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华润海丰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目录1前言 (1)2编制依据 (2)2.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2)2.2项目文件及工程资料 (3)2.3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 (4)2.4技术依据文件 (4)3评价总体思路 (6)3.1评价工作总体思路 (6)3.1.1评价指导思想 (6)3.1.2评价重点及评价方法 (6)3.2环境功能分区及环境保护对象 (6)3.2.1海洋功能区划 (6)3.2.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7)3.2.3环境保护对象 (8)3.3评价等级及评价标准 (9)3.3.1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9)3.3.2评价因子 (10)3.3.3评价标准 (11)4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12)4.1项目基本组成 (12)4.2本期工程概况 (13)4.2.1厂址地理位置 (13)4.2.2灰场概况 (14)4.2.3厂址总体规划和厂区总平面布置 (14)4.2.4生产过程与设备概况 (14)4.2.5燃煤供应 (15)4.2.6水源及补充水量 (15)4.2.7脱硝系统 (15)4.2.8除灰渣系统 (15)4.2.9脱硫系统 (15)4.2.10水工构筑物及其规模 (16)4.2.11电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16)5区域环境状况 (18)5.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18)5.2声环境质量现状 (18)5.3地下水水质现状 (18)5.4海洋环境质量现状 (19)5.4.1海域水环境质量现状 (19)5.4.2海域沉积物环境质量现状 (19)5.4.3海域生物体质量现状 (19)5.4.4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 (19)6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22)6.1电厂环境空气影响预测及评价 (22)6.1.1预测模式、预测因子及预测内容 (22)6.1.2预测评价结论 (22)6.2电厂温排水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23)6.2.1温排水对海洋环境影响 (23)6.2.2温排水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 (24)6.3电厂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24)6.3.1预测模式 (24)6.3.2噪声影响预测与评价 (25)6.4灰场环境影响评价 (26)6.4.1灰场对地下水影响分析 (26)6.4.2灰场对地表水影响分析 (27)6.4.3灰场扬尘环境影响分析 (27)6.4.4运灰道路环境影响分析 (28)6.5电厂一般排水的环境影响分析 (29)6.6煤场扬尘环境影响分析 (29)6.7海域环境影响预测 (29)6.7.1工程对海域水动力的影响分析 (29)6.7.2工程施工期水环境影响预测分析 (30)6.7.3项目运行期水环境影响预测分析 (30)6.7.4脱硫工艺排水对水环境预测分析 (31)6.7.5泥沙回淤分析 (31)6.7.6项目运行期间一般排水对海洋环境影响分析 (33)6.7.7项目对沉积物环境质量的影响评价 (33)6.7.8码头营运期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分析 (33)6.7.9项目运营期间港池航道维护性疏浚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分析 (34)6.8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5)6.8.1施工期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5)6.8.2营运期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5)6.8.3突然温升、残余氯和机械挟带对被卷吸生物的协同效应 (36)6.8.4脱硫工艺排水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36)6.8.5落海煤尘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36)6.8.6生物资源经济损失分析 (36)6.9电磁环境影响分析 (36)6.9.2配电装置出线侧电磁环境影响 (37)6.10环境风险分析 (37)6.10.1项目用海的风险性分析 (37)6.10.2船舶溢油风险分析及应急计划 (38)6.10.3电厂柴油储罐泄漏的环境风险分析 (39)7烟气脱硝环境风险评价 (40)7.1重大危险源识别 (40)7.2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 (40)7.3源项分析 (40)7.3.1最大可信事故确定 (40)7.3.2液氨泄漏源强计算 (40)7.4环境风险预测 (40)7.4.1液氨贮存泄漏环境影响预测 (40)7.4.2液氨运输风险分析 (41)8灰渣综合利用 (42)8.1灰渣产生量及灰渣成分 (42)8.2综合利用条件 (42)8.3本工程灰渣综合利用途径 (42)9清洁生产与污染物总量控制 (43)9.1污染物排放达标分析 (43)9.1.1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分析 (43)9.1.2水污染物排放达标分析 (43)9.1.3灰渣处置的合理性分析 (43)9.1.4厂界噪声达标分析 (43)9.2清洁生产水平分析 (43)9.2.1选用技术的先进性 (43)9.2.2原辅材料利用的清洁性 (44)9.2.3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先进性分析 (44)9.2.4清洁生产指标 (45)9.3SO2总量控制 (45)10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46)10.1烟气污染防治措施 (46)10.1.1SO2污染防治措施 (46)10.1.2NO X污染防治措施 (46)10.1.3烟尘污染防治措施 (46)10.2水污染防治措施 (46)10.2.1工业废水处理 (46)10.2.3温排水 (47)10.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7)10.4灰场污染防治措施 (47)10.4.1灰渣运输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47)10.4.2防止灰水渗漏措施 (48)10.5煤场污染控制措施 (49)10.5.1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49)10.5.2煤水治理措施 (49)10.6装卸煤及运煤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 (49)10.7运行期间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50)10.8氨系统污染控制措施 (50)10.8.1液氨储罐区污染防治措施 (50)10.8.2工艺系统污染防治措施 (50)11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52)12项目建设合理性分析 (52)12.1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52)12.2与当地环保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52)12.3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容性分析 (53)13评价结论 (54)13.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54)13.2主要指标的环境本底较好 (54)13.3环保措施可行,作到清洁生产和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54)13.4环境影响满足功能要求 (54)前言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计划在汕尾市海丰县小漠镇东南海湾建设华润电力汕尾海丰电厂新建工程,建设规模为2×1000MW超超临界凝汽式机组。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火力发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04-201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鲁计地区[2004]130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4.11.20【实施日期】2004.