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及其审批程序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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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用审批制度范本

国有土地征用审批制度范本

国有土地征用审批制度范本1. 引言国有土地征用审批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征用事项进行审批的一套程序和要求。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并确保征地过程中公平、公正的进行。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国有土地征用审批制度范本,以供参考。

2. 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用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由于国有土地征用审批制度在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制定一套统一的范本,以确保各地征地审批程序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3. 国有土地征用审批制度范本3.1 审批流程1.征地申请:申请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递交征地申请书,附上相关材料和说明。

2.材料初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征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征地条件和手续要求。

3.公告公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示征地项目的信息,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专家评审:根据申请的征地项目,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征地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程序评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征地程序进行评审,确保程序合规。

6.主管部门审批:征地审批由国家、省、市三级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审批。

7.批准决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和相关政策等因素,作出是否批准征地的决定。

8.批地通知和补偿协议签订:主管部门通知征地人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征地人签订补偿协议。

3.2 审批要求1.征地申请书:申请人应详细填写征地申请书,包括征地项目的基本信息、土地利用计划、征地原因及必要性等。

2.相关材料:申请人应提供与征地项目相关的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规划许可证、环评报告等。

3.公示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征地项目的信息,包括征地范围、用途、补偿办法等,以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专家评审:征地项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和论证,以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程序评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征地程序进行评审,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6.主管部门审批:征地审批由国家、省、市三级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审批,确保征地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征地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征地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征地审批程序是怎样的在农村,集体⼟地被征⽤的事情时有发⽣,因此,我们实在有必要了解⼀些征地拆迁的相关知识。

下⾯,店铺⼩编将为⼤家介绍征地审批程序的知识,请⼤家阅读了解。

征地审批程序是怎样的报省政府批准征⽤⼟地审批程序:⼀、预报预审1、单独选址的建设单位向项⽬批准机关的同级⼈民政府国⼟资源⾏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2、指定乡镇政府为实施规划由市、县⼈民政府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向省国⼟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3、其他村镇为实施规划,向市、州⼈民政府国⼟资源⾏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4、受理机关对建设项⽬的有关事项进⾏审查,出具预审报告。

⼆、申请⽤地1、单独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省国⼟资源厅和项⽬所在市、县国⼟资源局提出⽤地申请;2、为实施规划分批次使⽤⼟地的,由所在地市、县国⼟资源局向省国⼟资源厅提出⽤地申请;3、申请内容为:项⽬名称、项⽬批准机关、批准⽂件、拟⽤地地点、⾯积及地类、⽣产及投资规模、⽤地安排等。

三、组织现场踏勘1、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现场踏勘;2、交通、涌源等国家重点⼯程以及占地6.66公顷以上的,由省国⼟资源厅组织⼈员踏勘。

四、委托统征,下达测量通知书1、根据现场踏勘意见,由国⼟资源⾏政主管部门统征牵头单位;2、下达现场调查和测量定界⼯作任务。

五、拟定⽅案1、建设⽤地呈报说明书(含拟使⽤⼟地的现状、⼟地利⽤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项⽬⽤地安排、征地补偿安置及有偿使⽤情况等);2、农⽤地转⽤⽅案(含占⽤农地种类、位置、⾯积、质量等);3、补充耕地⽅案(含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的位置、⾯积、质量、补充的协议、时限、资⾦落实情况及相应的图件等);4、征⽤⼟地⽅案(含征⽤⼟地的范围、种类、⾯积、权属、⼟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各项地⾯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员安置途径等);5、供地⽅案(含供地⽅式“划拨、出让、租赁”、⾯积、⽤途、⼟地有偿使⽤的标准、数额等)。

六、上报审批1、先报本级⼈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2、后逐级上报审批;3、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地有偿使⽤费。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第一部分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

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部分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一、征地告知。

农村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流程

农村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流程

农村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流程一、概念农村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是指在进行农村土地征收前,申请方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来进行报批手续的一系列程序。

二、流程(一)项目申报1. 准备工作:在进行农村土地征收前,申请方需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土地征收申请书、土地规划方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征收规划图等。

2. 提交申请:申请方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至镇(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并进行初审。

3. 立项审批:镇(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立项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上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二)评估审查1. 评估委员会成立: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方资料成立评估委员会,对申请土地征收项目进行评估审查。

2. 评估审核:评估委员会对申请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土地征收项目的公共利益和必要性,提出评估意见。

3. 审批意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意见,做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上报至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三)报批手续1. 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的土地征收项目进行审批,做出是否同意土地征收的决定。

2. 批复文书:市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后,将批复文书发放给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将批复文书发放给申请方。

(四)程序完善1. 土地征收协议:申请方收到批复文书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协议。

2. 土地出让手续:申请方按照协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完成土地征收项目的相关手续。

