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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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施工维护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施工维护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施工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确保建筑装饰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提高建筑装饰工程的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装饰施工及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2. 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环保第一。

3. 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四条施工许可1. 装饰施工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 施工许可证应包含施工内容、施工范围、施工周期等信息。

第五条施工单位资质1. 装饰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第六条施工人员培训1. 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施工人员应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标准及质量要求。

第七条施工材料1. 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安全标准。

2. 施工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

第八条施工质量控制1.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工艺标准。

2. 施工质量应定期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施工安全1.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2.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十条维护管理责任1. 建筑物的装饰工程应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2. 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维护管理内容1. 定期检查装饰工程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2.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整改。

第十二条维护管理周期1. 装饰工程维护管理周期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2. 一般建筑装饰工程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

第十三条维护管理记录1. 维护管理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记录,包括检查、维修、整改等情况。

2. 维护管理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工程建设 维修制度

工程建设 维修制度

工程建设维修制度一、制度建设目的本维修制度旨在明确工程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的管理职责、操作流程和监督机制,通过标准化管理,提高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工程设施的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

二、适用范围本维修制度适用于所有由我公司负责建设和维护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桥梁、道路、管道、机械设备等各类基础设施和设备。

三、组织架构1. 成立专门的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维修工作、监督维修质量,并对维修效果进行评估。

2. 设立专职维修人员,根据专业分工,负责具体的维修作业。

3. 建立维修顾问团队,由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为维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四、维修分类1. 日常维修:包括清洁、润滑、紧固等日常保养工作。

2. 定期维修:按照设备使用说明和厂家推荐,定期进行的检查、调整、更换零部件等工作。

3. 应急维修:针对突发故障进行的紧急修复工作。

五、维修计划1. 制定年度维修计划,明确各项维修任务的时间、内容和责任人。

2. 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历史维修记录,调整维修计划。

3. 确保维修计划的实施,及时处理计划外的紧急维修任务。

六、操作规程1. 制定各类设备和设施的维修操作规程,确保维修作业的安全和规范。

2. 对维修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3.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七、质量控制1. 建立维修质量标准,对维修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价。

2. 对于重大维修项目,应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3. 建立质量问题反馈和整改机制,持续提升维修质量。

八、安全管理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维修作业的安全。

2.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3. 对于高危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九、监督检查1.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维修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分析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维修服务中心建筑类零星维修管理规定

维修服务中心建筑类零星维修管理规定

维修服务中心建筑类零星维修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维修服务中心对零星维修工程的日常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使维修工程的施工、验收和结算做到便捷、高效、节约、透明,特制订本规定。

一、工程管理规定(一)成立工程安排组维修服务中心成立工程安排组,由维修中心主要领导和工程部有关负责人等同志组成,集体研究决定施工队。

(二)工程安排原则不论工程大小,坚持公开原则,力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施工队,并认真签订施工合同和施工安全协议。

(三)工程管理方式工程管理以工料全承包(维修中心供应部分主材)方式为主。

不预付工程款。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决算审计,财务部根据审计结果和国家的相关工程造价政策提出资金分配情况,经施工队认定后交维修中心批准后发放。

(四)工程施工规定1、在施工过程中,维修服务中心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对工程质量、工期的管理。

对隐蔽工程,必须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审计处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

2、施工队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或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如发生不符合质量要求返工造成的损失,费用由施工队负责。

3、施工队应做到精打细算,不得浪废维修中心供应的主材。

如有浪废主材现象,按实结算材料用量,并从结算款中扣除。

4、工程结束时要做到材料、工具、卫生三清,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算竣工。

5、在施工中要注意安全,规范施工,如违反维修操作规程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或事故由施工队自行负责。

(五)工程结算规定1、工料全承包(维修中心供应部分主材)结算标准。

施工队按设计图纸或要求施工后,安装维修中心依照现行学院定额规定进行决算,维修中心供应主材(按决算扣除,若维修中心供应主材出现超支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和施工用水、电费(按定额规定收取)。

2、木工、油漆工等不易按定额计价的,可结合市场行情协商解决人工费,但必须要低于市场价。

二、工程仓库保管规定1、仓库必须做到防火防盗,安全整洁。

建筑物及构筑物维护与管理制度

建筑物及构筑物维护与管理制度

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维护管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及防止损坏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要求,适用公司所有的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

2条款为加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1 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类土木建筑设施的总称。