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04-2010年)的通知(鲁计地区[2004]130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大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04—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为有效削减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切实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1.《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2]111号);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环发[2002]153号);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的通知》(环发[2002]160号);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的批复》(鲁政字[2003]302号);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1号);7.《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本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的批复》明确的污染控制目标、政策和措施,提出山东省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4]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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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04]348号)各地、州、市环保局:长期以来,我省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环保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管理通常是依靠每年一次的监测数据,环保执法依据一年一二次的现场执法,由于监督执法不到位,超标排放和偷排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有效的现场监测手段,执法依靠经验和常识,企业投诉,环保部门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另外许多排污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或环境污染纠纷后才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具有滞后性,不能正确反映当时事故发生和排污的实际状况,给处理污染事故和投诉带来较大困难;2004年是实施总量排污收费的第一年,由于我省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力度小,大多数污染企业长年没有进行监测,很多企业都是依靠一年壹两次的监测数据来填报排污申报登记,并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
监测手段的不完善已严重制约了我省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提高全省环境管理水平,巩固达标排放成果,配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强化环境监理,促进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和清洁生产的发展,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打下基础。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自2000年3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办〔2017〕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0日晋城市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改善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燃煤导致的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晋城市全市范围。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各自辖区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责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燃煤污染防治的鼓励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支持节能改造、热源建设、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逐步削减燃煤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制度,鼓励民众对燃煤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第七条全市的煤炭消费总量实行减量控制。
新建燃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前,应满足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
环境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清单

国家环保总局
通用
90.
GB 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2001.12.28
2002.7.1
国家环保总局
通用
91.
GB 9133.199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1995.12.21
1996.8.1
国家环保总局
通用
92.
GB 14500.199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2004.12.29
2005.4.1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6.28
2003.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8.29
2002.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8.29
1996.12.1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用
10.
1991.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8.23
1983.3.1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用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8.31
2002.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1998.4.29
1998.4.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
国家环保总局
通用
42.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7.25
2007.9.1
国家环保总局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政
策
法
规
பைடு நூலகம்
P I f ̄。 GU A I SAN L E OL C - RE L T ON D RU S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总 则
22 通过 产 业 和 产 品结 构 调 整
33 现有 选煤 厂 应充 分利 用 其洗
氧化硫排放 。 16 本 技 术 政 策 的 技 术路 线 是 : . 3 .煤炭 生产 、 加工 和供应 料 的下点 火 固硫 蜂 窝煤 技术 ,在特 殊地 固硫蜂 窝煤技 术 。 4 4 在 城 市和 其 它煤炭 调 入地 区 .
3 1 各地 不 得新 建 煤层 含硫 份大 区可 应用 以烟煤 、褐煤 为原 料 的上 点火 . 于 3 的矿井 。 % 对现有 硫份 大于 3 %的高
煤 设施 。重点 区域是 “ 两控 区” 及对 “ , 两 硫设施 , 变输煤 为输 电。 以下 ( 5 MW)的常 规燃 煤机 组 ;到 吉 0
料, 改用天 然气 、 液化石 油气 、 电或 其他 42 在 城 市及其 附 近地 区 电 、燃 .
