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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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办〔2008〕2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2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局制定了《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制定整治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监管,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不断提高危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厂布局、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自动化控制水平、人员素质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进行认真整改治理。

对于擅自变更生产工艺、改造关键设备设施、超能力组织生产和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行为。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生产组织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 2008〕2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 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摘要)苏安办 [2008] 61 号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8]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吸取广西“8.26”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深刻吸取广西维尼纶股份有限公司“8.26”事故教训,在前一阶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结合正在开展的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督促指导企业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事故隐患,落实隐患整改责任。

2008年底前,化工企业必须建立聘请专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同时,要加快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体制、机制,推进隐患排查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二、进一步严格安全行政许可,切实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各级安委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监控,督促化工企业严格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严禁无设计资质的企业技术人员自行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严禁设计单位将安全设施设计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必须单独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

设计单位必须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按企业要求擅自更改设计内容。

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各级安监部门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真审查,发现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的审查一律不予通过,并依照有关规定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违规行为。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但是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顾,采取造假和网上售假等方式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严重危害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为严厉打击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以及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证等各类违法行为,减少和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假冒政府监管部门网站及通过网络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和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以及无证或持过期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证流程和信息查询,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全面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建立并形成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长效机制,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治理重点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特种作业操作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排查治理:一是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或其承包、承租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检验,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持过期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三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和台账的行为;四是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过期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五是假冒政府监管监察部门政府网站,从事虚假信息兜售、制假售假的行为;六是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不规范、不科学、效率低,甚至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安委办[2018]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1.15【实施日期】2018.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委办〔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维护法令统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86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1月15日附件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文件标题2014〕2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2安办函〔2014〕5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以来跟踪督办事故及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情况的通报3安委办函〔2014〕3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8226;28”重大水害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安委办函〔2014〕4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瞒报谎报煤矿事故的通报5安委办函〔2014〕5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6安委办函〔2014〕6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永贵能源开发公司新田煤矿“10&8226;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7安委办明电〔2014〕1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根治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矿区瓦斯爆炸火灾工作的函8安委办〔2014〕1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以来六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9安委办〔2014〕2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贵州近期两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10安委办函〔2014〕46号国务院安委办办公室转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11安委办函〔2014〕6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12安委办函〔2014〕5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报告的通知13安委办〔2014〕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春节期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14安委办函〔2014〕4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15安委办函〔2014〕5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3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情况的通报16安委办函〔2014〕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1-4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进展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17安委办函〔2014〕3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1-5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进展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18安委办〔2014〕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9安委办〔2014〕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四起火灾事故的通报20安委办〔2014〕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21安委办〔2014〕1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22安委办函〔2014〕7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寿光“11&8226;1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23安委办明电〔2014〕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4安委办明电〔2014〕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5安委办明电〔2014〕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瞒报谎报煤矿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贵州近期两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春节期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安委办[2015]1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23【实施日期】2015.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质量逐步提高,在应急准备、事故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仍然存在应急预案风险评估、政企衔接不到位,针对性不强,实用性和操作性差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工作,切实发挥应急预案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树立“预案不完善就是隐患、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演练不到位就是隐患”的理念,落实责任、深化管理、加强执法,通过强化风险评估、预案修订、培训演练、监督检查等工作,深入开展应急预案优化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专业化、简明化、卡片化,完善体系、提升质量,实现应急预案科学、易记、好用。

二、严格落实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各分管负责人要按职责分工落实分管领域的应急预案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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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
大检查进展情况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安委办函[2014]58号
【失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16
【实施日期】2014.09.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报告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我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的报告》(冀安委办呈〔2014〕22号)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下发后,河北省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长张庆伟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全面大检查,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亲自部
署、亲自谋划、亲自抓落实,扎实推进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在调查摸底、教育培训、推广典型经验、强化执法检查和督导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效果明显,对下一步工作部署重点突出、措施有力,这些做法值得其他省(区、市)参考借鉴,共同推动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我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的报

(冀安委办呈〔2014〕22号)
国务院安委办:
8月2日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一系列批示指示精神,扎实推进全省铝镁制品机加工等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长张庆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深刻吸取昆山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副省长***亲自部署、亲自谋划,具体指导和推动大检查工作,第一阶段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深入调查摸底。

“8.2”事故发生后,为摸清全省涉爆粉尘企业底数,省安监局迅速设计制作了《涉粉尘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紧急印发到各市、县,要求全面做好涉爆粉尘企业基本信息的摸底统计工作,确保涉爆粉尘企业登统率达到100%。

经初步摸
底,全省共登记涉及煤炭、金属粉末、饲料(血粉、鱼粉)、农副产品(棉花、烟草、茶叶粉)、林产品(纸粉、木粉)、合成材料(塑料、染料)、粮食(小麦、淀粉)等7大类、2760家企业,初步建立了相关信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在工贸行业全面调查排查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通知》后,为进一步核实清楚涉爆粉尘企业的信息,我们针对第一次统计中存在的部分数据不准确、登统企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对企业数据统计工作再次进行了安排部署,经反复核查,全省涉爆粉尘企业为2064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680家,规模以下企业1384家,铝镁粉尘企业136家,并将统计结果及时上报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目前,我们结合督导检查、执法检查等工作,继续对相关企业信息进行核实,力求做到数据准确、信息翔实、一企一档,为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强化教育培训。

为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都把专业培训作为此次大检查的先导,通过培训让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及企业知道查什么、怎么查、按什么标准查。

8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宣贯《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视频会议后,我们立即在原来普遍培训的基础上,对学习培训和宣贯《五条规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8月28日至30日,省安监局在石家庄组织了宣贯《五条规定》暨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题培训班,全省197个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主管业务科(处)长踊跃参加,无一人请假和代训,实际参加培训人员达到262人。

培训班聘请了全国粉尘防爆专家钟圣俊教授讲解了粉尘爆炸的机理和相关基础知识,中介机构专家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查出的实际问题进行典型剖析,组织学员分批到益海(石家庄)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教学,省安监局三位处长进行了现场讲解,并组织了分组座谈讨论和考试,通过多种生动直观的教学方式,使监管人员对粉尘爆炸有了初步认识,基本实现了“一县一个(涉爆粉尘)明白人”的目标。

省安委办主任、省安监局局长刘宝玲亲自召集有关处室负责人反复研究培训方案,确定培训内容、授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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