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评估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评估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评估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其运作的基石,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内部协调和整体效率。
在制定管理制度时,评估公司应该遵循规范化、科学化、有效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确保各项制度的实施能够达到公司设定的目标。
评估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员工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整体运作的顺畅。
同时,评估公司还应该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公司的综合效益。
二、组织结构评估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其稳定发展的基础,决定了公司内部各项业务的协调与合作。
评估公司应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大小,合理设计组织结构,实现上下级关系、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同时,评估公司还应该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明确决策人员和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评估公司应该加强内部沟通与交流,打破信息孤岛,促进内部各岗位、各部门之间的互动和合作。
三、人才培养评估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人才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人才培养是评估公司持续发展的关键。
评估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招聘机制,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公司。
同时,评估公司还应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应对各项工作挑战。
评估公司还应该建立完善的职业发展体系,激励员工的个人成长和发展,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同成长。
四、质量管理评估公司作为提供管理咨询和评估服务的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
评估公司应该注重客户反馈,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意见,不断优化和改进服务。
评估公司还应该加强内部质量监控,建立有效的质量评估机制,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评估公司还应该加强团队合作,促进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
综上所述,评估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使评估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因此,评估公司应该加强对各项管理制度的评估和改进,不断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和细致的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聘及委托工作,保护国有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市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委托单位)委托聘用资产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第三条市国资委组织资产评估机构选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确走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及市管企业的相关人员若干名组成。
第五条申请加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具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满2年以上;(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三)具有8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四)近两年评估业务收入平均达到100万元以上;(五)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走对执业人员进行了后续教育;(六)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2年没有违规违法执业行为,且未受到有关部门惩戒;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申请加入备选库,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列资料:(-)书面申请;(二)机构主要负责人简介;(三)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控制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和资产状况等;(六)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职业后续教育证明;(八)经审计的前两年财务报表;(九)近两年资产评估机构年检相关证明;(十)近两年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项目及收入情况;(十一)刚古报告案例;(十二)其他资料。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库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结构、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走备选库评估机构。
第八条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具有证券业评估资质10分。
077.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资文〔2004〕46号各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促进省属企业改制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委产权管理处。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暂行办法2.省属企业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申报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促进省属企业改制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省政府国资委核准等方式确定。
第三条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
省政府国资委成立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
第四条省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本规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七)其他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
第二章选聘管理第五条为保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省属企业及其子公司由于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行为发生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省政府国资委统一组织。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工作,保障公司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和保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进行的所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三条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因此在员工的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规定。
第四条公司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独立、准确的原则,确保资产价值的真实反映。
第五条公司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需选择具有资格和能力的机构,并签订合同明确评估的范围、方式、条件及费用等事项。
第六条公司内部评估时,应设立资产评估小组,由不同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档案,对所有资产评估的相关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查证。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层,以保障公司资产价值的稳定和提升。
第二章资产评估流程第九条公司资产评估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资产确认、评估准备、评估过程、评估结果、评估报告汇总及审批等。
第十条资产确认阶段,公司应明确要评估的资产类型、范围、目的和时间,确保资产评估工作有明确的任务和目标。
第十一条评估准备阶段,公司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资产进行整理、清点、登记等工作,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评估过程阶段,公司应按照评估方案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实地调查、数据采集、调研分析等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评估结果阶段,公司应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对验证,确保评估数据的可信度和价值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汇总及审批阶段,公司应将评估结果整理成评估报告,并由专业人员审查确认后,提交公司领导层审批。
第三章资产评估责任第十五条公司领导层对资产评估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应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评估小组对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专业管理责任,应保证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独立性。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的资产评估承担法律责任,应遵循评估标准和规范,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201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
