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问与答》.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知识问答(三)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知识问答 ( 三)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3 6 .地方 各 级人 民代 表大 会在 人大 代表 选 举完成
后, 何 时召开 新一届 人大一次会议 , 有无时 间规定? 答: 地 方组织 法第十 六 条规定 : “ 地 方各 级 人民代表 大 会每 届 第一次 会议 , 在 本届 人民代表 大会代 表选 举 完 成后的两 个月内召开 ”“ 代 表选举 完成后的两个 周内” , 是指 本行政 区域 内本届代表选举全部 完成 ( 除个 别选 区 因特 昧原 因不计 外 )后的两 个月内 答: 地 方各级 人民代 表大会开会 期 间, 未到会 的代表 能否委托 别的代 表代 为投票, 法律没有规定~ 考虑到代表 没有到会 , 不 了解投 票表决的议 案的 内容 , 以不委托别 的 代 表代 为投 票为宜。 实际上, 多年来各级人大代表也没有 委托 别的代 表代 为投 票的。 4 1 .在 人 民代 表大会等额 选举镇 长时 。 如候 选人 未 获 得半数选票 , 能否进行第二次投票选举? 答: 地 方组 织法第二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 : “ 获得过 半 数选 票的 当选 人数少于 应选名 额时 , 不足 的名额 男行选 举, 另行选举 时, 可 以根据在 第一次投 票时得 票 多少 的顺 序确定候 选 人, 也可 以依照 本法规定 的程序 另行提 名、 确
题, 就宣 布这 次 乡人代 会无效 。 因此 , 多人代会上 依法选 团成 员。 按 照全 国人大的惯 例. 每 届第一次会议 , 政府组
出的 长和作 出的其 他决 议仍然有效 4 0 .代表能否委托投票? 成人 员可以参加主席团 , 以后 的会议 即不参加 , 这 个做法
可供参考 《 福建 省 乡镇 人大主 席团工作规定 》 第二 条规
初二政治《民主制度中的选举问题》(附练习及答案)

初二政治《民主制度中的选举问题》(附练习及答案)摘要本文档介绍了民主制度中的选举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选举的定义、选举的目的和作用、选举的原则以及选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附有练题和答案以测试读者对选举问题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1. 选举的定义选举是指通过公民投票来选拔担任某一职位的人或者决定某一事项的方法。
2. 选举的目的和作用选举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提供公平公正选择的机会。
选举的作用是使民主制度更加民主化和稳定,实现各级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3. 选举的原则选举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广泛性:所有具备选举权的公民都应当有平等的参与机会。
- 直接性:选举应当直接反映公民的意愿,没有中间环节的干扰。
- 平等性:每个选民在选举中的权利和地位应当平等。
- 无记名性:选举应当保证选民的选票不被公开公示,保护选民的自由意志。
4. 选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4.1 投票率低下问题低投票率可能导致选举结果不够代表性。
解决方法包括:- 加强选民教育,提高选民的政治参与意识。
- 提供便利的投票方式,如网络投票或邮寄选票。
- 加强选举宣传,提升选举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4.2 竞选不公平问题部分候选人可能利用资源优势或权力影响使选举竞争不公平。
解决方法包括:- 制定法律规定候选人竞选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严禁贿选、滥用职权等行为。
- 加强选举监管和监督,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增加候选人竞选资金来源的透明度,防止非法资金介入。
4.3 选举结果被质疑问题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可能受到质疑。
解决方法包括:- 建立独立的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的组织和监督。
- 公开选举过程,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提供有效的申诉渠道,及时处理选举争议和投诉。
练题与答案1. 选举是指什么?答:通过公民投票来选拔担任某一职位的人或者决定某一事项的方法。
2. 选举的目的是什么?答:选举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提供公平公正选择的机会。
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知识问答④

工作 程序 , 县 、 是 乡两级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制 度 健 全和
完善 的必 经步 骤 ,也 是上 级人 大 常委 会 加强 对 县 、
