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合集下载

中国的法律体系与司法改革

中国的法律体系与司法改革

中国的法律体系与司法改革中国拥有丰富的法律体系和不断推进的司法改革,旨在建设一个更加公正、高效、规范的法治国家。

本文将介绍中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司法改革的发展,以展示中国在司法领域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

一、中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中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构成,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文件,为其他法律文件的基础。

在宪法之下是立法,根据宪法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规定国家的各项事务。

法律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不同领域,以适应社会需求。

行政法规则由政府和部门出台,用于规范政府机关和行政事务。

地方性法规则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法律文件。

此外,中国还设立了司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和裁决案件。

法官是独立的,根据法律公正地裁定案件的背景和证据。

此外,检察机关也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检察案件和维护法律的公正。

二、司法改革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国政府一直在进行司法改革。

这些改革的目标是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和增加司法透明度。

1. 加强审判公正中国通过增加透明度和改善审判程序来加强审判公正。

例如,建立了法庭录音录像制度,确保庭审全程记录。

此外,推动审判公开化,使公众能够参与并监督司法过程。

2. 提高司法效率为了解决司法拖延问题,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引入专业化的法官,加大司法资源投入,实施电子化和在线审判等。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审判效率,保证案件及时审理。

3. 加强法官培训中国致力于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通过开展培训课程、组织交流研讨会和邀请国内外专家进行指导,提高了法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养。

4. 推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中国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的法律体系和经验,提升自身的司法能力。

与此同时,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和司法事务的规则制定和讨论,为国际社会贡献力量。

三、面临的挑战尽管中国在司法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

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

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近年来,中国不断推进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这一发展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维护公正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中国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挑战。

一、法治建设的现状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国家在法律框架下运行,使每个公民都能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和保障。

近年来,中国积极倡导和推进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并着力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

首先,中国加强了法律制定和修订的程序。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旨在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行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修订法律的程序更加透明和民主,广泛听取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了法律的质量和可行性。

其次,中国注重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

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确保每个案件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中国通过设立独立的审判机关和法官选任制度,加强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最后,中国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守法用权的理念。

法治建设要求政府部门和公民个体都要依法行事,遵守法律规定。

中国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司法改革的挑战尽管中国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这些挑战来自于问题的根源和改革的进程。

首先,司法机关的建设亟待加强。

虽然中国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和选任制度,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资源不均衡、法官素质和数量不足等。

这些问题导致司法效率不高,一些案件处理时间过长,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和专业素质的培养。

其次,法律适用的统一和规范化仍需提高。

由于一些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中国需要加强对法律适用的解释和监督,确保法律规定的统一和适用的规范性。

最后,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加强。

尽管中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有一些问题,如审判标准的不确定性、审判程序的不公正等。

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与改革建议

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与改革建议

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与改革建议第一章:前言法律体系是指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所体现的各种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

在当今社会中,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和改革建议展开论述。

第二章: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本章将从法律体系的总体构架、实施机构、立法活动和司法审判等四个方面,对我国法律体系进行描述。

2.1 法律体系的总体构架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组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同时,我国还将相关法律纳入国家法律框架内,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律为维护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2 实施机构我国法律实施机构主要包括公检法、检察院、公安局和法院等,这些机构负责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但是,由于实施机构之间职能分工不清晰,导致在实践中很难实现有效的协调和配合,给维护社会和法律秩序带来了困难。

2.3 立法活动我国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出台的法律有一定的时效性但不太完善。

与此同时,部门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也较为频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2.4 司法审判我国司法审判由人民法院实施,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但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人员依然缺乏统一的司法标准和明确的程序规范,这就导致高门槛对于刚刚从法院学院毕业的法官来说入职过于困难。

第三章:我国法律体系的改革建议3.1 按照不同职能优化实施机构在实施执法和司法审判工作时,建议设立中央统一法律执行机构来避免机构职能重叠的情况发生。

此外,建议设置大型法律协商和研究中心作为国家决策咨询的重要组织之一,以实现法律体系的真正一致和统一。

3.2 加强立法能力我国立法体制和工作模式的改革,需要加强立法能力、流程和程序规范,从而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保障公民权益。

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

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

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一直是中国政府的重要议题。

随着中国不断走向现代化,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在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并分析其挑战和成就。

一、法治建设的意义与现状法治建设是指建立起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制度和运行机制。

法治建设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法律实施逐步规范。

然而,法治建设还面临一些挑战,如法律适用的不均衡、法律执行的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司法改革的历程与措施司法改革是为了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司法权威性而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创新和改革工作。