三、申请材料1. 土地征收申请书:陈述土地征收的原因、范围、用途等相关信息。

2. 土地规划方案:包括土地征收的规划设计、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性质等相关内容。

3.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方需要提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 土地征收规划图:申请方需要提供土地征收规划图,包括用途范围、界址标志等相关内容。

以上所述为农村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流程的详细介绍,农村土地征收是一项复杂的程序,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农用地转、征用土地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征用土地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审批1.办理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1.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务院国函[1999]131号)1.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1.6《关于简化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01]18号)2.受理范围2.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2.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处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

3.办理程序3.1单位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经审查符合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城市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拟定报批方案,经同经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3.2市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时限内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3拟批准农地转用的城市批次用地,县人民政府应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未按规定缴纳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4.报件资料4.1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一式四份)4.1.1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申请文件;4.1.2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4.1.3建设用地申请表;4.1.4“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4.1.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1.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4.1.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4.1.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4.1.9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4.1.10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说明材料;4.1.11建设项目用地权属汇总表;4.1.12建设项目用地权属证明;4.1.13建设用地看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4.1.14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4.1.15补充耕地位置图;4.2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式四份);4.2.1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申请文件;4.2.2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4.2.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4.2.4建设拟征(占)地的权属情况汇总表4.2.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4.2.6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材料;4.2.7建设征地拟用地情况说明;4.2.8建设用地权属汇总表;4.2.9建设项目用地权属证明;4.2.10补充耕地验收文件;4.2.1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4.2.12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4.2.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相关部分复印件);4.2.14补充耕地图;4.3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材料(一式两份)4.3.1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申请文件;4.3.2建设用地申请表;4.3.3“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4.3.4建设项目预审意见;4.3.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4.3.6 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地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材料;4.3.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4.3.8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力或线型工程标准横断面图;4.3.9补充耕地图。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范本模板】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范本模板】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第一部分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

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部分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一、征地告知。

征用、使用集体土地的报批程序

征用、使用集体土地的报批程序

征用、使用集体土地的报批程序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使用集体土地及其建设项目供地,按照下列程序报批:(1)、"圈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原则,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

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附以下送审材料一次或者分批次报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审查:(a)分幅地块现状图两份;(b)征地地块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和勘测定界图两份;(c)征地地块土地用途和经批准的相关城市规划详细规划图等资料;(d)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

市房地资源局对上述送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和填写上述三个方案和呈报说明书,经市政府审核后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

(2)、"区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原则,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

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附以下送审材料一次或者分批次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查:(a)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分幅地块现状图两份;(b)征地地块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和勘测定界图两份;(c)征地地块土地用途和经批准的相关城镇规划图等资料;(d)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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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及其审批程序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1、征用土地的概念,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属农民集体的土地由有权批准机关批准转征为国有土地,属于强制性征地行为。

2、新的征地审批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上收了征地审批权新法规定:征地审批只有国务院和省一级人民政府,地、市、县无权批准征用,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也从耕地1000亩限制到525亩,其他土地由2000亩限制到1050亩。

(2)提高了征地的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从原来的4—6倍提高到6—10倍;安置补助费从原来的2—4倍提高到4—6倍,二项之和从20倍提高到30倍。

(3)确立了较为完整的征地审批程序。

征用土地报批流程示意图。

征地批准—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登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4)增强了征地行为的透明度。

征地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登记、二次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征地费用收支状况公告等,都体现了征地行为的公开化和社会监督作用。

3、报省政府批准征用土地审批程序
(1)预报预审
①单独选址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②指定乡镇政府为实施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
③其他村镇为实施规划,向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
④受理机关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出具预审报告。

(2)申请用地
①单独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②为实施规划分批次使用土地的,由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申请;③申请内容为: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拟用地地点、面积及地类、生产及投资规模、用地安排等。

(3)组织现场踏勘①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现场踏勘;②交通、涌源等国家重点工程以及占地公顷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人员踏勘。

(4)委托统征,下达测量通知书
根据现场踏勘意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征牵头单位;
②下达现场调查和测量定界工作任务。

5)拟定方案
①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含拟使用土地的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项目用地安排、征地补偿安置及有偿使用情况等);
②农用地转用方案(含占用农地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含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协议、时限、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应的图件等);④征用土地方案(含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各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人员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含供地方式“划拨、出让、租赁”、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的标准、数额等)。

(6)上报审批
①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
后逐级上报审批;
③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7)批复
①具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先审查;
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批准机关下文批复。

(8)实施①发布征地批准公告;②补偿登记;
③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④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意见;
⑤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讲到这里需要强调是,过去上报征地程序,是先签征地协议,然后逐级上报,现在是倒了个,先批准,后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

(9)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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