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1. 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一种特殊的企业证照,是工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企业生产安全和环保能力的评估和认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得范围以及实施的具体细则通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工业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保障了产品质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系统概述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工业品的生产及其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内外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实现工业品的合理安全生产和有效规范,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并下发通知,并指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范围应该涵盖了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之内的所有工业产品生产。
•实施应该在本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国家物质控制法规要求的基础上进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准应该按照管理规程进行,核准结果应该于30个工作日内公示。
3. 生产许可证种类按照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以下4种:3.1 I类产品I类产品指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和人体安全具有直接影响的工业制品。
该类产品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核评估和发证时实行了从严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
3.2 II类产品II类产品指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和人体安全具有一定影响的工业制品,该类产品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核评估和发证时实行了从严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
3.3 III类产品III类产品指的是对人体健康或安全没有直接影响的工业制品,该类产品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核评估和发证时实行了基本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
3.4 IV类产品IV类产品指的是除I、II、III类产品以外的工业制品,该类产品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核评估和发证时实行了较大宽容度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
4. 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许可证申请是工业企业正式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一个过程,该过程通常包括:跟踪应用的设计生产基础数据与样品,进行计算,对设计生产技术进行分析评价,对产品的样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信息整合和分析评价。
该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申请资料,如上述过程中所涉及的数据,检测结果和评价分析等资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宣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宣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许可中心[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4日)废止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宣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8]37号)各产品审查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宣贯、生产许可证有关发文发函等规定如下。
请各产品审查机构(即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从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一、实施细则制定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制定发布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组织审查机构、行业协会、专家或有关工业部门等起草实施细则,各有关产品审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
2.实施细则的起草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讨论稿起草。
审查机构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中心的要求,按照审查中心提供的细则模板,组织专家起草细则讨论稿。
(2)细则研讨。
审查机构组织实施细则研讨会。
审查机构在研讨会召开之前应向审查中心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包括编制细则说明、与前版细则的区别(如有)、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时间地点安排等内容。
审查中心确认后,由审查机构拟定会议通知,经审查中心同意后向各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代表发送。
国局2011第11号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总局
2011年第11 公告)
2011年第11号
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制体系,推动生产许可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共8个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真遵照实施,依法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发布日期】2005-09-15【生效日期】2005-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除外),依据《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实施细则的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批准发布、宣贯、实施、修订,应当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细则的编号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五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XX-XXX。
前边两位数字是产品类别号,后边三位数字是产品品种号。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日常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起草和宣贯等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负责研究起草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细则制定第六条审查部负责起草实施细则讨论稿,确保引用标准现行有效并正确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单元划分、生产工艺工装设备、检测计量仪表设备、检验规则制定应当科学合理,既能够保证企业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同时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审查负担.审查部还应当保证实施细则制定的文字质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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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规 范 工 业
可发 证 检验 行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验 管 理 , 国 家
定 了 《工 业 产
证 发 证 检 验 管 理 规定 》 于 2 1 年 1 2 , 0 1 月 4 日 公 布 . 自 公 布 之 日起 实 施 。现 将 该 管理 规 定 刊 登
负责许 可证 检验机 构的统 一管理 , 送 达 许 可 证 检 验 机 构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工 业 产 品 室 ) 第八 条 对 于样 品封存 或运 输存 生产 许可证发证检 验和对 承担工业 产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 公 在技术 障碍和安全 隐患或无法 保证样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检 验 任 务 的 检 验 机 构 可证 办公室( 室) 本行 政区域 内许可证检验机构 品真实性 的产 品, 负责 需要现 场检验 的, 可 ( 下 简 称 许 可 证 检 验 机 构 ) 的 申请 、 以
单位存 档 , 份 报全 国许 可证办 公室 。 一 申请 单 位 对 所 提 交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检 验 机 构 , 当 向其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质 量 负 责 。 应
第 十 一 条 许 可 证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请 ,并 提 交 按 照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生 产 许 可 证 检 验 以 下 申 请 材 料 :
1 I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1. 8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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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编 辑 施 京 京 mi ej 13 c m c [@ o h j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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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 品 接 收 日期 , 做 好 记 录 。发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 样 并 现 样 品存 在 问题 ,应 当 及 时 与 审 查 组织单位联 系。 第 十四条 申 请 承 担 发 证 检 验 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09-30公布 -10-3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32020年6月23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发〔〕6号文) 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 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质检总局)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42020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2)86号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
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00二年十二月目录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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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查、指定及监督治理。