中国的司法改革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法治为基础”的改革思路到“依法治国”的理念确立,再到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司法效率的措施。

其中,建立独立的审判机关、加强审判公正、促进司法公开等措施都取得了积极成效。

然而,司法改革仍面临着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需要继续加强改革努力。

三、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的关联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密不可分,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法治建设是指导司法改革的根本方向,而司法改革则是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

法治建设强调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司法改革则强调司法的规范和高效。

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而司法改革则是保障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二者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共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面临的挑战与展望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在中国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法律意识的普及还需进一步加强,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认知度亟待提高。

其次,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仍然需要探索,如何在审判过程中既确保公正,又提高效率是一个重要课题。

此外,司法体制的改革和专业人才的培养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中国司法改革的状况与前景

中国司法改革的状况与前景

中国司法改革的状况与前景本文随着我国在2世纪9年代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司法改革的提出,其后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又明确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并将其纳入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5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5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6等司法改革方案的出台,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问题”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理念的确立和彰显、司法制度和技术的创新和变革,较之过去有了长足进展”但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人,一些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司法官员非职业化、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等诸多积弊仍顽泯不化,司法独立仍遥不可及”这里除了历史和现实等因素外,司法改革本身暴露出的很多问题也不容忽视”一、司法及司法改革的概念界定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司法这一范畴往往是在多种意义上加以使用的,理论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我们姑且把它归纳成三类,即狭义的、较宽泛意义上的和最宽泛意义上的司法”狭义的司法,是指法院解决争讼的活动”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司法的定义,司法仅指法院或法官的审判活动”司法的主体唯有法院或法官,至于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其立场是在政府方面,其权力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因而不在司法的主体之列”.j[l〕较宽泛意义上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川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不仅包括法院,也包括检察机关”本文便是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司法一词的”这不仅符合我国1982年修订的一宪法所确定的司法体制,也符合党的有关文件的提法,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最宽泛意义上的司法,是指代表国家对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进行追究、以强制力将国家意志付诸实施的活动”[s1这种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甚至还包括律师组织、公证组织、调解组织等”这一观点在我国的法学著述中比较常见”尽管公安机关、律师组织、公证组织、调解组织等的活动与司法有联系,但毕竟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有很大的不同,它们的活动不是司法本身.基于以上对司法概念的界定,司法改革就其内涵而言,主要是指对司法机关从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管理体制、诉讼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从其外延上看,不仅包括司法体制,也包括司法制度,甚至还包括司法机关与外部的关系,如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与行政执法的关系等”二、我国司法改革的现状(一)主体错位:司法机关中心化自司法改革以来,我们看到的大多是司法机关忙碌的背影,听到的几乎全是司法机关振奋人心的呼喊和口号,甚至理论界关注与评价的目光也主要聚焦于司法机关及其推行的一系列改革举措上”然而,在各种纷繁的改革举措中冷静思索,我们发现与这场改革有着更广泛联系和切身利害关系、同时也更应该有资格参与其中并大声疾呼的一个群体)广大民众(包括诉讼当事人)却似乎被遗忘了.因此,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缺憾就是陷入了司法机关中心化的误区,理应成为改革主体与决策者的广大公民却成了改革的看客和旁观者,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单纯被改革的对象和客体,而司法机关却似乎堂而皇之成为司法改革的唯一主体与决策者,由此,改革主体错位的状况形成了.这正如日本学者小岛武司在评述日本法院制度时指出的那样:法院所面临的任务是适用法律,而此举的终极目的则在于针对其顾客)诉讼当事人的需求而提供其所需的服务”法院若忽视其向当事人提供合乎需求的服务而自我从形式上去限定案件处理,则不免有本末倒置之嫌”.心〕这种情形导致的直接弊端是民众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参与度低、认同感差,对这场改革持有普遍的疏离感和陌生感”殊不知,司法的本质就是一种满足人民正义感的仪式,专业的正确性反而不是最重要的”因此一旦失掉信赖,司法也就失掉了存在的基本价值”.(二)突破禁区:突破现行立法进行改革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正面临着一场严重的合法化危机”[e]在改革实践中出现一种论调,认为改革就是一种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大胆突破,没有突破就没有改革,只有突破越多,改革才越彻底”由此,在这种观念指引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突破性、首创性的改革举措”应当指出,改革中出现突破论的论调以及在此指引之下的改革举措,其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中既与长期以来法律至上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张扬不够有关,也与某些地方司法机关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的功利性改革动机紧密相联,还与现行立法的粗疏、简陋,操作性差不无关系”但无论如何,司法是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本身就具有法定性的特点,自然应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宗旨,奉法律为行动的最高准则,做践行与遵守法律的典范”因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一切改革都必须是合法的,这是不能质疑的,司法改革也是如此,合法是司法改革的前提”.,[t〕否则,不仅会导致出现如哈贝马斯所说的合法性危机,而且只能是以司法改革为名行损害法治之实,即便从利益权衡角度看,改革所取得的一时成效也远远低于社会为此所长期支付的巨大成本”由此,可以说,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改革本身就是对改革事业的背叛,因而也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这一点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来说,尤其必须强调指出,否则改革将偏离法治化的轨道,有可能成为某些个人或集团谋取私利的借口.由此出发,改革无禁区的表述在司法改革并不适用,在法律至上的视野中,司法改革是有禁区的,这一禁区就是法律规定所允许的范围.