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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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加法律分析(3篇)

经济法案例加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三人共同签订了《股东协议》,约定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内容。

经过多年的发展,XX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显著。

2018年,由于甲、乙、丙三人在公司发展方向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甲认为乙、丙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严重,要求乙、丙退出公司。

乙、丙则认为甲在公司决策中存在独断专行,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甲退出公司。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股东权纠纷和股权转让。

1. 股东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为XX公司的股东,均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甲认为乙、丙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严重,要求乙、丙退出公司。

乙、丙则认为甲在公司决策中存在独断专行,损害了公司利益。

针对甲的主张,乙、丙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管理决策的合理性,并证明甲的决策存在失误。

若乙、丙能证明其经营管理决策合理,且甲的决策存在失误,则甲的主张可能难以成立。

2. 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应当遵循《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要求乙、丙退出公司,实质上是要求其转让股权。

乙、丙若同意退出,则应当依法进行股权转让。

若乙、丙不同意退出,则甲可以要求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法律分析1.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股东的权利,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在股东权纠纷中,法院应当依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发展。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案例分析合伙企业: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

甲聘请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 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1)乙2月10日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答案(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经济法第二章课件课件

经济法第二章课件课件
• 有的是因主体实现了权利, 履行了义务而消灭; • 有的是虽未履行义务, 但经协商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 • 手续而消灭; • 还有的是因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消失、停业、转产 • 等原因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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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 年龄和精神状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和 16—18周岁自食其力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18周岁的未 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下的未成 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
• 2、变更 依法撤消
• 3.终止 •
解散 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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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
• 时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
生,同时消灭;自然人?
• 范围不同

——自然人的人身权法人不享有;法人的股
票发行权自然人不享有
• 差异性

——法人的权利能力由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
围决定;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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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思考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具有不同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各自可以进行哪些民事活 动? 完全——可以进行 限制——部分可以,其余代 理 无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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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
• ㈠概念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通过这个定义, 法人的本质是组织, 即人与人的集合体, 所以法人也有称之为法 律拟制人, 即法人与自然人一样, 均有民事 权利, 也能够承担民事义务, 在法律上, 我们 把这类组织当作自然人来看待。
• 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棉花是否要承 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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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购销合同的主体符合资格, 内容合法, 为 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 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洪灾是不可抗力,是引起法律关系变 更的法律事实.因此,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寸棉 未收,农场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该购 销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同时,农场不承担未 能如期按量交付棉花的违约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 高伟

经济法案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  高伟

案例八:会宁某商店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方便 面的不正当竞争案 2007年8月16日,会宁县工商局接到举报, 称会宁某商店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方便面。经 查,当事人于2007年7月23日从陕西某公司总计 购进了三个品种的“华洁”牌方便面。购进后, 在其门店内从事经销。经该商店李某要求,陕西 某公司生产的方便面擅自印制了外地某公司的 “华洁”牌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印有“华洁”注 册商标的方便面销售给会宁县某商店。会宁某商 店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方便面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经查证后,会宁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 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华洁牌的方便面2箱,并 处以168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 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请谈谈你的 理解。
案例四:甘肃某药业武威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贿 赂案 2006年8月,甘肃某药业武威有限责任公 司在向武威市某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以让利 名义向该医院给付16214.36元的商业贿赂。 同年7月,当事人以福利费、业务费等名义给 许某报销。经查,当事人依法设定的反映其生 产经营的财务账目中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 实记载,不能真实反映药品购销成本,其让利 款已不是明示入账的折扣,构成以商业贿赂手 段销售药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证确认后, 武威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 处罚决定。
案例六:嘉峪关某通信分公司违法从事有奖促 销活动案 2007年1月8日,嘉峪关某通信分公司开 展有奖促销活动,所设特等奖为价值5万多元 的小汽车一辆。经查,当事人以开展有奖促销 活动为手段,以巨额奖励吸引消费者接受服务, 达到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目的,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害 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属抽奖式有奖销售,奖金 超过5000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证确认 后,嘉峪关市工商局责令停止巨奖促销活动, 并罚款1万元。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河南种子案2001年5月,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

2003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多少钱上,双方争执不下。

该案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种子价格是适用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出台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大概需要赔偿2万元;但根据1998年的《价格法》和2001年的《种子法》,应该适用市场价,应当赔偿损失70万元。

本案审判长李慧娟,女,30岁,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5月27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最后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近60万元。

判决书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法官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一、公司法1、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公司,取名为汇通电器**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以货币出资250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600万元,但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丙以著作权出资,作价150万元。

甲、乙、丙三人决定首期出资为250万元,其他各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问:1、以上**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分)2、**公司的出资形式包含哪些?(3分)3、**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4分)2、2009 年10 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 **公司。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 万元出资。

公司设立董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

问题:(1)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说明理由。

(2 分)(2)A 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 分)(3)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 说明理由。

(2 分)(4)A 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说明理由。

(2 分)答:(1)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

因为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20 万元,占A 公司注册资本的40%,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30%最低限要求。

(2) A 公司不设监事会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

A 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

(3) 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丙召集和主持。

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A 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

(4) A 公司的三名股东中,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案例分析合伙企业: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

甲聘请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 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1)乙2月10日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答案(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

[案例1]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

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6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6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案[案例1](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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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赵某系夫妻二人,因婚后感情不和,黄某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赵某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有关事实,受理了该案。

【试问】仲裁机构能否受理该案?为什么?【分析】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

婚姻是带有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能仲裁。

某市副食品商店甲与某县副食品供应公司乙签订供销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商店供应鲜菇5吨,乙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商店提供了鲜菇5吨。

甲商店收到鲜菇后,以鲜菇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质量规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

