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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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第一章设置原则第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方法》、《北京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及有关规定。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与爱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要符合都市景观美学要求,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和谐。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进展相结合,鼓舞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首都经济和社会进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和谐,达到白天美化都市景观与夜间妆点都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分类第六条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一)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二)附着式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和移动交通工具灯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差不多要求:(一)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幸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一直车方向,不能阻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阻碍居民生活等;(三)空中漂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

系留的小型氦气球悬挂宣传条幅的,按照标语、宣传品的治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一)道路路口范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阻碍;(二)在人行便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需保持许多于3米的便道宽度,设置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许多于 2.2米;(三)在地铁通风亭10米范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四)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都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阻碍都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五)沿道路两侧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点与道路间的距离应当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

北京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标准

北京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标准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容。

附带商业宣传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06•【字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二OO二年九月六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6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四章城市容貌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第五节夜景照明第五章环境卫生第一节清扫保洁第二节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04年12月,开展针对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治理整顿工作,现通告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的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均为此次治理整顿范围。

城八区是治理整顿的重点。

二、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要求,凡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一律予以清理,并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项处理措施:(一)擅自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的带有商业广告内容的灯杆旗、灯箱,一律属于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设置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2004年10月1日之前,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越权批准在灯杆、电车杆等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灯箱广告的审批行为一律无效,审批部门应在2004年12月15日之前撤销审批,并督促设置人按照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逐步拆除。

对于不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要求,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于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等标语、宣传品,并加带商业广告内容的,一律视为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由设置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于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被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两次以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将纳入“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警示。

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

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

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1997年3月12日京政管字【1997】027号发布1999年3月3日京政管字【1999】018号重新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首都,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市容的要求。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艺术、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街巷及其两侧)和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小区等公共用地范围内无未经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法批准搭建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条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招贴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和设置宣传牌、车站牌、路标牌等或带有广告性质的各种招牌、旗帜、气球、实物模型等各种宣传标志,应当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张挂张贴和设置,并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建筑物、构筑物、各种设施以及树干上无涂写、刻画或张贴、张挂的残留物。

第四条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以及商店名称字号、楼房幢号、路名牌、门牌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字迹残缺。

户外广告的布置形式和高度,不妨碍观瞻,并与周围景观协调。

第五条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照明设施必须保持设施和功能完好,能完整显示光亮。

第六条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整治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应当做到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无堆放物;窗外无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无搭建的挂台、雨棚等。

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超过护栏高度。

搭建或封闭阳台,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保持整齐美观。

在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其托架低端与地面高度不低于2.50米。

第七条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的分界,应当采用下列形式: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墙的高度不超过1.60米。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围挡,应当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高度不低于1.80米。

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 (试行)

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 (试行)

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利用气球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海报、宣传画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或者利用宣传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固定宣传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均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设置。

第二条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凡以任何形式利用标语宣传品介绍、说明、宣传自己或者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视为发布商业广告。

第三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

举办活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没有活动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固定宣传设施是指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明确规定用于公益宣传的设施。

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区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申请单位使用。

第四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道路两侧挂旗规格:长度(高度)不超过2米、宽度不超过0.7米,旗面要留通风孔,通风孔直径不小于5厘米,挂旗的垂直投影不得延伸到路面以内。

挂旗的安装要牢固可靠,不得随风摆动,不得损坏路灯杆、电力杆等设施的防腐层。

整条道路设置的挂旗整齐、平整,高度一致、方向一致,且旗帜底边距路面高度在4.5米以上;(二)升空气球条幅规格:不超过10米×1米,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必须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得超过15米。

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

升空气球的设置以及规格和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等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三)活动宣传展板规格:宣传主题背板最大高度不超过3米,展板最大高度不超过1.5米,长度一般不超过5米。

设置A字型的展板,其两展板底边跨度不得小于0.7米。

安装宣传展板必须牢固、牢靠;(四)充气式拱门规格:跨度不超过10米,高度应当在5米以下,安装设置安全、牢靠,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五)彩旗规格:应当设置在活动场馆周边以及道路的主路、辅路、便道以外的范围,其设置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不得侵占路面、人行便道和盲道,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以及居民生活;(六)海报、张贴画规格:一般为不超过A1(0.6米×0.85米)纸的规格。

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京政管字[1997]27号发布日期:1997年03月12日生效日期:1997年03月12日附件:1.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2.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附件一: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首都,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的建筑艺术、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条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招贴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和设置宣传牌、车站牌、路标牌等或带有广告性质的各种招牌、旗帜、气球、实物模型等各种宣传标志,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张挂张贴和设置,并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建筑物、构筑的、各种设施以及树干上无涂写、刻画或张贴、张挂的残留物。

