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伦理分析综述
医学伦理学安乐死

一、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
• 1、安乐死一词来自希腊文Euthanasia, 其原意为安详地死亡,或无痛苦死亡, 幸福的死亡。这种思想渊源久远。如中 国佛教的涅磐、圆寂、坐化等。古希腊、 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残疾人“自由辞 世”,这种安乐死的原意是指好死、是 无疾而终的概念,是对安乐死的广义理 解,与现在我们讨论的安乐死是有区别 的。
• * 荷兰安乐死法的几个基本要点: • ——对安乐死的对象,一般仅限于成人末期患
者,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患者有特殊规定 • ——就实施安乐死的患者而言,规定了七个条
件
• A、 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提出申请 • B、 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
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 C、 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其以后的发展情 况
• 定义四:安乐死行动是一个人(A)为了第二 个人(B)的利益杀死了B,而B 从被杀中受 益。这个定义的不足是明显的:没有给出遭受 痛苦的背景。
• 定义安乐死必须从两个前提出发: • 前提一:必须考虑安乐死这个词的词源是好死
这个本意
• 前提二:要考虑安乐死的各种不同情况
• 定义五 • Tom L. beauchamp, Amold I. Davidson且提出
• 安乐死这一概念最重要的有三点:
• ——对象是那些因遭受极大痛苦的末 期病人
• ——必须是出于本人自愿的,这种自 愿没有任何外来干预
• ——由他人采取无痛致死措施致死。 而这种第三人,必须有合法的授权。
• 3、广义的安乐死包括多种不同的情况,必须加 以区分:
• ——一般的所谓无疾而终,这当然是安乐死,但 不是我们今天争论的安乐死
• ——由于各种原因不予抢救而自然死亡的自然死, 这也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安乐死
伦理学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问题的伦理学探讨

伦理学安乐死案例分析安乐死问题的伦理学探讨【中文摘要】安乐死这一问题历史源远流长,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人类寿命大大的**,与此同时,人们对自己的生命的终结也倾注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安乐死”将死亡和快乐这两个极不和谐的字眼结合起来,同时也让人类社会为它的合法性产生了持久的争议,而荷兰通过的安乐死法案将安乐死的争议推向了高潮。
本文对安乐死的历史、安乐死的类型,安乐死的伦理学问题,外国及我国的安乐死的现状进行了描述,揭示了安乐死已是我们目前必须面对的问题,并且对安乐死的发展趋势作出了自己的判断。
【中文关键词】安乐死;人道主义;身患绝症;立法;【正文】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又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的死亡或尊严死亡。
其本质是重病患者在不可挽回地趋向死亡的过程中.无论在肉体状态还是精神状态上,都能安乐地死去。
安乐死的历史:追溯安乐死的历史,可以发现它的存在与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医疗水平及意识形态的发展关系密切。
在古希腊、罗马,人们可以随意处置有先天缺陷的新生儿,也允许病人结束自己的生命,或者由他人帮助死亡。
到了中世纪的西方社会受到了基督教统治的影响,而基督教教义认为人的生命属于上帝,个人自己是无权放弃生命的,因此中世纪普遍不赞**乐死【1】。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从19世纪开始的。
这是因为随着医学科研水平的不断发展,人类的寿命得到了**,同时伴随着濒死期的**,这就使得现代人比古代人遭受了更多的病痛的折磨。
因此,是否应该允许临终期病人安乐死就成为了大家讨论的热点。
到了2O世纪3O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积极提倡安乐死。
美国成立了“无痛苦致死学会”,英国建立了“自愿安乐死亡协会”,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3年,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在此基础上,1999年8月19日,又通过了最终修正案。
从伦理学浅谈安乐死的合理性

从伦理学浅谈安乐死的合理性摘要: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安乐死这一新观念在中国传播,就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对这个话题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它涉及到法律,社会学,医学,伦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本文将从伦理方面来说明安乐死的合理性。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学何为安乐死?这个名词最早源于希腊文。
