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工程施工现场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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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建设工程施工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办法

Xxxxxxxxxxx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办法编制审批xxxxx监理有限公司xxxxxx项目监理部二O Ox年xxxx月xxx日建设工程施工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办法一、政策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工程质量治差的重要措施和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管理制度。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为了保证试样(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文件)《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应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到试验室进行试验。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省建设厅晋建建字[2000]202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通知》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见证取样制度,我们特制定本办法,以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

二、见证员资格根据[488]号文件的规定,“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样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2名担任。

见证人员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见证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见证员证书”。

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指定的专业人员对进场的
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进行现场取样,并对样品进行封存、标识,
最后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过程。

这一过程的规范执行,对于确保工程
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应明确见证取样的范围和对象。

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钢筋、水泥、砂石、砌块、防水材料等主要建筑材料,以及焊接接头、混凝土试块、土壤等关键工序的样品。

所有进
入施工现场的材料都应纳入见证取样的范围。

制度中应规定见证取样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见证取样工作,监理单位负
责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则需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方责任明确,形成闭环管理。

见证取样的程序也需规范化。

从取样计划的制定、取样人员的资质要求、样品的采集方法、封存与标识、送检过程的记录,到检测结果的处理,每一步骤都要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和记
录表格。

例如,取样时应随机选择样品,避免特定选择;样品应按照标准进行封存,确保
其在送检过程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为了确保见证取样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制度还应包括对检测机构的选定原则。

检测机
构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且不得与施工单位存在利益关联,以保证检测结果的独立性
和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取样人员熟悉相关标准和操
作程序;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见证取样过程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制度的执
行到位;三是对检测结果进行严格审核,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监理和检测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

三、工程见证取样责任人员1. 工程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和指导见证取样工作。

2. 监理员、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并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现场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工程见证取样流程1. 确定取样点:根据工程质量计划和监理要求确定取样点。

2. 准备取样工具:准备好所需的取样工具和容器。

3. 进行取样:监理工程师指导监理员或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取样,并确保取样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4. 填写取样记录:对取样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取样点、取样时间、取样人员等信息。

5. 样品标识:对取得的样品进行标识,包括标记取样点和编号等。

6. 样品保存:将取得的样品妥善保存并交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五、取样送检标准1. 取样点应遵循工程监理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

2. 取样过程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取得的样品真实可靠。

3. 样品的保存和运输必须符合规范,避免样品被污染或损坏。

4. 取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不得造假或篡改。

六、工程见证取样注意事项1. 在进行见证取样过程中,应注意个人安全和实验室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2. 取样过程中应认真操作,保证取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取样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确保取样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4. 在取样过程中遇到问题或不确定的情况,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寻求指导。

七、工程见证取样结果处理1. 实验室收到样品后,进行检测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

2. 监理工程师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检测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和决策。

3. 如有问题或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改。

4. 监理工程师应将检测结果及处理情况报告给业主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八、工程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1. 对工程见证取样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并执行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承包单位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单位进行试验。

见证试验范围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4.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试验;5、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见证要求: 1.见证试验室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

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5.见证试验报告单必须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根据温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通知的有关规定:就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明确如下:1、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取样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①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1年审查一次);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资质证书。

2、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业主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1)取样: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人人员:① 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② 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③ 填写《见证记录台帐》。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细则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细则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

第三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应遵循公正、独立、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从业资格。

第五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现行的质量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见证取样工作第七条见证取样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确定专职见证取样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见证取样人员应在关键节点进行现场取样,确保取样的全程可追溯。

第九条见证取样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操作,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见证取样的样品应以正式见证样品和委托样品为主,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人员应及时将取样的样品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和测试。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收到见证取样的报告,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第三章送检监理工作第十三条送检监理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确定专职送检监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送检监理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检测标准和程序,对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送检监理人员应及时将送检的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收到送检监理的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处理。

第十八条送检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整理检测结果和报告,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质量监督和处理第十九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的工作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和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应及时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检测机构。

二、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和规范要求,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检。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见证取样的过程,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3. 检测机构负责对送来的样品进行科学、准确的检测,并提供正式的检测报告。

三、取样原则1. 见证取样应遵循随机、代表性的原则,确保样品能够真实反映材料或工程的实际情况。

2. 对于关键材料和重要施工环节,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取样数量和频率。

3. 取样过程应有监理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并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

四、送检程序1. 施工单位应在见证取样后24小时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2. 送检时,应填写送检单,并附上样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

3.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五、结果处理1. 检测合格的材料方可使用于工程中。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材料,并查明原因。

2.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及时更换或返工,并重新进行取样和送检,直至合格为止。

3. 所有检测报告应妥善保存,作为工程质量档案的一部分。

六、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轨道交通(地铁)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轨道交通(地铁)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武汉轨道交通X号线一期土建工程第XX标段项目监理部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建设单位: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XXX公司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建设工程中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砼用的原材料、砼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一、见证取样的程序:1、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质量监督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取样和人员授权书”,并通知施工单位。

2、根据见证取样内容、部位、数量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样计划3、施工单位按计划在见证人员旁站见证下由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

4、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5、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二、见证人员的职责: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件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要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

4、使用专用送检工具,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存。

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6、见证人员应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见证取样应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工作台账对见证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监督检验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的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五、见证取样的具体规定:水泥: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以及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二次复验,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吨、散装不超过500为一批,每批取样不少于1次,每次都应多点采样,混合均匀后,重量不小于12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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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施工现场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办法
1 目的
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构配件等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可靠性,规范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杜绝取样、送检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参加工程建设的监理机构、承包单位、检测试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3 依据
a) 《关于执行天津市市政、路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通知》(市政局质监[2002]135号),下简称“135号文”;
b) 天津市《关于重申市政公路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市政局质监[2003]222号),下简称“222号文”;
c) 天津市《关于市政、公路工程使用见证抽样笺的通知)》(市政局质监[2004]253号),下简称“253号文”。

