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简报2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简报2

第二期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4月26日本期目录【政策解读】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实行家庭联动机制的理解【走访指导】深入基层指导填表直面群众解答疑问【经验交流】【工作动态】【工作进度表】【政策解读】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实行家庭联动机制的理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入户调查摸底实行以大家庭最年长的家庭成员为户主进行统计,即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实行家庭联动机制。

家庭联动机制主要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参保家庭联动机制是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责任的政策体现。

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

因而,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设计了子女参保、父母享受的家庭联动机制,是子女赡养父母法定责任的政策体现。

二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不是纯福利政策,社会保险要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只有在履行了一定义务后,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建立参保对象家庭联动机制,主要是考虑到部分60周岁以上城乡老人无缴费能力而免除其缴费义务,但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以确保其年老后享受相应待遇。

符合条件的子女不参保,意味着自愿放弃个人和家庭的相应权利。

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引导其参保有可能出现逆向选择,即有劳动能力时不愿参保缴费为自己积累养老基金,而等到满60周岁后直接领取政府财政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全部依赖政府发钱养老。

这不仅不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也不利于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提高。

另外,从参保的子女个人自身来讲,是“履行一份参保义务,享受两份待遇权利”。

交养老金保险费不是给父母缴,更不是给政府缴,而是给自己缴,又能享受政府补贴,将来自己“老有所养”。

当然,为了有效推动缴费参保,还会适时采取发放先行,以发放养老金促参保,这样不仅让老百姓看到了政策的优越性,也直接激发广大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XXX)【走访指导】深入基层指导填表直面群众解答疑问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入户调查摸底已全面开展。

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文档类别系统操作手册文档编号AHCXJM-PROC-OM-001版本号V1.0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安徽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本文档的任何部分。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目录第一章访问系统方法 (4)第二章业务系统操作 (5)1、参保管理 (5)1.1人员档案登记 (5)1.2人员参保登记 (8)1.3参保登记审批 (9)1.4参保信息变更 (10)1.5参保变更审核 (12)1.6参保变更审批 (13)1.7开户信息变更 (13)1.8银行开户导出 (14)1.9银行开户回盘 (16)1.10特殊身份维护 (17)1.11家庭信息维护 (18)2、缴费管理 (19)1.1银行托收缴费 (20)1.2个人缴费申报 (21)1.3村干部缴费申报 (24)1.4银行托收核定 (25)1.5集体补助申报 (26)1.6缴费财政补贴申请 (27)3.1人员到龄通知 (28)3.2公示不通过 (29)3.3待遇核算经办 (30)3.4待遇暂停续发 (32)3.5人员待遇调整 (34)3.655周岁待遇登记 (35)4、支付管理 (36)4.1月度拨付核定 (36)4.2待遇支付管理 (37)4.3养老金补贴申请 (39)5、异动管理 (40)5.1参保关系终止 (40)5.2参保关系转出 (42)5.3参保关系转入 (43)5、财务管理 (43)6.1稽核退款登记 (44)6.2银行代扣回盘 (44)6.3银行代发回盘 (45)6.4财务到款登记 (46)6.5财务到款划拨 (47)6.6财务封账 (48)7、综合查询 (48)7.1个人综合查询 (48)7.2参保信息查询 (50)7.3缴费信息查询 (50)7.4发放信息查询 (51)7.5参保人数查询 (51)8、统计报表 (52)8.1 统计报表生成 (52)8.2 统计报表查询 (53)9、行政区划管理 (54)9.1乡镇街道维护 (54)9.2村(社区)登记 (55)9.3村(社区)信息修改 (56)第三章政策参数配置 (56)1. 社保年度设置 (56)2. 缴费参数设置 (57)3. 基础养老金设置 (59)第四章管理系统操作 (60)1、功能模块维护 (60)2、机构和操作员管理 (61)3、系统参数配置 (64)4、日志维护 (65)4.1 操作日志 (65)4.2 业务日志 (65)4.3 系统日志 (66)4.4 登陆日志 (67)4.5 日志归档维护 (68)5、消息管理 (69)5.1 发送消息 (69)5.2 查看收件箱 (70)5.3 查看发件箱 (71)6、公告管理 (72)6.1 写新公告 (72)6.2 管理公告 (72)7、统筹区管理 (74)7.1 统筹区定义 (74)7.2 管理统筹区角色 (75)8、行政区划维护 (77)安徽省城乡居民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第一章访问系统方法在确保当前机构与省厅网络已连通的情况下,请选择IE浏览器来访问系统(建议使用IE7.0及以上版本),在打开的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IP地址:http://10.88.8.6分别在用户名和密码栏输入相应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按钮进入系统,系统左侧为当前用户权限下的所有业务功能,点击功能菜单即可办理业务:第二章业务系统操作1、参保管理1.1人员档案登记档案登记的目的是为采集人员的基本信息而建立,同时也兼容涵盖了前期我省城乡居民入户调查系统中各地区采集登记的信息库。