等 , 而使 总 结报 告 既 有较 强的 原 则性 。 有 新 意 , 从 更
对今后 工作 更具 指 导意 义 ( ) 四 存在 的 主要 问题 和建议 这 部分 内容主 要 包括 : 本次 换 届选 举 工作 有 哪 些 问题 和 不足 , 当怎 样 改进 ; 工 作 安排 上 有 哪 应 在
些 失误 , 取哪 些措 施 予 以纠 正 了 : 过 工 作 实践 , 采 通
的构 成情 况 。因此 。 、 县 乡两级 新一 届人 大 第一 次会 议结 束后 。 即按 照上 级人 大 常委 会 下发 的 换届 选 应 举 统计报 表 的要 求和说 明 。 行 填 写 。 时报 告 换 进 及 届 选举 结果 . 受 上级 人 大常 委会 和 上级 换 届选 举 接
维普资讯
邈举麟
楚籀
民主 。 严格 依法 办事是 保证 选 举 工作依 法 进 行等 方
面 认 真 进 行 总 结 一这 部 分 内 容 是 整 个 总 结 报 告 的 重
必须 由 专人 负责 。并在理 解 各种 表 格项 目定 义 、 计 算 方法 等 基 本 知识 的基 础 上 , 到 认 真 细 致 。 做 准确
领 导机构 的 审核 与监督
本级 人 大 换届 选 举 领 导机 构 集 体 讨论 研 究的 基 础
上 , 时筹 备和 组 织 召开选 举 工作 总 结会 议 会 议 及 的 内容主 要是 。总 结交 流换 届 选举 的做 法 和 经验 ,
村委会换届选举知识20问

村委会换届选举知识20问1、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答: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依据由三个方面构成: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政策依据是中央、省、市、县有关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有关文件。
直接依据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的《村选举办法》。
村选举办法要符合三个要求:一是不违背上行法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二是要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是村选委会要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选举办法进行公告。
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村选举办法才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直接依据。
2. 村民选举委员会如何产生?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3.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哪些村民可以参加选民登记?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也就是说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公民或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村民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加选举的证明。
4. 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员组成,结构有什么要求?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知识问答(一)

举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伟 大旗 帜, 全 面贯彻 党的十八大和 十八届 二 中、 三 中、 四 中、 五 中全会精神 , 以邓小平理论 、 “ 三个 代表”重要 思想 、 科 学发展观 为指 导 , 深入 贯彻 习 近平 总书记 系列重要 讲话和 对福建 工作 的重要 指 示精 神, 坚定 不移走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政 治发 展道路 、 依
法 治 国有机 统 一 , 坚持 和 完善人 民代 表 大会制度 , 为加
答: 根据 中国国体 、 政体 , 实行城 乡按相 同人 口比例 选举 人大代 表 , 应 当体 现 以下 原则要 求 : 一是保 障公 民
都 享有平 等 的选举权 , 实行 城 乡按相 同人 口比例 选举代 表, 体现 人人平 等 ; 二是保 障各地 方在 国家权力 机关有 平 等 的参 与权 , 各行政 区域 不论人 口多少 , 都应 有相 同
答: 省、 市 两级人 大 常委会要 依法加 强对本 行政 区
内县 、 乡人 大换届工作 的指 导。 省、 市人 大常委会相 关工
作机构 要及 时 了解本行政 区内县 、 乡人 大换 届选举工作 情况 , 认真答复有关法律 问题和 工作 问题的询 问。 县、 乡两 级设 立选 举 委 员会 , 主持 本 级人 民代 表大
应 当从选举委 员会组成人 员中决定 一人代理 主任 职务或 级人大代表 选举工作 , 在 同一时 间段 内进行 。 再之后 , 县
么?
选举权 和被选 举权 。 三是 坚持 严格依 法 办事。 贯 彻实施
宪法和选举 法等有关法律 , 严格依 法按程序开展换届选
举各项工作 , 确保 换届选举依 法有序进行。
4.实行城 乡按相 同人 口比例 选举人大代表 的原则 是什么?
