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征收对象本省户籍公民违反《条例》或者居住本省的外省户籍公民违反其户籍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生育子女、非婚生育子女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主体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社会抚养费可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
设区的市属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的授权征收社会抚养费。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应当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执行协商前置制度。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收入状况等情况通报其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征收标准。
未实行协商前置作出征收决定的,当事人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向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裁决。
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直接撤销或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原作出的征收决定,指定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依法重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两地跨省的,报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三)征收标准1.计征基数。
以违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男女双方上年度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
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或者实际收入低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计征基数:⑴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的,按照税务、工商、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物价等涉及核定公民收入的有关部门核定的收入计征;⑵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征;⑶城市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市、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⑷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企图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现居住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上年度人均工资计征。
规章制度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年8月2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湖南社会抚养费标准

湖南社会抚养费标准湖南省社会抚养费是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的用于抚养、教育和保健未成年人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和教育质量,因此,合理确定社会抚养费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南省制定了相应的社会抚养费标准。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发布的数据,湖南省社会抚养费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具体如下:一、城市社会抚养费标准。
在城市地区,未成年人的社会抚养费标准按照父母双方的平均收入和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城市地区的社会抚养费标准为父母双方收入的10%至20%不等。
具体标准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教育需求等因素而定,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得到满足。
二、农村社会抚养费标准。
在农村地区,社会抚养费标准一般按照父母双方的收入和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但相对于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的社会抚养费标准一般较低。
一般情况下,农村地区的社会抚养费标准为父母双方收入的5%至15%不等。
同样,具体标准也会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教育需求等因素而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标准仅为参考,具体的社会抚养费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社会抚养费标准,相关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社会抚养费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教育需求以及父母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同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也需要加强监督,确保社会抚养费真正用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湖南省的社会抚养费标准是合理的,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社会抚养费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0’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的全称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对于生活中,一些违返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而超生的家庭,就会按照该办法中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1、征收决定由谁作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征收标准是什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案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案____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案引言社会抚养费是指国家为解决老龄化所带来的经济负担,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生活需求而实施的一种税收制度。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将针对____年的情况,探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案,以期达到公平合理的效果。
一、征收对象在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案时,应将重点放在能够负担得起、或者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个人和家庭身上。
其中,征收对象包括:1. 有固定收入的工薪阶层;2. 个体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3. 在非高消费行业从事工作的低收入群体;4. 部分自由职业者和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如金融、房地产等高收入行业从业人员);5. 非法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者。
二、征收税率1. 征收税率的确定应根据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差异化调整,以确保负担能力的合理分配。
具体征收税率划分如下:(1)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征收税率为2%;(2)年收入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纳税人,征收税率为5%;(3)年收入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纳税人,征收税率为10%;(4)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征收税率为15%。
2. 对于低收入群体,可适当减免或降低税率,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征收周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周期可以根据个人和家庭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一般可将征收周期定为每年一次,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情况进行核算,并在每年的指定时间内缴纳。
四、征收方式1. 通过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登记,建立纳税人档案,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2. 征收方式采取先缴后退的模式。
纳税人在每年的指定时间内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填写并缴纳社会抚养费,税务部门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
3. 针对年收入低于20万元的纳税人,政府可提供适当的税收减免政策,以降低其负担。
五、征收用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要用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需求,并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具体用途包括:1. 提供养老金、养老院建设和运营费用;2. 支持失业群体的再就业培训和就业创业资金;3. 提供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保障;4.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环境。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指导,旨在确保社会抚养费的公平、合理和高效征收。
本文将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一、社会抚养费的概念社会抚养费是指社会上有一定经济收入的个人,按照法定比例缴纳的用于支持社会弱势群体的费用。
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是个人的经济收入情况。
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并按比例缴纳相应的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涵盖了有经济收入的个人。
无论是从事企业经营、个体劳动、自由职业还是其他收入来源,只要个人有经济收入,就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比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比例应当根据个人的具体收入情况来确定,并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进行调整。
一般来讲,个人收入越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比例也越高。
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机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税务机关将根据征收范围确定个人的收入情况,并依法对其进行核实和计算,最终确定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金额。
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个人应当主动去税务机关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查,并确定个人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金额;个人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相应的社会抚养费。
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凭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凭证是征收通知书。
税务机关在核实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后,会向个人发放征收通知书,并要求个人按照通知书上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
八、社会抚养费的用途社会抚养费的用途主要是用于支持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和谐发展。
具体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贫困人口的救助、残疾人士的康复和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等。
九、社会抚养费的监督和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管理。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案

202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案____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案一、前言社会抚养费是指由国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病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生活救助和福利保障的费用。
为了保障特殊群体的生活需求,维护社会公平与和谐,我国将在____年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进行一系列改革与调整,确保其公平、合理、高效的运行。
二、征收对象____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为所有拥有经济收入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1. 个人征收对象:所有劳动收入超过一定额度(暂定为每年10万元)的个人,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农民等。
