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原料药品超标检验结果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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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超标结果(OOS)调查

药品检验超标结果(OOS)调查

药品检验超标结果的调查谈“O”,色变?法规要求GMP第二百二十四条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

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相关指南FDA关于“药品生产超标结果的调查”的指导原则FDA药物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指南(5章节)GMP指南中《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分册中(第15章)实验室结果调查OOS :(out of specification ) OOT :(out of trend ) AD :(abnormal data ) (一)定义(一)定义OOS:结果超出设定质量标准,其中包括注册标准以及企业内控标准。

超标结果的评判采用严格的标准执行。

OOT:结果虽在质量标准之内,但是仍然比较反常,与长期观察到的趋势或者预期结果不一致。

AD:异常数据,指超出标准及趋势以外的,或来自异常检测过程的数据或事件。

如,仪器停机、人为差错、系统适用性不合格、样品或者其溶液异常等等。

(二)重要性判断产品是否放行于市场或从市场中可能召回依据之一若判断非产品原因,指导实验室发现过程缺陷,制订相应预防措施所有在质量控制实验室、中控实验室发生的任何对初始物料、中间产物以及成品、稳定性样品、留样样品的检验等 (三)应用范围(四)实施——一般原则一旦出现,必须立即调查优先处理:上报直接领导及QA、及时跟踪、及时纠正任何超标个值,都应该被调查取样过程的调查:样品的代表性确认行动须仔细、有效、公正实验溶液保留至调查结束所有的重复取样、检测都应得到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到底应该怎么开展调查呢?流程图A、OOS/OOT/AD实验结果的鉴定实验者对于每一个分析结果都必须对照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历史趋势评判出是否为超标或超出趋势结果,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保留所有样品、标准品、玻璃仪器、试剂和样品溶液B、调研阶段1证明是否为明显的分析错误计算错误不需要进一步调查样品调查检查原始样品(外观、标签、包装、储存条件),同时调查取样过程(环境、方法、工具、操作)实验室分析过程及相关调查文件(操作规程)数据(色谱等原始数据是否可疑)仪器(是否校验、操作是否正确,软件)参数(是否设定正确)试剂、溶剂、标准品(效期、配制)玻璃容器(使用、剩余样品溶液性状和体积、)实验员(培训、经验)复测(原始溶液、新制备溶液)评估同时检测的所有批次收集该产品的历史数据经过以上初始调查,如果不能明确实验室原因,需进行调研阶段2C、调研阶段2进一步的实验室调查,证明是否为实验室原因或者是产品缺陷多倍量的样品复检(推荐3倍量)复检的两种形式对部分数量的初始样品进行复检对本批新样品进行(再取样)对新数据进行计算D、结果评估与结论所有调查结果都必须记录和评估E、纠正和预防措施必须基于调查的结果而采取预防措施F、趋势追踪定期对有关案例进行回顾,推荐每年(五)文件标准操作规程(目的、范围、方式、流程、职责)实验室调查报告偏差描述原始数据的调查样品的调查复检计划及结果调查结果结论预防性行动实验者的职责警惕可能出现的问题;系统适用性不合格,数据判为无效;经核对质量标准,确认实验结果合格后,方可报废实验溶液;在明显犯错的情况下,不可以故意继续进行;得到超标结果,必须通知相应实验室负责人;调查过程应实事求是,配合调查;执行相关的预防和整改措施实验室负责人的职责必须客观、及时、公正进行调查;可能的实验室差错必须立即确认;确保在调查过程清晰完整地记录;追踪并推动进展;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报告告知、培训相关实验者负责趋势分析与追踪,制订相应改进措施质量保证部负责人的职责审批报告和文件检查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监控整改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和适当性通过回顾足够的数据放行和否决产品对于在市批次,一旦确定OOS,应在短时间内报告权威机构,并采取相应措施(七)实验室调查项目清单A、理化实验结果B、微生物实验室C、取样中或包材检验的超标谢谢!。

最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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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包括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附录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可根据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条本规范不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管理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诚实守信地遵守本规范。

第七条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十一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1. 药品的设计与研发应考虑本规范的要求;2. 明确规定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保证本规范的实施;3. 明确管理职责;4. 保证生产以及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5. 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6. 确保验证的实施;7. 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8. 只有经质量受权人批准,每批产品符合注册批准以及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的其它法规要求后,方可发运销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修订)》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修订)》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修订)》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修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旨在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覆盖所有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并确保所有活动有组织、有计划。

本规范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旨在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并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管理职责明确,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确认、验证的实施,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并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总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建立质量保证系统,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同时,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确保质量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最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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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包括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附录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可根据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条本规范不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管理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诚实守信地遵守本规范。

