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豫政办〔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6日河南省“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为科学指导全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厚植综合交通优势,率先基本实现交通现代化,根据《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现实基础“十二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坚持交通先行,按照“大枢纽带动大物流,大物流带动大产业,大产业带动城市群,城市群带动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的总体思路,深入实施民航优先发展战略,强力推进铁路、高速公路建设,巩固提升郑州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地位,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全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累计完成投资3990亿元,建成了一批打基础、管长远的交通项目,多式联运、高效衔接的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初步建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
1.交通枢纽建设取得新突破。
郑州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全面加快,“三港、四枢、多站、大口岸”一体化联动发展格局基本形成,郑州枢纽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上升为国家战略,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以下简称郑州机场)跻身国内大型机场行列,郑州机场二期工程投入运营,配套建成立体化综合交通换乘中心(GTC)。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豫政办[2011]14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化我省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以转变机构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为主线,明确职能职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加强和规范管理队伍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促进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建设,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二)改革目标。
建立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统一规范、监管有力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应急运输,实现道路运输管理与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精简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二是坚持管办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
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其依法承担道路运输业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剥离其承担的生产经营性职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推进依法治运,强化道路运政执法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二)理顺道路运输管理体制。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几点要求的通知-[86]公发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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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几点要求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几点要求的通知([86]公发30号1986年10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发出《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文件),决定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
这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几点要求:一、组织领导这次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牵动面大,政策性强,必须在省、自治区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
建议各地在省、自治区政府主管领导的主持下,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共同协调进行工作。
各市、地、县公安机关,也应参照上述做法,做好交接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
二、认真作好体制改革中的各项接收工作(1)人员。
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除专职征收养路费的人员外)成建制划规公安机关的决定。
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本着热忱、欢迎的态度,积极、妥善地安排交通监理人员的工作、生活,使他们安心、愉快地到公安机关来共同工作,保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原各级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待遇(包括福利)、服装暂时不变。
通过学习训练,按照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分期分批地转为人民警察。
转警的具体办法,待商劳动人事部后,另行规定。
交通监理人员划归公安机关后,为了区别于交通系统其他穿监理服装的人员,执勤时可先暂佩戴有公安标志的臂章。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推进交通运输放权赋能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推进交通运输放权赋能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豫交文〔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推进交通运输放权赋能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21〕88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关于加强放权赋能改革后续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1〕70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推进放权赋能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8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推进放权赋能改革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关于加强放权赋能改革后续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1〕70号)等文件要求,做好赋予全省各县(市)的省辖市级交通运输相关权限下放承接、平稳有序运行,现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放权内容赋予县(市)的255项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中,涉及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省级主管部门的权限共有54项,主要包括“普通干线公路改造、大修、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等计划申报类,“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等设计审批类,“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施工许可”等施工许可类,“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等证件发放类,以及其他相关权限。
二、责任单位54项下放的省辖市级交通运输相关权限中,17项为厅规划处负责,9项为厅建管处负责,29项为厅运管处负责(其中厅规划处、建管处合并事项1项),厅交通中心、运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豫政办[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4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调节经济运行,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把政府投资的重点转到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上来。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迪六条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等条例。
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运站(场)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货运站(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市(地)、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一)符合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运输规划;(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便利公众;(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专业人员,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豫交文〔2014〕820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通知如下:一、职责界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将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路面执法及货运源头治超职责划归执法机构。
划转到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保留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内容执行。
公路管理机构继续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继续做好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以外的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二、运行机制(一)建立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服务区等进行巡查,发现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造成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责成相对人实施赔(补)偿,并告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5•【字号】豫政办[2000]60号•【施行日期】2000.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60号)《河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五日河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交通厅。
河南省交通厅是主管全省交通行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全省交通行业有关培训、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二)将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市地政府、行署。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交通厅的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省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地方航空运输等方面的发展战略、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地方航空运输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负责全省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地方航空的行业管理和运输管理;负责全省地方交通战备工作,保证国家战略物资、紧急物资的运输,组织实施全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指导全省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工作;维护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负责全省公路、内河航运、地方铁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规费稽征;负责全省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全省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防止船舶污染以及航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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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
体制改革的意见
豫政办〔2011〕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我省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以转变机构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为主线,明确职能职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加强和规范管理队伍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促进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建设,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二)改革目标。
建立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统一规范、监管有力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应急运输,实现道路运输管理与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精简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二是坚持管办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
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其依法承担道路运输业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剥离其承担的生产经营性职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推进依法治运,强化道路运政执法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二)理顺道路运输管理体制。
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为省、省辖市、县(市)三级,为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整合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和运政执法机构,实行道路运输管理统一政令、统一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原则上只设一个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设区的省辖市,所辖的区确需设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省辖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县(市)政府根据辖区道路运输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在重点乡镇设立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派驻机构。
(三)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明晰工作权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能、名称、级别和人员
编制要相对统一,名称统一规范为“×××道路运输管理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由省编制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核定。
(四)严格人事管理。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清退;人员编制核定后,对原有在编在册的运管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竞争上岗中的未聘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
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组织建设、思想道德建设、业务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正规化建设,加快建立一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负责有为、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道路运输管理队伍。
(五)明确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来源。
全省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和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经费总额以2010年执行预算规模为基数,经费供给按照当地同类事业单位费用供给标准核定,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弥补。
道路运输管理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责做好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妥善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聘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享受当地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截至2012年1月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退职)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给同级财政的资金中支付,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拖欠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由同级财政统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一次性解决。
(四)改革中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2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
为保证分流人员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17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退休费,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补贴基数为2011年12月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11年12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费差额。
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改革中转岗的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省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号),每转岗一名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元;对完成体制改革的县(市、区),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资金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四、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全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分步
实施,确保稳定,保证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督导,妥善处理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抓紧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改革。
省编制部门要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出台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指导意见,各级编制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会同本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与其他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
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道路运输管理和改革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人事管理,做好改革中离退休、转岗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协作,把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省、省辖市两级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革任务,各县(市、区)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革任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