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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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引言房屋接管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完成房屋工程的全部任务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将房屋交付使用单位并接受使用单位的验收工作。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是对房屋接管验收进行规范和指导,以确保房屋工程的质量达到标准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房屋接管验收的目的房屋接管验收的目的在于确保房屋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通过验收工作,可以发现和整改房屋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质量隐患,保障房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二、房屋接管验收的程序房屋接管验收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建设单位提交房屋接管验收申请;2.接管方组织验收人员进行验收;3.验收人员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4.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和验收记录;5.建设单位整改存在问题;6.接管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7.接管方签署房屋接管验收通知书;8.建设单位交付房屋使用单位,并签署房屋接管证书。

三、房屋接管验收的内容房屋接管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房屋结构验收房屋结构验收是对房屋的承重结构进行检查,包括房屋的基础、墙体、屋面、楼板、梁柱等部位的质量和稳定性。

2. 房屋内部装饰验收房屋内部装饰验收是对房间的地面、墙面、天花板、窗户、门等部位进行检查,确保装饰材料的选用和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房屋给排水系统验收房屋给排水系统验收是对房屋的供水、排水和雨水系统进行检查,包括水龙头、下水道、下水管等设施的安装和性能测试。

4. 房屋电气设备验收房屋电气设备验收是对房屋的电气系统进行检查,包括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 房屋环境验收房屋环境验收是对室内环境进行检查,包括通风、采光、噪音等方面的要求是否满足。

四、房屋接管验收的标准房屋接管验收的标准应参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根据具体的房屋工程项目进行具体确定。

五、房屋接管验收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房屋接管验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验收人员应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并具有丰富的验收经验;2.验收人员应认真仔细地对房屋进行检查,做到全面、客观、公正;3.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质量隐患,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接管方进行复验;4.接管方和建设单位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5.接管方应保留好房屋接管验收的相关记录和资料,以备后续使用和维护。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中,3.03、5.04、5.07、,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二、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随着我国不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也在不断蓬勃发展。

然而,随着房屋新建量的增加,同时也随之而来的是建筑质量问题的增多,人们更加追求房屋品质和生活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因此,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出台,显得尤为必要。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即房屋交付验收标准,是由建设部负责制定的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性标准。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房屋交付验收过程,保障消费者买房得到优质服务与优质产品。

房屋交付验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房屋交付验收标准要对所交付的住房结构、建筑物安全、建筑物完成、园林绿化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这些方面的建筑物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满足消费者的要求。

其次,检查住房的地基是否稳定,是否会出现地震等安全问题,这十分重要。

此外,房屋交付验收标准还应包括内装修验收,如地面瓷砖、墙壁粉刷、卫生洁具、门窗暖气等方面需要全面检查。

对于开发商而言,执行此项标准也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因为建筑质量问题是出现在房屋建设期间的,因此,开发商应该在建设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建造。

此外,在营销推广之前,开发商需要对各个环节进行详细的评估,确保房屋建设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质量都能够得到严格控制。

因此,在建设房屋时执行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对于开发商而言,是解决各种问题和提升品牌形象的重要方式。

对于购房者而言,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也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因为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建造房屋,一旦发现其不符合相关标准,则购房者可以按照市价索赔,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购房者通过验收房屋完成后,不但可以从质量上得到保障,而且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和安全。

总之,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出台对于保障公众购房质量和权益、促进开发商专业化管理和提升自身品牌形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同时,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也是房地产行业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方向。

今后,更应该加强标准的执行以及宣传,营造健康的房地产市场氛围。

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

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

建设部公布验房收房标准程序总概:1、入住房屋是否为所购买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如果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重新核对,做出说明。

2、在房屋质量检查方面,看发展商有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的建筑工程质量核验合格证书,其填发时间、盖章单位、工程名称等是否清楚、协调;其次,观察房屋外墙、地面有无异样。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开发商(卖方)反映,待维修后方能入住。

3、装修、设备方面要仔细清点。

按购房合同及有关协议的约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向购房者提供装修及设备清单,购房者可按清单内容进行清点,检查其是否齐备、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或缺损,必须要求尽快维修、配齐。

4、查看一下公共设备。

对电梯、消防设备、燃气、暖气、小区环境、停车场、电视接收系统、保安系统等进行检查。

5、对房屋结构、面积进行核查。

新房验收的最终结果,是与发展商签订一份《交屋看房记录表》(或称《物业交付核验单》)。

在这个记录表上,应把检验情况逐一记录,凡是无法确认的事项,则不记录或写上“暂不清楚”、“无法认定”等字样。

若发现问题,则如实记录下来,并要求发展商限期处理。

《交屋看房记录表》最好自己也要留一份,同时对房屋拍照记录。

有的购房者总是以口头来往,这样就会很被动;有人习惯以电话联系,这对于购房时与发展商就有关事宜接治、特别是一些关键环节也是不可取的。

建设部公布验房、收房标准程序(细节)收房细则:把验收的目光放在隐蔽工程上1、合同(1) 开发商应出示完备合法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这些文件要看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2) 查看交付给您的商品房和合同签订的要购买的商品房是否一致,其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

