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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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

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

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工商消字〔2017〕252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7〕252号近年来,各地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着力优化消费环境,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不断释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放心消费创建方案

放心消费创建方案

滨湖社区管委会创建放心消费实施工作方案为了落实市政府2011年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的要求,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营造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滨湖社区旅游实际,滨湖管委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放心“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契机,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的总体要求,细化文明城市创建举措,进一步拓展消费维权范围、提升消费维权内涵、增强消费维权实效,切实提升我区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为全区人民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创建目标各村(居)、单位、部门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试点活动,全社区全部参加创建试点,各村(居)和部门企业(或者个体户)、市场创建试点分别不少于10个。

逐步培育一批放心消费达标企业(或者个体户),形成一套具有盐都滨湖社区特色的比较科学完善的放心消费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一个渠道畅通、反应快捷、运作高效的消费维权新机制,力争做到“点上结果、线上生根、面上开花”,即单体创建突出亮点、市场创建扎实有效、区域创建实现全覆盖,努力把滨湖社区打造成为全省、全市消费者最放心的地区之一。

三、创建活动安排一是宣传发动阶段。

2011年3月,全区广泛宣传,召开多种形式的动员会,向各村(居)、各类市场主体广泛宣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内容、标准、要求;通过电视、报纸、标语、横幅等形式营造我要创建放心消费的活动氛围。

二是确定创建试点单位阶段。

2011年4月,各管理区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确定辖区的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市场、示范村(居)、示范企业(个体户),完善辖区放心消费维权点建设。

对创建示范单位,纳入重点指导范围。

各管理区及创建主体要按照“六有”要求,建立创建机构、明确创建人员、拟定创建方案、设置资料台帐、落实经费保障。

放心消费创建方案

放心消费创建方案
放心消费创建方案
第1篇
放心消费创建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放心消费环境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改善消费环境的政策要求,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合法合规的放心消费创建体系,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促进消费市场的稳健成长。
二、放心消费创建原则
三、放心消费创建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1)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加强对企业主体的监管,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主动履行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法定义务。
(2)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3)企业应主动公开商品和服务信息,提高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3.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1)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协作机制。
(2)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消费环境。
(3)加强消费者教育基地建设,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
4.优化消费环境
(1)加强消费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消费体验。
三、具体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违法成本。
(2)明确企业法律责任,强化企业主体义务。
2.强化企业自律
(1)企业应诚信经营,履行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法定义务。
(2)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3)企业应主动公开商品和服务信息,提高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3.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制度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制度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我国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

本制度旨在明确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创建标准、评价体系等,确保创建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二、组织架构1. 成立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和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总体协调、指导和监督。

2. 设立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负责制定创建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督促落实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1.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总体方案,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放心消费创建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创建工作评价,对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创建工作,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

4.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地区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四、创建标准1. 质量放心:生产经营者应建立消费品质量追溯制度,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2. 价格放心:经营者应依法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等法定价格措施,落实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倡导明码实价。

3. 服务放心:经营者应完善消费服务和售后服务体系,确保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提供优质服务,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4. 维权放心: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建立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消费纠纷和解第一责任人责任,力争消费纠纷不出店门。

五、评价体系1. 建立定期评价制度,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区县、各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 设立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评选制度,对在创建工作中的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和宣传,引导更多企业参与创建工作。

3.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进行年度复核,确保示范单位始终保持高标准、严要求。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制度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制度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制度
一、在上级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指导下,做好组织协调、情况汇总、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

二、创建工作会议制度:行业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组长要及时根据上级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召集单位相关人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落实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任务,制定本企业放心消费创建实施方案和活动计划。

三、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要每月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创建工作情况,对消费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

四、消费安全检查制度:每年结合各大节日,对本企业商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同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及时消除消费安全隐患。

五、创建工作宣传制度:结合公示栏、黑板报等宣传媒介及会议、活动等形式,宣传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内容、要求和成效,提高群众和员工的知晓度和参与率,提升群众的消费满意度,扩大创建工作的社会影响。

六、创建工作监管制度:通过社会监管、群众监督、新闻监督、等一系列形式,加强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及其他消费服务质量的监督。

七、检查考评制度:制定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目标及考核办法,通过科学、合理的创建工作标准,对企业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计划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计划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计划为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现以下目标:1、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减少消费纠纷,使消费者对消费环境感到满意。

2、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

促使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消费维权机制。

完善消费投诉处理流程,提高消费投诉处理效率,保障消费者的诉求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4、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

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原则1、政府主导。

充分发挥政府在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引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2、企业主体。

强化企业作为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引导企业主动参与创建,自觉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

3、社会参与。

广泛发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4、突出重点。

以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领域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主要任务1、加强消费宣传教育(1)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教育活动,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发布消费警示等方式,普及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加强对经营者的培训,引导其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2、强化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管(1)加大对重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2)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质量监测机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3)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监管,规范网络经营行为,保障网络消费安全。

3、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1)在商场、超市、市场、企业等场所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方便消费者就近投诉和解决消费纠纷。

(2)加强对消费维权服务站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大力营造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市场消费环境,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和拉动经X增长,切实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X〕252号)、省工商局等28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X”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X—2020年)》(X工商消字〔X〕14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X”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9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X”创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诚信X,消费无忧”为创建主题,打造“放心消费在X”品牌。

