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否定论
自动驾驶的风险类型与法律规制

· 法学专论 ·自动驾驶的风险类型与法律规制刘艳红摘要: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不同风险对事故主体和责任类型进行区分。
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阶段,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风险与难以进行特殊道路路段测试的安全风险。
在自动驾驶汽车应用阶段,基于发生事故后的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的认定,存在自动驾驶系统与驾驶员的过失风险和故意风险。
根据不同风险类型,在坚持自动驾驶责任主体否定论的前提下,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路径应从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两方面展开。
在民事责任方面,驾驶员与自动驾驶系统本身均不适合责任承担,由生产者一方承担责任更具正当性,并应同时引入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化救济方式。
在刑事责任方面,生产者因为设计缺陷或者未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并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交通肇事过程中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则应该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化分级进行分类探讨。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 风险类型 交通肇事 过失责任 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24)01-0114-17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升级意味着自动驾驶汽车成为整个人工智能产业的“领航者”,包括脑机结合、情感计算、避险算法在内的诸多人工智能前沿科技被应用于自动驾驶汽车,寄希望于将人类驾驶汽车时的情感状态投射于自动驾驶过程中,〔1〕从而最大程度上发挥出自动驾驶汽车的行驶潜能。
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而言,传统的“机械功能汽车”正逐步向“人工智能汽车”进化,其原因在于人工智能汽车对非结构化环境的高适应性,但是这同时也引发了关于自动驾驶的安全监管、道德伦理、风险类型以及责任认定等一系列未知的问题,〔2〕当前自动驾驶汽车的最新算法已经简化至19个控制神经元的单一算法,并尝试学习将高维度的作者简介: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阶段成果。
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及其责任主体

现代经济信息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及其责任主体韩 雪 中国民航大学摘要:随着社会与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的应用时代已经来临。
初期的人工智能仅仅是作为一种被设置好运行算法的工具,其作用往往是单一的,更多的是作为“机器”这种“物”的存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初级人工智能逐步向高级人工智能过渡。
笔者认为高级人工智能虽然依旧是被人类提前设计好运行算法,但并非人类一直控制的工具,而是可以随着指令、环境和情形的变化自主地做出判断选择。
高级人工智能应当具有部分人格,其造成的侵权责任应当使用公平责任原则,实行替代责任制可能将成为一种解决人工智能侵权的办法。
关键词: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34-0272-03一、关于人工智能的概论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的应用时代已经来临。
初期的人工智能作为人类创造的具有辅助性功能的工具确实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早期的人工智能仅仅是作为一种被设置好的运行算法的工具,同时算法本身便是运行规则。
它的作用往往是单一的,更多的是作为“机器”这种“物”的存在。
然而,无论人们接受与否,人类目前即将处于的正是这种初级的人工智能向高级的人工智能过渡的时代,所谓的高级人工智能是指虽然依旧是被人类提前设计好的运行算法,但并非人类一直控制的工具。
该类人工智能可以随着指令、环境和情形的变化自主地做出判断,并根据自己的运行算法做出判断选择。
例如,苹果公司设计的智能虚拟手机助手Siri,当用户对智能助手Siri发出指令时,Siri本身的软件会评估所接受到的命令,并做出相应的判断,将选择后的信息进行传送,这就是典型的高级人工智能。
如果说初级的人工智能的算法是“感知命令——做出行动”的话,那么高级的人工智能的算法则是“感知命令——自主判断——做出行动”。
虽然现阶段的人工智能仍旧不能完全脱离人类的控制与操作,但比起初级人工智能单纯“接受命令”和“做出反馈”,已经有了“自主判断并做出选择”这一不受人类控制的运行过程。
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杨 帆
摘 要 :英 美法 系中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 司面纱。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确 立对我 国公 司制度 而言 可以创 新而论 。但 由于我 国公 司制度起 步较晚 ,公 司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的发展也相应较为缓慢. 当下,欲 更好地 完善公 司制度 ,适应 市场 经济的发展要 求,可从行为要 件规定模糊 、主体范 围不明确、举证 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几方面入 手,通过 完善 《 公 司法》 立 法、制 定和 完善 相关的司法解释 以及对 司法 实践 中的执行制度加 以完善等措施对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健 全和完善 。பைடு நூலகம் 关 键 词 : 法人 人 格 ;否 认 ;不 足 ;完善