2 7 到 20 . 0 3年 ,基本关 停 5 MW 清洁能 源 。 0
15 本技术政 策 的总原则是 : . 推行 2 1 年 . 步淘汰 不能满 足环保 要求 的 00 逐 气 尚未普及 的情况 下 . 型工业 锅炉 、 小 民 节约并合理 使用能源 、 高煤炭质量 、 提 高 10 W 以下 的燃煤发 电机组 ( 合利用 用炉 灶和采 暖小煤 炉应 优先采 用 固硫 型 0M 综 教 低污染 燃烧 以及末 端治 理相结 合 的综 电厂除 外 )提高 火力发 电的煤 炭 使用效 煤 , , 禁止原煤 散烧 。 合 防治措 施 , 据技 术的经济 可行性 , 根 严 率 。 4 3 民用 型煤推 广 以无 烟煤 为 原 . 格二 氧化硫 排 放污染 控制要 求 ,减少二
2×300MW机组供热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甘肃电投张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工程2×300MW机组供热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1总论 (1)1.1概述 (1)1.2编制依据 (2)1.3评价等级及范围 (4)1.4评价标准 (5)1.5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7)1.6评价重点 (7)2工程分析 (9)2.1项目概况 (9)2.2平面布置 (9)2.3设备概况 (10)2.4燃料、用水 (10)2.5改造方案 (11)2.6排污状况分析 (14)2.7蒸汽平衡 (15)3环境质量现状与评价 (16)3.1自然环境概况 (16)3.2社会环境 (18)3.3区域污染源调查 (20)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21)4.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21)4.2水环境影响评价 (23)4.3声环境影响评价 (23)4.4建设期环境影响分析 (25)5环保措施及可行性分析 (29)5.1噪声治理措施 (29)5.2环保投资 (31)6产业政策及规划相符性分析 (32)6.1产业政策 (32)6.2规划相符性分析 (32)7总量控制分析 (47)8.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48)8.1环境损益分析 (48)8.2经济损益分析 (49)8.3社会效益 (49)9公众参与 (51)9.1第一次公众参与 (51)10结论及建议 (52)10.1本项目基本情况 (52)10.2专项评价结论 (52)10.3综合评价结论 (54)10.4建议 (54)1总论1.1概述张掖电厂一期工程2×300MW燃煤机组是国家能源和甘肃省“十一五”重点建设项目,是甘肃河西走廊330KV主网架的重要电源支撑点。
一期工程于2003年5月13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立项,2006年7月全部建设完成,于2007年8月通过了环保竣工验收。
一期工程年发电量33亿千万时,对于壮大甘肃电源实力、改善甘肃电网网架结构、加快甘肃小康社会建设步伐有很重要的作用。
张掖市采暖季长达5个月,供热以分散小锅炉为主。
二氧化硫政策

二氧化硫政策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凸显。
二氧化硫的排放是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二氧化硫政策,旨在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保护大气环境的质量。
本文将就二氧化硫政策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效果进行探讨。
一、背景二氧化硫是一种无色、有刺激性气体,常常由燃煤、石油加工和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燃烧排放。
其高浓度的存在对空气质量产生极大的影响,不仅造成雾霾、酸雨等环境问题,还会损害人类健康,引发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开始制定二氧化硫政策。
二、主要内容1.限制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政策的核心是确立排放标准。
根据国情和环境现状,各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和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这些排放标准往往包括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差异性,以逐步降低二氧化硫的污染影响。
2.技术改进措施为了实现排放限制,政府鼓励企业采取技术改进措施,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废弃物处理能力。
例如,加装烟气脱硫设备、推广清洁能源等手段被广泛采用,以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政府也会提供资金和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促使企业积极投入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3.监测和执法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各国建立了监测体系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工厂的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
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其实施整改措施。
同时,政府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日常管理,通过检查、巡查等手段防止隐蔽的违规排放行为。
三、政策效果二氧化硫政策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和空气质量改善产生了显著的效果。
1.减少污染排放通过实施排放标准,以及技术改进和监督执法,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得到了有效控制和减少。
企业和工厂必须采取措施,以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水平,从而提高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
2.改善空气质量二氧化硫政策的实施带来了明显的空气质量改善。