(三)整体缺失:司法机关各自为政我国司法改革从肇始至今都处于半自发半自觉状态”说半自发,因为许多改革举措都是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进而开始局部试点,最后为最高司法机关所认可并推广开来,因此,改革带有很强的自下而上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色彩,说半自觉,是指随着改革的深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全面介入改革,并陆续颁布了5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趴5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6、5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6等纲领性丈件指导改革,但从整体上看,相互之间还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衔接,改革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行其事,没有能形成合力”应当说,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在改革初期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不仅对于避免改革造成过大的社会展荡意义重大,而且对于推动与形成目前司法改革蓬勃发展的局面功不可没”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理论研究的深化,这种方式越来越暴露出其局限性”不仅容易引发法院系统、检察系统的部门利益倾向,而且往往由于不能站在全局角度,将司法改革的全部内容(包括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机制改革)纳入其中综合考虑,导致改革举措相互脱节,既缺乏系统性、前瞻性,又浪费了原本就不富裕的司法资镰”此外,由于司法改革不仅涉及司法机关之间权力与资源的再分配,还涉及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协调与资源配置,因而缺乏统一的规划往往又使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我们仔细审视5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6、5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6、5检察改革三年实施见6等文件,就会发现,这些文件都在小心具翼地回避着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调整以及两大司法机关系统之间的权力调整.究其原因,表面看来好像是司法机关自身并不具有提出这种调整要求的权力和地位,其实质却是国家在司法改革的推动过程中缺乏统一推进的全局观和紧迫感”[sJ(四)理论缺失:缺少宪法依据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向制度层面的不断推进,司法改革的法理基础的不足显得尤其突出,主要表现在:1、司法改革缺少宪法基础.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并没有作为专门国家职能存在的司法权,所以,司法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国家职能,由哪些国家机关行使都不清晰,目前所通行的司法改革概念是借用三权分立体制下司法权的内涵来描述的,放到我国宪法体制下不免张冠李戴,答非所问”2、从人民法院改革审判方式来考察司法改革的最终动力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样的宪法原则是绝对不能逾越的,目前的司法改革仅仅由审判机关内部来推动,前景很有限”3、批准两个人权公约以及加入WTO组织要求司法承担保护人权的最终职责是我们在进行司法制度改革时的两难选择”川如果要促使我国的司法制度与国际社会接轨,必须将司法作为一项专门性的国家职能对待”三、完善司法改革的建议(一)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主体适格关系到具体的改革是否正当,是否有序的间题”tl8司法改革并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个部门的事,也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而是全体国民的事,关系到全体国民的切身利益,需要调动全体民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发挥创造力,民间机构正是一股潜在的重要力量”司法改革领导机构在制定司法改革措施的时候需要收集调查情况,征询专家学者的建议,征求其他部门乃至民众的意见”征集学者和其他部门的意见比较容易操作,征集其他法律人和民众的建议就比较困难”很多人对司法改革不是没有建议,而是缺乏表达的机会,缺乏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尽管也可以通过网络和其他的媒体途径征集民众的意见,但是这种单个的、间接的沟通未免太薄弱,而召开研讨小组、起草法律草案更不是单个的民众的力量能够做成的”因此,民众需要成立民间机构,集中其意见,作为一个整体向政府传达民意”(二)司法改革应当依法进行司法改革不能以破坏法律权威为代价”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就是要努力将社会的方方面面都纳人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司法改革的终极目的是通过制度变革实现依法治国,其标志之一就是法律在国家和社会关系调整中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任何国家权力及其机构必须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司法及其改革,其本质只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或方式,其前提是需要法制来支持,离开法制也就无所谓法治,更无所谓司法”否则,它就破坏了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及法制的所谓钢性”因此,即使是司法机关推行司法改革也应当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不能私自出台违背现行法律的改革措施,否则就将动摇法律权威和法律至上这一法治国家的基石,违背我们推行司法改革是为建构法治秩序的初衷”(三)司法改革应当整体推进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还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不仅是涉及机构设置、权力配置、运行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全面改革,而且是由统一的组织机构进行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的系统改革”走自上而下的整体推进的改革之路.将对司法改革产生深远意义”[l.8为了保证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司法机构之外设立了相应的司法改革机构,如英国设在议会的法律委员会,日本设在内阁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澳大利亚设立的法律改革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已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本人认为中央政法委员会是党中央专门负责主管政法工作的部门”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而法治国家要求党政分离、司法独立,而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持司法改革就混淆了党政的界限,又回到了党政不分的局面”而且,因为它毕竟不是立法主体,缺乏将司法改革计划制度化的正当性”因此,中央政法委不适宜成为司法改革的机关”为了保障司法改革的领导机构的权威性与运作的有效性、便利性,成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但该委员会宜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领导”同时,还应当对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构成、任务、工作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四)建立宪法审判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在我国现行的基本政治体制框架内,要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必须要充分发挥制度的效应”[1.〕就目前我国政治体制的结构来看,以解决法律纠纷为核心的国家权力是以各级人大的独立决定权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行政决定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表现出来的”由于人大是代表机关,因此,人大所掌握的解决法律纠纷的国家权力是代表民意的,高于其他性质的国家权力”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获得了体制内处理法律纠纷的最终权力”如果要保证司法的公正性首先应当解决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如何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处理法律纠纷的国家权力问题”这个间题不解决,司法改革缺少理论源头”建立宪法审判制度是解决这一间题的关键”宪法审判制度是公正的司法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宪法审判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应当允许一切普通司法制度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都应当在宪法审判制度中找到最终的法律救济途径,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现代司法保障人权的终极目标”。