养老保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养老保险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维护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确保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养老保险业务正常开展。

2. 严格保护参保人员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3.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养老保险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安全工作,制定信息安全政策、制度,组织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和整改。

2. 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实施信息安全防护措施;(3)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培训;(4)处理信息安全事件。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信息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1)定期对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风险;(2)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 访问控制(1)对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分级访问控制,确保访问权限与职责相符;(2)对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

3. 数据加密与传输安全(1)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2)采用安全可靠的通信协议,确保数据传输安全。

4. 网络安全(1)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安全事件;(2)定期对网络安全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5. 信息安全事件管理(1)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和报告制度;(2)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降低损失。

6. 信息安全培训与宣传(1)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2)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信息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信息安全氛围。

五、监督检查1. 定期对信息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安全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信息系统运行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信息系统运行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医保信息系统运行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基本情况:我中心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

原XX县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于2001年,2006年启用成都莲合公司医保管理系统,由当时的XX县财政投入了80多万元的软硬件费用。

原XX县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启动于2007年,系统于当年启用重庆竟达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的管理软件系统,手工操作的数据采用补录的方式尽量进入系统,由当时的XX县财政投入50多万元的硬件费用,由市财政匹配了50万元的软件费用。

原gg区职工医疗保险于2002年7月启动,2002年7月启用湖南长信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医保信息系统。

由当时的gg区财政投入近40多万元的软硬件费用。

二、维护情况系统投入使用后一直由软件公司技术人员负责维护,向定点医疗机构收取运行维护费,中心端口仅限于出现较为复杂的软件升级时或增设单独的功能模块时才支付费用。

三、存在的问题1、随着市级统筹的进度加快,部分软件公司工作有所懈怠。

由于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的进度加快,纳入后将统一使用东软公司的信息系统故长信公司对一些日常维护和功能改动等的处理不够积极,信息系统处于勉强运行的状态。

此次数据采集就发生长信公司不按照审计署提取要求提供数据的情况。

并且对原嵌入职工医保管理系统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数据提供进行推诿,鉴于我中心按其要求支付费用后,才予以提供不标准的数据信息。

2、中心人员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对较弱,面对宠大的数据管理网络,专业性略显不足。

目前我中心的软件管理人员所熟知并掌握的是0RACLE 数据库,对此次数据采集要求以SQL Server数据库知之甚少。

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更新和提高。

加之面对城乡居民医保不同知识程面的终端使用用户,为了保证网络畅通,工作更多的是奔波于软件的使用培训、系统的初装、帮助用户解决使用应用系统的问题等琐碎的工作上。

加上日常合作的软件公司给予了强大的技术支持,解决了不少技术程面的问题,使网络管理水平没有提高,反而有所倒退。

太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太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太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太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城乡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城镇居民不含)、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实现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全覆盖,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我县目前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12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按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

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票据管理办法

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票据管理办法

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票据管理,规范镇、村出票行为,根据《陕西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XX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政发[2011]49号)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票据(以下简称基金票据)是指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第三条基金票据是向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出具的收款凭证,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基金票据的领取、使用,并指派专人管理。

第2章 票据的领取、使用、回收及发放第四条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实行随缴费即出票制度。

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合理测算本辖区参保人数后,派专人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领取票据并存专库加以保管,领用票据时必须填写票据领取登记表。

第五条每张基金票据均有唯一编码,由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指派的专人负责建立票据使用台帐,登记内容应包括票据领取起止号、领取日期、使用起止号、使用日期、有效使用份数、作废份数及结存。