2. 企事业单位征收对象: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三、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将依据征收对象的经济能力和应负的抚养责任来确定。
1. 个人征收标准:个人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年收入金额和家庭成员人数来确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年收入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个人,需要按照所得额的5%缴纳社会抚养费。
- 年收入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个人,需要按照所得额的10%缴纳社会抚养费。
- 年收入超过50万元的个人,需要按照所得额的15%缴纳社会抚养费。
2. 企事业单位征收标准:企事业单位的征收标准将根据企业税收和雇佣人数来确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企业税收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需要按照税收额的1%缴纳社会抚养费。
- 企业税收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需要按照税收额的2%缴纳社会抚养费。
- 企业税收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需要按照税收额的3%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征收范围和用途1. 征收范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社会抚养费相关的特殊群体,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病残军人等。
2. 使用用途:社会抚养费的使用用途将主要用于特殊群体的生活救助、医疗费用、儿童教育、老年人养老金等方面,确保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征收程序和监管机制1. 征收程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将由税务部门负责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征收对象本省户籍公民违反《条例》或者居住本省的外省户籍公民违反其户籍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生育子女、非婚生育子女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主体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社会抚养费可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
设区的市属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的授权征收社会抚养费。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应当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执行协商前置制度。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收入状况等情况通报其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征收标准。
未实行协商前置作出征收决定的,当事人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向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裁决。
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直接撤销或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原作出的征收决定,指定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依法重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两地跨省的,报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三)征收标准1.计征基数。
以违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男女双方上年度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
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或者实际收入低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计征基数:⑴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的,按照税务、工商、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物价等涉及核定公民收入的有关部门核定的收入计征;⑵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征;⑶城市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市、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⑷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企图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现居住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上年度人均工资计征。
2.征收标准。
⑴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⑵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⑶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⑷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⑸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
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⑹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
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3.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的确定程序。
⑴提出建议。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提出征收标准建议;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直接征收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
⑵研究决定。
对呈报的征收标准建议,拟按照二至三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先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初审,再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决定;拟按照四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⑶备案。
按四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征收程序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征收决定、送达《征收决定书》、执行征收决定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
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征收数额及计算方法、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三日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征收机关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陈述、申辩的,征收机关应对其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在五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违法生育行为属实的,应尽快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征收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以听证笔录作为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征收金额及计算方法、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机构应当审查征收案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准予分期缴纳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社会抚养费未全额征收到位的,征收机关不得结案。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征收决定。
(五)征收方式社会抚养费征收实行征缴分离。
原则上由当事人到征收主体指定的代理银行缴款,或由所在单位代缴。
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代理银行缴款的,由征收机关或委托征收机关征收。
由当事人直接缴纳的,按照就近缴款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转缴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征收机关直接收缴和当事人所在单位代缴的社会抚养费,原则上于当日最迟在五日内解缴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县级财政部门每月末将收缴的社会抚养费由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解缴同级国库。
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社会抚养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填写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作为征收机关缴款附件。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按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分期缴纳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计算滞纳金)。
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县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 使用范围社会抚养费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调剂使用,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弥补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费用。
其中,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资金不得低于征收总额的65%。
年终结余的社会抚养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主要包括印制各种执法文书工本费、调查取证差旅费、支付银行手续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等支出,但不包括机构运行和征收人员经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不足部分,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
二、终止妊娠保证金标准的确定、收取和退还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
终止妊娠的,终止妊娠保证金及时如数退还;没有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终止妊娠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冲抵按标准计征的社会抚养费。
(一)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具体标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性质、情节和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具体标准。
(二)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程序1.立案。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在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对象,应当立案。
2.确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具体数额。
拟收取5000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建议,报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决定;拟收取5000元以上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建议,报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集体研究后决定,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3.作出收取决定。
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制作并送达《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决定书》。
4.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对象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时填开《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当事人没有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终止妊娠保证金纳入社会抚养费管理。
(三)终止妊娠保证金的退还程序1.申请。
当事人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向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妊娠保证金退付手续。
2.退款。
经同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确认后,填开《湖南省非税收入退付书》,退付终止妊娠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