用中文来解释的话它的意思为“幸福的死去”。
其在现代医学里可解释为,已没有被治愈希望的病人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经过病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和医生的最终认可后,采取一种能让病人免受生理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的方式结束病人生命的一种医学行为。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安乐死的适应范围是精神和躯体极度痛苦的濒死者。
由此可见,安乐死的本意是让患者安乐的离开,而不是授人以死。
安乐死解决的问题不是生存还是死亡,而是濒死者以什么状态死亡。
安乐死使濒死者避免了死亡前要遭收的身体上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维护了患者死前的尊严。
目前,在欧美部分国家已将安乐死合法化,世界范围内也有多个国家准备将安乐死纳入合法范围,安乐死合法化已成为国际社会颇具影响力的趋势。
[1]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指医生使用药物等医学手段加快结束患者痛苦的生命。
被动安乐死指医生停止进行抢救行为而仅进行适当的维持治疗或者撤除所有的治疗。
但是无论是主动安乐死还是被动安乐死的前提都是濒死病人要符合安乐死的条件,在濒死病人或家属的请求下才得以实施。
值得一提,国内不少医疗单位实际上应许多患者或者家属的要求下,被动安乐死在临床上已在实施。
由患者像医护人员提出请求实施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生命称之为自愿安乐死。
若患者从未表达过想要实施安乐死的想法,而是家属通过病人情况要求医生根据病人患病的实际身体情况决定给予患者安乐死称之为非自愿安乐死。
非自愿安乐死主要针对的是婴儿、昏迷不醒的病人、精神病患者和能力低下者等人。
非自愿安乐死在现在社会中所面对的伦理、法律问题更多更复杂。
伦理学安乐死

·安乐死·
安乐死的类型
• 安乐死可分为被动的安乐死和主动的安乐死。主动安乐死又可分为,主动的自 愿安乐死和非自愿的安乐死。 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 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采取止疼办法听任病人自然死亡。 被动安乐死不仅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以及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表示 赞同,而且在临床医学实践中也一直应用着,因此人们对其争议不大。 主动安乐死,是对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极端痛苦的人实施的一种直接的、旨在 仁慈地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 主动自愿安乐死,是指被无痛苦结束生命的人,在头脑清醒时有这样的要求。 人们谈论的安乐死主要就指主动自愿安乐死。 主动的非自愿安乐死,是指重病者或濒临死亡者没能力作出安乐死选择,他们 被无痛苦的结束生命完全是出于监护人对患者意愿的诠释。包括对患有严重残 疾的儿童的处置和撤消对植物人水和营养物的维持。 • •
• 而安乐死的病人则不同,虽然医学水平已回天无力,可是病人不但有 呼吸和心跳,大脑的功能完好,用安乐死的方法,就相当于人为地让 这些病人死去,在缺少法律和社会伦理支持的今天,医生为满足病人 的作法无异于“杀人”。因此,他认为,在《器官移植法》和《脑死 法》出台之后,再来谈安乐死的立法更有意义。
•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力认为, 目前,脑死亡都还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如果要提到立法 的层面,这些前题必须搞清楚。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安乐 死立法是不现实的。
荷兰婴儿也能安乐死
在对待死亡的问题上,荷兰人态度之宽容令人惊叹,对成 年人实施安乐死是合法的,如今,这个国家更进一步,允许婴儿 实施安乐死合法化。新出台的儿童“安乐死”法律有一个前提, 即患病儿童所承受的痛苦已远远超出幼小身体的承受能力。在这 种情况下,经患病儿童父母的首肯,有关方面方可对患病儿童实 施“安乐死”。但,尽管如此,“婴儿安乐死”依然在世界范围 内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安乐死是一种解脱 家住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的弗兰克和安尼塔的女儿查诺出生 了,可是这个孩子患有一种不能治愈的疾病,他们知道这个孩子 活不长,但还是尽一切努力照顾孩子,但是孩子的痛苦让他们更 加痛苦,37岁的安尼塔说:“我们做了一切努力,她老是哭, 我每一次触摸她都是一种伤害。”夫妻俩都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 让女儿死掉,这对他们和孩子而言,是一种解脱。最后,医生沃 哈根也同意在孩子7个月大时帮助她死亡。
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

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第一篇: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探讨安乐死所涉及的公共伦理问题的探讨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世界各地对人类自己的生命终结倾注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无论是法学界、医学界、社会学界都越来越加大对这方面的研究。
