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文:---------------------------------------------------------------------------------------------------------------------------------------------------- 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文盛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鄂政办函[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5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各部门密切协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组织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确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32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一、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一)加快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以县为单元,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风险区划工作,重点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及三峡库区、清江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乡镇集镇、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做好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对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威胁人口多的重大隐患点,开展详细勘查,逐点制定落实监测及防治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群测群防管理系统。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3〕2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
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两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参加过国家、部门、地方勘查、设计标准编制。
陕西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技术报告编制格式及资料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技术报告编制格式及资料要求(试行)为规范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技术成果报告的编制,保证技术报告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特制定本要求。
一、勘查/设计技术报告提交1.勘查/设计技术报告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重点突出、结论正确,建议合理、可行。
2.勘查/设计技术报告的编制章节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勘查/设计技术报告格式:正文、表格的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规格(个别表格也可采用A3规格,但应折叠成A4大小);封面应包括报告名称、建设(委托)单位、提交单位和日期(送审稿应在封皮的报告名称下方注明“送审稿”字样);扉页除有封面部分内容外,还需有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负责、报告编写人、审核人、总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栏;目录应包括正文目录、附图目录、附件目录及相应的页码;附图件大小依据项目的规模而定,比例尺应满足其精度的要求,一律按A4规格折成手风琴式,图面朝里,图签向外;附图册和附表册幅面可为A3幅面(其格式要求详见本要求附件)。
4.勘查/设计技术报告中的文字、术语、标点、代号、符号、数字、图例、图式、单位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5.勘查/设计技术报告中的插图应注明图号、图名、图例、比例尺(图号、图名采用黑体置于图下部);插表应注明表号、表名(表号、表名采用黑体置于表上部)。
6. 勘查/设计技术报告附图、附件应按顺序排列,附于文字报告后;附图中应有责任栏(右下角)。
7、勘查/设计技术报告内容装订顺序:封面、扉页(责任栏)、单位资质、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名单、报告目录、正文、报告附图、报告附件。
8.勘查/设计技术报告最终稿应沿左侧胶装成册。
二、技术成果格式1、勘查成果报告格式(详见本规定附件1-1~1-9):附件1-1:封面格式附件1-2:扉页格式附件1-3:单位资质附件1-4:专家评审意见附件1-5:评审专家组名单附件1-6:报告目录格式附件1-7:正文格式附件1-8:报告附图(包括工程地质平面图、工程地质剖面图、钻孔柱状图等)附件1-9:报告附件(包括委托书、土工试验成果、钻孔记录照片等)2. 设计成果报告格式要求(详见本规定附件2-1~2-9)设计成果由设计总说明(或设计报告)、图纸、工程投资估(或概)算书、设计计算书(另册装订)等四部分内容组成。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附件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2024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勘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勘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1.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和勘查工作。
二、合同内容2.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地质灾害治理的需要,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和勘查计划。
2.2乙方应按照设计方案和勘查计划,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质调查、钻探、取样、试验等。
2.3乙方应根据勘查结果,制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
三、合同期限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4.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4.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作为预付款。
4.3乙方完成勘查工作并提交勘查报告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4.4乙方完成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4.5乙方完成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4.6乙方完成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4.7乙方完成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4.8乙方完成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4.9乙方完成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4.10乙方完成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4.11乙方完成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特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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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后
法律效力
备案凭证具有确认申请人申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活动的合法性。
状态查询
办理状态查询
结果公示
办理结果公示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程 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同意—→书面出具备案凭证,不同意作退文处理。
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补交材料时间不计入在内)。
收费
不收费。
办 事 中
申请受理机关
第一直属管理局(受理罗湖、福田辖区业务)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69号咨询电话83139024投诉电话83139059
第二直属管理局(受理南山、蛇口辖区业务)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38号咨询电话26978413投诉电话26978997
(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报告(原件1份);
(五)地质灾害治理设计方案(原份1件);
(六)地质治理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附专家证书复印件);
(七)以上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光盘2份)。
注:方案有重大改变的需报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申请表格
地质灾害设计方案备案申请表
附件下载
地质灾害设计方案备案申请表
事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备案
办 事 前
内容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
法律依据
2007年9月5日市政府《关于研究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பைடு நூலகம்条 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责任单位或者代治理单位。
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光明管理局(受理光明辖区业务)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咨询电话88219662投诉电话88219832
坪山管理局(受理坪山辖区业务)坪山新区龙坪路6号咨询电话85209248投诉电话28297803
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同意备案复函为备案凭证。无有效期限。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