村两委换届问答

1、石林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有什么重大意义?答:村“两委”换届选举,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事关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认真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确保党的农村工作政策落到实处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本次村“两委”换届选举圆满成功。
2、石林县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省、市、县委的有关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以加强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紧紧围绕“跨越发展、富民强县”这一主题,坚持系统谋划、整体推进、严格程序、规范运行,落实党员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努力做到“换出团结、换出稳定、换出发展”,实现“新班子、新机制、新气象”的目标,为发展我县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实现石林科学发展新跨越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3、石林县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换届选举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保证村“两委”换届选举不偏离正确方向。
二是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引导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民主选举、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选出党和群众满意的村“两委”领导班子。
三是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县委的有关政策精神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保障换届选举公正有序。
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提问回答

第XX选区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提
问回答
1、请问XX同志,您如果当选为人大代表,对创建社区和谐工作有何想法?
答:我认为要创建社区和谐,必须要密切居民与社区之间联系,同时社区干部要开展一些群众间的活动,多为群众利益着想,为群众办实事。
2、请问XX同志,如果您当选人大代表,对发展居级经济有何打算?
3、请问XX同志,如果您能当选,作为企业家,则样履行一名代表的职责?
答:我希望能够多反映职工的建议意见,为职工争取自己的权利,创造更好的福利,比如工资、保险等等。
4、请问XX同志,你如果当选人大代表,作为企业家如何为社区居民做好服务?
答:我们会经常到社区走访,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多沟通,督促政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效地解决社区居民反映的问题,另外,社区有什么困难需要企业帮助的,企业也会尽力为社区服务。
5、请问XX同志,如果你当选人大代表,应如何当好
代表?
答:如果我能够当选为人大代表,我将不负众望,倾听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人大和政府部门反映,努力为大家服务,做选民的知心人。
6、请问XX同志,如果你当选人大代表,应如何履行代表职责,怎样处理好领导干部与代表之间的关系?
7、请问XX同志,如果你当选人大代表,应如何关注弱势群体?。
投票选举有关问题与解答

关于投票选举有关问题与解答 ———————————————————————————————— 作者: ———————————————————————————————— 日期:
ﻩ关于投票选举有关问题与解答 选民在投票选举中应注意些什么?ﻫ 参加选举的选民应当认真填写选票。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应当注意,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只能等于或者少于规定的应选代表人数才有效,如果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则选票作废。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 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也可在投票站设立的代写处委托代写。委托别人代写必须表明自己想选的对象,不能让代写人任意填写。
设置流动票箱要注意什么问题?ﻫ 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老弱病残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设立流动票箱,接受他们的投票。经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设置的流动票箱,经过验箱加封后,由监票人和工作人员持箱到选民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投票。工作人员不得授意投谁的票,不得干涉选民自由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工作人员要在规定的检票时间之前,将流动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或投票站,参加统一开箱计票。
为什么选举人大代表要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指每一选区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选举法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实行差额选举,给选民提供了按自己意志选择代表的重要方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不实行差额选举的,依照法律规定,该选举结果无效。
投票前应该做好哪些具体准备工作?ﻫ 在投票选举前,必须按选区的选民数和选民小组的分布情况,确定选举会场或投票站,摸清委托投票的人数。ﻫ 各选举会场、投票站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办理注册、发选票、复核、解说、联络等分工。ﻫ 选票应按选民小组人数配齐,分组装袋,并在袋上写明小组的编号。由选民小组长统一领取选举票。切忌多带选票进入选举现场。ﻫ 各选区根据选举会场、投票站、流动票箱的需要,准备好足够数量的投票箱。箱口的大小应比选票略大一些,便于选民投放选票。ﻫ 召开选民小组长会议,进一步强调投票的注意事项,通知好各组的投票时间,组织好投票。 ﻫ 关于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该做好哪些准备?ﻫ 依照选举法第三十四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在选民选举代表时,各选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召开选举大会或者分设若干投票站进行选举。 ①选举会场和投票站的编号。ﻫ 投票选举前,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要对各单位、各部门设的选举会场和投票站进行统一编号。会标可写“上海市X X区(县)第X选区第X选举会场(或投票站)”。会场或投票站的序号可以按顺序统一编号。 ②选举会场或投票站的设置。ﻫ 选举会场设写票处、投票处和计票处。投票站设解说处、发票处、写票处、代写处、投票处。解说处的任务是讲解投票选举的注意事项;发票处的任务是核对领取选票的选民数;写票处是给选民提供不受影响自由写票的环境;代为填写者要尊重委托人的意愿。 ③选举会场和投票站的布置要求。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的环境布置,要庄重热烈,如插红旗、挂横幅、播放进行曲音乐等。为了便于选民投票选举,在选举会场和投票站要张贴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投票注意事项。ﻫ ④选举会场和投票站须备的用品。ﻫ 在投票选举前应准备好投票箱、流动票箱、计算器、国歌唱片或音带、蓝印台、浆糊、包选票用的纸张、票箱封条、大会工作人员工作证、选民写票用笔等。 ⑤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主持人。ﻫ 选举大会和投票站,都必须由选举委员会委派主持人。