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在事业单位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也对单位的稳定发展和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合同管理的目标与原则(一)目标1、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利益要求。
2、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和纠纷。
3、促进事业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升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形象。
(二)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订合同,不得强制或胁迫对方。
3、诚实守信原则:合同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欺诈、隐瞒或违约。
4、全过程管理原则: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合同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合同承办部门1、负责合同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和谈判工作。
2、起草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完整、合法。
3、办理合同的审批、签订手续,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财务部门1、负责审核合同中的财务条款,如价款、支付方式、结算办法等。
2、办理合同款项的收付和结算工作,监督合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法务部门1、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2、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处理合同纠纷和争议。
(四)档案管理部门1、负责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2、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合同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四、合同的签订流程(一)项目立项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提出合同项目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开展相关工作。
(二)合同起草1、合同承办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起草合同文本,必要时可征求财务、法务等部门的意见。
2、合同文本应包括合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的订立、执行和管理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及其聘用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编制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就聘用事宜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执行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管理规定,明确岗位要求,公开招聘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选聘人员,并与聘用人员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三)岗位名称、职责、工作地点;(四)合同期限;(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合同时,不得要求聘用人员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第三章合同的执行和变更第九条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可以调整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但应当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并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一)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聘用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合同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内部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合同管理的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合同签订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或个人负责,签订前应进行合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完整、准确。
第六条合同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进行。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三)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四)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合同签订前,应当对合同对方进行信用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报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并报原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双方应进行合同履行情况审查,确认合同履行无误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协议,并报原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解除协议,并报原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合同终止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后,合同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将合同终止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一、概述合同制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以时间期限为界限,由双方约定工作期限并按时间计酬的劳动者。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双方权益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人员录用及签订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使用合同制人员的职位、数量和资格要求;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合同制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3.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合理约定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相关条款;4.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合同制人员详细说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工作范围、劳动条件等相关情况,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误解。
三、劳动报酬1.合同制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当合理并按时支付,不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岗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并与合同制人员签订书面协议。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合同制人员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2.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合同制人员的工作,保证其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劳累;3.合同制人员享有法定的休息日和带薪年假,具体休假安排应当事先协商一致。
五、合同期满续签及解除1.合同期到期前,用人单位和合同制人员可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2.双方协商一致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可延长,双方权益应得到保障;3.双方未能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期满即终止;4.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六、纪律和奖惩1.合同制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单位秘密,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2.合同制人员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可以受到批评教育、罚款、记过、降职甚至解聘等处理;3.合同制人员如履行出色,可以得到奖励、晋升等激励机制的认可和回报。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纳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按需设岗,合理使用;2. 考核聘用,合同管理;3. 择优流动,保障权益。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3.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4. 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招聘程序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发布招聘信息: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2. 筛选简历:由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3. 面试:对筛选出的应聘者进行面试,考察其综合素质和能力;4. 考核:对面试合格者进行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等;5. 签订合同:考核合格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性质适当调整。
第八条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2.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3. 薪酬待遇、福利待遇;4. 考核制度、奖惩制度;5.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合同变更:合同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条合同解除和终止:合同解除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考核:单位对合同制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
第十二条晋升:合同制聘用人员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按照单位晋升制度申请晋升。
第五章保障与权益第十三条保障:单位为合同制聘用人员提供以下保障:1.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2. 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保障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细则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加强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签订第二条拟聘用人员应向拟聘用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简历和相关材料,并按照单位的要求进行面试或考试。
第三条拟聘用人员经拟聘用单位面试或考试合格后,拟聘用单位应当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条聘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聘用单位和拟聘用人员的基本信息;(二)聘用岗位和岗位要求;(三)聘用方式和期限;(四)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五)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六)劳动保障、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等;(七)劳动纪律和工作要求;(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变更;(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五条聘用合同应经聘用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签章确认后生效,并留存备查。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管理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聘用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聘用合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向聘用的人员提供岗位培训和必要的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胜任岗位的能力。
第八条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并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第九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的评价和考核,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变更第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续签的聘用合同应与原合同内容一致,并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完成续签手续。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可以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的终止有以下情形:(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二)聘用人员辞职或提前解除合同;(三)聘用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四)聘用单位因调整岗位或经济困难等原因不再需要聘用人员;(五)聘用人员失职、违反聘用合同,经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六)聘用人员丧失国家担保的入学和就业条件的。