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储运部门、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设备基础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承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2.2 应建立(构)筑物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零星基建项目的申请审批制度以及厂区动土、破土、用地管理制度。

必须明确建(构)筑物管理的分工和岗位职责,特别是公共设施的管理,如管廊、外管道采用送货制或供货制应明确,方式不限,但应分工明确,便于检查监督。

2.3 结合房屋普查建立必要的基础资料2.3.1 建立全厂(矿)建筑物、构筑物台帐、档案和履历卡(包括结构类型、建造年份、技术参数、防火等级、生产性质、防腐要求及投资总额等)。

2.3.2 建立反映全厂(矿)地形、地貌及地表竖向标高的全厂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反映全厂(矿)建(构)筑物及堆场位置、道路及专用线、绿地、围墙等布置〕。

2.3.3 建立健全全厂(矿)上、下水布置图。

2.3.4 要结合《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建立和收集本企业历年来土地征用批准手续、文件及相应的拨地图。

2.4 对建(构)筑物的主要受力构件坚持定期观测,并对主要承重厂房的基础、支柱建立沉陷观测记录,随时掌握重要厂房沉降规律,以保证其使用安全。

2.5 对建(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表面破损及缺陷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缮,以保证其使用性能。

维修改造工程制度

维修改造工程制度

维修改造工程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维修改造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员安全,合理控制成本。

2. 维修改造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加固、功能改造、外观翻新、设施升级等。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维修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组织管理1. 成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组,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

2. 项目组应由项目负责人、设计师、工程师、质量监督员、安全员等组成。

3. 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工程规划1. 工程规划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现状、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等因素。

2. 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评审,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

3. 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包括施工时间表、材料采购计划、人员分配等。

四、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2.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召开工程进度会议,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五、质量控制1.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材料、施工过程、成品质量进行全面监控。

2. 对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记录在案。

六、安全管理1.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救援装备,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

七、环境保护1.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噪音、粉尘等污染,保护周围环境。

2.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3. 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八、工程验收1. 工程完成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2. 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政府相关部门的最终验收。

3. 验收合格后,整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便于日后维护和管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组负责解释。

建筑设施维护管理规定(4篇)

建筑设施维护管理规定(4篇)

建筑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建筑设施的安全、稳定和正常运行,提高建筑设施的使用寿命,保护建筑物的正常使用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应该遵循规范、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和抢修维护三个方面。

第五条建筑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建筑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第七条建筑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与协调。

第八条建筑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日常维护第九条建筑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当高度重视,保证建筑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建筑设施的定期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建筑设施的日常维护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和工具。

第十二条建筑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维护人员。

第十三条建筑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维护人员的技能水平。

第三章定期维护第十四条建筑设施的定期维护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建筑设施的定期维护工作应当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建筑设施的定期维护工作应当派遣专业的维护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建筑设施的定期维护工作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

第十八条建筑设施的定期维护工作应当加强对设施老化情况的监测和预测。

第十九条建筑设施的定期维护工作应当进行设施设备的清洁和保养。

第四章抢修维护第二十条建筑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应当及时响应,并争取尽快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建筑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应当制定抢修预案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建筑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抢修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二十四条建筑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考核。

工程维修管理制度

工程维修管理制度

工程维修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维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使用寿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维修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完毕后的维修工作。

第三条工程维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维修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工程维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程维修工作,确保工程维修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程维修组织管理第五条工程维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维修项目的前期调查、评估和方案制定,明确维修项目的内容、范围、标准、周期和费用等。

第六条工程维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维修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并与之签订维修合同。

第七条工程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对维修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维修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八条工程维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维修档案,对维修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环节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阅。

三、工程维修技术管理第九条工程维修技术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确保维修工程的质量。

第十条工程维修前,应进行详细的检查、诊断,确定维修项目和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

第十一条工程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维修方案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维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验收不合格的维修工程,应重新进行维修,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四、工程维修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工程维修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维修质量的检验应按照规定的方法、频次进行,确保维修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第十五条对维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工程维修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工程维修安全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规定,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十七条工程维修前,应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方案,明确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工程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方案和安全措施,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小区建筑管理制度

小区建筑管理制度

小区建筑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小区内的建筑管理,维护小区环境秩序,提升居民居住品质,制定了小区建筑管理制度,以便有效管理小区内的建筑活动和维护建筑物的整体效果。