第六条使用时由专人发放至具体出票经办人员,同时在票据台帐中进行登记,待出票结束后出票人员将剩余票据返还专人进行管理。

出票人员对票据的数据准确性负责,专人对基金票据的总份数、有效使用份数、作废份数及结存负责。

第七条基金票据实行手工填制。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基金票据;不得挖损、涂改、撕毁基金票据;不得串用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对填制错误的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完整保存各联次,以备结报核销、不得擅自销毁。

第八条坚持验旧领新,上次已领票据的回收与本次票据的发放同步。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本次领取新票据的同时应交回已使用票据和作废票据,否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经办工作人员出票结束后,及时将收据联发放到参保缴费人员手中。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新政办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加快建立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和经办规程。

以增强透明度和公平性、适应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

在保证管理规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细化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提高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保证经办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二、职责范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行政管理工作;县社保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定、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管制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XX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星府发[2012] 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经办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农保局”)、乡(镇)劳动保障所具体经办,村(居)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农保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我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XX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解释1

XX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解释
1、特殊困难群体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户人员在财政补
助100元的基础上,个人可以提高缴费标准,但个人缴费最多不超过900元,“计生两户”也可在财政补助30元的基础上提高标准,但个人缴费最多不超过970元。

享受特殊困难群体补助政策的人员,不再同时享受县级5元、10元、15元的缴费补贴。

2、60周岁以上不缴费享受待遇人员其子女必须参保缴费,其子女指
所有子女(媳)。

3、原领取“农村五保”、“农村计生两户”证,现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
不再享受养老金缴费优惠政策。

4、参保登记时已经死亡的人员,不纳入参保范围,不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

5、在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60周岁的,必须逐年参保缴费;已
满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必须从当年起逐年缴纳,到60周岁时补缴不足15年所差年度养老金,所补年限享受县财政每年20元补助,但不享受省级财政30元的补贴,不参保缴费的不享受55元基础养老金。

所有参保人员当年未缴费,以后年度补缴的不再享受省、县级财政补贴。

6、截止2011年6月30日已满60周岁以上人员政策规定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7、享受“计生两户”养老保险参保优惠政策人员是指:生育独生子女
或二女的夫妻本人,其子女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8、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的人员,县级财政补贴标准为个人缴纳100
元补贴5元,缴纳200元补贴10元,缴纳300-1000元补贴15元。

9、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在户籍地进行参保登记缴费。

10、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转移办法待省上出台相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安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安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安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2-08-10 09:09 来源:未知点击: 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参保及待遇领取的资格认证管理工作,维护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范风险与漏洞,努力推进城乡居民保参保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0〕9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保市府214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11〕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保参保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是指在我县范围内具有户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保参保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保参保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乡镇、城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城区办)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和村、社区代办员,负责本辖区的具体认证工作。

第二章参保资格认证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二代重度残疾证),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递交村(社区)协办员,村(社区)协办员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予以确认。

第五条参保资格的认证程序:(一)村、社区协办员负责制作参保明细表,在村(居)委会公示。

(二)乡镇、城区办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通知辖区派出所对参保人是否农村、城镇户籍进行确认。

(三)县级经办机构负责通知当地残联部门对重度残疾人身份进行确认。

(四)不是本县城镇、农村户籍或不符合重度残疾人条件的,村、社区协办员负责将上报资料退还参保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系统管理
第一条信息系统的用户采用分级授权管理体制。

县社保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及所属乡镇(街道)业务经办用户的授权与管理、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保险费收缴、记账、计息、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支付、资格认证、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等工作,对乡镇(街道)的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街道)经办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参保终止、待遇领取资格及养老关系转移资格进行初审,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条县社保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指定专人担任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地系统用户管理、权限设定、数据维护审核、垃圾数据清理、系统误操作的修改回退等技术工作。

系统管理员必须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并熟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了解,品质优良,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新增、变更、删除系统管理员需上
报省社保局审核后,由省厅信息办进行授权。

第三条业务经办人员按照系统管理员分配的权限开展经办工作。

经办人员业务权限应严格按照工作分工进行分配。

业务人员不得兼任系统管理员。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要合理确定各业务人员操作权限,严禁出现操作权限过度下沉及经办、审核人员分工不明确的现象。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和每个业务经办人员都必须使用专用账号和密码,不得出现几个业务人员共用一个账号进行操作的现象。