本文从各个方面探讨安乐死,从各个方面论证安乐死最终得以合法化。
第一部分,介绍安乐死之中国社会背景,正是由于近几十年来在中国境内出现了多起安乐死案例,安乐死才会倍受关注。
第二部分,讨论与安乐死有关的各个概念,包括安乐死含义、构成要件以及安乐死分类。
第三部分,阐述安乐死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对比安乐死在国外发展的趋势来研究国内安乐死之现状及未来走向。
第四部分,安乐死之正反观点及理由。
伴随安乐死的出现而产生的世人观点也是褒贬不一,有支持并热衷于安乐死的人群;也有人认为其违背伦理道德,违背生命运转之自然规律。
第五部分,根据以上的阐述从而分析论证安乐死在中国之合法化。
这是我们的核心观点,其他部分围绕这个观点而展开论述。
第六部分,我们注重中国现实状况,安乐死要想在被儒家思想统治数千年的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实现合法还需一段艰辛的历程,也存在着许多暂时性的困境。
一、安乐死之研究背景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目前,国内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个媒体再次强烈关注安乐死的问题。
起因是两个重要的事件。
一是王明成(全国第一个安乐死法律案件的当事人)要求安乐死。
媒体报道“17 年前他曾背负杀母罪名两次被关终不言悔,17 年后重病的他申请让自己以同样方式离世”。
二是1988 年七届人大会议上就作为安乐死立法提案人的胡亚美,委托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再次在2003 的人大会议上提出安乐死的议案。
安乐死的讨论再次掀起。
二、安乐死概念之探讨(一)安乐死含义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
安乐死伦理问题

少医生联合亲属操纵老年人的生命。根据调查,
在接受安乐死的案例中,41%的死亡者是由亲属 提出结束患者痛苦的合法死亡,其中有11%案例 中患者死亡前还保持清醒的意识,而且有能力 做出决定,但是没有人问过它们是否愿意死去。 根据这份报告指出的更令人担心的情况是,有 1\3安乐死案例是因为家属没有能力继续为病人 治病,以使他们活到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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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学家
存在根本区别
1、被动安乐死,患者死于疾病,主动安乐死,患者死 于另一人的行为。 2、主动安乐死排除了纠正误诊的可能,而撤消或终止治疗,还有发 现、纠正误诊的可能。
中国禁止主动安乐死,允许被动安乐死。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 动安乐死。当病人因病重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亲属可以代替他做出决定。
05
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
公元前300年
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和活力,处死生来就存 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 支持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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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
在日本东京召开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讨论会, 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
十六世纪
西方乌托邦的倡导者托马斯-莫尔认为,痛苦难 忍、救治无方的病人应该允许利用药物无痛苦 地自杀。
反对安乐死
13
现有观点
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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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
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 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 赵功名表示,伦理原则是支持安乐死的。该作法尊重了临终 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相反,违反病人自主原则,是不
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案例分析安乐死,作为一种结束生命的方式,长期以来在伦理和法律层面上都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安乐死案例,来探讨这一复杂议题。
案例一:荷兰的安乐死实践荷兰是全球最早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之一。