一
、
公 司 法 人 人格 否 认 制 度 概 述
( 一 ) 公 司 法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概 念
英美法系中将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称为揭开公 司面纱 、刺破公司 面纱 ,意指在承认公 司具有独立法人格的前提下 ,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中 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 限责任加 以否定 ,以规制股东滥用公 司人 格及有 限 责任 ,从而保护公 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法律 制度。其起源可 以追溯于美 国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从理论 层面上看 ,该制度可 以起到弥补公司法人人格独立 的不足的作用。 ( 二 ) 公 司 法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 特 征 1 . 以承 认 公 司具 有 独立 的法 人 人 格 为 前 提 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以具有合法有效独立人格的公司为对象 ,这 主体要件特征同公司法人 制度相适应 ,无需赘述。 2 .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 司独立 的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即只有在 出现公司独立人格 和股东有 限责任被滥用 的情形下 ,方 能 适用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而在正常合法的公司法律行为 中,不得适 用 ,否则便会成为公司法人制度 的硬伤 。 3 .是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在公 司法领域 的体现 如果说公 司法人 人格 独立制 度是 在确保 一般 的、普遍 的公平 、正 义 ,那 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是在一般 和普遍保护 的基础上 ,对个 别 公平 、正义进行确认和保护 ,使得公平 、正义 的价值 目标在公 司制 度下 得到有效 的保 障。 二 、 我 国公 司法 人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 不 足及 建 议 ( 一 ) 我 国公 司法 人人 格 否认 制 度 的不 足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确立无疑是一项 制度创新 。 《 公 司法》 第 二十条规定 :公 司股东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 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 益 ;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 益。公 司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 ,应 当依 法承担赔偿 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 司债务 承担连带 责任。第六 十四条规定 :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不能证 明公 司财产独立 于股东 自己的财产 的, 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然而 《 公司法》 中原则性的规定 ,在具 体操作时仍存在许多不足 ,主要表现为 以下几点 : 1 .行为要件规定模糊 公司法》 中并没有 明确列 明究竟 何种行 为才是滥用公 司独立人格 , 究竟何种事实才能适用有关滥用公 司独立人格的规定 。六十 四条中 ,也 只对一人有 限公司 的财产混同问题作 出规定 ,但整部法律 中却没有对 其 他公 司的财产混 同作 出规定 ,也没有对 其他 人格混 同行 为作 出明确 规 定。 2 . 主体 范 围不 明 确 法人人格否认仅适用于特定法律关 系中的特定情况 ,适用者是 特定 案件中滥用公 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的一方 当事人和利益遭受 损失 的并有权 提起诉讼 的一方 当事人。其中遭受利益损失 的当事人 一方 并不 难确定 ,而从滥用者一方来说 ,是由享有 实际控制权 的股东来 承担连带 责任还是由此类股东与没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承担连 责任呢?此外 ,滥 用行为必然损害公 司利益 ,那么作为投资者且没有实施滥用行 为的公司 其他股东也必定会 因此 而遭受损失 ,这 些股东是否 有权单独提起 诉讼 , 请求法律的救济 ? 3 .举证 责任分 配不合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 “ 谁主张 ,谁举 证” 的举证规则 ,《 公 司法》 中 除了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混 同情形做了举证责任 倒置的规定外 ,其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从萨洛蒙案谈起

( 股 东与公 司之 间人格高度混 同 ,最常见 到的就是 “ 2 ) 一 套人马 ,两块牌子 ” 。这里强调的是公 司法人格 的利用者实施
足够 的理 由认为相反情 况存在 时,法 人的存在被用来 损害公 共利益 ,将错 误行为合理 化,保护欺诈 ,或者保护犯 罪 ,法 律将 把公司视 为人的集合 。经 过百年发 展,这一制度 已得到 英美 法系和大 陆法 系 国家 的共 同认可 ,其 中蕴涵 着对债权 人