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第九条参加投标进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总公司提交投标书,内容包括:(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及其资格证书;(二)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评估人员情况表;(五)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资质证书;(六)资产评估机构前三年年检情况及奖惩情况;(七)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情况及前三年评估收入情况;(八)资产评估机构上年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情况表;(九)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十)资产评估机构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资产评估活动的稳健有序进行,提高资产评估业务水平,有效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一)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机构部门和机构设置,确保人员配备齐全,具备资产评估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二)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决策机制合理、管理层稳妥。
(三)内部监督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合规合规及内部监督工作,形成有效监督机制。
三、业务管理(一)业务范围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资产评估活动。
(二)业务流程依法完善的资产评估业务流程,包括接单、调查、论证、报备、评审、审核等环节,确保业务流程清晰、规范有序。
(三)人员管理中介机构应拥有一支专业技术骨干队伍,确保评估人员的职业素养、专业能力、道德品质等符合评估业务规范要求。
四、内部控制(一)风险控制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厘清风险责任、风险应对等环节,保障评估工作风险可控。
(二)信息披露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对评估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保障评估活动的公开透明性。
(三)合规合法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评估活动的合规合法性。
五、诚信管理(一)保密责任中介机构及其员工应当严守秘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诚信文化建立诚信文化,推行诚信经营理念,树立信誉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纠风遏恶建立纠风遏恶制度,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形成良好的评估环境。
六、信息化建设(一)信息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安全性。
(二)数据采集建立科学的数据采集机制,确保评估数据的准确、真实性。
(三)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共享,促进评估流程信息化、高效化。
七、绩效考核(一)考核指标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激情。
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评估机构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作用主要是为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评估、鉴定与监测等工作,以提高管理水平和绩效。
为确保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选聘评估机构时需要严格遵守一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进行论述,以期为相关方面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评估机构选聘的程序评估机构选聘的程序是保证其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保证。
在选聘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程序:1.需求确定:评估机构的选聘需要明确清晰的需求,包括评估的目的、内容和范围等方面的要求,以便更好地匹配适合的评估机构。
2.信息发布: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评估机构参与选聘,应该将相关信息进行广泛宣传发布,如公告、网站等途径,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3.资格预审:对申请参与选聘的评估机构进行资格预审,筛选出符合资格要求的机构,如注册登记、从业经验、团队构成等。
4.招标邀请:符合资格要求的评估机构进入招标环节,机构提交招标文件,并根据相关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预算、专业人员的资质等信息。
5.评标与中选: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技术方案、价格、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中选评估机构。
6.签订合同:评估机构须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评估机构选聘的标准为了确保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和可信度,应该制定一定的标准进行选聘。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选聘标准:1.注册资质: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关的注册资质,如评估资质证书、质量认证证书等,以保证其合法合规的运营。
2.从业经验: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能够证明其在评估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实力和成功案例。
3.专业团队:评估机构应具备专业的评估团队,包括评估师、数据分析师、领域专家等,能够保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4.服务质量:评估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品质,能够及时响应客户需求,并能提供高质量的评估报告和解决方案。
5.风险管理:评估机构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能够对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和应对,保障评估工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公司审计和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和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审计、评估机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审计、评估机构,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或聘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发表意见、出具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从事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五条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应由公司统一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各分子公司分别与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费用。
分子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或评估业务的,应在公司给定的合作机构范围内,参照本办法,通过恰当的比选程序自行确定选聘机构。
分子公司超出公司给定的合作机构范围,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的,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事前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签约实施。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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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集团)总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7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
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
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有规定资质要求的,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两年无不良记录。
(四)非专职评估机构的中介机构需内设评估部。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六)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七)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八)与企业相关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及其它国家规定应当回避的关系。
第三章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经过 **省国资委和总公司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面向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公开选聘,择优选择5-8家资产评估机构(包括1-2家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承办总公司所属单位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第八条招标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基本情况;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投标人资质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参加投标进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总公司提交投标书,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及其资格证书;
(二)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它评估人员情况表;
(五)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资质证书;
(六)资产评估机构前三年年检情况及奖惩情况;
(七)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情况及前三年评估收入情况;
(八)资产评估机构上年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情况表;
(九)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十)资产评估机构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第十条总公司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同一时间,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进行开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信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总公司邀请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一般为5-7人,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总公司财务、资金、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总公司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总公司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或董事会)对评标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