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照像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征收对象第二条凡是拥有一定经济来源,能够承担抚养费义务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抚养义务的个人,均属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第三章征收依据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法定抚养义务;2. 被依法强制执行抚养义务;3. 取得生育津贴资金;4. 拥有产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经济资源。
第四章征收程序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征收通知:税务机关向征收对象发送征收通知书,明确征收事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及支付期限;2. 缴纳抚养费:征收对象按照征收通知书上的要求,将应缴纳的抚养费及时缴纳到指定账户;3. 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对征收对象缴纳的抚养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缴纳的金额及时、准确、完整;4. 违法处理:对未按时履行抚养费义务或者虚报、少缴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追缴、罚款等处理。
第五章征收标准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征收对象的经济状况、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将由地方政府依据实际情况设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章抚养费使用与管理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补贴弱势群体的生活费用;2. 支持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医疗保障;3. 建设社会福利设施,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条对于拒不缴纳抚养费、虚报、少缴抚养费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八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抚养费征收通知书范本;2. 抚养费缴纳单范本;3. 抚养费使用报告表。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社会抚养费:指由拥有一定经济来源、能够承担抚养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赡养费用。
2. 征收对象: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程序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程序①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①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②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③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The biggest danger is doing noth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需经过程序有:(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告知、听证,(四)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五)送达,(六)执行,(七)结案,(八)存档。
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生育的政策,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放开二胎,但如果公民在政策外生育孩子,如生育第三胎,则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会按照当地的收入水平征收,征收有一定的流程,今天我们要了解的就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1、人口计生局、受委托的街道(镇)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填写违法生育对象个案报告单,同时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
2、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收集当事人的婚育情况、户籍情况、户口性质、职业、收入证明及子女户籍申报、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同时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人须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
证据材料应标明来源出处、取证日期,有执法人员或证据提供者签字,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3、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书面调查报告,同时报人口计生局法规科审查,法规科人员参与调查取证的报局分管领导审查。
4、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送达回证》,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送达3日后方可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审批结束后方可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按低限或高限作出征收决定的,在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待局务会研究决定后方可作出。
6、当事人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向征收机关申请分期缴纳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江西省社会抚养费是指对未成年人、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及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的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暂行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
以下是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标准适用范围。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适用于未成年人、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及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是指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员,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是指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二、征收标准。
1. 未成年人社会抚养费标准,未成年人社会抚养费标准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因素确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 成年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社会抚养费标准,成年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社会抚养费标准根据其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3. 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社会抚养费标准,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社会抚养费标准根据其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三、征收管理。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具体包括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确认、征收标准核定、征收档案管理、征收资金管理等工作。
征收对象确认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确保应征收的对象不漏征、错征。
征收标准核定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合理确定,确保征收标准公平、合理。
四、征收程序。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对象确认、征收标准核定、征收通知、征收缴纳等环节。
征收对象确认应当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认定。
征收标准核定应当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确保征收标准合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讲解员张跃一、征收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征收对象及标准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提交材料由征收机关调查取证四、办理流程1、立案:征收单位发现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经审查后予以立案。
2、调查: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权利: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4、作出决定: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对情节复杂或征收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5、送达:作出征收决定后,征收单位应在7日内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决定书。
6、执行:当事人应在收到征收决定收后30日内一次性缴清;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的,可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分期缴纳。
对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县人口计生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照表
社会抚养费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第13条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十条 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能够规范、高效地进行,制定合理的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内容展开讨论。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原则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
公平性意味着对于纳税人的收入、财产等情况要进行客观评估,确保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金额合理。
公正性要求相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不能有任何偏向,不得对纳税人进行特殊对待或歧视。
公开性要求相关信息和政策公开透明,使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