系统管理员要加强用户管理,实现账号专人专用,并加强经办业务日志管理,定期对业务人员的操作进行检查。

第六条系统管理员创建、变更、撤销业务人员账号要履行相应报批手续,由社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系统管理员在添加业务用户时要完整填写用户姓名、用户帐号、初始密码、所在单位、用户电话、岗位、业务角色等信息。

用户账号要严格按照“县区行政代码+组织层级+流水号”的固定格式。

其中组织层级县级业务操作人员为“01”,乡镇级为“02”,流水号设置3位,从“001”开始。

用户名要按照“县市区名称+用户姓名”或“县市区名称+乡镇(街道)名称+用户姓名”的格式填写,必须采用实名制。

第七条用户密码要设置科学。

密码不得与账户名相同,不得设置为空,不得使用默认口令。

密码中要组合使用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符号等。

普通用户密码位数不得少于6位,
管理员用户密码不得少于10位。

密码设置要避免使用规律性、易猜测、易破解的数字或字符串。

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加强密码的日常管理。

输入密码要采取防盗、防剽窃等措施。

前台经办人员密码至少一个月更换一次,管理员密码至少三个月更换一次。

在管理员轮换、密码泄露及其他可能威胁密码安全的情况下,要及时修改密码。

第八条业务人员调离本工作岗位,要在单位分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的监督下做好交接工作,移交全部资料文档,及时注销其账户或更换其账户口令。

新增业务人员要对原操作人员用户密码进行重置。

第九条经办人员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动需变更用户操作权限时,由社保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系统管理员对原操作权限予以变更。

第十条系统管理员变更用户和操作权限遵循以下规则:(一)已创建用户需停止授权权限时,应及时注销此用户,并冻结、封存其信息;
(二)已创建用户的操作权限需要部分调整时,可根据用户申请沿用原账户并调整操作权限;或重建新用户、授权并同时注销原用户。

(三)已创建用户的操作权限需要拆分或合并时,应依本规程分别重建新用户,并同时注销原用户。

第二章系统运行
第十一条业务经办人员初次使用信息系统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时,应根据经办岗位职责填写《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附后),经县级经办机构领导批准后向系统管理员申请相应功能模块的用户权限。

系统管理员要定期检查并及时删除系统中多余、闲置、废止的用户和非法账户。

第十二条业务经办人员的账户和业务复核人员的账户要严格分开。

第十三条系统管理员负责对系统定期巡检、运行监测、系统备份和异常处理,每月编制系统运行报告。

第十四条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人员要加强对系统内各项数据的审核,强化各业务功能模块之间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校验,杜绝错误数据和虚假数据进入系统。

第十五条审核合格后进入系统的各项数据,不得随意变更。

由于基本信息录入错误需要修改或变更的,需要由业务人员提出申请,县市区社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之后,由系统管理员进行数据维护修改。

系统管理员要及时清理系统中的垃圾数据。

第十六条对信息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对完善系统功能的建议,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系统安全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金保专网封闭运行。

系统所
用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不得接入互联网。

严禁安装网络聊天工具,下载网络视频。

第十八条用户应妥善保管设定的账户名称和密码,并保证仅在业务经办场所固定的网络终端上独立使用。

如发现账户信息泄露,必须立即通知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冻结账户、查明情况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系统管理员定期检查权限范围内所有用户的账户信息。

系统管理员按以下规则管理账户信息:(一)各级用户可以自行修改登陆密码;(二)发现账户信息泄露或遗失,应冻结该用户的使用权限,并迅速检查权限分配、数据与系统安全,确认无危害性影响后,允许用户重置账户和密码;(三)发现有恶意网络行为的用户,应立即冻结该用户的使用权限,调查核实行为事由和危害性程度,报经省级系统管理员同意并采取处理措施后,要求用户重置账户和密码。

第二十条运行信息系统的网络终端应安装正版操作系统和杀毒软件,并定期杀毒;禁止任何用户在运行本系统的网络终端上安装、使用含有病毒、恶意代码、木马的程序,以及运行黑客程序和进行黑客操作。

第二十一条系统管理员发现业务人员有违反规定操作系统情况的,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暂时封存其操作权限。

待违规操作纠正之后,经领导同意,可重新开通其操作权限。

第二十二条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人员违反规定操作系统
的,予以批评教育。

造成较大数据错误或丢失,影响正常经办业务工作的,由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黑客操作等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日常工作中接触的信息系统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对人为蓄意泄密或出售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XX县社会保险局
2014年9月1日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