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及许可证检验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发证检验是指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核查人员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样品抽取和封存、许可证检验机构对企业样品进行检验,验证企业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活动。
许可证检验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统一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托付,负责许可证检验机构治理的日常工作。
深圳节约能源治理培训【课程描述】节能是经济和社会进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当前企业进展过程中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
本课程增强全员的节能意识,使大伙儿认识节约能源的重要性;企业亦可依照培训内容,对所管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做科学调整,进而减少能源使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设施设备运行成本,从而提升企业利润率,提高节能减排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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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第一部分一﹑认识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能源白费1、认识能源形势与国家节能政策(国家财政补贴推广项目)2、找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白费能源的现象。
二﹑调查实际的能源使用量1、能提出调查企业能源使用的相关具体问题。
2、能设计出与调查问题相对应的记录表,坚持对能源使用量进行观测和记录。
3、能从调查结果中分析出能源使用过多的缘故。
4、能提出能源节约的措施。
第二部分三、能源治理技术应用1、节能的差不多原理和评价方法;2、节能技术经济评价和生命周期评价;3、提倡采纳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4、循环利用现场废水、废气、废碴、降低原材料消耗;5、节约各种办公耗材、节电、节水、节热、节油;6、加强能源的日常治理,做好能源消耗过程管控。
四、建立能源治理体系1、ISO50001能源治理体系标准介绍2、在ISO9001、ISO14001治理体系基础上建立能源治理体系3、制定节能目标实施推行节能方案4、建立各单位节能减排监测、统计和治理第二章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第五条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员依照产品实施细则关于抽样规则的要求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第六条生产许可证企业审查组织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实地核查,对实地核查合格的,应按实施细则规定及时组织完成对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样品的抽取和封存。
第七条样品抽取并封存后,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许可证检验机构。
第八条关于样品封存或运输存在技术障碍和安全隐患或无法保证样品真实性的产品,需要现场检验的,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许可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许可证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本单位有检验资质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第九条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第十条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对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来样进行验收,包括封条、样品的完好性、样品的数量、样品与抽样单的一致性、样品接收日期,并做好记录。
发觉样品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与审查组织单位联系。
第十一条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许可证检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出具发证检验报告应当通过三级审核,并在报告中注明为许可证发证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应有合格与否的结论。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工作完成后5日内将检验报告报送审查组织单位并寄送相关企业。
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情况。
第三章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查与指定第十三条许可证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非法人单位应当经法人授权;(二)具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实验室认可资质,其授权或任何的检验能力范围覆盖所申请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产品;(三)有与承担相关产品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检测技术人员;(四)有与承担相关产品检验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治理体系;(六)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承担发证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版;(二)申请单位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其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单位的,应提供其上级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授权文件复印件;(三)《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检验能力范围应覆盖申请产品所有单元和检验项目;(四)《资质认定授权证书》及《资质认定授权证书附表》复印件;(五)《实验室认可证书》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复印件;(六)申请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检测项目需覆盖该产品的许可证检验项目。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留推举单位存档,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申请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检验机构资质及能力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书》中填写审查结论和意见,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六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检验机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依据《核查方法》组织专家对检验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七条关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检验机构申请材料退回补正通知单》(见附件2);关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检验机构申请材料不符合退回通知单》(见附件3),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按照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适当竞争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指定,并公布其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产品范围。
第四章检验机构行为规范第十九条被指定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指定范围内依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持续保持指定检验产品范围所应具备的检验能力。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样品治理、检验、审核、检验报告出具和检验报告报送等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制度,严格制度实施,保证客观、公正和及时完成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技术档案,并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档案保存时限为5年。
第二十三条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的比对试验,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二十五条对生产许可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企业能够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审查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不能复检的项目或产品除外),并讲明理由。
由审查组织单位选择其他许可证检验机构,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对企业产品进行重新检验。
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许可证检验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即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六条许可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挂靠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许可证检验机构的变更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并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许可证检验机构有关信息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完成审查,并批准公布。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检验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期限等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二)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三)从事与其指定检验范围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举或者监制、经销;(四)以检验机构名义向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强制推销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检验仪器设备;(五)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有偿咨询;(六)违规收取检验费用;(七)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送样检验;(八)泄漏企业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九)转包或分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十)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监督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