一、建筑规划管理1.1 小区内的建筑规划必须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1.2 新建或改建建筑需提供建筑设计图纸并经过小区建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

1.3 居民个人私搭建筑如阳光房、棚屋等需向小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批通过方可搭建。

1.4 每栋建筑的外观风格、颜色、建筑物高度、建筑密度等需符合小区整体风格,并不得随意改变。

二、建筑物维护管理2.1 小区内的建筑物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建筑物外观整洁、无损坏。

2.2 居民应自觉对自己的住宅进行日常维护,包括擦洗玻璃窗、修补漏水、修复破损等。

2.3 小区内的公共建筑(如小区大门、围墙、绿化带等)的维护管理由小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

2.4 发现建筑物有违规搭建、未经批准的改建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向小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三、建筑物安全管理3.1 小区内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不得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3.2 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易引发火灾的设施应加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3.3 居民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禁止在建筑物内乱扔烟蒂、使用明火等行为。

3.4 发现建筑物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小区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四、建筑物环境管理4.1 小区内的建筑物不得随意倾倒垃圾、乱堆杂物,保持建筑物周边环境整洁。

4.2 居民需自觉分类垃圾,并按照小区规定的垃圾分类要求进行投放。

4.3 小区内的建筑物不得私自搭建防雷设施、天线等,如确有需要需向小区管理部门申请并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搭建。

4.4 小区内的绿化植物需统一管理,在植物养护、修剪等方面由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五、建筑物装修管理5.1 对于新建或改建建筑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过小区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

5.2 居民住宅的装修应符合小区的整体风格,严禁违规擅自更改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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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维修管理规定
为了管好用好房屋建筑资产,进一步明确使用、维护、维修过程中的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资产管理
1、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各种生产房屋建筑、办公用房、宿舍及生活用房,道路、停车场、水池、水塔、污水处理设施、烟囱、花园及其它基础设施,以下简称房屋建筑。
2、各房屋建筑的使用单位为该项资产管理者。公司要对其使用和拥有的房屋建筑登记建档。
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台账
编号
名称
所在位置
建筑结构类型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数量/高度
竣工/投入使用日期
维护责任人
三、房屋建筑管理的检查考核
1、公司总经办每半年对公司进行一次房屋建筑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主要是资产管理、使用维护管理和维修管理,考核细则见附件。
2、每年末由总经办、审计部对公司全年房屋建筑管理的检查考核结果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与设备管理考评结果一使用过程中的损坏要及时安排维修,一般小维修(金额在10000元以内)在明确维修内容、价格后由公司经理审批报公司总经办备案,由公司组织维修;大、中型维修项目(金额在10000元以上)由公司将拟维修的内容、维修办法、当地维修价格等以维修报告形式报公司总经办并报所属事业部审批后执行,总经办负责指导维修。大型维修(金额超过5万元)由总经办审定维修方案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3、对全部建筑要进行编号(以生产性建筑开头),编号用直径600mm的蓝色圆圈蓝色阿拉伯数字字体编写在建筑的适当位置。
4、在对房屋建筑登记建档时,对每栋建筑的编号、名称、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竣工日期、资产原值等应登记清楚。
5、公司经理为公司房屋建筑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部负责房屋建筑资产的建档管理。
6、每年12月30日公司向公司总经办财务部报送房屋建筑的统计报表。
二、房屋建筑的使用维护维修管理
1、公司要合理使用建筑物,不能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建筑的损坏。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建筑物损毁或损坏的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对其责任人分别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处理。
2、各使用单位要加强房屋建筑的维护管理,使用中做到合理使用、文明使用。要教育员工爱护房屋资产,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对房屋建筑的维护管理责任要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人头,要将每个房屋建筑(或一个部份、一间)的维护管理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公司要对房屋建筑管理情况按月进行一次检查,落实到车间、班组、个人、的考核考评中。
4、房屋建筑维修项目的费用列入公司的生产维修成本。房屋维修费用实行工程结算制度。维修项目完工后要组织验收、小维修项目由公司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维修质量、维修内容的完成、维修材料的使用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公司经理安排人员对维修工程量进行收量并签审确认,将结算单(含工程量单、各种签证单、验收合格报告)传报公司总经办审批后,办理结算支付;大、中型维修项目公司总经办组织或授权验收和维修工程量收量,由总经办编制结算,结算审批按技改工程结算审批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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