满足 公司经营 目标 的需要 ,而不是最低注册 资本的额 为了 鼓励投 资者 白手起 家 ,激发 公司活力 ,一 旦资本不足时 ,就 会 为了保护债权人 而揭开公 司面纱。这样 ,一些 “ 小马拉 大 车 ”的资本显著 不足的公司 ,会 被揭开公 司面 纱,并责令它 们背后 “ 大腹便便 ”的控 制股东对 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2 1 年 0 1
法 商论坛
第一卷
论 公司法人人格 否认原则
— —Biblioteka 从萨洛 蒙案谈起 苑 希
( 北方 工业 大学 北京 1 0 4 ) 1 4 0
摘 要: 鉴于控制股 东滥用 公司法 人人 格独 : 有限责任 , 司法人格 否认 制度 被引入我国 。 B ̄ 一般是 以判例形式适用 和 公 在E I - 这 一理 论,而 我陶公司法突破性地将其纳入 到制 定法 当中 ,其 L的缺陷应该被 我们所 警示。在司法过程中 ,要谨慎使j 这。 原 } l { 一 j
.
经济生活 中出现 了许 多控 制股东滥用 公司独立人格 ,损 害债
25.
权 人利 益及 社会公共 利益 的情形 。猴王 集团公 司贷款 事件 、
则。
关键词 : 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 谨慎适用
人格财产善意取得否定论

人格财产善意取得否定论摘要:现代法律强化了人文主义的关怀,越来越重视保护与人格有关的财产利益。
我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体现纯财产利益的财产,若财产兼具人格利益而且作为主要利益的人格利益的价值大于财产利益,那么就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若人格财产中人格利益丧失或因某种原因降低为次要利益,则与一般的财产无异,此时,又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人格财产;人格利益;善意取得一、问题的提出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这样的案例:张某(男)和谢某(女)结婚,男方向女方赠送一枚价值5000元的订婚戒指。
男方在结婚后因故去世,女方对男方感情颇深,始终念念不忘,女方一直戴在手上十年有余,已经视该戒指为生命的一部分。
后因女方急需用钱,便向朋友刘某借钱并以该戒指做抵押,后刘某发现该戒指价钱颇高,便以当时合理价格出卖给善意第三人。
谢某如期还钱,但戒指已卖,她痛不欲生。
谢某找到第三人愿意付出同样的价钱把戒指赎回来,但是第三人不允。
第三人主张其是善意取得该戒指,谢某只能向刘某求偿。
在上述案例中,这一枚戒指市场价为5000元,但是该戒指是双方感情的见证,在女方心中已视其为自己的生命,应当说对于该女子来说此戒指是无价的,甚至此戒指可以代表其已故的丈夫,虽然戒指也属于种类物,但由此来看此戒指是无可替代的。
第三人要购买的也是戒指,但对第三人来说按照市场价他可以购买其他任何一款戒指,毕竟第三人要买的是新戒指,对其并无特殊意义。
但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第三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此戒指的所有权。
所以如果第三人不同意返还戒指,那么谢某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她的戒指。
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一些物品虽然属于种类物,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对所有权人的意义重大。
在理论上, 存在“人格物权”、“人格物”、“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等多种称谓。
①但以“人格财产”最为简洁、精准地反映了此类财产所体现的人格象征的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怎么规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怎么规定?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了明确:“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人的权力是非常大的,但是董事会也可以更换法人代表,那么在公司法中是否对于法人代表的相关行为有着更加深刻的规定吗?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解答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怎么规定?希望能够为您带来一定的帮助。
适用范围(一)适用的公司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1](二)适用的案件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制度意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
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
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000字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000字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它质疑并否定了法人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概念。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法人被视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类似于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认为,法人只是由自然人组成的集体,其行为和责任应由实际参与者承担,而不是由法人本身。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张将法人视为一种经济工具,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制度认为,法人应该被视为自然人的延伸,其行为和责任应该与实际参与者的行为和责任相一致。
