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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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
国 家 卫 生计 生 委 公 报
20

6 ? 0 7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于 印 发 医 疗 机 构设 置 规 划 指 导 原 则 20 6 2 02 0 年 的通 知




国 卫医发
〔 20 1 6

38


各省


治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委

住区

以 及 交通 不便 利


诊 疗 需 求 比 较 突 出 的 地 区 设置



协 调 发展 原 则
根 据 医 疗 服务 需 求


坚 持 公 立 医 院 为 主体


明 确 政 府 办 医 范 围 和 数量



理 控 制 公 立 医 院 数 量 和 规模
公 立医 院 实 行


中 西 医 并重

保障 中 医

中 西 医 结合



族 医 医疗 机构 的 合 理 布局和 资 源配置
充 分 发挥 中 医在 慢 性病 诊 疗和 康 复 领 域 的 作 用



医 疗 机构 设 置的 主 要 指 标 和 总 体 要求


主要指标

医 疗机 构 的 设 置 以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医 疗 服 务能 力

千人 口 床 位 数


千人 口 中 医 具 体指 标 值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8
【总页数】3页(P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2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96号) [J],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
发〔2008〕125号) [J],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信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05号) [J],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注册表格式样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97号) [J],
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1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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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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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型
部门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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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 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 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 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监督发〔2012〕25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 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11号)。 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年)第三号。 1.《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 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省政府令第 161号)。 2.《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十条。
18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0956931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 揭阳市卫生 0102202 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 442号)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和计划生育 0100034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 2.[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 局 (2007年 卫生部令 第53号)第五十六 45200 为的行政处罚 条第一项。
4
0956931 揭阳市卫生 010120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 行政许可 和计划生育 1800034 鉴卡审批 局 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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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5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 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0956931 揭阳市卫生 2013〕27号)。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0101200 行政许可 和计划生育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 0800034 局 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 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 45200 号)。 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 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 0956931 揭阳市卫生 0101200 行政许可 和计划生育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100034 局 45200 令第27号修订)第二十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 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 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 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八 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五条 。 2.《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 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 规〔2017〕6 号)。 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 条。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 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 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国家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 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 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 、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 2.审查责任:依据《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 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申报材 设置审批: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 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 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 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 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自受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 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 法性;现场审查;检查卫生设施、 功能布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3•【字号】粤卫函[2014]541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4〕54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大型医用设备的诊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投入资金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同时对医疗费用的增长影响大。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常住人口总量及人口密度、居民健康状况及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现有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和调整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要预留规划指标空间,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需求,在人员资质等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可不受规模和规划数量的限制。

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应以政府投入为主,严格限制贷款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

禁止公立医疗机构以合作、集资的方式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审批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粤卫办[2013]3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16
【实施日期】2013.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审批委员会的
通知
(粤卫办〔2013〕3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为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加强审批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审批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各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机构审批集体审议制,并制
定相关工作制度。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审批委员会及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卫函〔2017〕178号有关地级市卫⽣计⽣局、财政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做好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的申报与管理⼯作,根据《中共⼴东省委办公厅⼴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服务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2号)、《⼴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省进⼀步加强乡村医⽣队伍建设实施⽅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442号),我们制定了《2017年⼴东省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南》要求组织做好项⽬申报⼯作。

⼴东省卫⽣计⽣委⼴东省财政厅2017年2⽉8⽇2017年⼴东省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申报指南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做好2017年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的申报与管理⼯作,特制定本指南。

⼀、项⽬意义村卫⽣站是政府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服务不可或缺的医疗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卫⽣服务的底,是政府体现保基本和公益的基层机构。

村卫⽣站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分,关系到农村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服务需求,是⼀项基本民⽣实事。

⼆、项⽬范围及申报条件本项⽬⽀持粤东西北地区14个地级市和江门的恩平、开平、台⼭地区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优先⽀持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县、海陆丰⾰命⽼区、精准扶贫村的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

省财政资⾦⽀持项⽬分为2017、2018、2019年3个年度分别申报和当年度完成建设任务。

⽀持总量3年为全省10000间村卫⽣站。

⼀个⾏政村只能申报建设⼀个村卫⽣站。

申报建设项⽬欲获批取得省财政资⾦的,必须保证能在2017年6⽉底前开⼯建设,11⽉底前完成验收。

开⼯之前的各项环节如⽤地、⽴项、招标、设计、设备采购准备、地⽅配套资⾦等必须到位,不到位者不能申报本年度财政资⾦⽀持。

请各地按辖区内需要公建规范化建设的村卫⽣站数30%的⽐例,按申报条件上报2017年度村卫⽣站申报数量。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2]118号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2]118号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2〕118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我厅“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决定下放我厅实施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2012年8月29日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一、目的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贯彻7月17日全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确保我厅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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