(3) 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

(4) 查看所购商品房整栋楼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此表方能说明该栋楼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一项都不能入住的。

房屋验收标准

房屋验收标准

房屋验收标准合同书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与乙方就房屋验收标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验收标准1.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规章进行房屋验收。

房屋验收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结构、空间规划、装修质量等方面。

1.2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完整的验收标准文件,包括详细的验收项目和相应的验收标准说明。

第二条验收程序2.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房屋验收。

2.2 甲方有权在验收前提出书面验收项目清单,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验收标准文件。

2.3 在验收过程中,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个人参与验收,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条缺陷整改3.1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要求乙方尽快进行整改。

3.2 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3.3 甲方有权进行复验,确认整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如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认定整改工作已完成。

第四条保修期4.1 在房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一定的保修期。

具体保修期根据合同另行约定。

4.2 在保修期内,如出现非人为损坏或正常使用情况下的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房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进行验收,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5.2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房屋验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的约定,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协议。

6.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9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9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9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05.28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94号
•【施行日期】2012.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9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7-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6、3.0.12、5.1.7、7.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3855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3855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一、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二、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993-12-0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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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 19910204【实施日期】 19910701【文号】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1991年2月4日国家建设部以建标(91)69号文发布了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

《标准》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

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2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GBJ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10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20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1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3术语和定义3.1本标准提及的“接管验收”,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本标准提及的“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主要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

市、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

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3新建房屋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原有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4.1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4.2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b.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c.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4.3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4.3.1产权资料:a.项目批准文件;b.用地批准文件;c.建筑执照;d.拆迁安置资料。

4.3.2技术资料:a.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b.地质勘察报告;c.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d.工程预决算;e.图纸会审记录;f.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g.隐蔽工程验收签证;h.沉降观察记录;i.竣工验收证明书;j.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k.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l.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m.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n.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4.4接管验收程序4.4.1建设单位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4.4.2接管单位按“4.2”和“4.3”条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4.4.3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4.5”条进行检验。

4.4.4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4.6.1和4.6.2条处理。

4.4.5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

4.5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4.5.1主体结构4.5.1.1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GBJ7的允许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4.5.1.2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BJ10的规定值。

4.5.1.3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4.5.1.4木结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无蚁害,其构件的选材必须符合GBJ206中2.1.1条的有关规定。

4.5.1.5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的有关规定。

4.5.2外墙不得渗水4.5.3屋面4.5.3.1各类屋面必须符合GBJ207中4.0.6条的规定,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

4.5.3.2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三层以上房屋在公用部位应设置屋面检修孔。

4.5.3.3阳台和三层以上房屋的屋面应有组织排水、出水口,檐沟、落水管应安装牢固、接口严密,不渗漏。

4.5.4楼地面4.5.4.1面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不空鼓、整体面层平整、不允许有裂缝、脱皮和起砂等缺陷;块料面层应表面平正,接缝均匀顺直,无缺棱掉角。

4.5.4.2卫生间、阳台、盥洗间地面与相邻地面的相对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积水,不允许倒泛水和渗漏。

4.5.4.3木楼地面应平整牢固,接缝密合。

4.5.5装修4.5.5.1钢木门窗应安装平正牢固,无翘曲变形,开关灵活,零配件装配齐全,位置准确,钢门窗缝隙严密,木门窗缝隙适度。

4.5.5.2进户门不得使用胶合板制作,门锁应安装牢固,底层外窗、楼层公共走道窗,进户门上的亮子均应装设铁栅栏。

4.5.5.3木装修工程应表面光洁,线条顺直,对缝严密,不露钉帽,与基层必须钉牢。

4.5.5.4门窗玻璃应安装平整,油灰饱满,粘贴牢固。

4.5.5.5抹灰应表面平整,不应有空鼓、裂缝和起泡等缺陷。

4.5.5.6饰面砖应表面洁净,粘贴牢固,阴阳角与线脚顺直,无缺棱掉角。

4.5.5.7油漆、刷浆应色泽一致,表面不应有脱皮、漏刷现象。

4.5.6电气4.5.6.1电气线路安装应平整、牢固、顺直,过墙应有导管,导线连接必须紧密,铝导线连接不得采用绞接或绑接,采用管子配线时,连接点必须紧密、可靠,使管路在结构上和电气上均连成整体并有可靠的接地。

