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凤凰水城园林违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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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三府[2007]188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三府[2007]188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三府〔2007〕18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三亚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地区投资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侵占土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建房、非法挖山毁林建房、为牟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而非法抢建、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进行非法抢建,以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法建设、未经许可擅自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房产管理、林业、公安、监察、工商行政管理、供水、供电、供气、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等部门、单位,根据管理职能和责任分工,联合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第四条创新违章建筑快速处置方法,构建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实施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把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绩效列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对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三府[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三府〔2014〕77号)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良好建设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规划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打击违法建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全市范围内,拟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3〕283号)的要求,向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或属地区镇规划建设所报建,取得上述部门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建设。

二、凡未经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建设。

已建、在建的各类违法建筑,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从重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三、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向违法建筑提供水、电、气服务,如有违反者,将按照《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行政责任。

四、对各类违法建筑,在实施城乡规划建设拆迁安置中不予补偿和安置。

购买无报建手续住房(小产权房)的购房者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五、严禁占用农用地、林地进行违法建设,严禁将集体土地以非法买卖、联营、合作和租赁等方式用于违法建设,如有违反者,将依法严厉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党员、干部参与违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的,将按照党纪、政纪从严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园林质量处罚制度范本文件

园林质量处罚制度范本文件

园林质量处罚制度范本文件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园林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园林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园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第二条本处罚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园林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公园、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园林工程质量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园林工程的安全、美观、功能完善和使用寿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园林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园林工程质量的自检和申报工作。

二、处罚规定第五条园林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和整改所需费用确定。

第六条园林企业未按照园林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园林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工程合同价款4%以上8%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园林企业未取得园林工程专业资质证书承揽园林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园林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园林工程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处罚制度,造成园林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附则第十二条本处罚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处罚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通过以上条款,本处罚制度旨在规范园林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园林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城市的美观。

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处罚制度履行职责,加强对园林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园林工程质量安全。

同时,园林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身质量管理,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为打造优质园林工程贡献力量。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三发[2008]3号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三发[2008]3号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正文:----------------------------------------------------------------------------------------------------------------------------------------------------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三发〔2008〕3号2008年6月12日)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私下买卖土地进行违法建设,造成我市违章建筑泛滥,严重阻碍城市规划有序实施,破坏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影响和谐三亚建设。

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本决定。

一、禁止非法侵占土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建房、非法挖山毁林建房,以及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非法抢建违章建筑;禁止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房或进行临时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法建设,以及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进行违法建设。

二、对于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在城市建设和征地拆迁时不予赔(补)偿、不予安置。

凡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在本决定发布起15天内自行拆除。

继续违法建设或不自行拆除,市区违章建筑,由两区(河东区、河西区)及区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涉及村镇的违章建筑,由镇政府和镇执法大队依法强制拆除。

本决定发布之前已做出拆除决定的,要立即依法组织拆除。

三、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房产管理、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供水、供电、供气、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履行各自管理职责的前提下,联合开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查处违章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三亚城乡规划管理有序实施,确保省市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打击当前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相关职能部门、区工委和管委会及镇委镇政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实行网格化管理机制,全面开展违法抢建行为的防控工作。

对在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抢建的违法建筑,要从快、从严、从重打击,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对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且满足质量安全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没收实物或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工作。

根据《三亚市拟拆除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及成片小产权房群工作职责分工责任表》所确定的30个项目,均由属地区镇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执法分局(大队)、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建设所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相关的查处和打击违法建筑工作。

在今年7月20日前,每个项目均要成立一个联合工作组,并将情况上报给市政府督查议案室。

联合工作组主要任务是在今年8月10日前查清违法建筑的抢建时间、建筑面积、业主姓名及户籍地址,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违法建筑的立案查处和登记造册工作。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2)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2)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2)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 ⼀处⼀次砍伐五⼗株以下的,由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处⼀次砍伐五⼗株以上⼀百株以下的,由市、县、⾃治县政府批准,报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备案;⼀处⼀次砍伐⼀百株以上的,由市、县、⾃治县政府报省建设⾏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确实⽆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前应当会同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条居住区内的树⽊⽣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因树⽊⽣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

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和树⽊正常⽣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因防御紧急⾃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修剪树⽊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分级保护、管理。

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进⾏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档案,设⽴标志。

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庭院内的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定⾦额的补贴。

具体办法由市、县、⾃治县政府制定。

第三⼗三条禁⽌砍伐或者擅⾃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7〕64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7〕6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七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0日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建筑攻坚行动,推进城市“双修”,提高城市治理管理水平,为建设三亚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提供坚强保障,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落实省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6〕1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围绕“控增量、减存量、建机制、保长效”,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打控并重,扎实推进整治违法建筑工作,逐步实现以下目标:(一)逐步消减完违建存量。

集中拆除重点项目用地、棚改区、特色产业小镇和美丽乡村范围、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山体、农用地、林地、河道、海岸带、水源保护区等重点领域内的典型违建,全面排查并依法拆除非法买卖土地或变相买卖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以及严重违反规划、存在安全隐患、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城市景观的违建,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土地来源合法、建筑层数和面积均符合规划的村民自建房补办手续,2018年底前基本消减完全市违建存量。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亚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三府[2010]89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亚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亚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三府〔2010〕8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促进三亚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市园林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打造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相适应的人居环境,实现“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目标,促进全市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努力完成全市城镇园林绿化“十二五”规划的工作目标(一)至2015年,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45%和48%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城镇道路绿地、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指标达到或超过《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标准。