在荷兰,安乐死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包括病人的自愿请求、不可逆的疾病状况、无法忍受的痛苦以及医生的同意。
一个著名的案例是,一位患有晚期癌症的妇女,因无法忍受持续的剧痛,请求医生帮助她结束生命。
在经过多次咨询和评估后,医生最终同意了她的请求。
案例二:比利时的儿童安乐死比利时在2014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对儿童实施安乐死的国家。
这一决定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个案例中,一个患有罕见遗传性疾病的儿童,由于疾病导致的严重身体和心理痛苦,其父母请求医生帮助他们的孩子结束生命。
在经过多方面的评估和法律程序后,医生最终执行了安乐死。
案例三:美国的凯文·卡特案例凯文·卡特是一位患有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ALS)的美国男子,他因无法承受疾病带来的痛苦和失去自主能力,选择了安乐死。
在2018年,他通过服用医生开处的致命药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这一案例在美国引发了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尽管在许多州,安乐死仍然是非法的。
案例四:英国的托尼·尼克林森案托尼·尼克林森是一位患有渐冻症的英国男子,他因无法忍受疾病带来的痛苦,请求法院允许他进行安乐死。
尽管他最终在2012年去世,但他的案例在英国引发了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广泛讨论,并促使英国议会对相关法律进行了审查。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安乐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和法律态度。
每个案例都涉及到深刻的伦理、法律和医疗问题,反映了社会对生命尊严和个人自主权的不同理解和尊重。
安乐死的合法化和实践,需要在尊重个体意愿和保障生命尊严之间找到平衡点,同时也需要严格的法律和医疗程序来确保其合理性和安全性。
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安乐死相关考点总结(2)

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安乐死相关考点总结(2)反对安乐死/当前关于安乐死的争论/支持安乐死的依据?
【参考答案】
安乐死讨论:
1.定义:指医务人员应濒死病人或其家属的自愿请求,作为或不作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段,结束生命。
2.安乐死执行者的动机和意图必须是道德的,安乐死必须由医务人员参与,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目前医学条件下身体品质无法复原的绝症患者,安乐死必须是由病人或家属自己提出要求,才可以实施。
3.正确对待安乐死:
a. 正确对待这一概念
b.进行死亡教育,树立正确的死亡态度,适应心理
c.加强安乐死的立法研究,不仅仅是伦理问题而且要有法律,立法是安乐死作为一种干预措施走向临床的唯一通道。
4.支持论据:
a.人权主义的观点(三段论证明)死亡是一种人权,而人权是合乎伦理的要求。
安乐死是死亡方式之一种,所以安乐死是一种人权,是合乎伦理的要求。
b功利主义的观点
c.医学人道主义观点。
弗兰西斯培根说:医务人员有两个基本职责:一是延长病人的生命,另一个是减轻病人的痛苦。
d.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的观点。
5.反对论据
1.生命神圣论的观点
2.医学人道主义观点
3.不可逆的诊断未必绝对
4.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
5.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6.自愿安乐死中的自愿值得怀疑
7.实施安乐死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许多消极后果(赡养,老年压抑,多米诺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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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伦理问题分析序言生死自古至今便是人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古人云:“生为大,死亦为大。
”生死在哲学史上也是一个长久不衰的话题。
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人们有了干预死亡的能力,也就有了现代安乐死的问题,并引发了大量争议。
我国也在上世纪80年代产生了第一例公开的安乐死事件1,由此引起的争议延续至今。
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中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体弱多病,而且存在众多经历过巨大痛苦的患者和家属。
安乐死虽然在中国不合法,却有着一定的需求。
如果安乐死始终处于私下进行的状态,得不到社会的广泛承认,必将不利于缓解人们的死亡焦虑,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争论伦理实践一.安乐死的概念据考证,“安乐死”一词是中文与日文对euthanasia的共同译名。
