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人工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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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人工费调整

云南省建设厅人工费调整

云南省建设厅人工费调整云南省建设厅人工费调整近年来,云南省建设厅一直在致力于推动云南省的建设事业发展。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激励从事建设工作的广大员工,云南省建设厅决定进行人工费调整的相关工作。

本文将围绕云南省建设厅人工费调整展开讨论。

首先,人工费调整是一项使建设厅员工获得公正、合理薪酬的举措。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员工的工作负荷和压力也在不断增加。

人工费调整是建设厅对员工工作贡献的一种承认和回报,可以更好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

其次,云南省建设厅人工费调整要以公平、公正和科学为原则。

在进行人工费调整的过程中,建设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制度的公平和透明。

通过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和评价体系,以及合理的调整幅度,来保障员工的权益,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要保证云南省建设厅人工费调整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在制定人工费调整方案时,建设厅应充分考虑云南省的经济状况和财政压力,确保调整后的人工费支出能够得到合理的控制。

只有在保证财务可行性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推动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云南省建设厅人工费调整也应该注重员工职业发展和能力提升。

人工费的调整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员工的收入水平,更重要的是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培训资源。

建设厅应该鼓励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员工的职业发展空间和竞争力。

在人工费调整的过程中,云南省建设厅还需要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

建设厅应该广泛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员工的真实需求和期望,从而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调整方案。

通过加强沟通和交流,可以增进员工对建设厅的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有效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综上所述,云南省建设厅人工费调整是为了更好地激励和支持从事建设工作的员工,推动云南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进行人工费调整时,建设厅应坚持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注重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提供员工的发展机会和培训资源,并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

人工费调整的法律规定(3篇)

人工费调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工费调整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工费调整,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生产成本、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对劳动者工资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人工费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调整原则与依据第五条人工费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调整:人工费调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公平合理:人工费调整应当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工作年限、岗位性质等因素,确保调整的公平合理性。

(三)公开透明:人工费调整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劳动者和社会监督。

(四)逐步推进:人工费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第六条人工费调整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行业工资指导线。

(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四)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五)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六)劳动者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第三章调整程序第七条用人单位调整人工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调查分析:用人单位应当对人工费调整的依据进行调查分析,包括国家政策、市场状况、生产成本、劳动生产率等。

(二)制定方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制定人工费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幅度、调整范围、调整时间等。

(三)征求职工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将人工费调整方案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征求意见,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示方案:用人单位应当将人工费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五)实施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用人单位应当实施人工费调整。

(六)备案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将人工费调整情况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劳动者对人工费调整有异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09年635号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09年635号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标[2009]635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
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线,并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我厅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人工综合工日单价。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现行的
34.77元调为42.06元。

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涉及到的人工工日单价都
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作为计算人工费、机械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的计算基数。

三、本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凡2010年 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2010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文件)年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文件)年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文件)2011年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发稿时间:2010-11-23 阅读次数:16501)造计〔 2010〕 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 2010〕211号)文件精神, 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 47元 /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按调整定额人工费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 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 31元 /工日,现调整为 47元 /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每工日 70元。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 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 39元 /工日调整到 47元 /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 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 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 39元 /工日调整到 47元 /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 47元 /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和定额项目差价。

1、对于执行 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 27.64元 /工日、25.84元 /工日、 24.55元 /工日)统一调整到 47元 /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各项调整汇总

各项调整汇总

一、人工费1、2006年5月1日起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从24.75元调整至27.72元。

(详见云建标[2006]21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2、2008年1月1日起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从27.72元调整至34.77元。

(详见云建标[2007]535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3、2010年1月1日起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从34.77元调整至42.06元。

(详见云建标[2009]63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年版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4、2011年9月1日起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从42.06元调整至53.23元。

(详见云建标[2011]452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年版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二、规费1、2005年12月1日起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列入工程造价。

(详见云建标[2005]66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2、2006年7月1日起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系数调整。

(详见云建标[2006]295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通知》)税金系数调为3.44,3.38,3.25 。

测定费调为0.08%,0.12%,0.14% 。

3、2009年1月1日在全省范围停止征收定额测定费。

(详见云建标【2008】713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荐的通知》)4、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详云建标【2011】454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通知》)税金系数调为3.48,3.41,3.28。

三、其他1、2005年7月1日起建筑面积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关于人工费及税金调整的测算

关于人工费及税金调整的测算

根据xx标(2011)452号文调整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注:原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42.06元,调整后为:53.23元)及xx标(2011)454号文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的通知(注:原税金计算系数为:3.44%,调整后为:3.36%,以市区为例),分别对以上调整做出测算。

