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印发《全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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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按照省委统一要求,经研究,我委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精神不相符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请各地遵照执行。

1.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印发关于规范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人口发〔2012〕62号)。

2.关于加强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规发〔2017〕22号)。

3.关于开展生育登记服务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6〕148号)。

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行动计划(2016-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流管发〔2016〕195号)。

5.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开展再生育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规发〔2018〕15号)。

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6〕95号)。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3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展中心置换办公用房有关事宜的批复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行资[2009]2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11.06
【实施日期】2009.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展中心置换办公用
房有关事宜的批复
(黑财行资〔2009〕20号)
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省人口计生委与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展中心办公用房置换申请变更固定资产的函》(黑人口函[2009]13号)收悉。

为改善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条件,按照《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1 / 1。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4•【字号】黑卫指导发〔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6〕95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为做好再生育审批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5月4日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育审批工作,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夫妻双方户籍均是本省的,适用本办法;夫妻一方户籍是我省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领取《计划生育证》,持证生育。

第四条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再生育审批工作,成立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基层指导、政策法规等部门3至5名工作人员组成,实行集体例会审批制度。

再生育审批实行责任制度,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对审批结果负责。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部门负责再生育审批的具体管理工作。

再生育审批的相关信息纳入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双方户籍均是本省的,可以选择通过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再生育的申请;一方户籍是本省且选择适用本办法的,可以通过本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再生育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30•【字号】黑政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12〕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2年9月30日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人口工作整体水平,促进城乡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39号)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人口发展形势(一)“十一五”时期人口发展的主要成就。

--生育水平持续稳定。

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不断创新,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为主体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生育关怀行动普遍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和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深入推进,“惠家工程”进一步深化,稳定低生育水平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妇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4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4‰以内,2010年末全省总人口为3833万人。

--人口素质稳步提高。

教育、科技、人力资源、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事业不断发展。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巩固提高,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力发展,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7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7年。

人才队伍建设成效显著,人才资源总量不断扩大。

婴儿死亡率下降到11.29‰,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1.73燉10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3岁,人类发展指数为0.808,在全国排名第11位。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名称:职能区域:黑龙江部门职能职能介绍:(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并做好考核评估工作。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负责推动市、县、乡三级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的动态监测;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黑卫办函〔2018〕196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办函〔2018〕196号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35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了《2018年省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8月1日2018年省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全面发挥政务公开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卫生计生系统社会公信力。

二、工作内容及任务分工(一)加强公开解读回应1.推进决策和监管信息公开(1)建立重大决策公开制度,制定的重大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2)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

(法制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3)加大对《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卫生计生重点工作、重点民生实事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

(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4)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黑发[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黑发[2005]22号2005年11月18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关键时期。

“十一五”规划是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

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指导方针和重大战略部署,是我省制定“十一五”规划和“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须遵循、贯彻的重要纲领。

制定我省“十一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省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着重解决关系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一、牢牢把握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机遇期“十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十一五”时期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五”以来,全省上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十五”计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全面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实现良好开端,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实现年均两位数以上的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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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
的通知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号:黑人口发〔2007〕24号
发布日期:2007-4-10
执行日期:2007-4-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行署、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计生委:
现将《全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日
全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
“十一五”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时期,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时期。

为全面推进全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信息化支撑体系,依据《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纲要》、《黑龙江省电子政务建设2006-2010年规划纲要》精神和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以需求为导向,以完善管理体制、重组业务流程为动力,以开发应用软件、信息资源为核心,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发展,通过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目标
“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依托省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平台,建成人口计生部门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人口和计划
生育的例行监测、决策支持和公共服务等信息化应用体系;建成以人口宏观信息和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库,信息共享程度明显提高;基本形成比较健全的信息安全体系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信息化知识水平和操作运用能力大幅度提高。

三、工作原则
(一)急需优先,分步实施。

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经费投入的实际情况,要优先安排急需项目,带动一般项目建设。

项目实施要分类引导,功能分步实现,设备分档配置,资金分年投入。

(二)需求主导,注重实效。

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边建设、边应用、边完善,务求实效。

(三)尊重科学,依靠专家。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科技含量高、需要大量边缘科学知识的系统工程。

从建设方向的把握、技术方案的制定、项目的审批和招标等各个方面,都要依靠专家,发挥专家的作用。

(四)统一标准,保障安全。

信息化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的方针,通过标准化的协调和优化功能,保证信息化建设少走弯路,提高效率,便于数据传输、共享、交互。