依法依规意味着征收管理工作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进行。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经济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征收标准的制定应该考虑到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既要合理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兼顾社会抚养费的财政收入。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应该明确,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收集和评估:相关部门需要收集纳税人的收入、财产等信息,并进行评估,确定应纳抚养费的金额。
这个过程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绝不能随意或滥用职权。
2.通知和缴纳:纳税人应当及时收到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通知,并按时缴纳相应金额。
通知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涵盖缴纳时间、地点、方式等要素。
3.征收凭证:纳税人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应获得相应的凭证,以确保缴费记录的可追溯性和可核实性。
4.征收记录和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收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与惩处为了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公正和规范,监督与惩处机制应当得以建立和运行。
监督部门应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结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涉及到纳税人的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加以规范。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现代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单亲家庭、空巢老人、孤儿等群体,这些人在生活上存在较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困难,我国实施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社会抚养费是指政府依据法律规定统一征收的一种费用,用于支持将来有需要的当地人民的生活、照顾和保障生计。
在我国,社会抚养费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管理办法也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一、征管范围社会抚养费的征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单亲家庭和空巢老人。
2、家庭经济困难、未成年人失职、犯罪受刑等情况下的孤儿。
3、有关部门认证的特殊建档立卡人群。
以上情况下的人员在遇到困难时可以向国家申请社会抚养费,而国家也会对申请人进行核实,确保资金使用在真正有需要的人身上。
二、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既要考虑到缴纳能力,还要考虑到基本生活需求。
因此,征收标准需要结合当地的人均收入、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考虑。
目前,我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普遍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一般而言,一线城市的标准较高,二线城市和县市区将较低。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的征收标准都有所不同,以当地政策为准。
三、征收方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照税前收入实行比例征收,二是按照家庭住房面积征收。
其中,按税前收入比例征收的方式较为常见。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由政府实施的,而不是由企业或个人自行管理。
由此可见,了解本地区的政策和法规是必要的。
四、征收流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流程大致有以下几个步骤:1、算出缴纳人的应缴金额。
2、收到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后,缴纳缴纳据应缴金额支付社会抚养费。
3、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实支付情况并记录。
4、年底结算,核对未交税款情况并要求未交者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整个征收流程需要政府部门严格执行并把握好缴纳和收支情况,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保障申请者的权益,保障社会的安定和谐。
五、征收后的问题虽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已经有了一定的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有一些群体中有缺乏完善的社会抚养机制,如农村人口基数大、散居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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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制作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利、义务和委托期限等。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义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立案
通过群众举报、走访调查、查阅报表或其他途径,发现有违法生育的人员,原则上应在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立案。
经批准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生育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1、调查笔录中询问违法生育当事人的主要内容:当事
人的自然状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户籍类别等;婚姻情况,如是否领取结婚证,何时领取的,初婚还是再婚;生育情况,如生育过几个孩子,每个孩子的出生年月、性别、出生地;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2、调查笔录填写的注意事项:调查笔录是对违法生育行为当事人或相关证人询问有关案件情况,收集证据的记录;调查笔录中不应有违法生育行为应处理的标准等定性的内容;调查笔录每页均需有被询问人签名并按右手大姆指印,每页还需有调查人签名,结尾处标明调查时间;笔录要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如有涂改,须请被询问人在涂改处按手印。
(二)对当事人违法生育的行为需要搜集佐证材料:
1、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2、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婚姻证明
3、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4、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证人证言应当由本人签名。
5、收集书证、物证,应当取得原物或者原件,特殊情况不能取得原物、原件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印等方法复制原物、原件,并由持有人、保存人签名。
以上有关佐证材料应在案件合议之前搜集到位。
三、审理案件
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建议召开会议,进行案件合议,提出处理建议。
合议时制作案件合议记录。
合议人员的构成,如委托街道、乡镇,由被委托街道、乡镇主管计生工作的领导或主要领导、有关人员及参与此案件调查的案件承办人参加;如未委托,由县(市、区)计生局主管法规工作的领导或主要领导、有关人员及参与此案件调查的案件承办人参加。
合议人员除承办人外,一般不少于三人,以单数为好。
四、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征收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受的权利,并将《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如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内容。
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重新审理案件。
五、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在违法生育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合议结果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
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盖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后送达当事人。
作出决定的日期必须在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限界满之后,且必须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不能作出的,应当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
六、送达决定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由执法人员持《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收件人处签名,送达回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当事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备注栏内注明拒收理由,由两名以上本村(居)村(居)民代表或村干部为见证人签名,把决定书留置在当事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外地的,应查明住处后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七、执行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的申请,并提供所在村(居)委会介绍信、户口、身份证、家庭年经济收入等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请时应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书》,征收
机关签署意见。
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交申请书时,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卷宗材料复印件,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
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结案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履行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结案报告》。
提出结案建议,经征收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九、案卷归档
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文书一案一卷,实行规范化管理,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年度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