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既担刑责又少分财产——陶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婚姻中虚假离婚引发的纠纷案例

婚姻中虚假离婚引发的纠纷案例婚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是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然而,婚姻并非没有问题和挑战,有时候夫妻中的一个人可能会采取极端的措施,如虚假离婚,以达到某种目的或逃避现实。
这种行为往往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不仅对夫妻关系造成严重的伤害,也对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和法律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探讨婚姻中虚假离婚引发的纠纷。
某市X先生和Y女士结婚多年,原本是一对相敬如宾的夫妻,也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
然而,在一段时间后,X先生开始对夫妻关系产生不满,并对Y女士抱有怀疑。
为了逃避这种不满和怀疑,X先生决定采取虚假离婚的方法。
在法律程序上,X先生和Y女士通过律师办理了他们的离婚手续,并获得了离婚证书。
然而,此后的故事才真正开始展开。
虚假离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追求其他的私人利益或逃避某种责任。
对于X先生来说,他决定虚假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外遇对象。
然而,他并没有意识到,这个看似无害的谎言将导致他和Y女士之间的巨大纠纷。
首先,虚假离婚引发了财产分割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在离婚后需要公平地分割财产。
但由于X先生虚假离婚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对于财产分割的义务,他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他的外遇对象名下,以逃避财产分割的责任,这导致Y 女士在经济上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其次,虚假离婚引发了抚养权的问题。
在夫妻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虚假离婚使得Y女士成为单身妈妈,她需要独自承担抚养女儿的责任,同时她也失去了对于X先生的经济赡养的权利。
这对Y女士和女儿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困扰。
最后,虚假离婚侵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和信任。
Y女士在得知X先生的真实意图后,感到非常愤怒和失望。
她意识到X先生在婚姻中的不忠和欺骗,这导致了她对婚姻价值的怀疑和对人际关系的不信任。
夫妻间的信任被破坏,感情也因此遭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由于虚假离婚引发的纠纷,X先生和Y女士进入了漫长而复杂的法律程序。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3年,张先生因经营一家小企业,向朋友借款3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
2015年,李女士因治病向银行贷款10万元。
2016年,张先生因经营不善,企业倒闭,无力偿还债务。
2017年,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否应共同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然而,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未离婚,因此需要判断他们是否构成共同债务。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向朋友借款用于经营,李女士向银行贷款用于治病,这些债务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四、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2)抚养子女所需的债务;(3)履行家庭义务所需的债务;(4)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
在本案中,张先生向朋友借款用于经营,李女士向银行贷款用于治病,均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2. 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然而,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未离婚,因此需要判断他们是否应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债务的理由如下:(1)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3)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张先生和李女士应共同偿还债务。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树立正确的债务观念,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假离婚逃避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其中不乏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进行的假离婚现象。
本文以一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剖析了假离婚逃避法律责任的原因、过程及法律后果,旨在提醒人们要正确对待婚姻,遵守法律法规。
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因张某在生意场上欠下巨额债务,担心债务问题影响家庭,遂产生了离婚逃避法律责任的念头。
在张某的策划下,两人于2019年6月办理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事项。
二、假离婚逃避法律责任的原因1. 逃避债务:张某在生意场上欠下巨额债务,担心离婚后财产分割会导致债务问题暴露,进而影响到家人。
2. 避免家庭矛盾:张某认为,离婚后可以各自生活,减少家庭矛盾,为子女创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
3. 违法意识淡薄:张某对法律认识不足,认为假离婚可以逃避法律责任,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违法。
三、假离婚逃避法律责任的过程1. 张某与李某商议假离婚事宜,并达成一致意见。
2. 两人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签署离婚协议。
3. 离婚后,张某将部分财产转移到李某名下,以逃避债务。
4. 两人各自生活,表面上看似离婚,实则仍保持夫妻关系。
四、假离婚逃避法律责任的法律后果1. 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假离婚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张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事项,但由于假离婚行为违法,离婚协议无效,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债务问题:张某在假离婚过程中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债务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张某仍需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4. 子女抚养权:由于假离婚行为违法,张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权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应依法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张某为了逃避债务,与妻子李某办理假离婚手续,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伪证罪判刑案例

伪证罪判刑案例伪证罪是指伪造、毁灭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作伪证的罪行。
伪证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伪证罪判刑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伪证罪的性质和危害。
