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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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能否具有法人资历,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同提出操持消费容许证央求。
4.5.3其他经济结合体及所属单位央求操持消费容许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顺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消费防伪票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规范及相关规范
表2-1企业消费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规范
产品
单元
产品种类
产品规范代号
4.4.4国度质检总局自作出同意决议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度质检总局网站,〝产质量量监视〞页面〝消费容许〞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4.5 集团公司的消费容许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许消费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历的,可以独自央求操持消费容许证;不具有法人资历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独自央求操持消费容许证。
1.2本实施细那么规则的防伪票证的产品划分为防伪票证产品单元、3个产品种类〔见表1-1〕。
表1-1企业消费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单元及产品种类
产 品 单 元
产品种类
防伪票证
防伪票据
防伪证件、证书
防伪卡பைடு நூலகம்
防伪票证产品是指为了平安需求,采用了防伪技术和〔或〕防伪资料消费、制造的,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可鉴别真伪的票据、证件证书和卡类产品。防伪票证消费容许证发证产品范围见表1-2,如表1-2产品没有采用防伪技术,不在发证范围。
4 容许顺序
4.1 央求和受理
4.1.1企业央求操持消费容许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提交以下央求资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央求书»。«全国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央求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产品称号〞栏填写防伪票证,〝产品单元〞及〝产品种类〞一栏依据〝实施细那么〞表1-1相应的产品单元及产品种类填写。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实行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参与,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按本办法获得合法资格的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防伪鉴别装置及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给予法律保护。

第六条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机构、中介机构、技术评审机构、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防伪技术秘密;不得滥用权力、舞弊、泄露或扩散防伪技术秘密。

第二章防伪技术产品生产管理第七条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凡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企业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第八条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通过产品的防伪技术评审。

防伪技术的评审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防伪技术评审机构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

国家对防伪技术评审机构、防伪检测机构实行资格确认管理,对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注册管理。

第九条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二)企业经营管理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三)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四)有与所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生产工艺和检测手段;(五)具有与所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六)有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七)有健全、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正文:----------------------------------------------------------------------------------------------------------------------------------------------------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国家技术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伪技术是指用于识别真伪、防止假冒的技术。

所指防伪技术产品包括:以防伪为基本功能的产品;在产品的加工制造过程中使用了防伪技术,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鼓励防伪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对防伪技术产品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自愿采用防伪技术产品。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归口管理防伪技术的评审工作;(三)组织制定防伪技术产品标准,组织开展防伪标准化工作;(四)组织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五)建立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六)进行防伪技术及设备引进的审查;(七)其他防伪技术产品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办理本地区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的备案手续,并定期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名录;(三)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其它有关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伪技术评审第六条国家对防伪技术实行评审制度。

防伪技术的评审,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防伪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

防伪贴管理制度

防伪贴管理制度

防伪贴管理制度一、基本要求为加强对产品的防伪管理,保护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信誉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和《防伪标识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日用品、化妆品、药品等在内的所有产品的防伪管理。

三、防伪贴管理要求1. 防伪贴设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需求,公司应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设计具有独特特点、难以仿制的防伪贴,确保其在外观和技术上的独特性和不易伪造性。

2. 防伪贴制作公司应选择有资质的防伪产品生产企业进行防伪贴的生产制作,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防伪贴的质量和可靠性。

3. 防伪贴安装公司需设立专门的防伪贴安装、管理部门,负责防伪贴的贴附工作。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防伪贴应在产品包装上粘贴,确保其牢固和不易脱落。

4. 防伪贴使用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防伪贴使用记录和管理制度,对每一批次的防伪贴都进行编号和记录,并建立完善的防伪贴信息数据库,方便对防伪贴的追溯和管理。

5. 防伪贴查询公司应开通产品防伪贴的查询通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等方式,方便消费者随时查询产品的防伪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6. 防伪贴管理公司应加强对防伪贴的管理和监督,对可能存在的防伪贴伪造以及恶意删除、篡改等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罚。

四、防伪贴管理机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防伪贴管理机构,由公司高层领导任命专门负责防伪贴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并配备专门的防伪贴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防伪贴管理工作。

