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传钧抢劫案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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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等特点。

近年来,我国抢劫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本文以一起抢劫案件为切入点,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研讨,以期对抢劫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同伙张某预谋抢劫某便利店。

案发当晚,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持刀刺伤店主,导致店主重伤。

李某、张某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便利店,侵犯了便利店店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并持刀刺伤店主,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均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抢劫行为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仍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四、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一)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实施暴力行为,并成功抢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二)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若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未能成功抢得财物,则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形态。

抢劫案观后感

抢劫案观后感

抢劫案观后感天津邮政储蓄银行抢劫案观后感202X年3月4日我信用社全体干部职工在主任的指导下,认真观看了天津邮政银行抢劫案的视频,犯罪嫌疑人历时四分钟,用斧头砸了198下才进入营业室的疯狂举动,不由得让我发笑,但更引得我得深思。

通过对案件的学习使我更深刻的认识到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它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做起:一、责任落实、通力合作、措施得力明确细化职责,使广大员工在任何环境、任何岗位、任何时刻能想到安全第一。

安全保卫工作,每个职工皆有责任和义务,只有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时时处处保持应有的警惕,才能防患于未然,堵漏于事前。

二、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学习,是提高安全保卫工作的有效途径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强化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抓好安全制度、安全常识的学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各种案例的警示教育,是势在必行的,因此,我们还必须加强对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的学习。

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随时教育,做到学习有记录、有内容、有效果;形成多形式、多内容、多层次的教育布局,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进一步开展安全岗位培训,加大演练力度从做好安全保卫防范工作着手,强调以人为本,从安全保卫实战出发,加强培训,既要注重更新防范观念,更要注重提高实战技能。

加强员工安全知识培训和每月防抢、防爆模拟演练,增强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技巧。

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员工执行安全制度的自觉性,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强化物防、技防手段,抵御暴力侵袭物防和技防手段,是农村信用社抵御暴力侵袭的物质屏障。

只有建立有效完善的人防、物防、技防体系,才能使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完善和提高。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树立“宁可花钱买平安,也不花钱买教训”的思想。

对营业室、金库、技术设备等设施,在严格按照上级联社达标规划和公安部门的达标要求进行设计、装修、配备;所需的防盗、防火及报警器械置备齐全,特别对值班守库室,应根据安全防范的要求结合人们生活起居的特点进行改造,加强防范,使值班守库人员增强安全感进而增强责任心。

抢劫的思想汇报

抢劫的思想汇报

抢劫的思想汇报引言抢劫,是一种社会上不法行为,给人们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但背后的思想是什么?本文将探讨抢劫行为背后的思想动机和心理状态,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法。

抢劫的定义抢劫是指利用暴力、胁迫或欺骗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安全,是社会不可容忍的行为。

但是抢劫者为何选择这种方式获取财富呢?抢劫背后的思想动机经济动机许多抢劫者出于经济原因才选择抢劫。

他们可能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取足够的收入,因此选择采取激烈手段获取财富。

心理动机有些抢劫者可能是出于心理上的满足感。

通过抢劫他人,可以获得一种权力感和控制感,从而提升自我价值感。

抢劫的心理状态冷酷无情在抢劫时,许多人会展现出冷酷无情的一面。

他们可能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只追求自己的利益,这种心理状态是十分危险的。

压力和紧张抢劫往往是一种高风险行为,抢劫者会承受很大的压力和紧张感。

这种紧张状态可能会导致错误判断和暴力行为的产生。

解决抢劫问题的思路社会教育通过加强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意识培养,可以减少人们选择抢劫这种不法行为的可能性。

经济改善提高社会经济水平,减少贫困人口的存在,可以有效减少抢劫事件的发生。

心理辅导为有犯罪倾向的人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结语抢劫是一种不法行为,背后的思想动机和心理状态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解决。

通过教育、经济改善和心理辅导等多方面措施,我们可以减少抢劫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以上是针对抢劫问题的思想汇报,希望可以引起更多人对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探讨。

