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表扬卫生计生优秀公益广告作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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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争创人口计生阳光统计之星活动结果的通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争创人口计生阳光统计之星活动结果的通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争创人口计生阳光统计之星活动结果的通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人口办发规[2010]73号【发布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10.10.11【实施日期】2010.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争创人口计生阳光统计之星活动结果的通报(人口办发规〔201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近些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目标和中心任务,不畏艰难,埋头苦干,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在深化统计改革、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实施统计调查、提升统计质量、推进人口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创造和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做法,涌现出一大批政治坚定、素质过硬、业务精良、甘于奉献的优秀统计工作人员,为提升人口计生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发挥了基础性、导向性作用。

为切实加强新时期人口计生统计工作,积极营造讲大局、讲科学,比创新、比奉献的统计工作氛围,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开展了争创阳光统计之星活动。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踊跃参与,认真推荐后备人选。

经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审定,确定了100名同志为人口计生阳光统计之星(名单见附件)。

他们常年默默无闻地奋战在人口计生统计工作第一线,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促进人口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谱写了精彩的篇章,成为人口计生统计干部的杰出代表。

希望此次获得阳光统计之星荣誉称号的同志继续努力,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争取更大进步。

各级人口计生干部要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齐心协力,努力开创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新局面,为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公益目的;(四)非营利性;(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第八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第九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团体书面授权可以代表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宣传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1.27•【文号】国卫办医急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发〔202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总工会、团委、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献血法》自1998年施行以来,我国全面建立自愿无偿献血制度,形成政府领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

25年来,广大无偿献血者无私奉献、踊跃捐献血液,我国无偿献血量和献血人次持续增长,实现临床用血全部来自公民无偿捐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献血法》,肯定和弘扬无偿献血者的奉献精神,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关心、参与无偿献血,现就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落实《献血法》,做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工作(一)做好评优评先考核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继续贯彻落实《献血法》,将无偿献血工作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和动员工作,要将无偿献血组织动员工作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将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地精神文明建设、卫生城市创建、文明单位评比等评优评先活动考核内容。

建议在评优评先考核中,对无偿献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优先考虑。

(二)做好无偿献血表彰工作。

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规定,定期组织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对无偿献血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

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获得者,可继续按要求申报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银奖、金奖。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公布日期】2014.01.03•【文号】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2014年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关怀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重要意义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

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做好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各项工作(一)生活关怀。

1.实施紧急救助。

在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建立紧急救助工作机制,及时为特殊困难家庭发放抚慰金或补助;在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2.开展慰问活动。

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带队,定期特别是传统节日期间,走访慰问特殊困难家庭,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情况的通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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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公报2016 _ 01 1 0 0 万元用于妇幼健康服务体系能力建设。 (二 ) 层层部署动员 。各 省 ( 区、市 )以工 作会、专题会等形式对示范工程进行全面部署, 对示范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和督促。辽宁、广 东等省建立了城市、县区、机构间帮扶机制,开 展工作培训,召开现场会,组织互检互查,推广 先进经验做法。县级党委政府普遍高度重视示范 工程工作,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编办、发改、 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协调推进示 范工程,对照评估指标认真开展自评,围绕存在 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对辖区所有县( 市 、区 )逐一进行评估检查, 列出评估分值,排出先后名次,激励先进,督促 后进。 面完成。北京市制定社区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规 范化门诊标准,启动规范化建设工程,加强妇幼 健康网底建设。 三是服务质量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环境 温 馨 ,医疗保健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妇幼健康服 务质量明显提升。河 北 省 积 极 开 展 “ 促进自然分 娩示范医院” 和“ 示范孕妇学校” 双百家创建工作, 非医学需要的剖宫产率逐年下降,纯母乳喂养率 快速上升。浙江省制定促进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 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中西医互相结合、互相促 进的妇幼保健服务共赢模式。上海市、重庆市推 行孕产妇“ 绿黄橙红紫”五级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规范转诊程序,提高救治水平。北京市推进基于 个案信息的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不同机 构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管理,实现孕产妇保健 二 、取得的成效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各县级政府普遍把妇幼 健康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孕产妇 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防治措施等妇幼 健 康 核 心 指 标 纳 入 政 府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将妇幼 惠民项目作为民生工程重点部署推进,党委和政 府主要领导同志亲自到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专题调 研 ,召开专题会 议 对 妇 幼 健 康 工 作 进 行 专 题 研 宄 、专门部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协调解决人 员编制、财政投入、机构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 为做好妇幼健康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支持环境。 二 是 建 设 管 理 规 范 。各 级 政 府 将 妇 幼 健 康 服 务 机 构 建 设 纳 入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划拨建设用 地 、加 大 资 金 投 入 ,支 持 力 度 前 所 未 有 。福建 省 2 0 1 4 年 省 级 财 政 安 排 1. 0 4 亿 元 用 于 补 助 81 所 市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配 置 基 本 医 疗 保 健 设 备 。广 东 省 每 年 投 入 3 0 0 0 万 元 ,支持欠发达地 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重 庆 市 1 4 个县区级妇幼 保健机构启动新建、改扩建工程, 占全部机构的 36%。浙 江 、湖 北 等 省 将 “ 完成妇幼保健和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优化整合”作为示范工程必备 条 件 ,实 行 “ 一票否决”,推动机构整合工作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9•【文号】国卫办家庭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我委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新要求,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系统升级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可从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2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代章)2018年3月29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服务管理信息,建立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为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的报送、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制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

一、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对象范围各地应当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纸质信息档案,并将其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相应的服务管理信息:(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14•【文号】国卫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第43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司局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督办和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1月14日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一年。

卫生计生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重大疾病防控,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加强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着力提高卫生计生治理能力,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坚持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坚持问题导向,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巩固完善保基本、强基层成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建机制,迎难而上,敢啃硬骨头,打好深化医改攻坚战。

(一)全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以及国务院医改办等7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帮助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夫妻。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等相关凭证享受优先便利医疗服务。

二、服务内容(一)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签约服务。

要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组织网络的作用,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

多措并举,不断提高签约服务的吸引力,使有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签尽签,实现签约服务全覆盖。

(二)提供优先便利的医疗服务。

省、地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指定本级至少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相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开通优先便利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当开通急诊“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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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表扬卫生计生优秀公益广告作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宣传函[2016]68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24
【实施日期】2016.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表扬卫生计生优秀公益广告作品的通知
(国卫办宣传函〔2016〕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
2016年3月,我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荐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和国产纪录片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函〔2016〕218号),开展公益广告和国产纪录片征集推荐活动。

各地区、各单位积极响应,共推荐了129部公益广告作品。

经专家评审,推选出了《关爱留守儿童》等13部优秀公益广告作品。

现对这批优秀作品和委妇幼司等优秀组织单位予以表扬。

优秀作品将在我委网站、卫生计生文化推广平台、楼宇电视系统和健康传播卫星网进行展播,并由我委推荐申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

希望各地
区、各单位继续加强公益广告创作扶持工作,宣传卫生计生政策,普及健康知识,服务“健康中国”建设。

附件:1.优秀公益广告作品
2.优秀组织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
附件1
优秀公益广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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