在某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原告王某为了争取更多的财产和抚养权,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借条作为证据,声称是被告李某借款未还。
在法庭上,王某还指使其朋友作伪证,谎称曾亲眼目睹李某向其借款。
然而,经过法庭调查和对证人证言的核实,最终发现王某的借条是伪造的,其朋友的证词也是虚假的。
最终,王某被判处伪证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伪证罪的危害性和刑事责任。
首先,伪造证据和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挑战,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其次,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是伪造证据的人,还包括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伪证罪。
最后,伪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证罪的定罪和量刑,法院通常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情况下,伪证罪的刑罚较重,有期徒刑是比较常见的刑罚形式。
同时,对于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也会加大侦查力度,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通过以上案例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伪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更不得指使他人作伪证,做一个合法守法的公民。
同时,对于伪证罪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也必须依法予以打击,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3年,甲因创业需要资金,向乙的朋友丙借款2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规模。
甲承诺在一年内偿还借款,乙对此事并不知情。
2014年,甲的公司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债务。
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借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乙是否应当共同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甲向丙借款用于创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乙对此事并不知情。
因此,乙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是本案的关键。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向丙借款用于个人创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乙对此事并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甲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法院判决甲承担偿还责任,乙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 债务产生的时间:甲向丙借款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乙对此事并不知情,说明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 债务的性质:甲向丙借款用于个人创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维持家庭正常运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债务的知情程度:乙对甲的借款并不知情,说明乙并未参与债务的形成过程。
五、法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认债务的性质: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关注债务产生的时间、用途、知情程度等因素。
2. 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非债务人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 合理维权:当夫妻一方对外承担债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11-20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目录1.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6.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7.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8.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9. 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10. 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般应为个人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为其投资设立的公司提供担保,夫妻双方从公司经营收入中获益,形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担保之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2013年4月23日,获嘉农某行作为贷款人和作为借款人的青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0万元。
姬某作为青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
同日,姬某等七人分别向获嘉农某行出具了担保书,承诺如青某公司到期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经查,姬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共有的三处房产均归赵某所有。
后双方完成了三处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借款到期后,由于青某公司未偿还借款,获嘉农某行诉至法院,要求青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姬某、赵某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时,赵某主张案涉债务系担保之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未支持赵某的主张。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赵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是否应对青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最高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案涉贷款发生于姬某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姬某系以其个人名义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但该笔贷款系用于姬某任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的青某公司,故姬某为青某公司提供担保不仅是为了公司经营,也是为了其个人收益。
因青某公司系赵某与姬某婚后设立的公司,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可以认定获嘉农某行申请法院查封的赵某名下三套房产,均系赵某与姬某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归赵某所有。
最高法公布的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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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婴儿所在地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民政部门沟 通协调,督促妥善安置被拐婴儿;借助媒体帮 助寻亲,加强拐卖儿童犯罪预防宣传;剖析案 件背后社会问题,结合专项调研提出建议,督 促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监管制度等,做好未成年 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并着力解决案件背后的社