张君案再检讨

张君案再检讨

媒体的消息显然来自公安机关。有关方面在陈世清落网的第二天,即10月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其权威性无疑是不容置疑的。在会上,常德市公安局负责人说,“10月7日晚10时15分,当陈世清秘密从湖北鹤峰潜逃回安乡,企图看望儿子、筹措潜逃经费时,即被广大人民群众发现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检举报案。同时,为便于公安机关抓获,群众还巧妙地按公安机关事先的部署安排,将陈世清逃回的信息传给了当地群众,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帮助下,公安民警一举将其抓获。”
一个专家说,在当今,暴力已经越来越成为弱者对财富进行重新分配的一种主要手段。此话令人深思。
在此次庭审中,常德的主诉检察官说了这样一句话,“正义也许会迟到,但它绝不会永远缺席。”这句话令在场的所有人深为感动。
然而,不可忽视的一点是,正是有了正义的迟到,它才给人以印象:正义似乎总是缺席。而正义的迟到,往往从一次对简单规则的破坏和纵容、乃至交易开始。
当记者就此向陈世清的父母和弟弟问起时,他们均缄口不言。
记者查寻到去年10月21日《新民晚报》的一篇报道。该报道题为《大义灭亲举报犯罪嫌疑人 常德表彰有功村民》,文中说,“湖南常德市日前在安乡县召开表彰大会,为举报、围捕常德‘9·1’大劫案案犯陈世清的13位村民庆功。大义灭亲、举报有功的村民李传刚、魏成兰获得公安部悬赏捉拿陈世清的5万元奖金,两人分获3万元和2万元。另外11名见义勇为的村民也获得由常德市政府颁发的500到1000元不等的奖金。”
不知道这是不是让其缄口的原因?毕竟,获得奖金的李传刚和魏成兰是陈家的亲戚。
庆幸的是,法庭最终认定了陈世清的自首情节。
在4月21日一审宣判时,审判长称,虽然陈世清有自首情节,但因其犯罪情节极为严重,故不能从轻处罚。法庭最终依然判处陈世清死刑。

涉爆涉刀涉枪活动总结范文

涉爆涉刀涉枪活动总结范文

涉爆涉刀涉枪活动总结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涉爆涉刀涉枪活动在一些地区呈现出增多的趋势,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对此类活动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我在某地公安局负责参与打击这类犯罪活动的工作。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积极参与了数起涉爆涉刀涉枪案件的侦破工作,并有一定的心得体会。

这里,我对这些活动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

一、案件总结在过去一年间,我们成功侦破了多起涉爆涉刀涉枪案件,其中涵盖了爆炸物、刀具和枪支等多种危险物品。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和总结,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关注和思考的。

1. 执行力度不足在一些案件中,我们发现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成功策划和实施这些涉爆涉刀涉枪的活动,与我们公安机关的执行力度不足有一定的关系。

一方面,我们的侦查技术和手段需要加强,无法及时获取犯罪线索和情报;另一方面,我们的打击行动不够及时和果断,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使得案件的侦破难度增加。

2. 信息共享不畅在多个案件中,我们发现犯罪分子常常利用跨地区、跨领域的方式实施涉爆涉刀涉枪的活动。

然而,我们的信息共享机制并未做到非常畅通,导致我们无法及时获取相关的情报和犯罪线索,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了困难。

因此,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至关重要。

3. 预防措施不足虽然我们在侦破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我们也不可忽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

通过分析研判,我们发现很多涉爆涉刀涉枪案件都是源于犯罪分子对社会不满、心理变态或者个人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的。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这类犯罪的认知度,加强对脆弱群体的关注和帮助,以及完善法律法规等多方面进行预防。

二、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提高我们打击涉爆涉刀涉枪活动的能力和效果。

1. 加强装备和技术我们需要着眼于提高公安机关的打击装备和技术手段。

一方面,我们可以购买高科技的侦查设备,例如无人机、红外线探测器等,提高我们获取情报和犯罪线索的能力。

关于陈传钧抢劫案的几点思考

关于陈传钧抢劫案的几点思考

关于陈传钧抢劫案的几点思考一、基本案情概述2001年9月25日6时许,广东省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根据一名顾客的要求取货时,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

随后,歹徒进入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成一死三重伤,其中二人九级伤残、一人六级伤残的惨剧。

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

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钧被缉拿归案。

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

陈传钧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此案历时近五年,经过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直至2015年8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14年前抢劫杀人案作出宣判,认定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犯抢劫杀人罪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陈传钧故意杀人无罪

陈传钧故意杀人无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地址省略)。

因本案于201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江永乔,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城,男,193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地址省略),系被害人方允崇之父。

被上诉人(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清花,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案发时系被害人方允崇之妻,因本案致九级重伤。

被上诉人(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红,女,199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方允崇长女,因本案致九级重伤。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钿,男,199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方允崇之子。

被上诉人(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霞,女,200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方允崇次女,因本案致七级重伤。

被上诉人方某红、方某钿、方某霞的法定代理人方清花,系上述三人的母亲。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城、方清花、方某红、方某钿、方某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传钧不服,以其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传钧仍不服,继续以其没有实施犯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剖析一起抢劫案的心得与总结