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首先要确定本选区需要设立几个选举会场和投票站,然后将各单位和各部门报来的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主持人名单填表造册,报经选举委员会认可,由选举委员会开具委派通知书;主持人凭委派通知书主持投票选举工作。ﻫﻫ 怎样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每次选举,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ﻫﻫ 候选人获得多少选票,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 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ﻫ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果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ﻫﻫ 选民因事外出,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 如果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信任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ﻫ 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候选人重新投票?在什么情况下另行选举?在什么情况下需再次投票?ﻫ 重新投票是指重新选举。凡是在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应按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宣布这次选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组织重新投票。ﻫ 另行选举则是对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要根据第一次投票数多少的顺序,按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后再进行选举。选举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ﻫ 再次投票,即在选举中遇到几个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选票的半数,并且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再次投票时,即使所得票数没有超过选票的半数,也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在第一次投票中已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再次投票只是确认谁的票数更多。 ﻫ 另行选举如何确定候选人?非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代表候选人,谁应当选? 另行选举时,选举委员会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被选人(包括原来不是代表候选人的被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即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确定候选人名单,实行差额选举。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两人。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如果获当选票数,应为当选代表。 ﻫ 某区某镇有一选区,选一名代表,正式候选人二名。有选民230人,发出选票220张,收回选票210张,某甲得赞成票99票,某乙得赞成票105票,请问该乙候选人已到半数,可以当选代表,不知对否?ﻫ 1、直接选举时,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是指实际投入票箱的选票,而不是指发出的票数,某选区收回选票210张超过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有效。ﻫ 2、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则可以当选。某乙得赞成票105票,末达到过半数,因此不能当选,则以后再进行另行选举。ﻫﻫ 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为了切实维护我国的选举制度,保障公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把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定为破坏选举罪。该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是故意犯罪行为。其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组织、管理选举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过失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例如,由于琉忽大意遗失了选票、选民证,计算错了选票,或者公布选民名单时漏掉了选民等,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此类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只要行为人没有破坏选举的故意,就不能以破坏选举罪论处。ﻫ 那么,什么行为才构成破坏选举罪呢?破坏选举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如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止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故意扰乱选举会场,使选举无法进行;收买、贿赂选举工作人员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举文件、选票或选ﻫ民证,虚报选票数等等。二是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用各种手段迫使或诱骗选民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或者阻止选民投票;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等等。ﻫ 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破坏选举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实施上述行为,但情节不够严重、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可以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ﻫ 对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工作人员在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属于工作中的过错行为,这种情况多数属于不学法、不懂法、不熟悉选举工作,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例如,错登或漏登选民、漏发选民证、遗失选票、未经选民同意删去或减少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擅自扩大代表名额、违法搞指选、派选或等额选举等等。对上述违法现象,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应对具有这类违法行为的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其中的个别情节严重,给选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直到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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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工作问与答》
一、选民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二、哪些人不予选民登记?
三、选民登记的原则什么?
四、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有哪些?
