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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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试题及答案(三)

计划生育试题及答案(三)

计划生育试题及答案三、判断题1.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2.实行计划生育是女性公民的义务,与男性公民无关。

(×)3.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5.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6.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李某19 岁时举行婚礼并生育一个孩子,20 岁登记结婚后自愿不再生育,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涉外婚姻生育子女不受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限制。

(×)9.发展和改革、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10.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单位必须开除当事人。

(√)(√)(√)(√)(√)(√)(√)(√)(√)(√)(√)(×)11.计划生育是政府的事,企事业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2.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超生数量不大,不会造成什么社会影响。

(×)13.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14.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15.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16.只有计划内生育的,可享受生育保险。

(√)17.对老年父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

(×)18.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9.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2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21.开展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国家级金华经济技术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国家级金华经济技术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开发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开发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的令、《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指导函〔2013〕398号〕和金华市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金市人口计生委〔2009〕27号〕,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开发区人口计生分局及下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在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中所称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是指征收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生育〔包括违法收养子女,下同〕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和个人年实际收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决定征收数额的权限。

第四条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所认定的违法生育事实必须真实准确,表述清楚,证据充分。

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自由裁量幅度的范围。

第五条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要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和目的,综合考虑相对人违法生育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程度以及个人年实际收入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征收决定。

第六条坚持公平对待原则,要坚持“同等情形同等征收”,对违法生育性质、情节和个人年实际收入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要相同,征收标准要基本一致,征收数额要相当。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年8月2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的全称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对于生活中,一些违返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而超生的家庭,就会按照该办法中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1、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征收标准是什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1.09.0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7号
•【施行日期】2021.09.09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1年9月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国家规定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钱

最新国家规定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钱

It will be more beneficial to treat your competitors as rivals rather than enemi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家规定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钱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国家规定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什么是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综上所述,这些就是针对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钱进行整理的一些内容。

我们还是应该密切关注这方面的动向,以防万一。

与社会抚养费有关的相应问题还是应该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或者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规定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规定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规定是什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是如果说年龄没有达到25周岁的话,那么将会经收50%的⽐例,所以说这个进⾏⼀定的征收的话,它是要考虑到年度的总收⼊的状况的,就是⽤这样的⼀种惩罚的措施来规制他们不再多⽣孩⼦。

⼀、征收管理办定是什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是如下所述,(⼀)、⽣育妇⼥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育妇⼥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育妇⼥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与计划⽣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公民享有依法⽣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计划⽣育的义务,其⽣育⾏为应当符合《⼈⼝与计划⽣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与计划⽣育法》和《条例》规定⽣育(以下简称计划外⽣育)⼦⼥的公民,以及为他⼈计划外⽣育提供帮助⽽⾮法⼦⼥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省、设区市⼈民政府计划⽣育⾏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作。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适用条款一、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2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

2、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责令采取节育措施。

对不足法定婚龄结婚怀孕的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划外怀孕的,责令中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女方年满28周岁、子女间隔4周岁)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元至500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工资的1.5倍征收;城乡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 1.5倍征收,本人纯收入不到2000元的,按2000元计征;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5倍征收,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

继续超生的夫妻,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

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超生一个孩子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生育第二个孩子仍不足法定婚龄的,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

二、1999年08月03日至2002年12月31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

2、变更名称:2000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财规[2000]29号、2000年11月29日省财政厅、物价局、计生委湘财综[2000]5号正式确认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

3、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十七条符合规定生育一个孩子后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度年收入的二倍征收;(二)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前三年中最高年纯收入的二倍征收,本人年纯收入不到五千元的,按五千元计征;(三)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二倍征收;(四)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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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
合措施。

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规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
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行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
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

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
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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