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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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

【计生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

【计生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力度,现就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以下简称联系人制度)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突出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切实落实扶助关怀各项政策措施,做到应扶尽扶、精准扶助、责任到人。

二、工作要求(一)建立“双岗”联系制度。

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计生协会员、家庭医生或志愿者作为村(居)级帮扶联系人。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领导干部要联系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落实联系人责任。

联系人要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当联系对象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可随时与联系人取得联系,获得帮助。

联系人要根据联系对象的需求,通过登门走访、电话联络、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经常联系慰问联系对象,及时了解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宣传相关政策,开展精神慰藉,疏导化解矛盾,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联系对象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帮助排忧解难;逢重要传统节日,要以联系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慰问和关怀工作。

(三)建立信息档案。

南京大学-评析14年度宪法事例

南京大学-评析14年度宪法事例

பைடு நூலகம்、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 局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案
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涉嫌在上海醉驾,上海市公安
局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
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 施,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投票否决了上海警方的刑拘请求。
法律问题分析: 1.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2.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2014年度十大宪法事例
宪法事例推动着宪法的实施。通过典型宪法事例的评选,凝聚起学 者、民间、媒体等的共识,使各界聚焦宪法和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问 题,从而通过个案推动制度的变革。每年引起社会关注的宪法事例 已经成为评价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衡量因素。通过社会对于个 案的关注,能够弘扬宪法精神,使宪法始终保持价值的生命力和学 术生命力。 ——韩大元教授
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在应聘过程中,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
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
中国在女性就业歧视案件上最大的问题是沒有判例,虽然中国不是
判例法国家,但是对于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性別歧视案件,判例对
于实践该部分法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个案件为消除女性就业歧 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这次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判决是继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曹菊 状告巨人教育)后的全国第二例,有了前面的判例,西湖区法院的立 案和判决就比之前快得多,法院的压力也小了很多,再次为消除就业 中普遍存在的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精神损失费5万元。
经过审理,杭州西湖区法院于11月12日对这起人格权纠纷案 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杭州东方烹饪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 郭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小郭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小郭造成了一定 的精神损害,并酌情判令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公布日期】2014.01.03•【文号】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2014年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关怀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重要意义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

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做好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各项工作(一)生活关怀。

1.实施紧急救助。

在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建立紧急救助工作机制,及时为特殊困难家庭发放抚慰金或补助;在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2.开展慰问活动。

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带队,定期特别是传统节日期间,走访慰问特殊困难家庭,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


开 展 与 计 划 生 育 特 殊 家 庭 系 责 任

实 行定 期考 核评 估

加 强 督 导 检查


有 条件 的 地 方 可 吸 收 计 生 协 会 员

家庭 医 生 与 乡 镇



街道






两级 帮扶联系人


或 志愿 者 作为 村




级 帮 扶联 系 人

市 构 成 服 务 管 理 的 立 体 网 络


要 建 立相 关 部 门 联 席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领 导 干部 要 联 系 帮 扶 存在 特殊 会 议 制 度
( )
围 绕解 决 计 划 生育 特 殊 家庭
即 独 生子 女 伤 残 三

建立 信 息档 案

乡镇

街道

要为每

死 亡家 庭

的突 出 问题


保 障和 改 善 民 生
促进 户 计 划 生 育 特 殊 家 庭 建 立 基 本 信 息 档 案

要摸
社 会和 谐稳 定 的


建立 和 完 善政 府 主 导

保 障措 施


可 随时 与 联 系 人 取 得 联 系

获得 帮 助




加 强 组 织领 导

做 好计 划 生 育 特 殊 家

系 人要 根据 联 系 对 象 的 需 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以及国务院医改办等7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帮助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夫妻。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等相关凭证享受优先便利医疗服务。

二、服务内容(一)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签约服务。

要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组织网络的作用,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

多措并举,不断提高签约服务的吸引力,使有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签尽签,实现签约服务全覆盖。

(二)提供优先便利的医疗服务。

省、地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指定本级至少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相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开通优先便利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当开通急诊“绿色通道”。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做到应扶尽扶、精准帮扶,特制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

一、建立信息档案的对象范围各地应当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基本信息档案:(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的对象又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再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一)家庭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子女信息、父亲信息和母亲信息3个部分,其中子女信息具体包括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死亡时间、伤残时间及等级等;父母信息具体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居民性质、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收入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精神状况以及纳入低保和特别扶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情况等(详见附表1)。

(二)扶助关怀情况。

主要包括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4个部分。

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发放老年人护理补贴、帮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助实施再生育辅助生殖、享受就医“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或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优先安排收养子女、提供丧葬服务补贴、社会关怀帮扶等。

(三)联系人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联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受教育程度、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务等;帮扶对象的主要困难和诉求;具体帮扶措施以及联形式等(详见附表2)。

三、档案信息的处理流程各地应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由担任联系人的社区(村)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所在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个案信息,并负责定期将个案信息汇总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

201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关键词:201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来源:华律网整理时间:2013年02月28日浏览:518 次迫于双独夫妻的压力与日俱增,2013年国家出台了计划生育新政策。

下面华律网小编就将为您详细介绍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

根据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城区居民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城区居民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城区居民)区街道社区填表说明1、申请家庭成员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或具有法定抚养、扶养关系。

申请时请根据下列所属情况申请填报家庭成员:(1)夫妻双方申报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作为家庭成员进行申报;已满18周岁或者已婚的子女根据申请家庭的情况,可以不作为家庭成员进行申报。

(2)已满18周岁的未婚人员要作为申请人申报,应将父母作为家庭成员一起申报。

(申请人年满32周岁的可以独立申报)(3)离异申报的,离异判决书上判给对方的子女,不能作为家庭成员进行申报。

2、申报时需提交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住房证明、收入核对等证明要件。

(1)身份证明:需提供公安机关制发的二代最新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无新身份证的,应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并盖鲜章。

户口簿需提供主页和申请成员的户口页。

(2)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丧偶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和未婚声明书;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及未婚声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未婚的人员提供未婚声明书。

(士兵或在校学生提供士兵证或学生证,不再提供未婚声明)(3)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借住证明或租赁合同。

申报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城区的城镇居民,还应提供户籍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查档证明原件(市内除外)及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住房保障证明原件;申报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城区的农村居民,还应提供户籍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查档证明原件(市内除外),村级出具的农房证明及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住房保障证明原件。

(4)收入审核:民政局出具的收入核对结果。

4、群体类型一栏有相应情况的需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1)优抚对象:依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明确的优抚对象。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明确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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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
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三)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七)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八)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探索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

(九)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十)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十一)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十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十三)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十五)各地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十六)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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