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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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2008修改)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2008修改)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200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湘人口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2008〕26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2002年11月29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02年12月4日,省人口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湘计生发〔2002〕61号)。

2007年9月29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修改决定》对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出了修改。

为了准确实施《条例》及《修改决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进行了重新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关于“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若干条文的具体应用问题解释如下:一、如何理解“违法生育”?《条例》中的“违法生育”,是指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生育子女。

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法多生育子女,即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而再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了《条例》许可的范围;二是未取得《生育证》再生育子女,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但未申领《生育证》再生育子女的;三是非婚生育,即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的生育和未达到法定婚龄已怀孕的生育。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费标准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2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费标准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2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费标准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费标准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形成计生特困家庭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关心、帮助计生特困家庭,我市决定于2017年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扶助对象。

符合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2008〕20号)规定,并领取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二)特扶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2013年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衡政发〔2012〕29号)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加上省定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月享受54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2012年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衡政发〔2012〕29号)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加上省定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月享受470元,直至独生子女康复或死亡为止,若独生子女死亡,特扶标准则由独生子女伤残的标准转为死亡的标准。

二、实施的范围、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

(二)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原规定标准的负担比例不变。

在国家与省定标准基础上提高部分,市财政和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财政按各50%分担,七县市和南岳区自行承担。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湘人口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口发[2006]14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现将《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变动情况,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湖南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度资格审核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审内容是《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中所明确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全部条件。

第三条年审对象范围是上年度已发放奖励扶助金的全部对象。

年审的目的是确定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和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

第四条年审按照村级初审、乡级审核、县级审定、省市备案的程序依次进行,村、乡、县三级年审程序完毕后,须将本辖区内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内容包括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的基本情况、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公示格式见附件1),每次公示不少于10天。

第五条年审时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退出奖励扶助范围:1.奖励扶助对象死亡。

2.奖励扶助对象子女数增加后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1)因收养或过继子女造成现存子女数不符合条件;(2)因缔结婚姻关系造成现存子女数不符合条件。

再婚前夫妻双方均已确定为奖励扶助对象的除外。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解读资料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解读资料

《条例》修改的亮点和遗憾
• 亮点: • 1.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 2.取消了一系列对群众的限制性措施 • 3.强化了出生缺陷防治措施 • 4.创新了子女数量计算 • 5.男方护理假天数增加 • 遗憾: • 1.增加婚假的规定没有写进去 • 2.再生育条件规定偏严
一、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 1.法制统一的要求
• 上位法《人口计生法》作了修改。
• 2.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的需要
• 《人口计生法》规定了一对夫妻有生育两个子女的实体权 利,实体权利需要程序权利加以保障。
• 3.重构法律制度的需要
• 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要求计划生育工作理念和工作措施 进行全新的转变。原《条例》确定的各项法律制度是与一 孩半的生育政策相配套的。新《条例》需重构一套与全面 两孩政策相配套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需澄清的几个问题
• 1.《条例》大还是红头文件大?
• 人治: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口头 • 《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效力大于红头文件。红头文
件中,经过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可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非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2.《条例(2016版)》的施行日期
• 《条例》自2003年1月1日生效,《修改决定》自 公布之日即今年3月30日起施行。修订重新确定 施行日期,修正沿用原施行日期,只有修改的内 容自公布之日或者规定的日期开始施行。
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23条,整条删 除5条(原第16、17、18、26、39条)。 《条例(2016版)》共7章49条。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 • 1.生育政策总原则(第14条第一款):提倡一对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 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城乡一致、区域一致、民族一致 • (1)如何理解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收养子女和以前婚姻形成的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 婚姻存续期间的再婚夫妻,其再婚前后生育的子 女合并计算 • 不能设置障碍,提供便利条件。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人口发[2008]24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人口发[2008]24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人口发〔2008〕24号)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良好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口计生委对本委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印发〈湖南省计生委关于计生合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对武冈市政府关于违反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可否进行处罚请示的回复意见》等3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入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通知》等4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四、《关于被拐卖妇女获救后有关生育问题的复函》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重新公布。

以上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执行省人口计生委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省人口计生委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人 口人 事 [O 1 7号 2 13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口 计生委,解放军 、武警部队
计 划 生育领 导小 组办 公室 ,中直机关 、 中央 国 家机 关 人 口计 生 委 ,委 机 关 各 单位 ,各 直 属 、联 系 单
位:
一 一
国务院公 报 2 1 2 0 1・ 5 名称或 者增 删 内容 的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文化
部 门文 件 规定 第十八 条 的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文 化行政 部 门或者 文化 市场综 合执 法机 构责令 改正 ,并 可
行 政部 门或 者文 化市 场综合 执 法机构 责令 停止 提
5 — 6
国务 院公报 2 1 2 0 1・ 5
部 门文 件
《 口和计 划 生育 工作 者 职业 道德 规范 ( 行 ) 人 试 》经 2 1 年 2月 1 01 0日国家人 口计 生委 第 1 委 0次
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 , 请认真组织落实 。
各 级 人 口计 生 部 门要 广泛 开 展对 人 口和计 划 生 育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的 学 习教 育 ,统 一思 想 ,提 高认 识 ,认 真 贯彻执 行 ,把 加 强职业 道 德建设 作 为一 项 战略 任务 切实 抓 紧抓好 ,不 断提 高人 口计 生 系统 职 业 道德 水 平 。要加 强对 职 业道 德建 设 的调查 研究 ,研 究 新情 况 、解决 新 问题 、总结 新 经验 。职 业道 德
规范试行过程 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人 口计生委。
人 口计 生委 二 。一一 年 二月 十 四 日
人 口和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者 职 业道 德 规 范 ( 行 ) 试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公布日期】2008.09.25•【文号】国人口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现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创造条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计生干部报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培训,做好规范、评估,增强群众的自治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群众的自治权利,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实行"费随事转",并自觉接受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

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活动,切实防止发生政府推卸或转嫁责任的现象,切实防止发生重责任轻权利、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逐步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向深入。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来源: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尽的义务:
(1)成年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
(2)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
(3)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要求参加孕(环)情检查,并定期向户籍地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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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人口发[2008]3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10
【实施日期】2008.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
定》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8〕31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2001年8月5日下发的《省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湘计生政发〔2001〕5号)按照新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重新修改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委按照《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委职能、内设机构、编制等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的职权与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并对责任人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给予相应奖惩的制度。

第三条我委成立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委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委主任是我委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兼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副主
任及纪检组长就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任负责,并兼任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处长(室主任)是本处室行政执法的责任人,并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

副处长(室副主任)协助处长(室主任)做好本处室行政执法工作,向处长(室主任)负责;处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处长(室主任)负责。

第五条凡特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

各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订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组织本委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并参与考核评估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负责对全省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每两年开展一次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突发性事件。

(三)开展政策法规调研,代拟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四)负责省级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委办公室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省人口计生工作计划及总结,对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本委内部各项办事制度并督促落实,保证委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协助委领导对本委各处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提高全委工作效率。

(四)负责全省人口计生信访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六)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本委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科学技术处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规划和规范,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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