五、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有哪些原则?
六、怎样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七、此次投票选举采用什么方式进行?
八、如何宣布选举结果?
九、我国法律对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十、选民在选举中的权利是什么?
十一、选民在选举中的义务是什么?
十二、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什么?
十三、此次选举工作的四个法定日是哪几天?
一、选民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答: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体地说,选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国籍条件、年龄条件和政治条件。
国籍条件: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包括取得我国国籍的外国人。
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
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以选举日为准(即2006年11月18日晚上12点年满18周岁的公民)。
政治条件:必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才能登记为选民。
依
法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不能登记为选民。
二、哪些人不予选民登记?
答: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1、凡触犯了刑法,并被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不予选民登记。
2、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它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
3、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经医院证明和选举委员会确认的人,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进入选民登记范围。
4、下落不明两年以上的,暂不予登记。
三、选民登记的原则什么?
答:选民登记是国家对于公民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种确认,是选举的一项重要程序。
一个公民具有选民资格,只是表明他具有法律意义上权利,这种权利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就是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后,国家对其选民资格确认了,选民才能参加投票选举,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1、按选区进行登记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的原则。
这就是说,所有选民都应当在他所在的生产、工作单位或居住按当地选举委员会划定的所属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
2、按照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原则,本次选民登记应在2001年镇级人大换届选举登记确认的选民名单的基础上,增加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新迁入的以及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减去选民登记后迁出的、死亡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选民登记以户口所在地为主的原则。
四、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有哪些?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因此,代表必须具备与权力机关职权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
1、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能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3、热心人大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履职能力,能积极参加人大会议和闭会期间的活动。
五、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有哪些原则?
答: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选区每一选民与其它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数,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向选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数,可以少于或者等于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但不得多于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4、选民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提候选人均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不再接受提名。
六、怎样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答: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
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七、此次投票选举采用什么方式进行?
答: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填写选票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代投票人必须完全按照选民本人的意愿填写。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八、如何宣布选举结果?
答:选区投票选举完毕,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的,应当场开箱计票(含流动票箱)。
选举结果经投票选举主持人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后,当场予以宣布。
设立若干个投票站进行投票的,各投票站(含流动票箱)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选票送到中心会场或中心投票站集中统一计票。
选举结果经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后,予以宣
布。
个别地方当天宣布有困难的,可以推迟一天宣布。
选举结果及当选代表名单由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会同选区领导小组上报选举委员会。
计票完毕,选票应经投票选举主持人和监票员、计票员签名后,妥善封存,待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后,始得销毁。
九、我国法律对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十、选民在选举中的权利是什么?
答:根据法律,选民在选举中的权利有: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
在选举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3、讨论、协商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4、投票选举的权利。
5、委托和接受委托投票的权利。
6、依法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
(二)知道和了解选举情况的权利。
(三)对选举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对选民名单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
十一、选民在选举中的义务是什么?
答:根据法律,选民在选举中的义务是:
1、配合选举机构主动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公民有无选举权的一种确认,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已经登记过的选民,应进行选民名单核对,新满18周岁的公民,应进行选民登记。
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应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选民,应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2、积极参加选举的各项活动。
选民应积极出席选民小组会议,积极参加联名推荐和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活动,投票选举日应踊跃到投票站投好庄严一票。
3、尊重其他选民的民主权利,不得干扰和阻挠其他选民依法参加的各项选举活动。
4、支持选举机构的各项工作。
十二、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什么?
答: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有:
1、有依法提出议案的权利;
2、有审议议案和各项工作报告的权利;
3、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4、有提出询问的权利;
5、有提出质询的权利;
6、有表决权;
7、有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
8、有知情权和视察、检查工作的权利;
9、享有言行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10、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按照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有:
1、要积极参加代表大会,行使代表职权;
2、要宣传法律和政策;
3、要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5、要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
6、要接受选民的监督。
十三、此次选举工作的四个法定日是哪几天?
答:1、10月28日为选民名单公布日;
2、11月2日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日;
3、11月12日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布日;
4、11月18日为选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