2Euthanasia原是希腊文中的一个复合词,有前缀Eu-与thanasia组成,Eu意为“优良的”,“好的”,thanasia表示“死亡”之意,两者合起来则是“好的死亡”,“优化的死亡”或者“无痛苦的死亡”。
在西方,最早提出安乐死定义的是美国生命伦理学家科尔(Marvin Kohl),他于1974年将安乐死定义为“无痛的导致快速死亡”3-一年后美国生命伦理学家科尔与科兹(Kort&Kurtz)共同提出另一定义“一种理解为解除痛苦而导致或允许无痛死亡的方法或行动”4。
《韦氏国际词典》则认为安乐死是“用无痛的方法使由于不可医治的情况或疾病而遭受痛苦的人死亡”。
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认为,以上虽然考虑到了疾病和遭受痛苦的因素,但是没有考虑到安乐死的理由,因此无法将谋杀及其动机排除在外。
因此,比彻姆和戴维森(Beauchamp&Davidson)提出了包括四个形式化条件和五个内容条件的安乐死定义。
四个形式化条件包括逻辑上,词源上,与下位概念的区分以及安乐死定义在价值上的中立性,五个内容则包括动机和原因方面,遭受痛苦及证据方面,死亡理由和死亡手段方面,涉及无痛苦的内容方面以及与人工流产的区别。
在我国,《中国医学百科全书》将安乐死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的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5”翟晓梅博士则认为,无痛和快速都不是安乐死的必要条件,安乐死应为那些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并且遭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患者,患者的死亡是在有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的真诚请求下,首要目的和理由是在于终止临终患者的痛苦,而由医生实施的死亡过程中主动的医疗措施。
6祝世讷等人认为“安乐”是“死亡”的状语,而非定语,进而将安乐死定义为“安乐死是死亡的优化状态,即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
”7颜青山教授在考察了以上所有定义之后,提出了包括四个条件的安乐死定义:第一,必须是描述的,而非价值的,即具有价值中立性;第二,必须具有普遍性,即能够客观描述各个历史阶段所有被称为安乐死的现象,包含安乐死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意义;第三,在词源上,必须考虑包括“安逸的死亡”或“无痛苦或减少痛苦的死亡”。
即认为安乐死只是一种死亡方式,表明是对这种状态的事实判断,也就是说,在死亡时,应尽量选择无痛苦的方式,这些方式要么是减轻痛苦,要么本身就是无痛苦的;第四,与其他概念(如自杀,他杀,自然死亡等)的冲突可以通过新的次级分类来解决。
即定义安乐死的目的不是为了与其他死亡方式相区别,而是为了正确描述各种安乐死现象。
8二.安乐死的伦理争议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是安乐死中首要的伦理争论。
神圣生命论否认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认为人类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违背神的意愿而随意结束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和任何他人的生命,即“人活着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义务”。
由于西方的宗教传统,生命神圣论的观点颇为流行。
生命质量论则肯定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突出强调了人权和人的社会价值重要性,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一方面人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命质量才有必要继续存活,另一方面人具有社会价值,当社会价值被破坏时,人的生命质量就失去了意义,人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
很显然,生命质量论还逻辑的蕴含了另外两种被称为生命尊严说和生命自主权说的观点。
因为当人由于自己的社会价值遭到破坏而选择结束生命时,事实上就是违背了生命神圣论所认同的“神率”而做出的选择,同时这种追求生命质量的做法,也可以被看做是维护生命尊严,如中国儒家中的“舍生取义”和西方的“为真理而献身”。
在医学伦理实践中对安乐死的反对与支持主要反映了两种医学伦理原则,即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间的矛盾。
救死扶伤原则自古以来都是议价的根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在被封为医务人员操守准则的《希波克拉底宣言》中就明确表示“我绝不会对要求我的任何人给予死亡的药物,也不会给任何人指出同样死亡的阴谋途径.”成立于1947年的世界医学协会在充分肯定该誓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日内瓦法则,强调医生必须以保护生命为己任,因此恪守救死扶伤原则的人们认为安乐死违背救死扶伤的原则,是变相剥夺他人生命,有悖于医生的职业道德行为。
减轻痛苦原则也是医学伦理实践中的一天重要原则,医生的职责除了治愈疾病还包括为病人减轻痛苦。
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为患者治疗疾病是减轻痛苦,当患者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并遭受极其痛苦折磨时,使其结束痛苦无痛死亡亦是减轻痛苦,是人道的行为。
