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70号主提升系统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68号建议的答复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68号建议的答复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6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7.18•【文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68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科技成果的相关政策为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和国务院关于《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文件精神,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持续开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有效激发了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一是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奖励所得税优惠问题,2018年,科技部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

切实解决了科技人员长期反映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税负较重问题。

二是针对高校院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定价、评估、收益分配等问题,2017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原由财政部负责,现调整为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负责。

”2019年,科技部配合财政部修订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国家设立的高校等事业单位处置科技成果的审批备案程序,允许单位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评估,同时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赋予了高校更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进一步促进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皖政办〔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5日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以下简称“重大基地”)建设与管理,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大基地申报、评审、认定、评估等管理行为,并指导重大基地建设。

本办法所称重大基地是指在相对集中的区域,汇集产业配套完备、创新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模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支持重大基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形成梯次推进、滚动发展的良好格局,不断提升重大基地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和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条重大基地按照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方式进行管理。

重大基地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竞争择优、扶优扶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8•【文号】国办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7月18日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缓解原料不足,我国开始从境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同时,为加强管理,防范环境风险,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体系。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打击洋垃圾走私、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重发展轻环保的思想,部分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洋垃圾非法入境问题屡禁不绝,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我国生态环境安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豫政办〔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7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全面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信用权益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有序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着力完善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经过五年努力,全省个人诚信意识显著提升,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基本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

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作用,充分发挥公务员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带头、示范、带动作用。

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2.坚持重在教育,奖惩联动。

以诚信教育为重要内容,大力加强道德教育,培育全民诚信习惯。

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3.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

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各省辖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有关要求,在充分总结各地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逐步实现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耿铖、胡瑞荣、王毅电话(略)电话(略)电子邮箱:****************.cn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严华国电话(略)电话(略)电子邮箱:****************************.cn附件: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7月9日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

第三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

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的积极性。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卫人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生殖健康家庭保健中心)等单位更名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25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承担卫生计生系统继续教育组织、管理与实施相关工作,具体承担卫生计生系统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和远程教育组织与管理相关工作。

(二)承担卫生计生系统队伍职业化建设相关工作,参与实施公立医院领导人员职业化培训,负责行业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承担卫生计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相关工作,开展卫生计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标准等研究工作,并组织相关培训。

(四)开展国家健康医疗开放大学建设,承担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教育组织管理,指导行业职业院校开展产学研一体化工作。

(五)开展卫生计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与继续教育相关研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国管办〔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的通知国管办〔2018〕80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推进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发挥服务标准作用,提升服务质量效益,并以指导性服务标准推动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经费预算标准出台,促进后勤服务改革和机关职能转变,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指南组织提供或购买后勤服务。

本指南条款内容,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国管局2018年3月28日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1 范围本指南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物业服务(含房屋养护维护、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绿化等服务项目)、安全保卫服务、印刷服务、餐饮服务、其他服务(含保留公务车辆维护保养服务/车辆保险、会议服务等服务项目)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后勤服务项目的服务组织、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应急响应。

2 指南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第621号令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财资〔2016〕27号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中办发〔2017〕70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管房地〔2010〕570号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京公内保字〔2013〕1518号在京党政机关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GB/T 9704-2012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务院第315号令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办发〔2017〕71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3 服务组织3.1 基本要求后勤服务组织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受机关委托,组织提供或购买机关后勤服务并从事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厦人社〔2017〕270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17〕27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职业培训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相关文件,我局制定《厦门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法制局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0月30日厦门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职业培训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及其培训工种、“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及其培训工种(以下简称“定点机构”)。

第三条定点机构要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技能为根本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促进劳动者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四条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厦门技师学院(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定点机构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和管理(以下简称“高训中心”)。

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五条组织管理(一)培训计划申报。

定点机构应于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培训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培训目标等,向高训中心申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平煤股份十三〔2017〕70号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十三矿主提升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属各单位:《平煤股份十三矿主提升系统管理规定》,已经矿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并遵照执行。

平煤股份十三矿2017年5月17日平煤股份十三矿办公室2017年5月17日印发校对人:赵阳平煤股份十三矿主提升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主提升系统是煤矿机电运输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井主提升系统的综合管理,确保主提升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担负矿井主要原煤、矸石、物料、人员提升任务且滚筒直径在1.2米(含1.2米)以上的提升绞车及其配套装置的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由机电一队落实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电科、机电一队必须各明确一名主管矿井主提升的负责人,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条按照《平煤股份公司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规定》要求,对设备的选型、改造、新装、移装后的调试和验收进行规范管理。

设备选型、改造必须经过方案论证。

重大项目由公司组织论证。

所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第六条主提升系统的安装、改造必须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厂家技术文件。

第七条新安装、移装及重大技术改造后,及时完善修订各项制度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做到完整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第八条原煤生产单位应根据提升机设计及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能力核定,严禁设备超负荷、超定员、超能力运行。

第三章基础管理第九条建立健全主提升系统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干部上岗检查制度、保护装置定期检查试验制度、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防火制度、钢丝绳检查制度、井筒装备检查制度、防坠器检查试验制度等。

第十条必须做到一台一档,图纸资料齐全。

绞车说明书、绞车总装配图、提升系统图、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供电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技术测定与探伤报告归档并妥善保管,其中提升系统图、制动系统图、供电系统图、提升装置的主要技术特征参数、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安全准用证等必须悬挂在提升机房内。