第四条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以及商店名称字号、楼房幢号、路名牌、门牌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字迹残缺。

户外广告的布置形式和高度,不妨碍观瞻,并与周围景观谐调。

第五条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照明设施必须保持设施和功能完好,能完整显示光亮。

第六条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整治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应当做到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无堆放物;窗外无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无搭建设的挂台、雨棚等。

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超过护栏高度。

搭建或封闭阳台,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保持整齐美观。

在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应当保证安全、整齐美观。

临街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其托架底端与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

第七条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的分界,应当采用下列形式:绿篱、花坛、棚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墙的高度不超过1.60米。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围挡,应当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高度不低于1.80米。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17•【字号】•【施行日期】1993.09.1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卫生、宣传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条对在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以及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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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
(试行)
(2005年2月22日京政管字〔2005〕53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行为,加强对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的整洁、美观、谐调,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空间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均需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设置。

其他地区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标语和宣传品,是以悬挂、张贴、张挂、悬升、安放等方式,设置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的气球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海报、宣传画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

标语和宣传品不得涉及展销、促销、招商等任何商业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并根据行政许可决定要求的期限、地点、媒体形式以及规格等进行设置和维护管理。

非临时性、固定的标语宣传品,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标语和宣传品应当在公益活动举办地点或场所周边范围以内设置,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许可决定擅自扩大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范围;
(二)不得设置在道路路面以内的范围,利用城市道路作为比赛场地的活动除外;
(三)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影响司机和行人视线。

第六条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期限应当限定在公益活动期间,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办大型活动的,最多可提前2日开始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二)附着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置挂旗的,最长不超过15天,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20天;
(三)在街道、社区、居家委会、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张贴、张挂标语和宣传品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和宣传品的;
(二)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横幅、竖幅及各种布帐的;
(三)影响残疾人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四)占用城市绿地、利用树木和绿地设施以及影响现状绿化效果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五)附着于立交桥、铁路桥、人行过街天桥等各类桥梁以及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上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六)利用交通工具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七)利用各种飞行器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标语和宣传品的。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和道路的主辅路两侧附着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一)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围及周边地区;
(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四惠桥西至五棵松桥);
(三)二环路沿线、前三门大街(西便门西大街至崇文门东大街);
(四)首都机场和京昌高速路以及京津塘、京石、京开、京沈、京承等各高速路北京段。

第九条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由国家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国际性会议、庆典等,在三环路的主路及其辅路两侧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二)除由国家或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会议、庆典等,在四环路、平安大街、南北中轴路、两广路、中关村大街等本市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两侧不得设置标语宣传品;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发布信息等活动,发布宣传画、宣传海报应当张贴张挂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

(四)对各类公益活动的宣传,应当限制在相应的活动场馆周边进行。

利用城市道路作为体育赛事比赛场地的,除在封闭路段内设置展板外,不得设置其他形式的标语和宣传品。

第十条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道路两侧挂旗。

挂旗规格:长度(高度)最多不超过2米、宽度最多不超过0.7米,旗面要留通风孔,通风孔直径不小于5厘米,挂旗的垂直投影不得延伸到路面以内。

挂旗的安装要牢固可靠,不得随风摆动,不得损坏路灯杆、电力杆等设施的防腐层。

整条道路设置的挂旗整齐、平整,高度一致、方向一致,且旗帜底边距路面高度在4.5米以上。

(二)升空气球条幅。

条幅规格:不超过10米×1米,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必须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得超过15米。

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

升空气球的大小以及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
(三)活动宣传展板。

宣传主题背板最大高度不超过3米,展板最大高度不超过1.5米,长度一般不超过5米。

设置A字型的展板,其两展板底边跨度不得小于0.7米。

安装宣传展板必须牢固、牢靠;
(四)充气式拱门。

跨度不超过10米,高度应当在5米以下,安装设置安全、牢靠,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
(五)路边刀旗。

设置路边刀旗的总高度不超过2米。

三角形刀旗,其立边长度(高度)不超过0.5米,底边长度(宽度)不超过0.5米;方形刀旗,其立边长度(高度)不超过0.7米,底边长度(宽度)不超过0.5米。

刀旗应当设置在活动场馆周边以及道路的主路、辅路、便道以外的范围;
(六)海报、张贴画的规格一般为不超过A1(0.6米×0.85米)纸的规格。

海报、宣传画应在张贴张挂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

第十一条标语和宣传品的语言文字应当字体工整、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二条标语和宣传品设置期间,设置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标语和宣传品出现破旧不整或不安全情况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更换、维修;标语和宣传品设置期满,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本规范执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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