以曲靖潇湘新区B片区78栋沉管灌注桩为例。

一类工程:(1)、只调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不调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

原工程造价为:74828.79元,调整人工综合单价后为:78052.84元。

由此可得,建安工程总造价增加了4.3086%。

(2)、只调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不调人工综合工日单价。

原工程造价为:74828.79元,调整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为:74770.92元。

由此可得,建安工程总造价减少了0.773‰。

(3)既调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又调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

原工程造价为:74828.79元,调整后的工程造价为:77992.48元。

由此可得,建安工程总造价增加了4.2279%。

二类工程:(1)、只调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不调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

原工程造价为:73307.41元,调整人工综合单价后为:76306.39元。

由此可得,建安工程总造价增加了4.0910%。

(2)、只调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不调人工综合工日单价。

原工程造价为:73307.41元,调整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为:73250.72元。

由此可得,建安工程总造价减少了0.773‰。

(3)既调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又调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

原工程造价为:73307.41元,调整后的工程造价为:76247.38元。

由此可得,建安工程总造价增加了4.0105%。

三类工程:(1)、只调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不调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

原工程造价为:72166.37元,调整人工综合单价后为:74996.59元。

由此可得,建安工程总造价增加了3.9218%。

(2)、只调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不调人工综合工日单价。

2018.11.30印发 人工费调整的批复(2019.1.1以后执行,配合15定额)

2018.11.30印发  人工费调整的批复(2019.1.1以后执行,配合15定额)

川建价发〔2018〕27号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对成都市等19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你们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1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9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9年1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9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9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8年11月30日2345678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的排管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工程、管廊支架中的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4、绿色建筑工程中的定额项目按其专业属性执行其他定额相应标准。

9。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57元)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57元)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发稿时间:2011-11-08阅读次数:966)造计〔2011〕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85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

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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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云建标[2007]535号
各州、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我厅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人工综合工日单价。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27.72元调为34.77元, 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应执行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

二、本综合工日单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凡2008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云建标[2006]211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24.75元调整为27.72元。

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应执行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

本综合工日单价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2006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
转发“云建标[2005]5号”文件的通知
2005-3-20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
<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曲建字[2005]2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4年5月1日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来,建设工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招标方盲目压价招标,投标方盲目低价等违规现象,为防止因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行为,按照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实维护好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的要求,现将省建设厅云建标[2005]5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制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的规定
(一)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独立编制,必须经在本咨询单位注册的的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盖章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发布。

招标人(或业主)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拦标价、工程量清单等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拦标价。

(二)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云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规定编制,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必须详细、规范地描述清楚“项目特征”。

(三)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在提供造价成果文件时,应同时向委托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编制单位资质的批准文件和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审核、编制人员的注册执业、从业证书复印件。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拦标价备案表》一式三份。

4、曲靖市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还需提供经曲靖市建设局标准定额管理站审查同意进入我市的备案证明材料。

二、完善工程合同价备案制度,建立工程拦标价、结算价备案制度
工程拦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备案制度是强化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价备案”严格按云建标[2005]5号文的规定执行。

合同价及拦标价的备案由发包人提供备案资料进行备案;竣工结算价的备案由审定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向本工程合同价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结算价备案。

三、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
a)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造价活动,必须具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造价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造价活动。

b)严禁无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违者,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章严肃查处、
c)外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曲靖市从事造价咨询,必须到曲靖市建设局标准定额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否则工作成果视为无效。

四、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预算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从业。

若发现一人在多个单位执业(或从业)者,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云建标[2005]5号文(略)
曲靖市建设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云南省建设厅文件
云建标〔2008〕201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
风险条款约定及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有关单位:
自2007年9月以来,我省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等)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

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05]5号)虽然对上述情况的处理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各建设、施工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时没有严格地按规定执行。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给建设、施工单位带来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云建标[2005]5号文件精神,现对有关内容再次作出具体要求,并提出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一、具体要求: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超过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

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

当施工合同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

二、材料价格指导意见: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按以下原则调整:
1.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已包含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材料价格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风险包干幅度的,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工程,在包干范围以内的主要材料(含设备)单价发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其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期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二)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通知
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各有关办理工程结算的单位、各造价咨询机构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

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建标[2008]713号)
各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定额测定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征收。

二、工程造价的相应调整规定:
(一)2009年1月1日后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签定合同的工程,工程计价程序中不再将工程定额测定费作为规费计入工程造价。

(二)2009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经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仍应将工程定额测定费作为规费计入工程造价,并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2009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初步设计文件,其工程概算中不再计列工程定额测定费。

云南省建设厅
20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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