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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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级、A2级压力容器、A级锅炉资质办理流程

A1级、A2级压力容器、A级锅炉资质办理流程

目录一、A1级、A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理流程 ............................... - 3 - 第一步申请.......................................................................................... - 3 - 第一节基本条件 ............................................................................. - 4 - 第二节专项条件 ............................................................................. - 6 - 第二步受理.......................................................................................... - 6 - 第三步产品试制 ................................................................................. - 7 - 第四步型式试验 ................................................................................. - 7 - 第五步鉴定评审 ................................................................................. - 7 - 第六步审批发证 ................................................................................. - 8 - 第七步复查换证 ................................................................................. - 9 - 第八步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 - 9 - 第九步补证与注销 ........................................................................... - 10 - 二、A级锅炉制造许可办理流程 ..................................................... - 12 - 第一步申请........................................................................................ - 12 - 第一节基本条件 ......................................................................... - 12 - 第二节专项条件 ........................................................................... - 14 - 第二步受理........................................................................................ - 15 - 第三步产品试制 ............................................................................... - 15 - 第四步鉴定评审 ............................................................................... - 16 - 第五步审批发证 ............................................................................... - 17 - 第六步复查换证 ............................................................................... - 17 - 第七步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 - 17 - 第八步补证与注销 ........................................................................... - 19 - 三、附件.............................................................................................. - 20 -首先查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确定申请特种设备许可的级别和受理审批机关.省局受理审批的,请查询各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联系电话表,与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现将《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二○一○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提高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科学发展,省局决定,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

具体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实行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制度,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有效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综合评价机制建设,增强鉴定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监督和规范鉴定评审行为,在现场掌握鉴定评审工作的实际效果,观察了解鉴定评审组及其成员的表现,督查推进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黑龙江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技术条件》落实,全面调动和激发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观察员的选派原则和范围观察员的选派坚持“择优、选强”的原则,应由政治过硬、监察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

原则上一个被鉴定评审项目选派一名观察员。

观察员的选派范围主要是被鉴定评审项目所在市(地)或行业系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中在编,并具体负责与被鉴定评审项目相同类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B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鉴定评审细则

鉴定评审细则

二、鉴定评审细则1.鉴定评审工作原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1)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

2.适用范围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3.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第三条从事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本细则的规定,在许可实施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实施鉴定评审工作。

4.鉴定评审工作程序现场鉴定评审1)申请单位及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一) 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一份);(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三) 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一份);(四) 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要求时,复印件一份)。

2)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的工作:——了解申请单位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和有关准备工作情况;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应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可项目,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针对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在接受约请时确定。

(附件A)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保持受理许可项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生产状态,各工序工作正常。

北京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鉴定评审工作,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在鉴定评审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将鉴定评审程序、鉴定评审细则等材料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备案。

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

(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六)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鉴定评审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 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了解国家和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相关规定,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09•【文号】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2001年4月9日)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贯彻。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报告。

附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等特种设备(详见附一)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鉴定评审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是指经授权对申请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的机构.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活动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具有以不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标准化组织、大专院校、技术机构等,可以申请从事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以下简称鉴定评审工作)。

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以及销售活动。

从事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后,方可在确定的范围内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确定机关)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按照优化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对鉴定评审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每个许可、核准项目,其鉴定评审机构一般不得少于2家。

持证单位总数少于40家的特殊项目,其鉴定评审机构一般不得多于2家.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从事其许可、核准范围内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从事其许可、核准范围内除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以外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九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评审工作;(二)鉴定评审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三)持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所承担的鉴定评审项目数的5倍,并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5名持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持证人员不少于3名;(四)建立与其鉴定评审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专职人员处置鉴定评审的日常工作;(五)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材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六)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1)建立与其鉴定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效实施;(七)具有开展相应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能力;(八)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正版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浙质特发〔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浙质特发〔2018〕73号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浙政办发〔2018〕2号)精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纳入“强化准入监管”类审批事项。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特制定《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6月4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一、总则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监管模式。

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三、监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及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兴市各下辖区县(市、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审批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事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严格许可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许可,规范审批程序,从受理、现场鉴定评审、审查、决定等各许可环节严格控制审批质量,坚决杜绝超范围许可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

特种设备常见问题解答

特种设备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厂(场)内机动车辆等8类设备和这些设备的平安附件。

2 特种设备许可能够分为几方面?要紧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利用及查验检测等三方面。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特种设备的利用包括:利用记录、按期查验、作业人员资格等;查验检测包括:查验检测机构(监督查验、按期查验、型式实验机构)及人员资格。

3 特种设备许可的具体项目有哪些?有8种: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目前对单位的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对设备的有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利用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查验检测人员考核4 特种设备生产有多少种类和级别?压力容器设计分为A、C、D、SAD四类;其中:A类有A一、A二、A3、A4等四级C类有C一、C二、C3等三级,D类有D一、D2两级;压力管道设计分为GA、GB、GC、GD类等四类;其中:GA类有GA一、GA2两级GB类有GB一、GB2两级GC类有GC一、GC二、GC3三级;GD类有GD一、GD2两级;压力容器制造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有A一、A二、A3、A4、A5五级B类有B一、B二、B3三级C类有C一、C二、C3三级,D类有D一、D2两级;锅炉制造分为A、B、C、D四级;电梯制造分A、B、C三级;起重机械制造分A、B、C三级;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分A、B、C三级;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只有A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分为管子、管件、阀门、管材等26种40类产品, 每类按A、B或AX分级(注:2007年1月1日前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平安注册与治理方法》分组, 共分为一、二、三、四、五组,每组分为A、B两级);锅炉安装分一、二、3级;压力容器安装分一、2级;压力管道安装分为GA、GB、GC 三类;其中:GA类有GA一、GA2两级GB类有GB一、GB2两级GC类有GC一、GC二、GC3三级;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分为A、B、C三级;5 特种设备许可如何分级实施?特种设备许可分国家局和省局两级实施许可,具体划分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分级实施为:压力容器设计的A类、C 类、SAD 类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GA类、GC1级、GD1级设计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批准和发证;压力容器设计的D类和压力管道设计位的GB 类、GC2级、GC3级、GD2级的设计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局)批准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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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特[2005]220号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 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巩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成果,加强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保证鉴定评审工作质量和鉴定评审结论客观公正,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则印发前已经开展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逾期未经确定并由总局统一公布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二〇〇五年六月八日 — 2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的,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六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 — 3 —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和人员考核 第七条 许可实施机关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各自所负责实施的许可项目,确定鉴定评审机构。每个许可项目一般不得少于2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 (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承担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 — 4 —

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 申请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鉴定评审组长人选和鉴定评审人员情况; (三)机构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前条规定的各项制度目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第十条 许可实施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验证。 第十一条 鉴定评审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考核大纲进行。考核合格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分类见附件2。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 — 5 —

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且聘用期不得少于1年。 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三章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约请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或者鉴定评审机构超范围进行鉴定评审的,其鉴定评审报告无效。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的设计文件、产品等,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附件3);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已签署受理意见); (三)质量管理手册。 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试生产、试检验检测的,应当在约请前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 — 6 —

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件4),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人。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佩戴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见附件5)。 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条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 — 7 —

第二十一条 鉴定评审工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并评价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附件6),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 第二十四条 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鉴定评审记录。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鉴定评审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并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评审记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 8 —

第二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评审工作能够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 (二)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三)不准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 (四)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九)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十)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九条 鉴定评审人员在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二)不准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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