燃煤和工业区域是二氧化硫排放的主要来源,通过改变燃煤方式、推广清洁能源和减少工业污染物的排放,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得到了大幅降低,从而减少了雾霾和酸雨等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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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2]26号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科委(科技厅):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件: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二年一月三十日附件: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 总则1.1 我国目前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90%以上,为推动能源合理利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大量排放,遏制酸沉降污染恶化趋势,防治城市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并结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是为实现2005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10%,“两控区” 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20%,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控制目标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煤炭开采和加工、煤炭燃烧、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相关技术装备的开发应用,并作为企业建设和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技术依据。
1.4 本技术政策控制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电厂锅炉、工业锅炉和窑炉以及对局地环境污染有显著影响的其他燃煤设施。
重点区域是“两控区”,及对“两控区”酸雨的产生有较大影响的周边省、市和地区。
1.5 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推行节约并合理使用能源、提高煤炭质量、高效低污染燃烧以及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根据技术的经济可行性,严格二氧化硫排放污染控制要求,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1.6 本技术政策的技术路线是:电厂锅炉、大型工业锅炉和窑炉使用中、高硫份燃煤的,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中小型工业锅炉和炉窑,应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选煤等低污染燃料或其它清洁能源;城市民用炉灶鼓励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
2. 能源合理利用2.1 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
2.2 通过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逐步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关闭或改造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小企业;鼓励工业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3 逐步提高城市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比例,清洁能源应优先供应民用燃烧设施和小型工业燃烧设施。
2.4 城镇应统筹规划,多种方式解决热源,鼓励发展地热、电热膜供暖等采暖方式;城市市区应发展集中供热和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替代热网区内的分散小锅炉;热网区外和未进行集中供热的城市地区,不应新建产热量在2.8MW以下的燃煤锅炉。
2.5 城镇民用炊事炉灶、茶浴炉以及产热量在0.7MW以下采暖炉应禁止燃用原煤,提倡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等低污染燃料,并应同时配套高效炉具。
2.6 逐步提高煤炭转化为电力的比例,鼓励建设坑口电厂并配套高效脱硫设施,变输煤为输电。
2.7 到2003年,基本关停50 MW以下(含50 MW)的常规燃煤机组;到2010年,逐步淘汰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100MW以下的燃煤发电机组(综合利用电厂除外),提高火力发电的煤炭使用效率。
3. 煤炭生产、加工和供应3.1 各地不得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
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小煤矿,应予关闭。
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大煤矿,近期实行限产,到2005年仍未采取有效降硫措施、或无法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的,应予关闭。
3.2 除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外,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
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3.3 现有选煤厂应充分利用其洗选煤能力,加大动力煤的入洗量。
3.4 鼓励对现有高硫煤选煤厂进行技术改造,提高选煤除硫率。
3.5 鼓励选煤厂根据洗选煤特性采用先进洗选技术和装备,提高选煤除硫率。
3.6 鼓励煤炭气化、液化,鼓励发展先进煤气化技术用于城市民用煤气和工业燃气。
3.7 煤炭供应应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煤炭含硫量的要求。
鼓励通过加入固硫剂等措施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
3.8 低硫煤和洗后动力煤,应优先供应给中小型燃煤设施。
4. 煤炭燃烧4.1 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简称“禁燃区”),在该区域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4.2 在城市及其附近地区电、燃气尚未普及的情况下,小型工业锅炉、民用炉灶和采暖小煤炉应优先采用固硫型煤,禁止原煤散烧。