这样做可以防止法人滥用其独立法律人格的优势,例如逃避责任或实施不当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张法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应该由实际参与者承担。
这意味着,如果法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实际参与者可能会被追究责任,而不是法人本身。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实际参与者更加谨慎地管理和控制法人行为,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可以促进经济效率和公平性。
通过将法人与实际参与者的责任相结合,可以减少法人滥用其独立法律人格的可能性,从而提高经济效率。
此外,这种制度还可以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因为他们可以追究实际参与者的责任,而不仅仅局限于法人。
然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这种制度可能会给实际参与者带来不公正的风险和责任。
如果法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实际参与者可能会被追究责任,即使他们并不知情或没有直接参与。
这可能不公平地损害了实际参与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会导致法律执行的困难。
由于法人被否认了独立的法律人格,追究法人责任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这可能导致法律程序的延迟和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综上所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对传统法人人格概念的质疑和否定。
它主张法人应该被视为自然人的延伸,其行为和责任应与实际参与者相一致。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效率和公平性。
然而,它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例如不公平的风险和责任分配以及法律执行的困难。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者:昆山律师发布时间:2013-7-24 阅读:1068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背景及其特点(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第3款是修改后公司法的新增条款,其明确了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是一条典型的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该条款引起国内广大学者热议。
几乎所有公司法学者都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就是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有学者甚至评价认为,我国公司法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上升为成文法是一项大胆的创举,是对世界公司法的贡献。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背景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基本标志,也是我国公司立法的责任基础,公司法人格制度将公司、股东和公司经营管理者三者的人格予以明确区分,即三者均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体。
人格独立也就意味着财产独立、意志独立,这就意味着各自的债权人不可以超越债务人本身而追向另外主体的财产主张债权。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公司法人格制度不仅很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益,同时也比较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三者各自债权人的权益。
然而这潜藏着一种道德风险,即股东可利用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这层"面纱",以公司作为其从事不法活动和欺诈债权人的理由。
所以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的滥用打破时,便需要一种衡平的法律制度来纠偏校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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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否定论 摘要】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既缺乏必要性又缺乏可行性。按照当下的研究进度以及现有的研究方法,强人工智能根本难以实现;另外,若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将有可能对现有社会制度造成较大的冲击,导致社会秩序陷入混乱。而弱人工智能运用和发展产生的法律问题均可以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有效解决,同时因其难以产生独立自主的意思能力,缺乏独立的财产,也缺乏赋予法律人格的可行性。 【关键词】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