五、防伪贴管理制度的宣传公司应加强对防伪贴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员工进行防伪贴管理知识的培训,确保员工对防伪贴管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六、防伪贴管理制度的执行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防伪贴管理监督制度,对防伪贴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七、防伪贴管理制度的评估公司应每年对防伪贴管理制度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对防伪贴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总结,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4-10公布2006-06-10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 (3)申请和受理 (3)企业实地核查 (4)产品抽样与检验 (4)审定和发证 (4)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 审查要求.............................................................................................(4)有协作加工项目的企业应提交的《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 (4)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0)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5)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5)6 证书和标志.......................................................................................(45)证书 (45)标志 (45)7 收费................................................................................................(46)8 工作人员守则 (46)9 附则................................................................................................(47)附件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8)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首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拥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且有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能规划。

企业申请时还必须具备配套的工艺、设备、技术和能源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流程。

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前,需要进行全面的准备工作,包括提交有关企业资质和生产管理的相关文件、填写申请表格、进行现场核查等。

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准确,并经过合法审批机构的严格审核和评估。

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平,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办理。

生产许可证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续期申请,通过评估确认继续满足许可条件,方可继续生产。

续期申请程序应当简化,流程要公开透明。

同时,在生产许可证过期前未进行续期或未通过续期审核的企业,应当及时停产整顿,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随时检查、抽查和核实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要求。

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甚至吊销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最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行业交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机制。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情况,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引导企业和消费者关注产品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应当组织行业交流会议、技术研讨会等活动,促进行业内的经验交流和合作,共同提升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总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要求,以确保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防伪标志细则

防伪标志细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子信箱:fwjc@
电 话:(010)64229310 64270575
传 真:(010)64229310
联 系 人:刘克夫 程海燕
国家印刷装璜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子信箱:pdpc1988@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d://)、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1年3月目录1.总则 (1)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3.企业取得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2)4.生产企业的申请 (2)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3)6.产品检验 (4)7.审定与发证 (4)8.证书管理 (4)9.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4)10.申诉 (5)11.收费办法 (5)12.附则 (5)附件1:人民币伪钞鉴别仪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保证条件考核办法 (6)附件2:人民币伪钞鉴别仪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及评定办法 (12)附件3: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3)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02-94点钞机 (24)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人民币伪钞鉴别仪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审核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凡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产并在境内销售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无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单位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包括人民币伪钞鉴别仪动式立机、动式卧机、静式机及具有人民币真伪鉴别功能的仪器。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人民币伪钞鉴别仪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协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宣贯;提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民币伪钞鉴别仪审查部)的设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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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6-10 实施2006-04-10公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1总则.................................................................( 1 ) 2工作机构.............................................................( 1 )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许可程序.............................................................(3)申请和受理.......................................................... ( 3) 企业实地核查........................................................ ( 4) 产品抽样与检验...................................................... ( 4) 审定和发证.......................................................... ( 4)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 4) 5审查要求.............................................................( 4 ) 有协作加工项目的企业应提交的《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 ( 4) 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 5) 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 10)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15)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 15) 6证书和标志..........................................................( 4 5 ) 证书................................................................ ( 45) 标志................................................................ ( 45) 7收费.................................................................( 4 6 ) 8工作人员守则........................................................( 4 6 )9 附则附件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为了做好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伪标识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伪标识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标识产品。

防伪标识产品是指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而采用了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并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制作的标识产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防伪标识产品。

其范围及产品单元见《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工作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并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 2 号;邮政编码: 100013 ;电子信箱:;联系人:陈锡蓉、林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18 号邮政编码: 100013联系人:刘克夫程海燕国家印刷装璜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 号邮政编码: 300384电子信箱:联系人:苏传健张黎明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嘉川路 245 号邮政编码: 200237联系人:张凡张辉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有营业执照;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与措施;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明示的企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申请和受理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产品类别”一栏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产品名称”一栏填写防伪标识产品,“产品单元”一栏根据“实施细则”表 2 相应的产品单元名称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相应的技术类别;(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由审查部指派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审查组应按照《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审查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5)一式四份。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应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审查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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