会问题,在儿童权益维护、社会民生保障方面
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深化了司法保护内涵,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褰 例 蕈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既担刑责又少分财产
——
陶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陶某与陈某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 陶某做了多年家庭主妇,陈某某成为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两人育有一女。2010年,陈某 某向西湖区法院起诉离婚,并提交了当年6月、 9月的两张借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要 求陶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与此同时,债权人 杜某某也向同一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主张这两笔总计377.5万元的借款为夫妻共同 债务。2012年2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但未对夫妻共同债务 进行处理。陶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 求撤销一审判决适用的夫妻财产均分原则,主 张应按8:2的比例分配夫妻共有财产。 陶某经过努力,在杜某某提起的民间借贷 纠纷诉讼中发现所谓“借款”系陈、杜伪造, 立即向西湖区检察院举报陈某某涉嫌虚假诉 讼,检察院受理后将案件移交公安局侦查,并 于2014年3月提起公诉,指控陈某某涉嫌妨 害作证罪,杜某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同年 11月,法院判决陈某某妨害作证罪成立,判 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 原判。在此期问,杭州中院以陈某某刑事案件 尚未判决为由,驳回陶某不服离婚案件一审判 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陶某不服,向杭州 中院申请再审,并寻求律师的帮助。
承办律师立即依照规定与法官沟通,就本
案是否应发回重审及开庭审理发表补充意见,
邮寄了相关的法律文书。2015年12月,杭州
中院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中止原
判决的执行。2016年5月18日,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陈某某伪造债务
行为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并结合债务
数额、实际损害结果没有发生、陈某某已被刑
事处罚等情节,判决陈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的25%,陶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5%。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意义在于
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准确认定,以及依据《婚姻
法》第四十七条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作出
及时制裁和追究。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
规避法定义务,采取串通他人、伪造证据、虚
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实现其非法目的的民
事诉讼行为。201 5年l1月1日实施的《刑
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防范和
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
臻_毒蠢繁
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民事商事审
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行为,但实践中虚假诉 讼仍然屡禁不止,不仅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 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 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 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在本案中,陶某作为婚 姻家庭和社会地位均处于弱势的一方,遭遇婚 姻破裂与巨额债务的双重打击,并未轻易放弃, 而是努力查找证据,依法进行举报,坚决采取 法律手段,寻求律师专业帮助。当地公检法对 陈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反应快速、打击有 力,协调配合,各尽其责,及时追究了陈某某 的刑事责任,有效惩处和震慑了犯罪,为虚假 诉讼案的处理做了很好的示范。 在本案中,再审法院准确认定陈某某伪造 债务行为,并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给予 了相应的制裁,是该案的一大亮点。婚姻法第 (上接第39页) 通”入驻率。同时,扎实拓展“两个延伸”: 一方面“妇联通”拓展了基层妇女组织运用新 媒体的新领域,各级妇联执委在“妇联通”平 台及时发布妇联工作动态、宣传先进妇女典型、 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发布各界妇女在 妇联改革中的体会感言、发起党的十九大开幕 式收看热议等妇女关注度高的话题,有效提升 妇联通的激活率。另一方面“妇联通”打通扁 平化的六级妇联组织,拓展了市、县、镇、村 妇女工作者“沟通绿色通道”,妇女工作者在“妇 联空间”构筑“妇联干部之家”,谈工作、聊 心得、分组讨论、数据共享、推介业务。平和 县崎岭乡执委何明玉在“妇联通”发布家乡的《柚 文化》,仅一天就有300人阅读。她十分高兴 地说: “我家的柚子在全国各地妇联都能看到 了呢,还有省外的妇联干部点赞”。“妇联通” 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他方财产的,
应该承担“少分或不分”的法律责任。陈某某在
离婚诉讼中将虚假的债务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
债务请求法院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非法侵占夫妻
共同财产,虽然在法院审理阶段即被发现,伪造
债务行为的结果最终并未实现,但是婚姻法第
四十七条针对的是伪造债务的行为,并不要求实
际损害结果发生。承办律师分析了伪造债务占原
审中涉及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比重,发现债务
总额接近财产总额,因此提出按照8:2的分配
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律师的意见得到
法院的采纳,切实维护了陶某的合法权益,不仅
是一次对婚姻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成功保卫,也
是对伪造债务一方的沉重打击。
(全国妇联权益部供稿)
(责任编辑何鸿娟)
极大加快了妇联工作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效
率,成为执委“得力助手”,从而调动了妇联
执委学习热情、丁作主动性,提升了兼职妇女
工作者的履职规范和能力。
五是立足管理。建立“一系列制度”。在
推广使用“妇联通”工作进程中,我们注重加
强管理,按照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妇联系统网
络及新媒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部署和省妇联
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的要求,制定推广激活“妇
联通”管理办法,建立“妇联通”学习考试制
度、“妇联通”信息库、“妇联通”交流群和
“妇联通”导师队伍,以有效的工作机制,促
进高效运转的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的上下联动、
典型带动的示范推进,提升了“妇联通”的影
响力和覆盖面,进一步激发了基层新活力。
(责任编辑何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