到“十三五”末,全县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普遍增强,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消费纠纷调处效能显著提升,消费者至上理念深入人心,“放心消费在X”品牌效应初步彰显,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基本建成,消费对全县经济发展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

(一)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覆盖全县。

按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标准,积极组织好“放心消费在X”创建参与单位参加第三方评估和审定工作,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基本覆盖主要消费领域、消费集中场所和经营服务性企业,放心消费示范街道、社区创建取得明显进展。

(二)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普遍增强。

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强化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试点并推行消费投诉公示工作,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健全消费维权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企业“黑名单”制度。

(三)消费品和服务整体质量明显提升。

市场主体质量意识显著提高,消费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力度明显增强,生产领域消费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流通领域消费品质量抽检成为重要的日常工作,主要生活性服务业消费者调查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四)消费纠纷解决率、满意率显著提高。

市场主体普遍建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投诉部门衔接联动效能显著增强,多方力量参与格局基本形成。

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大力营造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市场消费环境,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和拉动经济增长,切实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7〕252号)、《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28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X”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X-X年)》(X工商消字〔X〕149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X”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济政办字〔X〕9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X”创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打造“放心消费在X”品牌,以“放心消费,诚信X”为创建主题,到“十三五”末,全县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普遍增强,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消费纠纷调处效能显著提升,消费者至上理念深入人心,“放心消费在X”品牌效应初步彰显,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基本建成,消费对全县经济发展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

(一)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覆盖全县。

按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标准,积极组织好“放心消费在X”创建参与单位参加第三方评估和审定工作,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基本覆盖主要消费领域、消费集中场所和经营服务性企业,放心消费示范街道、社区创建取得明显进展。

(二)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普遍增强。

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强化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试点并推行消费投诉公示工作,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健全消费维权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企业“黑名单”制度。

(三)消费品和服务整体质量明显提升。

市场主体质量意识显著提高,消费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力度明显增强,生产领域消费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0% 以上,流通领域消费品质量抽检成为重要的日常工作,主要生活性服务业消费者调查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四)消费纠纷解决率、满意率显著提高。

市场主体普遍建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投诉部门衔接联动效能显著增强,多方力量参与格局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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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管理办法
为规范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为消费者生活需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店),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格合法。

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悬照亮证经营。

(二)落实相关制度。

按照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求,经营者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等。

(四项制度示范文本附后,经营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补充完善)
(三)遵守公开承诺。

经营者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履行六项承诺:践行诚信理念,强化法治意识;完善安全制度,保障安全放心;严格进货验收,保障质量放心;实行明码实价,保障价格放心;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服务放心;履行首问责任,保障维权放心。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消保委分会申报。

(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根据申报条件审核。

四、开展活动
审核通过的经营者按照“五个统一”要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一是统一称谓。

参与创建活动的经营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统一悬挂相关证照,其称谓统一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

二是统一标志。

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统一使用“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悬挂于显著位置。

三是统一标准。

在参与创建的单位中统一按照《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标准(试行)》,认定评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四是统一制度。

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四项制度要求,完善自律制度。

五是统一承诺。

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按照本办法公开承诺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动态管理
对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实行动态管理。

发现违法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及时约谈,劝喻整改,直至取消参与创建资格。

表现突出的经营者,可以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进货查验制度
●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
●消费纠纷处理制度
●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放心消费创建单位公开承诺
●县(市、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申报表●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
进货查验制度
一、建立进货台账,严格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二、采购商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有关供货证明、票据等证明资料,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商品来源正规。

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应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等。

三、建立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数量等内容,并存档备查。

四、对于商品标注“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等标志的,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应标志证书,确认在有效期限内。

五、商场、超市、市场等有条件的经营者还应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电子档案。

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
一、自觉遵守重质量、讲诚信的商业道德,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品,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必须下架和停止销售,退出流通领域: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失效、变质、污秽不洁的商品;
(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

三、经常对经营的商品进行查验和清理,发现有第二条所列八种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记录相关情况,向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消费纠纷处理制度
一、秉承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行消费纠纷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认真做好消费纠纷处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受理和处理程序,明确受理、处理、审核、反馈、归档等基本工作程序。

对消费者诉求,主动协调沟通,快速和解消费纠纷,力争纠纷不出门。

三、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经营者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四、根据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

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一、按照“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原则,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主动和解消费纠纷,不得推诿。

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的,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二、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组织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和消费者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督促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及时履行协议。

三、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与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条款),确定启动赔偿先付的条件、流程、方式、范围,完善赔偿先付程序,向广大消费者和商场、市场、平台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当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或者撤场等,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

当消费者投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经核实消费者投诉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确实存在过错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放心消费创建单位公开承诺
安全放心
质量放心
价格放心
服务放心
维权放心
县(市、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申报表
年月日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职务电话
单位简介
投诉处理专员职务手机
监管机构
监管负责人职务手机
消保委分会、市场监
管所意见(盖章)
县(市、区)消保委、
市场监管局意见
(盖章)
备注
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
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版权属于安徽省消费者权益
保护委员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修改、仿冒,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活动标识原图请在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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