能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理论界纷争不断,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肯定说”内部存在不同的学说,有“拟制说”、“电子奴隶说”、“电子人格说”、“有限人格说”等。“拟制说”认为需要运用法律拟制的方式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1]“电子奴隶说”将人工智能定性为电子奴隶,奴隶本身没有权利和义务,没有权利订立合同,但是奴隶对外行为的后果由其主人承担。[2]“电子人格说”认为,应当将人工智能认定为电子人,并且赋予该类电子人法律人格。[3]“有限人格说”认为,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是其仅具有有限的权利,仅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4]“否定说”细分为两派:“工具说”认为人工智能应当被定性为工具,不应当赋予其法律人格,。[5]“软件代理说”认为人工智能仅仅是智能软件的信息传递者,不需要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6] “肯定说”在讨论该问题时未能准确分析人工智能发展的趋势,在强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的态度上过于乐观;同时,忽略了哲学及伦理对于法律和法学观点的影响,错误的认为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夸大了人工智能发展中产生的影响。笔者认为,不能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 一、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不符合伦理性要求 (一)具有理性特质的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 从哲学上看,理性包括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理性不但包括基础判断力也包括演绎推理能力。康德哲学理论认为,理性特质是自然人所特有的,由此得以将自然人与物进行有效区分。物具有相对价值,其本质属性是手段,而具有理性特质的自然人的本质属性是目的。[7]也因为理性,自然人与物有本质的区分。理性的目的是从现象向物自身前进,从不完整的经验知识向全部经验知识的大统一前进,所要达到的最高统一体就是理性的理念。自然人是一类特殊的存在,能够产生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8]黑格尔提出,人类具有理性特质,人类的属性是目的,并且人类依据自己的意愿做决策的行为就是自由。[9]自然人为了实现价值,必须要借助于一定的手段,手段必须依附于目的才能具有一定的价值,即仅具有相对价值;主体利用和改造客体,客体作为手段,其实就是主体的工具。物因为没有理性,确定物为客体,其仅具有相对的价值,是主体改造世界利用的工具。自然人因具有理性而与物之间存在着泾渭分明的明显界限,人类的地位高于其他存在的物。 (二)缺乏理性特质的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人格 人工智能属于人工创造的物,自然人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也应当符合上述哲学分析。目前人工智能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运行的程序均由人为事先设定并调试,其在预先设定的规则或模式内行动,不具有主观能动性。以阿尔法围棋为例,围棋也是一项规则性极强的活动,围绕围棋的规则而展开,并且阿尔法围棋完全在人类事先设置好的规则内行动,阿尔法围棋的优势在于其高速的运行能力和海量的处理分析数据能力,寻找每一步最优的策略,而每一步的选择都是人类事先输入的数据,完全没有自主学习、随机应变的能力和独立的意识。那么,当人工智能发展到强人工智能时是否可以作为目的?强人工智能的智能程度更高,并且有可能达到与人类近似的智能水平,具备产生独立意思的可能。但是,强人工智能能否实现,尚存疑问;并且脱离自然人自身的人工创造物,即使具有一定的智能和独立性,但相对于自然人,其也不能具有绝对价值,仍仅具有相对价值,仍旧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故不论人工智能发展到哪一阶段,均不能赋予其法律人格。因为,一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将其放到与人类等同的地位,认定其也具有绝对价值,甚至让其统治全地球,让自然人成为其手段,则人类完全失去了价值,世界本身也将变得毫无意义。 二、缺乏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必要性 现代民法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逐渐扩充,法律人格的范畴由自然人逐步扩展到了自然人之外的非生命实体,出现了“非人可人”的变革。法律人格具有明显的抽象性。在适当情形下,法律人格可以突破伦理性的要求,赋予公司等社会团体法律人格。从逻辑上讲,也可以将法律人格赋予自然人之外的如动物、公共群体等其他实体。但本文认为,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做法不可取。 (一)缺乏赋予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必要性 就当前的研究情形而言,弱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包括责任认定、责任承担主体、确定责任的规则、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等均可在现有法律制度内予以有效解决。 (二)缺乏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必要性 在乐观主义者的设想下,在不远的将来强人工智能将全面的介入人类社会生活,因此,借鉴团体法律人格的经验,基于社会现实需要,亟需突破伦理性的要求,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那么现有的关于人工智能的研究技术,能够支撑强人工智能的实现吗?答案是否定的。