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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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最新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导读:社会抚养费是对方案外生育的人的一种行政性收费,为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方案生育根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制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方案生育根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方案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效劳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根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方案生育有关的收费工程,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照像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征收对象第二条凡是拥有一定经济来源,能够承担抚养费义务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抚养义务的个人,均属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第三章征收依据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法定抚养义务;2. 被依法强制执行抚养义务;3. 取得生育津贴资金;4. 拥有产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经济资源。

第四章征收程序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征收通知:税务机关向征收对象发送征收通知书,明确征收事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及支付期限;2. 缴纳抚养费:征收对象按照征收通知书上的要求,将应缴纳的抚养费及时缴纳到指定账户;3. 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对征收对象缴纳的抚养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缴纳的金额及时、准确、完整;4. 违法处理:对未按时履行抚养费义务或者虚报、少缴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追缴、罚款等处理。

第五章征收标准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征收对象的经济状况、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将由地方政府依据实际情况设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章抚养费使用与管理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补贴弱势群体的生活费用;2. 支持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医疗保障;3. 建设社会福利设施,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条对于拒不缴纳抚养费、虚报、少缴抚养费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八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抚养费征收通知书范本;2. 抚养费缴纳单范本;3. 抚养费使用报告表。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社会抚养费:指由拥有一定经济来源、能够承担抚养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赡养费用。

2. 征收对象: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程序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程序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程序①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①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②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③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景县计生局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图

景县计生局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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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填表经由村级负责人经调查核实,对该夫妇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签署意见,加盖村级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3、村级完成报乡级计生委,由政法室调查询问,查验有关证件,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乡级生育审批专用章负责人签字。

4、县政法股经查验证件,核实无误后对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夫妇,经县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政法股签署意见,加盖县级生育审批专用章及负责人章,发放生育证。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程图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件指南《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拟外出且户口在本辖区的成年人未婚、结婚、生育情况的证件,其办理程序为:(1)由拟外出人员亲自镇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式2份。

(2)由村委会或本人所在单位审查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签署意见,加盖本级公章。

(3)拟外出人员持有证件、复印件,申请表2份,一寸照片3张(或夫妇2寸合影3张)到本级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并由经办人签署意见。

(4)①属农村居民的由乡(镇)级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办公室发证。

②属城镇居民的由县计生局法规股发证。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审批流程图办事指南1、申请人必须提交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小孩出生证、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报告单。

2、乡镇、村必须认真查验证件、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报告单,询问本人,调查核实后方可上报。

3、县计生局经详细询问、调查、查验有关证材、核实后方可开据引产手术批准书。

4、县、乡村必须严格把关,依法行政。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江西省社会抚养费是指对未成年人、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及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的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暂行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

以下是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标准适用范围。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适用于未成年人、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及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是指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员,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是指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二、征收标准。

1. 未成年人社会抚养费标准,未成年人社会抚养费标准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因素确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 成年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社会抚养费标准,成年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社会抚养费标准根据其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3. 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社会抚养费标准,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社会抚养费标准根据其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三、征收管理。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具体包括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确认、征收标准核定、征收档案管理、征收资金管理等工作。

征收对象确认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确保应征收的对象不漏征、错征。

征收标准核定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合理确定,确保征收标准公平、合理。

四、征收程序。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对象确认、征收标准核定、征收通知、征收缴纳等环节。

征收对象确认应当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认定。

征收标准核定应当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确保征收标准合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也逐渐成为了重要的政策措施。

社会抚养费征收是指对于未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夫妻,根据相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

而在执行这一政策时,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本文将从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两个方面介绍相关情况。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1. 征收标准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未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按照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计算。

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数量大于一个的,按照所生每个非法子女的征收标准计算。

同时,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在成年之前去世的,对这部分社会抚养费应当予以退还。

2. 缴费方式社会抚养费的缴费方式为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一次性缴纳应当在征收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若分期缴纳,每一期应当在收到的征收通知书上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3. 处理逾期未缴问题如果夫妻未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国家计生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拖欠一年要加收10%的滞纳金;(2)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的缴纳,采取财产查实、扣押、拍卖等方式进行;(3)个别情况下,国家计生部门还可以采取悬赏通缉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1. 处罚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种:(1)未婚未育女性怀孕的;(2)已婚女性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3)同居、离异、解除婚姻关系后未满一年的女性怀孕的;(4)涉嫌实施非法终止妊娠、绝育、改变性别、受孕人工措施的。

2. 处罚内容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国家计划生育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责令改正,限期改正不听的,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等处罚措施;(2)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3)对犯非法生育罪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生依照什么法罚款

超生依照什么法罚款

一、超生依照什么法罚款根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的决议,国家实施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也就是说,如果只有两个子女,再生育三胎是不会罚款的。

如果已经有三个子女再生育三胎的,会进行罚款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会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为参考标准,再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等来确定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超生依照什么法罚款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是怎样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立案经群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即刻立案,填写立案报告。

主管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二)调查取证1、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

对取得一定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可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亲子鉴定。

2、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对其双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三)提出征收标准建议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30日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本市财政、物价、卫生、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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