4.3 民用型煤推广以无烟煤为原料的下点火固硫蜂窝煤技术,在特殊地区可应用以烟煤、褐煤为原料的上点火固硫蜂窝煤技术。
4.4 在城市和其它煤炭调入地区的工业锅炉鼓励采用集中配煤炉前成型技术或集中配煤集中成型技术,并通过耐高温固硫剂达到固硫目的。
4.5 鼓励研究解决固硫型煤燃烧中出现的着火延迟、燃烧强度降低和高温固硫效率低的技术问题。
4.6 城市市区的工业锅炉更新或改造时应优先采用高效层燃锅炉,产热量7MW的热效率应在80%以上,产热量<7MW的热效率应在75%以上。
4.7 使用流化床锅炉时,应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固硫率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4.8 鼓励研究开发基于煤气化技术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技术。
5. 烟气脱硫5.1 电厂锅炉5.1.1 燃用中、高硫煤的电厂锅炉必须配套安装烟气脱硫设施进行脱硫。
5.1.2 电厂锅炉采用烟气脱硫设施的适用范围是:1)新、扩、改建燃煤电厂,应在建厂同时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气脱硫设施应在主机投运同时投入使用。
2)已建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剩余寿命(按照设计寿命计算)大于10年(包括10年)的,应补建烟气脱硫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已建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剩余寿命(按照设计寿命计算)低于10年的,可采取低硫煤替代或其它具有同样SO2减排效果的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否则,应提前退役停运。
4)超期服役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应予以淘汰。
5.1.3 电厂锅炉烟气脱硫的技术路线是:1)燃用含硫量2%煤的机组、或大容量机组(200MW)的电厂锅炉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宜优先考虑采用湿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艺,脱硫率应保证在90%以上,投运率应保证在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
2)燃用含硫量<2%煤的中小电厂锅炉(<200MW),或是剩余寿命低于10年的老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在保证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宜优先采用半干法、干法或其它费用较低的成熟技术,脱硫率应保证在75%以上,投运率应保证在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
5.1.4 火电机组烟气排放应配备二氧化硫和烟尘等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5.1.5 在引进国外先进烟气脱硫装备的基础上,应同时掌握其设计、制造和运行技术,各地应积极扶持烟气脱硫的示范工程。
5.1.6 应培育和扶持国内有实力的脱硫工程公司和脱硫服务公司,逐步提高其工程总承包能力,规范脱硫工程建设和脱硫设备的生产和供应。
5.2 工业锅炉和窑炉5.2.1 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产热量<14MW)提倡使用工业型煤、低硫煤和洗选煤。
对配备湿法除尘的,可优先采用如下的湿式除尘脱硫一体化工艺:1)燃中低硫煤锅炉,可采用利用锅炉自排碱性废水或企业自排碱性废液的除尘脱硫工艺;2)燃中高硫煤锅炉,可采用双碱法工艺。
5.2.2 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产热量14MW)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低硫煤替代、循环流化床锅炉改造(加固硫剂)或采用烟气脱硫技术。
5.2.3 应逐步淘汰敞开式炉窑,炉窑可采用改变燃料、低硫煤替代、洗选煤或根据具体条件采用烟气脱硫技术。
5.2.4 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应逐步安装二氧化硫和烟尘在线监测装置。
5.3 采用烟气脱硫设施时,技术选用应考虑以下主要原则:5.3.1 脱硫设备的寿命在15年以上;5.3.2 脱硫设备有主要工艺参数(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自控装置;5.3.3 脱硫产物应稳定化或经适当处理,没有二次释放二氧化硫的风险;5.3.4 脱硫产物和外排液无二次污染且能安全处置;5.3.5 投资和运行费用适中;5.3.6 脱硫设备可保证连续运行,在北方地区的应保证冬天可正常使用。
5.4 脱硫技术研究开发5.4.1 鼓励研究开发适合当地资源条件、并能回收硫资源的技术。
5.4.2 鼓励研究开发对烟气进行同时脱硫脱氮的技术。
5.4.3 鼓励研究开发脱硫副产品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和装备。
6. 二次污染防治6.1 选煤厂洗煤水应采用闭路循环,煤泥水经二次浓缩,絮凝沉淀处理,循环使用。
6.2 选煤厂的洗矸和尾矸应综合利用,供锅炉集中燃烧并高效脱硫,回收硫铁矿等有用组份,废弃时应用土覆盖,并植被保护。
6.3 型煤加工时,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助燃或固硫添加剂。
6.4 建设烟气脱硫装置时,应同时考虑副产品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6.5 不能回收利用的脱硫副产品禁止直接堆放,应集中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并达到相应的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6.6 烟气脱硫中的脱硫液应采用闭路循环,减少外排;脱硫副产品过滤、增稠和脱水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应循环使用。
6.7 烟气脱硫外排液排入海水或其它水体时,脱硫液应经无害化处理,并须达到相应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应加强对重金属元素的监测和控制,不得对海域或水体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
6.8 烟气脱硫后的排烟应避免温度过低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9 烟气脱硫副产品用作化肥时其成份指标应达到国家、行业相应的肥料等级标准,并不得对农田生态产生有害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