剖析一起抢劫案的心得与总结

2 现 场 勘 查 情 况
2 . 1 现 场 概 况
中心现场位 于南 山路东段 的玉 器古玩城 内.古玩 城一楼全 为店 面. 二楼 以上 为居民住户 . 在一楼 的最西侧是 2 9号 天成阁玉器店 , 店 门朝西 . 对面是古玩玉器城 的西门 2 - 2 现 场 勘 查 情 况 现场的大门门朝西 , 门为两扇玻璃 门. 门锁为明挂锁 . 勘查时发现 门锁完好无损 , 没有撬 别痕迹 , 店门的右侧玻璃碎裂 . 地面上满是碎玻 璃. 在店内靠东墙 的一个 柜子上发现 了大 门的明挂锁 , 锁 体没有暴力 开启迹象 店里东南角的一个放 玉器 的立柜被打开 . 放在店正 中的一 个玉器展示 柜南侧 的玻璃碎裂 , 现场提取 了足迹 、 血迹等物证。

1 简要案情
2 0 1 2年 3月 4日下午 1 3时接蚌 山区刑侦二 队电话报案 称蚌 山 区古玩城 内 2 9号店铺 天成 阁玉器店被盗 . 现场抓获一名小偷 , 店 内被 盗. 接 到报 案后技 术室勘查现场 . 在勘 查过程 中发 现这 不是一起普通 盗 窃案件 . 而是一起经过精心预谋 的抢 劫杀人案 . 经过专案组齐 心协 力, 仅用 4 8 小时即告破 案件, 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 。
科技・ 探索・ 争鸣
S c 科 i e n c e & 技 T e c h 视 n o l o g y 界 V i s i o振杰 凌 青 ( 蚌埠市 公 安局 , 安徽 蚌埠 2 3 3 0 0 0 )
编者提示 : 在命案侦 破的工作 中, 对于命案现场 的勘 查是整个工 作 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 做好 现场勘查工作对于命案的侦破有极其重要 的意义 . 在命案现场中 , 不仅仅 是只有一个单一 的中心现场 , 还有许多 的案件有关联现场 . 有的现场命案现场除 了中心杀人现场之外还有抛 尸现场 . 有 的还有犯 罪分子事先潜伏 的现 场 . 做好这些 现场的勘查是 整个命案侦破过程中必 不可少 的一环 .下面就 以对我 区 2 0 1 2 年一起 命案的侦破全过程加以介绍并 总结心得 控 显示上 午 9时左右有一男子进入径直走 向一脸 白色 S UV车 .经马 某 亲属辨认该 男子即马某 . 在 马某走到车前 正要开门时 . 与马某一车 之 隔的另外一辆灰色轿车上下来两名男子 .上前对 马某进行殴打 . 并 推搡着把 马某挟持到轿车之 中扬长而去 经过仔细辨认 . 其中一名男 子体貌特征与上午抓获 的犯罪嫌疑人为同一人 . 在过了大约 2个小时 之后 . 该男又返 回车库 , 开 了马某的车再次离开。 5 . 3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审讯力度 . 确定被害人下落 至此 , 案件性 质 已基本 明了 . 现在 的当务之 急为迅速确定 马某的 下落. 通过对抓获的犯罪嫌 疑人 审讯 , 得知该男 叫王某 , 河南 人 , 另外 名犯罪嫌疑人 叫张某 . 都为河南人 . 两人为朋 友关 系 + 马某在上午被 劫 持时由于反抗被两人用刀刺伤 . 后来被两人遗弃在怀远县农村的一 处涵洞 中 . 得 知此情况 . 侦查人员立 即带领王某赶到怀远 . 在一处涵洞 中找到了奄奄一 息的马某 . 随即将 马某送往医院救治。 5 . 4 技术 方面加强对关联现场的勘查 . 提取证据 找到犯罪嫌 疑人 丢弃 马某 的涵洞之后 .技术方面即开始了勘查 . 讲是涵洞 . 其实就是一个粗 的水 泥管子 . 管子的宽度仅仅 够一人屈身 进入 . 犯罪嫌疑人把 马某 藏匿于此后为 了怕 别人发现 . 又搬了一块水 泥盖板将涵洞的人 口堵上 . 技术仔细勘查周 边环境 . 涵 洞内和水泥盖 板. 在水泥 盖板上 提取 了血迹和大量的生物物证 5 . 5 查 明案 情 . 追 捕 在 逃 嫌 疑 人 侦查 方面继续开展对王某 的审讯 . 初步得知该王和另一名犯罪嫌 疑人早就 密谋着 搞一笔钱 .了解到现在干玉器生意的人都 比较有钱 . 后来得知蚌埠有个古玩玉器 城 . 里面有好 多做生意 的, 两人就在 2 月 份预先几 次来到蚌埠古玩城踩点 .后来选 中马某的店铺为作案 目标 . 两人又来蚌埠采取跟踪 的方 式搞清楚 了马某的住处及 活动规律后 开 始作案。3 月 4日上午 . 两人 开着 租来 的雪铁龙世嘉轿车预先停在 马 某 家小区车库 内距马某 的车一 车之隔 的地 方 . 专等 马某来 取车 . 后 来 就发生了监控探头里 的一幕 . 马某来取 车时 . 两人上午 对马某进行 殴 打, 想把 马某挟持 到 自己的车上 . 马某反抗 . 其 中一 人掏刀将 马某 刺 伤, 让马某 失去反抗 能力 . 后来两人将马某塞到租来 的车上 . 将 马某 手 脚 捆绑 . 开 车驶 出湖滨小 区. 开车将马某藏匿在怀远农村一处涵洞 中 . 然后拿了马某 的钥匙开 车想 回店 中拿玉器 . 谁知半路 出了事故 . 车 被 撞 坏. 无奈之下 . 两人将车丢弃在路边 . 打 的回湖滨小区拿着 马某 的车 钥匙, 开着马某的车 回到古 玩城 , 王某下 车到店里盗窃 , 被保安发 现 , 张某见势不好仓 皇逃窜 后来被他们丢弃的世嘉车也 已找到 . 技术 勘 查后在车排挡杆上提取 了指 纹 . 绎鉴定 是被王某 的 . 彳 F 车的后排座 位 下 面提取了两段胶带 .E面有 m迹和指纹 . 后经鉴定血迹 为受害人 马 某的 . 指纹为王某所 留. 于足犯罪分子 租来的车和 马某 就紧密联 系在 了一起 。 通过这几个现场的勘查 . 包 括车库内挟持 马某的现 场 、 涵洞 内 藏匿马某 的现场 、嫌疑人弃车现场和 中心现场就形成了很好 的关联 . 完整的反 映了犯罪分子作案的整个过程 . f “ i 在几个现场提取到 的所有 物证 则 形 成 了一 个 证 据 链 条 。 后 来 在 王 某 手机 里 获取 了 张某 的 电 活 号 码, 通过技术侦察手段得知张某的下落 . 后在河南抓获张某 , 此案告破 仅用 4 8小时 遗憾 的是马某 由于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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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 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 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 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 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 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 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 院重新审判。
三、涉及法律问题
(一)从刑事证明标准引出的疑罪从无原则 1、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 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 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陈传钧抢劫案的几点思考