合同制管理办法

合同制用工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系统合同制用工(以下简称“合同工”)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下属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及其合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工是指不纳入本系统用人单 位编制管理,不纳入财政预算,以合同制形式聘用,由用人 单位直接支付工资而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性或辅 助性工作的人员。 二、用人原则 第四条 坚持统筹兼顾原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合理有效 地使用现有人员,尽量减少合同工,尽力降低行政成本本, 确需用人的,应向急需的重点工作岗位倾斜。 第五条 坚持岗位应急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 招用合同工: (一)因编制偏少或空编空岗的。 (二)因职能增加或有持续繁重的工作任务,现有人员 无法调配使用,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 (三)现在专技人员满足不了工作需求,急需相应专技 人员的。 (四)因完成重要的阶段性任务,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 员的。 (五)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确需其他辅助性人员的。 第六条 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凡需招用合同工,必须 按规定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正招聘录用。 第七条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依据聘用岗位签订劳动 合同,根据工作性质分别实行不同的岗位管理。 第八条 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根据岗位性质、技术含 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比照市属单位同 类人员工资水平,分别确定合同工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三、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应聘本系统合同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 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S)非特殊岗位年龄原则上要求在40周岁以下,并 具
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招聘程序: (一)、申请招用。各单位需招聘合同工,须报党组研 究同意后,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招聘。 (二)、签订合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 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原 则上一年一签,试用期为一个月;因短期聘用或完成特殊工 作的,应当按约定期限签订。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 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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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人事处发布者:mmli 发布时间:2012/3/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阳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阳办发〔2010〕8号)和市编委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合同制职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序列的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职员的职位共设置六个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合同制职员、二级合同制职员、三级合同制职员、四级合同制职员、五级合同制职员、六级合同制职员。
合同制职员的职位按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工作的职位,职级最高为一级合同制职员、最低为四级合同制职员。
辅助类职位是指具有辅助性、事务性、后勤服务性工作的职位,职级最高为三级合同制职员、最低为六级合同制职员。
第四条合同制职员的招聘与管理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市编办的职责是:下达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职员数、职位以及相应的职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制职员招聘计划、招考方案的审核、呈批与下达;
(二)组织合同制职员的招聘工作,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对特殊岗位合同制职员的招聘工作;
(三)审核初聘合同制职员工资档次,对合同制职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批;
(四)承办合同制职员有关劳动(人事)关系的转接、代理,对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职员所签订的合同鉴证,对合同制职员减员进行审核备案。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合同制职员的工资档次及数额;
(二)核拨合同制职员的工资,按规定标准核拨合同制职员的社保经费和有关费用。
用人单位的职责是:
(一)申报招聘计划及招考方案;
(二)参与合同制职员招聘的政审工作;
(三)与合同制职员签订聘用合同书,管理合同制职员的人事档案;
(四)申报并发放合同制职员的工资(含绩效工资),为合同制职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五)组织合同制职员的考核,负责合同制职员的日常教育和管
第二章聘用程序
第五条合同制职员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全面实行公开招考,特殊岗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由用人单位招考。
辅助类职位合同制职员原则上应从本市户籍人员中招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
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伍军人、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转业军人随调家属。
第六条应聘合同制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此外,初聘不同职级的,还应具备下列相应的职位条件:
一级合同制职员: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从事相关工作6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级合同制职员: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级合同制职员: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工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级合同制职员: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工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五级、六级合同制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伍军人、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转业军人随调家属等可适度放宽。
需要放宽上述条件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制职员续聘不受上述年龄条件限制。
第七条合同制职员招聘工作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进行。
第八条聘用合同制职员要严格按照单位申请、招聘考试、体检、资格复审、公示、聘用审批、办理劳动(人事)
关系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招聘计划申请和招聘方案的审定。
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招聘计划和招聘工作方案,经审核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招聘考试、体检、资格复审、公示和招考工作经费参照《阳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执行。
(三)聘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拟聘用合同制职员人选,用人单位填写《阳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办理劳动(人事)关系手续。
用人单位根据审批结果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
证、备案,办理聘用人员的组织、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申报工资福利及接收档案,如需要劳动(人事)关系代理的应到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招聘工作完
成后,报市编办备案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九条合同制职员实行合同管理,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职位及其职责要求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职位工作条件;
(四)职位工作纪律;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合同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用人单位和合同制职员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合同的期限根据合同制职员的职位任务确定。
一般为 1-3 年,试用期分别为 1-3 个月。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除非岗位撤销,在合同制职员考核合格和本人愿意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续订聘用合同;如果合同制职员单方面不同意续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不负责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合同续订或解除后,报市编
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重新登记或撤销登
记备案
第四章工资福利
第十四条合同制职员工资由职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实行以任务定岗,以岗位定职级,以级别定酬的原则。
(一)合同制职员职位工资每月固定发放,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标准;
(二)合同制职员初聘的工资档次,由用人单位在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拟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三)辅助类合同制职员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初聘工资可调高1档;专业技术类合同制职员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学位3年以上的,初聘工资也可调高1档;
(四)合同制职员的试用期工资按初聘工资的80%发放;
(五)合同制职员被聘用后,连续两年考核称职以上的,在该职
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可连续晋升至该职级最高工资档次为止。
工资档次的调整,由用人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聘用合同中作相应变更;
(六)在合同期内,合同制职员取得更高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其工资不随着晋升。
第十五条合同制职员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列入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的各单位合同制职员人数和工资标准,将款项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个人
所得税,按照城镇职工参保的标准和现行财政供给标准,负
责为合同制职员办理社会保险。
投保费用分别由用人单位和
合同制职员个人依法承担,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在市财政局划
拨该单位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合同制职员个人支付部分从合同制职员工资中扣支。
(一)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为合同制职员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手续;
(二)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合同制职员本人和用人单
位按规定比例缴纳;
(三)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合同制职员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
(四)合同制职员节日补贴按公务员节日补贴标准的50%发放;
(五)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抚恤待遇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合同制职员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时制度,享受与用人单位公职人员同等的法定假期、公休假,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应给予相应的补休。
合同制职员休假、病假、事假以及工伤、抚恤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需给予合同制职员经济
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执行。
经济补偿按合同制职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