明》(见附表3,以下简称《证明》。

《证明》一式四份,申请人一份,落实节育措施单位一份,乡(镇)、街道办计生办一份,报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一份)。

《证明》应当同时有申请夫妇、实施节育措施者以及落实节育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

有禁忌症者,必须有县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证明。

落实措施单位应及时将《证明》反馈给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办计生办和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七)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表》、《协议书》和《证明》为申请对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放弃生育二孩申请人名单汇总后,将《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附表4—1、附表4—2)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级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将《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九)拨付奖励金。

省人口计生委对各市上报的奖励对象进行汇总,并将奖励对象总数和奖励资金预算报省财政厅,同时将奖励对象反馈到各市县。

省财政厅按奖励对象人数和标准将省级承担资金直接拨付委托代理发放机构。

各市、县根据省计生委反馈的本地区受奖励人数、以及奖励标准、承担比例,将本级承担资金及时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的指定账户。

(十)兑现奖励金。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对象的个案信息,开设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奖励金全额拨入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后,代理发放机构将个人账户发至奖励对象所在的县级代理发放机构,由县级代理发放机构打印存折,并与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将存折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手中。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不仅要配合县级代理发放机构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而且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引导奖励对象将奖励金用于发展生产。

七、监督管理(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资格审查程序。

不得虚报、漏报奖励对象;要加强资金发放的监督,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放弃生育二孩家庭。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所需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省人口计生委指定账户。

对于市、县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省上将暂缓发放该地区奖励资金。

待市县资金足额到位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三)各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四)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制度运行等方面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

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行终身追究制度。

八、工作时间安排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金,每年集中一次发放。

工作时间为:2月28日前,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提出申请。

3月31日前,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月3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

5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6月30日前,奖励对象签订协议、落实节育措施。

7月15日前,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月31日前,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8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8月31日前,拨付奖励金。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委托代理发放机构。

9月30日前,兑现奖励金。

放弃生育二孩申请表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甲方: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人代表:乙方:夫妇姓名:根据《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履行的责任(一) 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孩子,并自愿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二)甲方承诺在乙方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按规定奖励现金4000元,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2000元,第二、三年分别兑现1000元。

二、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当免费向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节育技术服务和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并免费向乙方发放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有关资料。

乙方有接受甲方定期随访、孕检的义务。

(二)甲方有权利和义务在乙方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定期随访、孕检。

三、违约责任(一)甲方在乙方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不能按时兑现奖金的,乙方有权申请行政诉讼。

(二) 乙方在领取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奖励金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甲方有权收回奖励资金,乙方同时要承担奖励金50%的违约金。

乙方通过虚假手术等其他途径索取或取得奖金的,甲方有权拒绝或收回奖励金,并保留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力。

四、双方协商同意,因实施手术失败而导致怀孕的,乙方应当主动配合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因手术导致并发症、后遗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乙方领取奖励金后子女意外致残,乙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甲方应按有关的规定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励金不再收回。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夫妇(签字、手印):(签字):妻子:丈夫:年月日年月日附表3:放弃生育二孩申请人落实节育措施证明妻子姓名:年龄:丈夫姓名:年龄:现住址:现生育子女数:个,其中:男女采取节育措施时间、类别:落实节育措施者(签名):落实节育措施单位(盖章):年月日说明:本证明一式四份,本人一份、乡镇(街道)计生办一份、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一份、施术单位留存一份。

附表:4—1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附表4—2: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上报单位:(盖章)年度:负责人(签字):填表人(签字):注:本名册一式两份,上报单位存一份,备案单位存一份。

14附件2: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方案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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