人工智能的研究方法包括结构模拟法、功能模拟法和行为模拟法,上述三种研究方法均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如果研究方法没有取得关键性的改变,强人工智能将难以实现。 所谓结构模拟法,即通过技术手段模拟人类的大脑皮层结构,以此来实现对于人类智慧的模拟。人脑科学研究表明,人类智慧的产生主要集中于大脑皮层,想要有效模拟人类的智慧,首先则应当了解人类大脑皮层的结构和机理。经研究发现,对于大脑皮层神经元结构的模拟主要有以下困难:首先,神经元的数量繁多,结构复杂;其次,人类大脑皮层的运行机制和原理不明确,导致即使完成了对于人类大脑皮层结构的模拟,仍缺乏使其自动运行的机制,仍难以实现模拟人类智慧的目的。 所谓功能模拟法,即通过计算机的功能来实现对于人类智慧的模拟。该方法的理论基础是,人类大脑的功能与计算机的功能等效,因此可以通过编订计算机程序的方法来模拟人类的智慧。该方法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首先,运用计算机的功能实现对人类智慧的模拟,要求计算机具有充足的知识储备,因为只有具备了充足的知识储备,才能在面对问题和面临抉择时做出正确的决策。目前人工智能自主学习能力尚未实现,人工智能知识的储备主要依靠人类手工输入,手工输入的方式效率很低,因此导致运用功能模拟法模拟人类智慧的时候人工智能容易出现知识储备的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功能模拟法仅能模拟人类的“显性智慧”,而对于人类的“隐性智慧”则难以模拟。人类不仅具有“显性智慧”的能力,同时也具有“隐性智慧”的能力,“隐性智慧”能力和“显性智慧”能力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人类的智慧能力。计算机仅具有形式逻辑运算功能,逻辑运算功能仅相当于人类智慧中的“显性智慧”,即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难以对于人类智慧中的“隐性智慧”进行模拟,这也导致该研究方法仅适用于弱人工智能的研究,运用该方法难以实现生产制造强人工智能的目标。 所谓行为模拟,即人工智能对于任何的外界刺激,均能够以合理的行为妥当的应对,就像人类表现的那样。当人类面对外界刺激时,总能迅速的做出恰当的反应,例如天气冷了,便添加衣服;驾驶汽车遇到红灯时则停止,变成绿灯时再通行等。行为模拟要求人工智能具有很强的模式分类能力,首先要求系统能准确的识别外界的刺激,同时也要求其能迅速的根据刺激做出合理的行动。但是这一方法具有很严重的局限性,因为该行为模拟方法仅能模拟一些简单的行为,而对于比较复杂的行为或者体现人本能的行为,则会显得无能为力。 正因为如此,强人工智能的研究在经历一段时期的高速发展后,美国、英国等国家分别就本国强人工智能的研究现状展开评估,并出具了分析报告。评估报告的结果使强人工智能界的信心遭受了极大的打击,并开始对强人工智能的实现产生了怀疑,甚至有部分专家改变了对强人工智能的乐观态度,主动放弃了强人工智能的研究。英国、美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政府也纷纷减少了对于强人工智能研究的支持力度,许多正在进行中的强人工智能的研究项目因为缺少经费而被迫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强人工智能研究界开始出现分裂,部分研究者转变了研究的思路,不再积极投身于强人工智能的研究,而是开始了一类名为增强人类智能的研究,该研究将人工智能明确的定位为协助和辅助人类的工具,人工智能只是增强人类智能的手段。强人工智能的研究面临着多重的困难,强人工智能难以成为现实,缺乏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必要性。 三、缺乏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可行性 如果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将打破法律世界主客体二元结构,在人工智能与人类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人工智能与人类将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当人类与人工智能产生利益冲突时,该如何处理?无疑这将对现有成熟的民事法律制度造成颠覆性的冲击。 (一)缺乏赋予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可行性 假设赋予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弱人工智能将一定程度上独立自主的参与法律关系,而参与法律关系以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为前提。而弱人工智能难以产生独立意思能力。弱人工智能的主要功能在于解决特定的问题,其主要能力体现在逻辑运算和推理方面,缺乏动机、情感等非逻辑运算和推理的功能。动机的缺乏,使得弱人工智能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行为,因为其行为不具有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从形式上看,弱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某些行为表示某些意思,例如签订合同等,但其行为实际上仅仅是在执行设定的程序而已,弱人工智能难以真正理解其所从事行为的真实意思,因此弱人工智能难以产生必要的意思能力。其次,弱人工智能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作为法律主体,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仅从民事责任而言,成为民事主体需要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显然,弱人工智能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其一般不拥有财产,在特殊情况下弱人工智能可能会拥有一定的财产,但是其作为所有人或使用人控制下的工具,所获得的财产也应归属于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故此,因弱人工智能不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