4 见证取样、送检规定
4.1 工程中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工程监理机构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承包单位抽样人员在现场抽取样品,见证人与抽样人共同将样品送至经地铁总公司选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全过程。

4.2 工程中承包单位所有应进行检测试验的项目,100%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

4.3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并对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的行为负法定责任。

4.4 承担工程见证送检的检验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经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单位。

其试验检测设备仪器及相关的程序文件,必须经天津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审查合格,并具有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
b) 经地铁总公司考察认定的检验机构;
c) 是第三方检验机构,即检验机构不能承担本单位或原与施工队伍同属一个单位的施工队伍的送检。

4.5 按“222号文”的规定,结合地铁的实际情况,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
1
样和送检:
a) 围护结构、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混凝土、砌筑砂浆试块和钻取的芯样;
b) 围护结构、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钢筋(钢材)、连接接头试件;
c) 拌制混凝土(非结构受力部位)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d) 防水工程的防水材料及密封材料;
e)盾构管片的混凝土原材料及外加剂、注浆材料、连接件和管片间衬垫;
f)结构工程或建筑构件的混凝土原材料和外加剂;
g)桥梁结构中的预应力钢绞线、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橡胶支座和预制构件等;
h) 道路工程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如石灰、路面砖、侧缘石、沥青混合料、无机稳定材料的强度试件等;
i) 排水工程的原材料、管材、砌筑砂浆等;
j)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材料、试件和构配件。

4.6 按“135号文”的规定,见证取样的试件、试块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检验抽样单”,见证人员和抽样人员应在检验抽样单上签字,且必须加盖监理机构见证取样送检印章。

对见证取样的试件检验不合格需复验时,在检验抽样单上注明复验和原检验的编号。

4.7按“253号文”的规定,原材料见证取样的样品执行粘贴抽样签制度,见证人与抽样人应将现场抽取的样品,粘贴填写好的“见证抽样笺”、共同送至检验机构。

4.8 “检验抽样单”、“见证抽样笺”可到天津市市政质监站购买,见证人与抽样人共同认真填写,填写时字体应工整、清晰,不得涂改,不能空项。

4.9 检验机构出具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必须加盖见证送检专用章,无见证送检专用章的检验
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4.10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可由承包单位领取,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必须由见证人亲自领取。

4.11 检验机构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项目应由检验机构及时书面通知见证单位;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向见证单位和项目公司报告。

4.12 监督抽检是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采用的监督手段之一。

监督抽检报告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

当监督抽检的合格性判定结论与见证送检结论不一致时,应扩大检验范围,彻底查清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以最终鉴定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4.13 送检单位对被抽检结果有疑义时,可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天内申请上一级法定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并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4.14 对未经监理人员见证送检或送检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用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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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监理人员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送检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5 见证人员、抽样人员的基本要求
按“135号文”的规定,结合地铁实际情况要求见证人员、抽样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 见证人员必须是参加本工程建设的监理机构人员;
b) 抽样人员必须是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承包单位人员;
c) 见证人员、抽样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做到守法、诚信;
d) 见证人员、抽样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建筑材料质量检验专业知识,熟悉检验试验业务;
e) 见证人员、抽样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见证人员证书”、“抽样人员证书”,方可上岗行使其职责;
f) 每施工合同段的见证人员、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g) 抽样人员必须和见证人员一起抽样、封样,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抽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至检验机构,并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有法律责任。

6 承包单位、监理机构和检验机构的职责
6.1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应指派专人负责做好抽样送检工作,项目经理应对抽样送检工作负法定责任。

6.2 在工程开工之前,承包单位应将负责本工程的抽样人员名单及拟委托的检验机构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与本工程见证人员名单一起报送检验机构、地铁项目公司备案。

6.3 在工程开工之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制定见证抽样送检工作岗位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

6.4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相关规范必试项目(详见附件)和设计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抽样送检进行见证,防水材料检验过程进行旁站,并应作见证记录,将见证记录归入监理档案。

6.5 检验机构在接受检验任务时,应认真检查见证取样样品,核实“见证抽样笺”内容是否与“见证抽样单”内容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验;对样品无“见证抽样笺”和填写与“见证抽样单”不符的,无监理机构见证取样送检印章的,有权拒收。

6.6 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并对送检样品的检测结果和检验过程的科学性、可靠性负责。

7 处罚与考核
3
7.1 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执行、存在弄虚作假与检验机构串通的,除责令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7.2 监理机构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存在与承包单位、检验机构串通,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追究监理机构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7.3 检验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检测业务的,出具假报告的,未经审核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见证取样检测标识的,取消其工程检验资格,将其违法行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4 建设单位各项目公司负责对监理机构执行见证送检工作的监督检查;见证送检工作作为评选承包单位和监理机构年度“质量工作优秀单位”的考核内容之一。

8 附则
8.1 本办法由项目公司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9 附件
9.1 常用材料常规必试项目与取样规定
9.2 防水材料常规必试项目与取样规定
9.3 混凝土外加剂的试验项目
4
常用材料常规必试项目与取样规定
5
6
7
8
注:本表选自天津市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技术规定》(2005年6月1日实施)的附录A“主要材料试验项目与取样规定参考表”中常用材料,其它材料可按该技术规定进行。

9
防水材料常规必试项目与检验规则
10
11
12
混凝土外加剂的试验项目
13
备注:1) 其它试验检测项目按工程需要依据标准抽样检测;
2) 没有标注的外加剂每一编号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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