应在井口公布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及每罐乘人数量,并张挂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提升机房必须有以下记录:提升装置(绞车、悬吊用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定重装载和罐道等)日常维修检查记录、定期检修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运转日志、巡回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事故记录、交接班记录、领导干部上岗检查记录、要害场所登记记录。

第十二条操作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中技或高中及以上学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安装及技术改造后的设备投运前对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章装备、安全保护及设施第十三条提升机及配套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提升装置(一)提升机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过卷和过放保护、超速保护、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限速保护、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闸瓦间隙保护、仓位超限保护、减速功能保护、错向运行保护、绞车后备保护。

其中过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当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主副井车房应安装监视箕斗装卸载和罐笼进出人员情况的视频监控,安装位置便于司机观察,显示清晰。

(二)制动系统1.液压制动系统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印发〈大型固定设备液压制动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2.提升机的盘式制动装置应能实现二级制动功能,且二级制动的压力和延时时间符合厂家有关技术文件。

安全制动应有并联冗余的回油通道。

3.液压控制系统具有润滑油泵启动与主控制器的闭锁及润滑油的欠压和制动油的过压、超温保护装置。

4.机械、电气制动系统均为故障安全型,任一环节故障时,系统能可靠制动。

(三)提升容器、钢丝绳及连接装置1.提升容器(1)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②罐底必须满铺钢板,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③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

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

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④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不低于两套的阻车器。

⑤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

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⑥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

罐笼每层内一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

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⑦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2)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水平运输巷的安全门和罐位及提升信号的联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罐笼内必须装设大小档阻车器,提升时除使用大小档外还要放下罐帘门。

用罐笼提升超长、超宽物品时,要制定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提升危险品时,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钢丝绳(1)钢丝绳的供应部门必须按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采购,如:钢丝绳型号、厂家等。

(2)新绳到货后,应进行检验,合格后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3)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每根钢丝绳的出厂合格证、验收检验报告、煤安标志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4)保管期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扭转检验及外观检查,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准使用。

(6)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时起使用12个月内进行第一次性能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7)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当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

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段应当涂、浸专用的钢丝绳增摩脂。

(8)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9)钢丝绳管理严格执行《平煤股份公司矿井提升钢丝绳管理规定》(平煤股份[2017]27号)。

3.连接装置(1)连接装置出厂时,必须有厂家、编号和永久性铭牌。

(2)在用的连接装置,每年应进行探伤,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连接装置使用期限原则上单绳提升不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超过15年。

(4)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必须采用楔形连接装置。

(四)井筒装备及设施1.井筒内每层罐道梁及每根罐道都要编号。

2.井筒各类间隙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组合罐道完成一个循环的检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4.防撞梁、托罐装置、过卷高度、过放距离和缓冲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天轮和罐耳每天必须检查一次,并留有记录。

6.对卸载曲轨及井下装载设备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

7.主提升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尾绳每周检查一次,钢丝绳的检查由专职吊挂工检查,除用肉眼观察、手摸外,推广应用钢丝绳探伤仪。

8.对多绳提升钢丝绳,必须定期采用标记法测量主导轮绳槽的直径差,根据测量结果车绳槽,使任一根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差不得超过10%,推广应用钢丝绳张力自动平衡装置和扭转力自旋转装置。

9.对钢丝绳检查记录,主管技术员每天审阅一次,机电科(区)长每月至少查阅一次,并签署意见。

10.钢丝绳检验报告,必须由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签署意见。

11.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一次。

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它专项措施;发现防腐层剥落,应及时补刷防腐剂。

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详细记录。

(五)通讯与信号1.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

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提升机司机操控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优先选用手持信号对讲机)。

2.开车信号必须采用转发形式,即井底车场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至提升机房,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开车信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箕斗提升、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3.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提升机控制回路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提升机才能启动,提升方向应与信号闭锁。

4.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

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水平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提升机司机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5.设置紧急事故停车信号,并能直发提升机房,使司机能及时停车。

6.开车信号除音响外还有灯光或数字保留,直至打停车信号时消除。

7.井筒检修信号装置,在检修过程中,除检修信号外,任何地点都不能向提升机房发信号,检修信号必须和其它信号闭锁。

第五章运行与检修第十五条认真组织好班前会。

值班干部和职工应按时参加班前会,了解上一班的工作情况,熟记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主、副司机,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由主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自动化运行的提升机不受此限,但自动化运行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运行情况,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第十七条必须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司机应了解提升机的电气原理及液压系统,参与提升机的机械部件和电气控制装置、安全保护装置、液压元件的调整或整定工作。

第十八条机电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有专职机电维修工进行。

第十九条提升机房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提升机房门口应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志牌。

(二)机房内照明适度,管线吊挂整齐,墙面抹灰刷白,窗明几净,无杂物、无灰尘、无油垢、无积水,禁止机房用作其它用途。

(三)噪音超过85分贝,要安装消音或吸音设施,司机台应装设在隔音室内。

(四)应有适度的取暖降温设施(暖气、电扇或空调)。

第二十条设备检修(一)提升设备要遵循年度机电设备周期预防性检修计划,大型停产检修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春秋季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调整。

(二)提升系统日检不少于2小时,月检不得少于8小时,年度停产检修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天。

第二十一条周期预防性停产检修,必须提前编写检修计划、编写安全技术施工措施,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报机电处和总调度室备案。

预防性检修严格执行公司《平煤股份公司机电设备日常维护和周期性预防检修的管理规定》(平煤股份[2017]9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