司法工作的现状与改革思路

司法工作的现状与改革思路

司法工作的现状与改革思路第一部分:司法工作的现状在当今社会,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司法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司法资源不均衡是当前司法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一些偏远地区,司法资源的投入和配置相对较少。

其次,司法效率亟待提高。

目前,在某些案件的审理中,不少人抱怨司法程序过于繁琐,审理时间过长。

再次,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社会上普遍认为,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有待提高。

此外,司法腐败问题也时有发生,给司法工作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第二部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面对司法工作的现状,进行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司法改革能够提升司法资源的均衡配置。

通过增加投入、建设更多的法院和人员配备,使司法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更加平衡的分布。

其次,司法改革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优化司法程序和简化审理流程,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为公民提供更加高效的司法服务。

此外,司法改革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打击司法腐败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部分:司法改革的原则司法改革的推进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坚持人民至上,通过改革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确保公正、廉洁、高效的司法工作。

其次,要注重制度创新,在改革中加强和完善司法制度,提升司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此外,司法改革需要坚持开放包容,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吸纳各方意见与建议,形成共识,推动改革进程。

第四部分:提升司法资源配置均衡的措施为了解决司法资源不均衡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司法投入,增设农村法院和法律援助中心,提高基层司法水平。

其次,加强对边远地区的司法支持,提供相应的经费与物质保障,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推进。

此外,可以鼓励司法人员向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流动,增加当地司法力量。

第五部分:提高司法效率的措施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对重点案件和一般案件采取不同审理方式,简化流程,有效节约审理时间。

其次,推行电子化审判,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案件信息共享,提高办案效率。

论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困境和出路

论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困境和出路

论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困境和出路2009年3月人民法院出台了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由此引起了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热潮。

回顾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程,总结出现行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公权力重新分配改革力度不够、司法独立和司法腐败的矛盾重重、司法的公信力不断下降、普通民众对司法改革关注不够等四大困境,继而分析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同时是改革的客体,二是我国实行精英化司法体制改革,没有建立诉权制约裁判权机制。

解决这些困境需要关注来自实践的自发自生的改革,真正建立起诉权制约裁判权的改革机制,培养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为司法引入竞争机制解决司法腐败问题。