婴儿任由那些生还无法治愈的疾病而又濒临死亡的患者饱受病痛与医疗手段的折磨,医生却无动于衷,这才是不人道的,才是有悖于医生职业道德的。
因而现代医生的职责不仅在于”挽救生命”,还在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或免除病人的痛苦,以表现对病人的深层伦理关怀。
在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中资源的分配一直是争论的一个焦点。
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十分有限,将大量资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病症的人,或者用于维持那些植物人或者重残儿童的生命,实质上是一种对医疗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公正,而允许患有不可治愈病症或植物人等的安乐死则能使一部分医疗资源被节省下来,从而用于更需要医疗救治的人。
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虽然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非常有限,但如果以“节约资源”为名为患有不可治愈病症者或植物人实施安乐死,则可能导致对人的功利化理解,而且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而每个人理当享受基本的生存权利,以“节约资源”为名使不可治愈者或植物人安乐死强制的剥夺了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恰恰破坏了社会公正。
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些学者将自愿安乐死限于承受难以忍受痛苦,自愿谋求死亡的绝症病人,认为患者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因此必须尊重他们安乐死的意愿,才能体现对患者的伦理关怀,但是也有学者出于境遇伦理学的考虑,主张人总是处于一定的情境或境遇之中,并从这种情境或境遇出发作出自己的伦理决策,从而对患者的安乐死意愿的真实性提出诸种质疑:第一,每一个人都有活下去的权利,活着总比死要好。
第二,自愿难以确定,一个患者在因疼痛发作或因服用药物而精神恍惚或抑郁时表示的意愿是否可以算数?很可能在疼痛缓解或意识清醒时有放弃他的安乐死请求。
第三,患者受到医生诊断的影响,有了某种绝望的愿望,但如果这种诊断是错误的,这又意味着什么。
因此,应当谨慎对待安乐死,不可轻易肯定其价值,也不能武断的否定其价值。
在中国的安乐死讨论中,支持与反对的伦理之争主要表现为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反对安乐死者认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老年人群体和病患者,以孝悌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要求子女和亲属必须对患有重病的父母和其他亲属细心侍奉直到病人生命结束,而出于减轻痛苦致亲人速死的安乐死则有可能使子女背上“不孝”的罪名,这容易对中国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传统伦理模式构成严重威胁,导致“血浓于水”的亲情纽带断裂。
安乐死的支持者则坚持认为传统“孝道”与现代安乐死在意蕴上不能相容,因为现代安乐死本身就是现代亲情理念的表现,即家庭中各成员之间的权利平等,子女与父母都拥有对自己生存权益的决定权利,当遭受不可治愈疾病的折磨,难以忍受病痛的情况下,父母本人拥有安乐死的权利,子女要尊重父母本人的意愿才是孝顺父母;而且现代亲情理念还认为子女应注重在长辈生前关心长辈,尊重长辈,提高长辈生活质量,这样才是真正的“孝”的表现,否则只能表明子女的自私自利。
总之,安乐死起源于国外并在一些国家被法律允许,但在我国尚处于讨论其伦理道德的阶段,由于我国的传承的历史文化让这一行为遇到了更大的阻力,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观念的不断改进,我相信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会随之转变,当有更多人对安乐死所带来的伦理道德的进行讨论,我们会看到一个符合大众和时代的结论。
引用1.1986年,陕西汉中人夏素文因肝癌晚期住院。
其子王明成不忍看她遭受病痛折磨,要求蒲连升大夫为她实施安乐死。
事后,王明成和蒲连升以谋杀罪被逮捕,事情本身也引起了巨大争议。
五年后,最高人名法院改判他们无罪。
2.罗秉祥:《儒家的生死价值观与安乐死》,在《中外医学哲学》,1998年第一期,第36页3.颜青山:《挑战与回应:中国话语中死亡与垂死的德性之维》,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5页。
4. 颜青山:《挑战与回应:中国话语中死亡与垂死的德性之维》,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6页。
5. 见《中国医学百科全书》,1998年,第930页6.翟晓梅:《安乐死的概念问题》,载《自然辩证法通讯》,2000年第三期,第86-92页。
7.祝世讷冯秀云梁中天:《安乐死纲论》,载《医学与哲学》,1998年第七期,第343页。
8. 颜青山:《挑战与回应:中国话语中死亡与垂死的德性之维》,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1-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