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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5月12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陈如桂2017年8月10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社会诚信环境,建立信用奖惩机制,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推进深圳质量、标准、品牌、信誉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产生或者获取并经法定形式确认,可以用于识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共信用系统),归集、存储、整合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并统一向社会披露。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共建共享”原则,通过公共信用系统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国市监信〔2019〕142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为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更好释放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信用红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公示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公示系统内容(一)依法公示涉企信息。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要求,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作用,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依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目录、数据标准,加快实现各级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

做好各类业务系统与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对接,在注册登记备案、资质审核管理、日常监管执法、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以注册登记准入审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侵权假冒治理、公平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重点,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商标注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各类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面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内蒙古自治区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一、代码1.自治区级单位:NMG(第一位至第三位)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码:037(第四位至第六位)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代码:(第七位至第八位)办公室:01人事教育处:02财务处:03政策法规处:04药品注册处:05医疗器械处:06安全监管处:07市场监督处:08食品安全处:09稽查处:10机关党委:11纪检检察室:12离退休人员工作处:13药监信息中心:14机关事务中心:154、信息分类代码(第九位至第十五位)一级信息类目代码(第九位至第十位):机构职能类:00;规范性文件类:01;业务类:02;行政收费类:03;其他类:20;04至19为扩充类。

二级信息类目代码(第十一位至第十二位):药品生产许可(含许可事项变更):01;药品注册许可(含药包材及药品再注册、补充注册等):0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含许可事项变更):0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04;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含许可事项变更):05;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许可:06;药品经营许可(含许可事项变更):07;医疗器械经营许可:08;特殊药品许可:09;药品广告许可:10;医疗器械广告许可:11;执业药师注册许可:12;药用辅料生产许可:1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1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15;进口药品登记备案:16;中药品种保护许可:17;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许可:18;保健食品广告许可:19;其他依次至99。

三级信息类目代码(第十三位至第十五位),从001至999依次排序。

(我局暂不设三级信息类目代码,用000表示。

)5、信息生成日期(第十六位至第十九位),即信息的生成日期或变更日期。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07、2008。

6、信息发布顺序号(第二十位至第二十二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以信息发布时间为序由“001”开始连续编号。

二、目录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归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纳入数字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对承担市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企业信用报告_潍坊维康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诸城祥悦店

企业信用报告_潍坊维康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诸城祥悦店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6)1.5 联系方式 (6)二、股东信息 (6)三、对外投资信息 (6)四、企业年报 (6)五、重点关注 (7)5.1 被执行人 (7)5.2 失信信息 (7)5.3 裁判文书 (8)5.4 法院公告 (8)5.5 行政处罚 (8)5.6 严重违法 (8)5.7 股权出质 (8)5.8 动产抵押 (8)5.9 开庭公告 (8)5.11 股权冻结 (9)5.12 清算信息 (9)5.13 公示催告 (9)六、知识产权 (9)6.1 商标信息 (9)6.2 专利信息 (9)6.3 软件著作权 (9)6.4 作品著作权 (10)6.5 网站备案 (10)七、企业发展 (10)7.1 融资信息 (10)7.2 核心成员 (10)7.3 竞品信息 (10)7.4 企业品牌项目 (10)八、经营状况 (11)8.1 招投标 (11)8.2 税务评级 (11)8.3 资质证书 (11)8.4 抽查检查 (11)8.5 进出口信用 (11)8.6 行政许可 (11)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潍坊维康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诸城祥悦店工商注册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2MA3WR9B03R法定代表人:范家慧组织机构代码:MA3WR9B0-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零售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注册时间:2021-04-30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潘旺社区东方佳苑小区沿街房17号营业期限:2021-04-30 至 2034-02-0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成办函〔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7〕7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5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管理机构)市政府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信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全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信用体系建设目标考核体系。

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目录一、食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详见附件1)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

五、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一)现场检查笔录。

(二)监督意见书。

(三)监督抽检情况(包括抽检的品种、数量、时间及检验(四)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情况。

(六)对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情况。

(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六、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不良信息记录。

(详见附件2)七、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良好信息记录。

(详见附件3)八、其他信用信息。

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目录一、食品安全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4)二、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模板详见附件5)(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模板详见附件6)(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模板详见附件7)(四)食品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

(模板详见附件8)(五)其他制度。

三、人员管理(一)从业人员花名册。

(二)健康证复印件。

(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内容、记录等。

四、管理记录(一)食品安全自查记录。

(二)台账记录。

(模板详见附件9)(三)其他记录。

五、其他管理资料附件1 :食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word格式整理版经营类型:□商场;□大型超市(5000怦以上);□连锁/标超;□食品批发市场;□其他:经营方式:□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机场、车站、地铁等交通枢纽;□农村:经营品种:□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蜜饯及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 □可可及焙炒咖啡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备注(是否经营以下品种):□进口食品;□生鲜肉类;□鲜活畜禽;□水产;□水果蔬菜;□初级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附件2:食品安全不良信息记录登记表关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进口商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6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未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7、监督抽检不合格□;8、违背诚信经营义务,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9、因为违法以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整改□,经营食品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记录时间:记录人: 此表另附具体资料附件3:食品安全良好信息记录登记表...word格式整理版..…此表另附具体资料...word格式整理版..…附件4:食品安全承诺书为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诚信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活动的企业。

三、内容1. 信用档案建立(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经营范围等。

(2)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范围等。

(3)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分为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三个等级。

(4)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包括发生时间、事故原因、处理结果等。

(5)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2. 信用档案管理(1)企业信用档案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2)企业信用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企业信用档案的查阅、使用和修改,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 信用等级评定(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定期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2)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良好:企业无违法行为,无食品安全事故,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

信用一般:企业有轻微违法行为或食品安全事故,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一般。

信用较差: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或食品安全事故,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较差。

4. 监督检查(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2)对信用等级良好的企业,可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3)对信用等级较差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5. 联合惩戒(1)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2)将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相关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责任与义务1. 企业应如实提供信用档案所需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企业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信用档案的管理,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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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信息提供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说明:
⏹对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查询。

⏹对单位公开:全部参建单位可查询,社会公众不可查询。

⏹对单位依申请公开:其他参建单位提出申请,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后可查询。

⏹用于信用评价:社会公众或其他参建单位都不可查询,信息只用于信用评价模型计算。

“交换方式”说明:
⏹自动交换:参建单位已建设业务系统,可与平台实现自动数据交换,交换方式为参建单位开放业务系统数据
接口由平台定时抓取数据,或参建单位自动将全量(或增量)数据推送至平台前置机;
⏹Excel文件上报:参建单位使用上级单位的业务系统,从系统中能批量导出Excel文件;或参建单位部门没
有业务系统,日常办工数据存在Excel文件里。

由信息提供单位工作人员将Excel文件导入平台。

⏹手工录入:参建单位没有业务系统,也没有电子文档记录数据的,需要为参建单位开发数据录入界面,以后
让参建单位工作人员登录系统后逐条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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