( 1 )如果双方经协商未达成协议,乙公司单方面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该不该受理?为什么?( 2 )如果甲商店和乙公司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甲商店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分析】( 1 )仲裁机关不能受理。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双方自愿。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的受案依据。

该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只有乙公司的单方申请,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 2 )法院不应受理。

我国实行“或审或裁”和“一裁终局”的原则,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必须按照仲裁裁决执行。

某实业公司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后该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某实业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商场赔偿其损失。

而某商场则认为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仲裁协议也无效,拒不赔偿。

【试问】某商场的理由是否合法?【分析】某商场理由不合法。

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效力。

本案中,实业公司与某商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江河化工厂与太阳百货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化工产品的合同。

双方订立了仲裁协议,后因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便向约定的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江河化工厂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公开进行仲裁,经太阳百货商场同意,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公开仲裁。

仲裁庭在裁决前征求了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调解,但是没有调解成功,仲裁庭继续审理,做出化工厂违约,承担法律责任的裁决。

【试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分析】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正确。

①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案。

本案符合仲裁受理的条件。

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当事人纠纷是合同纠纷。

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选择该仲裁委员是双方的约定,该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②仲裁委员会公开仲裁正确。

仲裁机构开庭原则是不公开进行仲裁。

但是,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公开进行仲裁,也可以协议不开庭进行仲裁。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当事人不可以协议公开开庭仲裁。

本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当事人又协议公开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应当公开仲裁。

③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正确。

《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④仲裁庭调解不成继续审理,作出裁决正确。

《仲裁法》规定,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A县与C、D、E、F县相邻, 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于1995年9月10日在C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

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E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库。

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烂变质,损失人民币5万多元。

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即找到律师刘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 1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请简要说明理由。

( 2 ) D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请简要说明理由。

( 3 )如果你是刘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分析】( 1 )应当通过诉讼而不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县不设仲裁委员会,本案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无法按仲裁协议执行。

( 2 ) D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合同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县法院为合同的履行地,故D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3 )按质量侵权纠纷起诉可以满足食品厂的要求。

因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B县是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

“五星”五金商行的王某看隔壁文物商店生意兴隆,利润颇丰,遂要求经理也经营文物买卖。

经理心动,并做了第一笔交易。

后被有关单位查获,没收其非法所得。

王某与经理却认为:“‘五星’五金商行与文物商店同是国有企业,为什么文物商店能经营,‘五星’五金商行就不能经营?”“五金”商行经营文物反而被查处没收,二人因此对有关单位处理都不服。

请你向王某与其经理解释,为什么有关单位要查处他们?【分析】文物是国家限制流通的商品,只有经国家批准的经营单位才能买卖文物,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买卖业务。

五金商行未经国家批准超范围经营文物业务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有关单位的查处。

赵某因债务纠纷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赵某得知承办该案的法官周某曾经收受当事人的财物而受过处分,在大家心中的形象不好,便向法院申请周某回避。

【试问】赵某的回避要求是否妥当?为什么?【分析】赵某的回避要求不妥当。

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有:①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表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周某不符合上述情况,要求周某回避是不妥当的。

1995年10月10日,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签订购销合同。

货发到指定地点后,被告乙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拒绝提货付款。

1996年5月6日,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书送达后,被告分文未付。

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乙主管部门的建议,对本案进行审查,发现本院所作的调解书确有错误。

【试问】对此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分析】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仍可以上诉。

A工厂与B公司于2003年8月签订了一份合同,由B公司向A工厂供应30吨钢材。

后双方因交货期限、交货质量发生很大分歧, 11月3日, B公司以A工厂为被告向某法院提起诉讼。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A和B担心审判可能影响自己产品的声誉,因此同时申请法院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法庭经过讨论后同意了他们的要求,法庭开庭前1日通知双方到庭。

某法院开庭后,被告得知法庭审判员刘某为B公司经理近亲属,要求刘某回避。

法院以“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为由,驳回回避申请,继续审理本案,并做出判决。

因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没上诉,法院经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后原审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经审判庭讨论决定撤销原判决,对该案依照一审程序重审此案并做出判决。

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再审案件不得上诉为由,裁定驳回上诉。

后经被告申诉,该院才受理此案,并由某审判员一人审理,做出判决。

请指出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简述理由。

【分析】①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做法不正确。

因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

②法庭应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

③刘某应当回避。

因为回避事由得知或发生在审理开始之后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④法院不应对被告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因为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在该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⑤原审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判决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不是提交审判庭讨论决定。

⑥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错误。

因为再审按第一审程序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仍可上诉。

⑦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50万元的购销合同,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美国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到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即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员为了方便调查取证,决定在合同履行地天津进行审理。

审理时,仲裁庭驳回了双方选定英文为正式语言的约定。

通过开庭审理,于60日内做出了仲裁裁决。

裁决做出后,仲裁员发现有漏载事项,于是在仲裁书发出45日内做出了补充裁决。

请指出上述表述中存在的法律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①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第6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额超过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

②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仲裁委员会主席不能首先来指定仲裁员。

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

③仲裁员决定到天津审理的行为错误。

仲裁庭异地审理案件,须经仲裁委员会主席批准,分会经分会主席批准。

④驳回双方选定用英文为正式语言的约定错误。

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5条第一款之规定,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言,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⑤60日作出裁决错误。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审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如确有必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

⑥45日内作出补充裁决错误。

依据《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书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可以在发出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电信局申请开通“120 ”急救电话,县电信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因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

县医院遂以县电信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电信局立即履行开通“120 ”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

县电信局辩称:“120 ”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

根据文件的规定,县电信局确对本县开通“120 ”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 ”急救电话的义务。

原告申办“120 ”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 ”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电信部门办理“120 ”急救电话开通手续。

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

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 ”急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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