关键字:司法体制改革;困境;出路;司法独立;司法腐败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一)对制度性问题的改革力度不够,改革多关注技术层面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最大的体制性问题是司法独立问题,而制约司法独立的最大因素就是公权力的重新分配体制,这里的“公权力”主要是指法院和检察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没有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独立就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在对财权、人事权力分配不作调整的情况下所有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都只是技术性问题的调整,而不可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2000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讨论最突出的是“司法独立”问题,然而在2003年到2007年,司法体制改革基本停滞,2007年底又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动,这次改革从大的体制回到一些具体的问题。

回顾十年改革路程,遗憾地看到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回归到对一些具体问题、技术层面的关注,制约司法的“顽疾”始终没有改变,总而言之,司法独立仍然是中国司法的最大问题。

(二)司法独立和司法腐败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瓶颈一是司法独立问题,二便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滥用。

司法不独立没有公平正义,但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过于独断,就会滋生腐败。

概括为司法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司法权滥用之间的矛盾。

在对待司法独立和司法腐败问题上,学术界和普通民众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法术界的声音是强调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学者以西方为师,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多强调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普通大众基于他们的生活经验提出对司法过分独立后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和司法腐败的深深担忧。

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引言司法改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来改善司法系统的效率和公正性。

问题一:司法流程繁琐司法流程繁琐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

传统的司法系统中存在大量的文书、证据、庭审等环节,使得整个流程冗长而漫长。

这不仅浪费了时间和资源,还使得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建议一:简化司法流程为了解决司法流程繁琐的问题,我们可以考虑简化司法流程。

可以通过引入电子文书、在线庭审等技术手段来简化和加快司法流程。

此外,还可以考虑合并某些重复环节,减少庭审次数,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问题二:司法资源不足司法资源不足是导致司法系统效率低下和质量下降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在许多地区和国家,法院人员和设施相对不足,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审判周期过长。

建议二:增加司法资源投入为了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政府应该增加对司法系统的投入。

可以增加法官和法院人员的数量,改善法院设施和设备条件,提高司法系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

问题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司法公正性是司法系统的核心价值,但在现实中,司法公正性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

司法裁判缺乏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容易受到个人偏见和外部干扰的影响。

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还降低了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建议三:加强司法独立和监督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我们应该加强司法独立和监督。

政府应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法官任命机制,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评审,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问题四:司法体系与现代科技的脱节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司法体系与现代科技的脱节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许多司法机构仍然依赖传统的纸质文书和庭审方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脱节,无法充分利用科技的便利性。

建议四:引入科技手段改善司法体系为了提高司法体系的效率和便利性,我们应该引入科技手段改善司法体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百家之言◇ 科技国向导 2014年O8期 
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边静 
(北京工商大学中国北京100048) 

