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示公开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合法收费和罚款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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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2.19•【字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晚婚晚育少优生第三章节制生育第四章奖励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要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

要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第六条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八条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九条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

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武医保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武医保规〔2024〕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具体措施通知如下:一、明确生育医疗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住院分娩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类别实施分类保障。

(一)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提高职工产前检查门诊医疗保障待遇(一)提高产前检查定额标准。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每个孕周期额度为1000元,每个孕周期内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二)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不设起付标准。

湖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

湖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

湖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发[2012]1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0
【实施日期】2012.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办
法》的通知
(鄂政发﹝2012﹞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
为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切身利益,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

湖北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制度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制度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制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8.26•【字号】鄂卫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制度管理的通知(鄂卫发[2004]8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物价局、纠风办,省部属医疗机构:2001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及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的问题,多次印发了相关规定和《实施意见》,对加强医院管理,实行医务公开,规范价格行为,促进行业作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有的地方和单位,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甚至流于形式,走过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助长了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价格信息公示工作的管理,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现将原已有的规定、制度作一归纳,重申价格信息公示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一、实行公示制度的对象凡在湖北省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

二、公示类别和范围实行价格公示的类别为:药品、常用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

(一)药品:一是列入《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二是列入《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三是属市场调节价,但患者使用量较大的常用药品。

这类公示药品的具体品种,由各市、州及省直管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省管医疗单位,由其自行确定,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二)常用医用材料:系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项目内涵”中所包含的医用材料及“除外内容”中明确另外收费的医用材料。

(三)医疗服务:系指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市、州及省直管市管理的、常见的、经常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2006)-鄂价农工[2006]58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2006)-鄂价农工[2006]58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2006)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6]5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单位: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储血费和配血费。

血站供应价格及医疗机构与病人结算价格详见附表。

配血费按各市州规定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输血量不足50ml按50ml计算,大于50ml不足100ml按100ml计算,成分血不足1单位按1单位计算。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可加收20元。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6年3月20日起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3]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二○○六年三月十三日附件:湖北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表┌────┬─────────────────┬──────────────────┬──────┬─────────────┐│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血站│医疗机构与病人结算价(不含│││││供应价(元)│配血费)(元)│├────┼─────────────────┼──────────────────┼──────┼─────────────┤│1│全血│200ml │220│230 │├────┼─────────────────┼──────────────────┼──────┼─────────────┤│ 2 │手工分悬浮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210│220 │├────┼─────────────────┼──────────────────┼──────┼─────────────┤│ 3 │手工分浓缩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210│220 │├────┼─────────────────┼──────────────────┼──────┼─────────────┤│ 4 │手工分少白细胞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230│240 │├────┼─────────────────┼──────────────────┼──────┼─────────────┤│ 5 │手工分浓缩血小板│1单位/200ml全血制备│100│110 │├────┼─────────────────┼──────────────────┼──────┼─────────────┤│6│手工分洗涤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260│270 │├────┼─────────────────┼──────────────────┼──────┼─────────────┤│ 7 │稀有血型全血│200ml │440│450 │├────┼─────────────────┼──────────────────┼──────┼─────────────┤│ 8 │稀有血型悬浮红细胞│1单位/200ml稀有全血制备│440│450 │├────┼─────────────────┼──────────────────┼──────┼─────────────┤│ 9 │稀有血型少白细胞红细胞│1单位/200ml稀有全血制备│440│450 │├────┼─────────────────┼──────────────────┼──────┼─────────────┤│ 10 │冰冻稀有血型红细胞│1单位/200ml稀有全血制备│640│650 │├────┼─────────────────┼──────────────────┼──────┼─────────────┤│11│手工分冰冻血浆│100ml │40│50 │├────┼─────────────────┼──────────────────┼──────┼─────────────┤│ 12 │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400 │1500 │├────┼─────────────────┼──────────────────┼──────┼─────────────┤│13│机采粒细胞│10单位/1次机采治疗量│1400 │1500 │├────┼─────────────────┼──────────────────┼──────┼─────────────┤│ 14 │冷沉淀│1单位/2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110│120 │└────┴─────────────────┴──────────────────┴──────┴─────────────┘——结束——。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03•【字号】鄂人口委[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7月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05]3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计生部门办证乱收费、违规收取社会抚养费”作为这次专项治理六大主要项目之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省委、省政府决定于今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这是我省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巩固减轻农民负担成果的又一重要举措。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端正态度,明确任务,提高认识。

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需要。

近几年来,省人口计生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先后下发了《关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关于严禁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的紧急通知》、《关于计划生育部门涉农收费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等多个文件,要求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要依法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农医[2015]16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03【实施日期】2015.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农医〔2015〕16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范床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3日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包括普通病房床位、特需病房床位和其他床位。

普通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保障大多数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设置的,具备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的病房(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四人及以上间)床位。

特需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少数患者特殊医疗需求设置的,在设施、面积、功能、环境及服务等方面明显优于普通病房的高档病房的床位。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现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八年八月一日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以下简称“计生事业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办发[2006]22号)、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改革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生事业经费是各级政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而规定投入的计生事业费和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依规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经常性工作运转,保基层基础工作需要,保政策性支出,兼顾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务虚支出”的原则,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计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

项目经费与年度项目任务挂钩,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125号)文件规定,确保“十一五”期间各年度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标准的足额落实到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乡统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部分,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听取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等有关问题的汇报〉》([2004]62号)明确规定的“全省税费改革中按农村人口人均1.8元计生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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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示公开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合法收费和罚
款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口计生委(局):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和我省的安排,全省各地全面清理了乱收费罚款项目。

清理结果表明,我省部分地方还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行风建设,提高行风建设水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经过清理后保留的人口计生合法收费、罚款项目的依据、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全省各地要严格执行清理保留的人口计生收费、罚款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开,同时要将收费项目标准等纳入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咨询内容。

附件:湖北省人口计生收费和罚款项目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
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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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人口计生收费罚款保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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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注:汇总内容指经过专项活动清理后,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的收费罚款项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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