(二)至2015年,力争田独镇、凤凰镇、海棠湾镇三镇达到国家园林城镇的标准,全市其它各建制镇基本上达到省级园林城镇标准,促进我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加快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为我省建设国际旅游岛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保障城镇园林绿化用地,建立多元化园林绿化投资体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镇绿化建设。

(四)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创建“花园式单位”活动,进一步激发全体市民自觉参与绿化美化家园的热情。

(五)进一步扩大苗木、花卉生产基地,增加苗木的生产品种和数量,使绿化苗木自给率达到80%以上;进一步完善城镇绿化防护林及背景山体风景林建设,基本实现城乡绿化一体化。

(六)加强城镇道路绿化与公园绿地的科学、规范管理,打造遍地葱绿、四季鲜花的靓丽风景。

公园管理奖罚制度

公园管理奖罚制度一、总则1. 为提高公园管理效率,确保公园环境整洁、秩序良好,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园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

二、奖励制度1. 优秀员工奖:对于工作表现突出、服务热情周到的员工,给予月度或年度优秀员工奖。

2. 创新提案奖: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公园管理的创新提案,一经采纳,给予奖励。

3. 安全管理奖:对于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

三、惩罚制度1. 工作失误:对于因个人疏忽导致工作失误的员工,根据失误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罚款。

2. 环境维护不力:对于未能有效维护公园环境卫生的区域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3. 违反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公园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擅自离岗、迟到早退等,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奖罚标准1. 奖励标准:明确奖励的条件、等级和奖金金额,确保奖励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2. 惩罚标准:制定详细的违规行为清单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记过、解聘等。

五、奖罚程序1. 提出申请: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或团队,由直属上级提出奖励申请。

2. 审核批准:由公园管理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批准或驳回的决定。

3. 公告执行:对于批准的奖励或惩罚决定,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并执行。

六、申诉与复审1. 申诉权利:员工对于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2. 复审程序:公园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申诉处理机制,对申诉进行复审,并给出最终决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园管理的实际情况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奖罚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景区行为规范处罚制度范本

景区行为规范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管理,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内游客的行为规范及处罚。

第三条景区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依法查处违反景区行为规范的行为,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在执行处罚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五条游客在景区内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遵守景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二)保护生态环境,不损坏植被、设施,不乱扔垃圾;(三)爱护文物古迹,不触摸、损坏文物;(四)维护景区秩序,不拥挤、喧哗,不擅自攀爬、翻越景区设施;(五)遵守游览秩序,按照规定的路线游览,不随意穿行、停留;(六)不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景区;(七)不从事非法经营、广告宣传等活动;(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六条游客在景区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拍摄、传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照片、视频等;(二)擅自散发、张贴广告、传单等宣传资料;(三)强行向其他游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四)其他影响景区秩序、损害游客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七条违反本制度的游客,景区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强制离境;(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第八条景区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场告知游客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并告知游客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对游客的处罚决定,游客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景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部门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导致景区秩序混乱、游客权益受损的,依法追究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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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凤凰水城园林施工违规处罚条款
一、项目管理:
1、项目经理应持证上岗每周必须参加工地例会,并且至少有5天时间在工地上班,否则罚款1000元/天,工程验收项目经理必须到位,否则罚款3000元/次﹙原则上按合同办﹚。

2、各单位要编制周、月施工进度计划及月度产值报表,并报监理和业主备查;每月的月计划及完成产值报表在25日报送,在每周二例会上报送下周的周计划,若不按时报送,罚款500元。

3、监理工程师通知限期整改的工程质量缺陷,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

4、现场施工及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拒绝工程部、监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否则,处施工单位2000元罚款,相关人员清退出场。

5、监理现场要求整改的工程质量,施工单位未整改或屡次出现此现象,给予施工单位1000元罚款,并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6、无视监理管理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正常整改要求,处施工单位1000元/次罚款。

7、因欠农民工工资出事、闹事的,根据具体情况罚款5000-10000元。

二、施工管理:
1、质量员、施工员每天至少有8个小时坚守在施工现场,履行各自职责,谁脱岗罚款500元。

2、违背施工程序(指工程隐蔽、模板拆除、砼浇筑、材料报验、定
位放线等),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3、河道土方开挖﹙注意河底标高﹚、凉亭、车位等工序要按规范、设计施工。

在未弄清设计要求,也不向监理、业主报告,擅自随意施工,并造成返工,除不做工程签证外,并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次。

4、砼浇筑时,作业班组应使用平板振动器振捣砼。

不使用平板振动器振捣砼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现场无管理人员旁站值班,罚款500元/次。

5、苗木、草皮、石材、地砖等材料报验未报或未及时报验的,罚款2000元。

7、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分部分项验收,工程签证等未按监理程序执行的,罚款2000元。

三、安全管理:
1、安全员每天须巡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完善到位,并及时处理、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否则罚款500元。

凡是出现安全事故,施工方瞒报或不报的,罚款至少5000元。

2、凡发现在现场作业工人不戴安全帽、穿拖鞋的,罚当事人200元/人;
3、电动工具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罚款1000元;
4、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极保护的,末级开关箱无漏电保护,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电箱无门、无锁、
无防雨措施、无责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的,每发现一起,罚款1000元;
四、文明施工管理:
1、工人在施工现场范围内聚众赌博,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2、工人在施工场地范围内打架斗殴,除处罚当事人500元外,并处罚所属施工单位5000-10000元。

3、工人住宿场地、食堂要注意清理卫生,做饭人员要有健康证。

4、办公地点的形象布置、结构布置必须到位。

注:为保证工期、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而制定本标准,本处罚标准受三亚凤凰水城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制定。

海南新世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三亚凤凰水城项目部
200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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