第七条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十一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1. 药品的设计与研发应考虑本规范的要求;2. 明确规定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保证本规范的实施;3. 明确管理职责;4. 保证生产以及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5. 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6. 确保验证的实施;7. 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8. 只有经质量受权人批准,每批产品符合注册批准以及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的其它法规要求后,方可发运销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年修订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年修订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2011年02月1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2010版本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版本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9 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版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版GMP)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
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
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 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三十五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
用物品。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

最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方案

最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包括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期用途所需的所有有组织和有计划的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以确保连续、稳定地生产适用于预期用途的药品,满足注册审批或法规和质量标准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和混乱及差错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附录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并可根据情况进行修订。

第五条本规范不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地遵守本准则。

第七条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来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在药品生产和控制、产品放行和装运的全过程中,系统地实施药品注册中与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有关的各项要求,确保生产的药品适合预期用途,符合注册审批或者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既定质量目标的实现,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合格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十一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应确保满足以下要求:1.药物的设计和开发应考虑本规范的要求;2.明确规定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以确保本规范的实施;3.明确管理职责;4.确保生产、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5.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和其他中间控制得到实施;6.确保验证的实施;7.严格按照各种书面程序进行生产、检验、检查和复检;8.只有经质量受权人批准,每批产品在符合注册审批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的要求后,方可发运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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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原料药品超标检验结果管理规程

一、 目 的
1、制订详尽的工作程序,保证在检验工作中出现的超标结果得到全面分析和正
确处理,以符合法规现在及将来的要求。
2、确保检验数据可靠,避免误判及检验纠纷。
3、调查超标检验结果出现的原因,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再次出现。
二、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药品检验原料药(APIs)、产品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
成品、中间体、稳定性实验数据。
三、 依 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FDA行业指南:药品检验结果OOS的调查。
四、 责 任
1、化验员职责:

 出现OOS结果,及时控制样品、溶液至调查结束;
 出现OOS结果,通知化验室主管,并协助调查;
 与化验室主管等相关人员做出调查并完成相关的调查报告

2、化验室主管的职责 :
 对OOS结果进行确认,对可能的原因进行客观及时的评估;
 确认化验员的资质。
 根据验证数据评价分析方法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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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原始分析中得到的记录,包括图谱、计算、检验用材料、仪器和玻璃器

具。确定有无异常和可疑信息。
 检查仪器的性能、使用记录;
 检查标准品、试剂,应满足质量控制的要求。
 记录和保存整个调查过程中的记录和证据。

3、QC经理的职责
 指导化验室进行不合格结果的调查,并对调查过程及相关记录进行检查。
 组织、参与化验室调查过程,并协助QA的全面调查。
 如果不合格结果确定为化验室差错(培训、仪器、工作不仔细等),应组织
人员进行原因分析,确定差错的来源,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
若属化验员错误,则需组织对化验员进行再培训。
 批准实验室调查报告。

4、生产及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 若OOS是生产原因,参与生产等过程的调查。
5、QA职责
 若OOS是生产原因,参与生产等过程的调查。
 在产品的年度报告对OOS结果进行评价。

五、 定 义
1、超标检验结果(OOS-Out of Specification): 指检验结果超出标准的规定
范围。(当两份平行测试样品检验结果一份合格、另一份不合格时,不得将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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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亦应视为超标。)

2、原样(Original Sample):用于实验室检测目的同一样品(制备原始测定溶
液的或第一次所取的样品的相同部分)。
3、复检(Retest)指仍采用初始的样品再进行检验。
4、重新取样(Resample):指对已出现不合格结果的样品,按规定的取样规程,
从同一批号样品中重新另取的第二组样品,供另外增加化验使用。当复检失败
或复检用的样品不足时需重新取样测定。
5、化验室偏差:指由于任何与检验过程相关的因素所引起的检验结果偏差。包
括样品容器、存放条件、检验操作、计算过程等问题引起的偏差。
6、控制批(样品) Control Lot(Sample):已分析合格的批号,或认可的标准品。
控制样品应有正确的贮藏,标明效期并不得超过同批样品,减少其变化,以保证
控制样品的可比性,避免结果误导(非常重要) 。
7、参照样品:与超标样品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同一品种规格的其它批次样
品,本次生产前应有该产品稳定的历史数据,本次生产应未发生变更。在调查
中可代替控制样品,提供相关数据。
工作程序
1、异常检验结果的报告
1.1、得到意想不到的结果,化验员应立即评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
如果发生了明显错误(如:样品溶液有洒出或样品成分的未完全转移,或计算
错误),检验员应该记录并重新检验或计算。
1.2、若化验员不能找出超标原因,则应保留实验样品并填写化验室初级调查
表中化验品名、规格、批号、超标项目及数值,立即交化验室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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