每回路导线间和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1MΩ/KV。

4.5.6.2应按套安装电表或予留表位,并有电器接地装置。

4.5.6.3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部件齐全,接触良好,位置正确。

4.5.6.4各种避雷装置的所有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GBJ232的要求。

4.5.6.5电梯应能准确地启动运行、选层、平层、停层曳引机的噪声和震动声不得超过GBJ232的规定值。

制动器、限速器及其他安全设备应动作灵敏可靠。

安装的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及完整的图纸资料均应符合要求。

4.5.6.6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应设置电视共用天线。

4.5.6.7除上述要求外,同时应符合地区性“低压电气装置规程”的有关要求。

4.5.7水卫消防4.5.7.1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

水压试验及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符合GBJ242的要求,应按套安装水表或予留表位。

4.5.7.2高位水箱进水管与水箱检查口的设置应便于检修。

4.5.7.3卫生间、厨房内的排污管应分设,出户管长不宜超过8m,并不应使用陶瓷管、璧料管。

地漏、排污管接口、检查口不得渗漏,管道排水必须流畅。

4.5.7.4卫生器具质量良好,接口不得渗漏,安装应平正、牢固,部件齐全、制动灵活。

4.5.7.5水泵安装应平稳、运行时无较大震动。

4.5.7.6消防设施必须符合GBJ16、GBJ45的要求,并且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签证。

4.5.8采暖4.5.8.1采暖工程的验收时间必须在采暖期以前两个月进行。

4.5.8.2锅炉、箱罐等压力容器应安装平正、配件齐全、不得有变形、裂纹、磨损、腐蚀等缺陷。

安装完毕后,必须有专业部门的检验合格签证。

4.5.8.3炉排必须进行经12h以上试运转。

炉排之间、炉排与的炉铁之间不得互相摩擦,且无杂音,不跑偏、不凸起,不受卡,返转应自如。

4.5.8.4各种仪器、仪表应齐全精确,安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控制阀门应开关灵活。

4.5.8.5炉门、灰门、煤斗闸板、烟、风档板应安装平正、启闭灵活,闭合严密,风室隔墙不得透风漏气。

4.5.8.6管道的管径、坡度及检查井必须符合GBJ242的要求。

管沟大小及管道排列应便于维修,管架、支架、吊架应牢固。

4.5.8.7设备、管道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

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符合GBJ242的规定。

4.5.8.8锅炉辅机应运转正常,无杂音。

消烟除尘,消音减震设备应齐全。

水质、烟尘排放浓度应符合环保要求。

4.5.8.9经过48h连续试运行,锅炉和附属设备的热工,机械性能及采暖区室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5.9附属工程及其它4.5.9.1室外排水系统的标高、窨井(检查井)设置,管道坡度、管径均必须符合GBJ14第二章第2.3.4节的要求。

管道应顺直且排水通畅。

井盖应阁置稳妥并设置井圈。

4.5.9.2化粪池应按排污量合理设置,池内无垃圾杂物,进出水口高差不得小于5cm。

立管与粪池间的连接管道应有足够坡度,并不应超过两个弯。

4.5.9.3明沟、散水、落水沟头不得有断裂、积水现象。

4.5.9.4房屋和入口处必须做室外道路,并与主干道相通,路面不应有积水、空鼓和断裂现象。

4.5.9.5房屋应按单元设置信报箱,其规格、位置须符合有关规定。

4.5.9.6挂物钩、晒衣架应安装牢固。

烟道、通风道、垃圾道应畅通,无阻塞物。

4.5.9.7单体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临时设施及过渡用房拆除清理完毕、室外地面平整、室内外高差符合设计要求。

4.5.9.8群体建筑应检验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工程和服务设施,达到应有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4.6质量问题的处理4.6.1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补强返修、直至合格。

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4.6.2对于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

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5原有房屋的接管验收5.1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a.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清楚;b.土地使用范围明确。

5.2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5.2.1产权资料:a.房屋所有权证;b.土地使用证;c.有关司法、公证文书和协议;d.房屋分户使用清册;e.房屋设备及定、附着物清册。

5.2.2技术资料:a.房地产平面图;b.房屋分间平面图;c.房屋及设备技术资料。

5.3接管验收程序5.3.1移交人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5.3.2接管单位按5.1和5.2条进行审核。

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5.3.3接管单位会同移交人按5.4条进行检验。

5.3.4对检验中发现的危损问题,按5.5条处理。

5.3.5交接双方共同清点房屋、装修、设备和定、附着物,核实房屋使用状况。

5.3.6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5.3.7移交人配合接管单位按接管单位的规定与房屋使用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5.4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5.4.1以CJ13-86和国家有关规定作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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