同时,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中要按照国家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切实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四、主要任务
(一)网络建设。

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网络将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构建成以业务数据传输为主的数据、语音、视频“三网合一”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以省人口计生委为中心节点,在省电子政务外网覆盖的地市和县区采用专线连接至本级电子政务外网中心平台;在省电子政务外网未覆盖的县区和乡镇街道,可利用VPN 技术接入省或地市人口计生委中心节点的VPN 网关,达到省、地、县、乡四级人口计生部门纵向互联互通,横向互联互通至政府其他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一是省级中心平台建设。

根据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实际进度逐步实施,同时拟定我省人口计生系统各级网络平台建设建议标准,进一步完善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网站建设。

二是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建设。

结合国家的有关要求2007年底前13个地市、26个WIS建设试点县(市、区)计生委(局)接入省电子政务外网。

(二)人口计生业务系统建设。

一是乡级以下(含乡级)业务系统建设。

积极配合国家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推广工作,2007年6月底完成全省26个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2008年6月底前推广至全省95%乡镇(街道),2008年底达到100%.二是县级以上(含县级)业务系统建设。

在国家的具体指导下,以乡级个案信息为基础,结合县级以上工作的实际需求,研制开发辅助县以上人口计生业务的综合应用系统。

2007年4月份启动研发,2008年初投入试运行。

三是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国家试点省的要求,及时启动“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拓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实现人口数据的快速采集和动态监测,整合分散在各相关部门的宏观人口信息,探索建立人口发展例行监测、战略规划和综合决策的技术解决途径。

(三)事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积极配合国家人口计生委研发“事业信息管理系统(人、财、物和项目管理系统)”,届时将积极组织推广应用。

积极协调相关业务处室搞好全国人口计生统计数据上报平台、全国人口计生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和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网站的应用。

(四)办公系统建设。

一是部署OA(办公自动化)系统。

“十一五”期间完成OA在省人口计生委部署工作,尽快实现内部
办公管理系统,委内公文运转、信息传输、会议管理、督导催办等主要办公业务自动化。

向地市和县区推介适合我省人口计生系统需求的办公业务自动化系统。

二是IP 电话、视频会议系统建设。

积极争取专项建设资金,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搭建省市县三级网络电话、省市两级视频会议系统。

与省政府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协调,尽快完成省人口计生委本级IP 电话的接入工作。

(五)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一是全省人口计生系统网站(公网、政府网、专网)内容协作平台和网站建设。

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国际互联网搭建全省人口计生系统网站群,实现全省人口计生系统网站建设、发布的统一管理。

二是业务专网视频点播网站建设。

依托省人口计生业务专网搭建省人口计生委视频点播网站。

(六)信息资源建设。

在完善和充分利用省级集中的育龄妇女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逐步整合人口计生部门、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的人口信息,形成综合、全面、统一、准确的各部门共享的人口信息资源。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体系。

一是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的部署,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牵头,组织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

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专家顾问组,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调研、指导、检查、咨询和论证。

二是由省计划生育信息中心负责省人口计生委信息化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对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三是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健全“一把手”负责制,纳入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省人口计生委将把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保证各项责任逐级落实。

四是稳定现有技术队伍,积极引进计算机专业人才,确保县级至少有1名计算机专业人员,乡级至少有1名合格的计算机操作人员。

(二)保证经费投入。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多渠道筹措信息化建设资金,争取财政专项配套资金,加大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应用系统开发、网络系统建设、日常运行维护、信息采集加工和人员培训的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并保证资金落实。

积极探索开展社会服务,建立投资的社会补偿机制。

(三)加大工程的推进力度。

在省人口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牵头,协同有关处室、单位,全力推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制定整体和项目推进计划,及时推广成熟的应用软件。

(四)加强信息化培训工作。

省人口计生委将从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人员构成角度,对全省各级领导组成的管理决策层、各级工作人员组成的应用层和各类专业技术开发与维护人员组成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层,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一对一培训、以会代训、网上培训等多形式、多层次培训,并辅以严格考核。

(五)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提高防范能力。

安全保密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问题。

要高度重视网络与信息安全,采取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网络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信息安全专业岗位,定期对网络进行信息安全检测,切实保证信息内容与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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