一、基本案情概述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三、涉及法律问题



四、案件引发思考
一、基本案情概述
2001年9月25日6时许,广东省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 方清花正根据一名顾客的要求取货时,突然被人从背后袭 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 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 成一死三重伤,其中二人九级伤残、一人六级伤残的惨剧。 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 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钧被缉拿归案。2011 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 人死刑。陈传钧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此案历时近五年,经过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直至 2015年8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14年前抢劫杀 人案作出宣判,认定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犯抢劫杀人罪 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对于冤假错案受害者的救助
《东莞“杀人犯”陈传钧 无罪释放后的迷茫生活》
陈传钧的儿子,慢慢长大,也知道爸爸的事,现在回老家也不敢出 门。“小孩现在性格很孤僻”。与世隔绝了5年之后,回到老家的陈传钧 已经不适应自由的生活,久违的自由,也让他几乎夜夜失眠。“走100米 就浑身大汗,四肢酸痛,只能回家来休息”。陈传钧新买的智能手机还 不会用,怎么上网,怎么发微信,他都不知道。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 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 判决:
2、关于疑罪从无的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 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 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 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 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 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 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 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案件引发思考
(一)关于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落实的原因分析
一是侦查、起诉机关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 二是被害人及其亲属上访、闹访,给法院制造“维稳” 的压力; 三是司法人员疑罪从有的理念根深蒂固。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 案》
(二)关于冤假错案受害者的救助措施
本案的证据格局出现两维角力的局面。有多个指向 上诉人陈传钧于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证据,陈传 钧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吻合性。但 同时,原判认定陈传钧实施犯罪的证据中,客观证据缺 失;言词证据仅指向陈传钧出现在案发现场而非实施犯 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疑点难以合理解释;陈传钧的 有罪供述虽排除刑讯逼供情形,但已被其推翻,且仅有 被告人供述不足以定罪;其无罪辩解虽有违背常理之处, 但例外也属客观世界之常有,常理之悖不足以成就定论。 因此,本案虽如检方所主张的有一定规格的证据支持, 但更有辩方所提出的证据链条存在硬伤、环节脆弱、疑 点重重等缺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 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7号》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从总则、行政赔 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等方 面做出了规定,但是单纯的以金钱补偿为主要方式的司法赔 偿还远远不够。
一是要提供心理咨询与心理辅导,帮助重树 人生信心; 二是要发挥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作用,帮助尽 快融入周边社区; 三是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重新获得谋 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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