【摘要】司法被誉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在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传统权力本 
为理念以及本土文化的影响.我国司法一直处于弱势和落后状态。本文主要从司法改革及其目标,司法改革15年来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这两个方面浅述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 
【关键词】司法改革;独立性;行政权利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 “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至今已有l5年时间。15年来,中央专门 制定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 我国司法领域进行 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如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行, 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审判制度的变革。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 1.司法改革意义及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 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 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内涵.涵盖了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国家 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司法体制的自 我创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 和司法制度等各项要素 ll_ 司法改革主要有八个目标.一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 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 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二是有较高的司法效率。只有公正而没有 效率也是不行的.有人说: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 司法体制改革要注 意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司法机构的设置应责权明晰.干净利落。建国以 来,中国司法机构经过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体系,机构 臃肿,程序烦琐复杂。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根据精减、统一、效 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 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四是周密.没有遗漏。司法体制改革 中要注意对那些应有人管而因立法上的纰漏或机构设置中责权不清 的问题造成的不完善加以改革.不能让群众告诉无门.周密与简明是 一对相辅相成的问题.要处理好 五是要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敢于打破 常规,敢为天下先,只要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可 以大胆地搞试点,求发展.标新立异.力争有所突破,对成功经验及时 总结推广。六是扬弃,对古今中外的好作法、成功经验,加以继承、吸 收,活学活用 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取精华弃糟粕,为我所用。把继 承和移植相结合,立足本土、创造性借鉴外国司法体制,是中国司法体 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七是便民。司法体制是为人民服务的,其改革设 计应方便群众告诉.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法律的保护 八是要适合中国 的国情 中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权组织形式及司法体 制是在多年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其改革完善必须循序渐进,适应中 国的经济水平、文化水平、科技水平、人员素质水平、社会发展水平,而 不能不切实际.缺乏操作性 日 2.司法改革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甚至处于 逆转阶段.一些与法治相悖的理念及制度不断侵蚀着司法,加之我国 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客观现实.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备受争议和诟 病的司法事件所折射出的司法现状问题令人忧心 2.1司法独立性难以保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独立性要体现在机构设置和决 策过程两方面 在机构设置方面,司法权要掌握在与立法和行政相分 离的专门化的司法机关手中.非司法机关的权力不得染指判决的过 程 与此同时.要求法官决策中严格运用法律本身的条文和知识细致 的作出法律推理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将“依法审判案件不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列为法官的权力。 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难以保障司法独 立性.司法活动受行政干预和其他不正常干预的现象十分严重。法官 无法摆脱来自法院内外的权力的影响 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随意批条 子、打电话,指示司法机关按其意志办事,以权压法;对于坚持原则,不 
按其指示办事的司法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随意撤换、免职或调离.致 
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定常常成为一纸空文 
2.2司法工作者的准入制度存在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司法界,特别是针对中国的法院职能.一直 
存在着“精英化”和“大众化”两种理念的交锋 
司法活动是高度职业化的活动.法官是法律职业界的少数精英 
在公众眼中.法官是受到人们普遍尊敬的 “精英化”理念认为,中国的 
法官应该坐在审判席后面.身着法袍,手拿法槌.庄重威严的审理案 
件;“群众化”理念认为.中国的法官应该深入田间地头去审案.到基 
层.进社区.不要完全拘泥于形式。 
与之相似的.“民主化”和“职业化”这两种理念也处于交锋之中 
但是这两种理念并不是完全相对的.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政 
治民主化和司法职业化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 但是.关系紧密并不代 
表两者可以互相取代 我们无法依靠民主投票来处理案件 职业化与 
民主化并非指向同一目标.职业化解决的是限制司法恣意.确保司法 
公正的问题.而民主化在司法领域中.最重要的是通过民主方式制定 
出各项规范:司法界严格的依据体现民意的立法判决案件 在一个好 
的制度环境下.民主化和职业化并行不悖、相生相济,而坏的制度下却 
是不共戴天、相害相斥 [51 
2-3司法改革不把宪法作为改革的基础和最高依据 
如果不把宪法作为改革的源泉或基础.整个改革会丧失一个最坚 
实的法律基础 在我国.很多案件.老百姓的宪法权利被侵犯的时候, 
既不能纳入到刑诉、民诉,也不能纳入到行政诉讼的案子.目前越来越 
多。如果我们不能构建违宪审查制度.不能把宪法称为一种可诉的宪 
法,那我们就会说这个国家老百姓的普通权利受到侵犯了.就没有了 
救济得地方。我们的宪法还属于一种不可诉的宪法.没有成为诉讼的 
根据.这是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最缺失的一个法律资源 由于我国宪法 
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并没有作为专门构架只能存在的司法权. 
所以.司法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国家职能.由哪些国家机关行使都不清 
晰。 
2.4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腐败问题是我国当代司法所面l 一个难题.由于我国特殊的 
国情.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也有其特殊性.现阶段,司法腐败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2-4.1法官自身素质所引发的腐败问题 
打官司先要托人托关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这使得很 
多法官并没有合理公正的对案件进行正确的审判。轻者吃请受礼.重 
者索贿受贿 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必须严于律己,杜绝一切 
对于我国司法公正的不良现象 
2.4.2法官保障制度的缺失诱发腐败问题 
法官职务保障制度不足.法官待遇比较低,这会使得法官在很大 
程度上难以拒绝金钱的诱惑.从而滋生腐败.再次我们应借鉴西方国 
家的终身任职和薪水保证制度.确保法官的独立地位.使其出了服从 

法律以外,不必过分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或者他人的意志。 

【参考文献】 
f1]刘海亮,李萍.论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特征+辽宁大学学报,2003. 
[2]http://www.hudong.com/wiki/%E5%8F%B8%E6%B3%95%E4%BD%93%E5% 
88%B6%E6%94%B9%E9%9D%A9. 
『3]卫睿博.刍议实现我国审判独立的障碍分析及改革方向.法制与社会,2009. 
『4]论中国当前的司法状况.http://blog.sina.corn.cn/sPolog_9727b5430101 198r.html 
『5]贺卫方.司法改革的难题与出路.南方周末,2008. 
『6]陈国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标准与路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